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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恩仇,“法院”角色!

行业
纳暮2年前
通信恩仇,“法院”角色!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通信企业全球博弈,法院审判与时俱进。”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莫非  IPR Daily编辑部


信息技术是当今世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驱动力,而移动通信技术作为中国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在国民经济中也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随着中国通信企业市场扩展步伐的日益加快,越来越多的企业在“走出去”的全球市场布局中面临着专利诉讼的压力,在专利与标准互相支持的通信领域,知识产权纠纷呈现井喷之势。


面对复杂的通信知识产权纠纷,我国各大法院如最高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等等不断深化创新司法实践,不仅逐渐推动审判机制的变革创新,也及时助力出台相关文件指引,为通信行业的发展保驾护航。法院帮助企业化解知产纠纷、维护自身权益,以众多的成功案例为其他的通信知识产权争端做出了典型示范。


01 通信企业全球博弈,法院审判与时俱进


2018年,正值世界通信领域战略布局和市场博弈阶段,作为通信企业巨头的华为和三星在此前已在全球范围内提起互诉案件达44起,并就专利交叉许可问题进行了多轮谈判,后华为与三星专利侵权纠纷案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该案在我国国内一审宣判后,美国法院即作出禁诉令裁定,要求华为不得在美国法院作出裁决前申请执行一审判决。这也意味着,即使二审判决作出,可能面临无法执行而被架空的问题。[1]


如何处理这一棘手难题,吸引着全国和世界的目光。对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调解与判决同步走、两手抓”的决策——一方面,法院争分夺秒研究问题、制定裁决方案,另一方面也全力推动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和谈判。最后,在法院全力推动、反复说服之下,华为与三星就全球范围内的标准必要专利达成相互许可,双方持续三年的全球44起纠纷“一揽子”和解,美国法院的禁诉令因此失效,危机得以全部化解。


2020年,是对中国司法领域意义重大的一年。在此前两年,OPPO和夏普开启了一场持续近两年、遍布多国的专利攻防大战——先是夏普向东京地方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要求法院发布针对OPPO日本公司的临时禁止令;后OPPO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夏普违反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中的FRAND“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以及向日本东京法院起诉夏普侵犯其闪充技术相关专利。


之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驳回了夏普的管辖权异议申请,首次以成文裁定的形式确认了中国法院对于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费率的管辖权,明确在确定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的管辖时,应考虑许可标的所在地、专利实施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等因素,还应综合考虑双方谈判意愿、FRAND原则、纠纷解决的最密切联系原则以及效率原则等因素。


但夏普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具有管辖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最终,最高人民法院二审作出终审裁定:夏普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这一案件明确了中国的SEP全球费率管辖权,至此确定了中国法院可以做出SEP全球费率判决,这也为中国手机企业增强了信心。这是我国最高司法机关首次明确对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条件的管辖规则,对我国从防御型法治转向引领型法治、积极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规则制定具有里程碑意义。[2]


2021年3月,全球首个跨国禁诉令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小米与交互数字自2015年开始就针对专利许可进行了多轮谈判,后谈判陷于僵持状态,小米便于2020年6月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提请并接受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FRAND规则对双方之间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谈判所涉全球费率或费率范围进行裁决。针对这一专利纠纷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发出全球首个跨国禁诉令,要求小米与交互数字在武汉打官司期间,禁止交互数字在全球范围内提起相关诉讼,以排除不法干扰和诉讼妨碍。


不久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发布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华为公司诉英伟特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案”入选。英伟特公司于2020年在德国对华为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华为公司则认为涉案专利不属于标准必要专利,其在中国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终端产品不侵害英伟特公司专利权。该案为标准必要专利确认不侵权之诉,技术事实认定难度大,存在多国平行诉讼,谈判过程亦存在包括华为公司在全球市场布局变化、英伟特公司作为非专利实施主体、双方报价差距近百倍以及全球平行诉讼持续升温等诸多难点。


对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放眼双方全球纠纷,要求双方所有平行诉讼代理人一并参与谈判,促成双方达成全球一揽子和解。不仅推动双方重回协商谈判的理性轨道,促使双方建立稳固的合作基础,更为当前愈演愈烈的标准必要专利争夺战提供了正向引导,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推动重大涉外案件妥善解决的良好范例。[3]


02化解通信知产纠纷,法院打出技术“组合拳”


通信领域是目前涉及标准必要专利司法纠纷诉讼的主要领域,中国在通信产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也成为了相关诉讼案件最多的国家之一,尤其是在国内的北京与深圳。为妥善审理通信领域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案件,我国也陆续出台相关指引。


早在2017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发布《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对标准必要专利案件的审理作出了规定,首次对目前我国专利司法实践中标准必要专利等热点问题作出规定。2018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案件的工作指引》。这一指引就通信领域的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案件审理的基本问题、停止实施标准必要专利民事责任的问题、确定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使用费的问题、审理标准必要专利垄断纠纷案件的问题作出了规定。这是目前为止中国大陆法院就审理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案件发布的第一个较为完整、系统的规范性文件。


在通信等技术类知识产权纠纷多发易发的领域,案件审理难度往往较大,尤其是技术问题的判断,不仅直接关系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还可能决定判决结果。为此,深圳率先探索完善适应新兴产业发展规律的技术查明机制深圳,深圳市中级法院积极推动出台《深圳市关于开展新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试点建立法院技术调查官制度改革方案》,并于2020年8月首次招录专职技术调查官。技术调查官全链条参与案件的审理,帮助法官厘清技术事实的主线,提供客观、中立、专业、高效的技术服务。


而随着前沿科技快速发展,技术调查官也很难做到精通各个技术领域。于是深圳市中级法院便以“全流程嵌入式”技术调查官制度为核心,探索实施“1+2+3”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技术调查官”+“技术背景的人民陪审员/外聘专家咨询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广东审查协作中心/专家意见/司法鉴定”6支专业力量相互交叉印证,快速解决技术争议焦点,让技术事实认定更具科学性。[4]


长期以来,中国法院都在探索构建符合知识产权保护需要、公正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审判机构和程序规则上不断努力。以禁诉令为例,过去欧美一些法院通过禁诉令形式,禁止我国无线通信产业主体申请在中国判决的执行、要求我国企业撤回在中国法院提起的相关诉讼等。而我国禁诉令制度的缺乏导致了司法不对等,在早期的无限星球案和华为三星案中,中国法院无法有效反制国外法院对我国司法主权的侵犯,不利于全方位保护我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2020年的华为与康文森一案中,针对德国法院作出的一审侵权判决,在华为的申请下,最高法院作出单方行为保全裁定,责令康文森在中国诉讼终审判决前不得申请临时执行德国法院停止侵权的一审判决;若康文森违反该禁诉令则“按日计罚”,每日100万元罚金。这是我国首个SEP禁诉令案件,入选最高法院2020年度报告55个典型案例之一。[5]


再到之后的小米 v 交互数字案、OPPO v 夏普案、三星 v 爱立信案的处理中可以看到,中国法院在禁诉令的处理上从被动防守到积极进取。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OPPO与夏普管辖权异议案作出的二审裁定,首次认为中国法院可以裁决全球费率。


如何构建科学、合理、完备的禁诉令制度,中国司法还在深入探索实践中。


03应对重重挑战,法院探索变革创新


以知识产权调解化解纠纷,是中国传统法治文化“以和为贵”的重要体现,在通信领域亦是如此。


曾处理过华为与三星专利侵权纠纷案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肖海棠认为,当时采取调解与判决同步走的策略,花费了很大功夫去撰写裁判文书,这样的一份直面国际难题的判决书往往比调解书更难证明自身的业务能力,但最终还是以调解化解了双方纠纷。对于行业标准和规则树立来说,个案判决固然很重要,但在纠纷的实质化解、后期合作的促进和更广阔前景的形成方面,调解确实有着判决所难以达到的效果。“一揽子”调解方案,也体现了新时代中国法院解决国际纠纷的智慧和担当。[6]


最高人民法院在OPPO公司诉夏普公司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案的二审管辖权异议裁定中认定,我国法院对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条件纠纷拥有管辖权,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在诉讼程序上明确我国法院拥有裁判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条件案件的管辖权,但是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条件司法裁判的具体规则仍待研究。


对此,深圳知识产权法庭的祝建军认为,在审理该类案件时,法院应尽力促成双方达成FRAND许可协议,在双方充分协商但仍无法达成许可协议的情况下,可以裁判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条件。裁判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条件应遵循FRAND原则和尊重商业惯例,可以根据权利人拥有的标准必要专利分布的地域范围和实施人生产、销售无线通信产品的市场情况,裁判一个全球统一的许可费率,或者区分不同国家的市场区域裁判若干个许可费率。如某一域外法院已就本国的许可费率作出裁判,我国法院裁判全球许可费率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据此调整费率。法院作出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条件判决后,应保障判决得到切实履行,可通过适用行为保全或民事一审判决先予执行制度,促成双方尽快达成FRAND许可协议。[7]


通信产业风起云涌,变幻莫测。2023年7月,IPR Daily将在京举办GIPC2023全球通信知识产权生态大会,从多角度探讨通信专利热门话题、了解国际合作,推动各个产业链之间相互交流。


大会中,深耕于通信行业的多位专家、学者将围绕通信行业专利申请策略及壁垒、SEP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模式及发展趋势、SEP的许可策略及费率、SEP的不同诉讼类型及策略选择、SEP与NPE诉讼的应对策略及对比等热点话题进行探讨。我们期待您的参与!


通信恩仇,“法院”角色!


注释:
[1]彭筠童,IPR Daily中文网.重磅!华为与三星标准必要专利侵权纠纷系列案达成全球和解!
https://mp.weixin.qq.com/s/p-lI4xuoMSgJSbLZKRpAWg
[2]IPR Daily中文网.无惧全球诉讼压迫,OPPO终与Sharp达成全球许可
https://mp.weixin.qq.com/s/q2FJafR-11bzCsa93nIiwg
[3]IPR Daily中文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http://www.iprdaily.cn/article_33920.html
[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多元化技术查明新格局为知产审判增效赋能
https://mp.weixin.qq.com/s/OAzUH6LuMJ0P80QfbiM67g
[5]IPR Daily中文网.中国知识产权审判发出的首例禁诉令——详解康文森与华为专利许可纠纷案

https://mp.weixin.qq.com/s/OMwO-JN_58hAnRQyhThTjg
[6]人民法院报.肖海棠:深耕知产审判 唱响中国法治强音
https://mp.weixin.qq.com/s/-z_WmAu07LkK8KbOHHGV0w
[7]祝建军,知识产权.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条件的司法裁判研究
https://kns.cnki.net/kcms2/article/abstract?v=3uoqIhG8C44YLTlOAiTRKibYlV5Vjs7iJTKGjg9uTdeTsOI_ra5_XQ64TQY3EyyPURMC6-89HKDyu2APm4AHfMKJm_ZztkXS&uniplatform=NZK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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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通信恩仇,法院角色!)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莫非 IPR Daily编辑部

编辑:IPRdaily赵甄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通信恩仇,“法院”角色!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通信恩仇,“法院”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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