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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凡知识产权根据消费品行业特点,特别推出了《消费品行业商标品牌月刊》,月刊涵盖了消费品行业国内商标动态、消费品行业品牌维权动态、消费品行业海外商标动态等内容,助力消费品企业决胜品牌竞争和市场竞争。”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消费是带动经济发展“三驾马车”之一,推动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的“三品”战略,是当前我国消费品发展的“重头戏”。
疫情后消费品市场逐渐复苏,消费品牌的增长模式和消费人群的需求也正在悄然变化。消费者消费意识更加谨慎,更加看重产品的质量和功能。流量红利见顶的情况下,消费品企业逐渐以提升产品力、塑造品牌为核心。在极其强调知识产权重要性的当下,“商标”已经成为企业品牌策略中极为重要的内容。
基于此,超凡知识产权根据消费品行业特点,特别推出了《消费品行业商标品牌月刊》,月刊涵盖了消费品行业国内商标动态、消费品行业品牌维权动态、消费品行业海外商标动态等内容,展示消费品品牌发展动态,洞察消费品行业发展趋势,从而提升消费品行业经营者的品牌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能力,助力消费品企业决胜品牌竞争和市场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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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限企业IPR/法务)
本期部分内容速览
一、消费品行业国内商标动态
特斯拉针对多件不类似商品上的“YMODEL”商标成功宣告无效——无在先权利情况下品牌如何成功维权?
被无效商标基本情况:
1.第51516875号“”商标,核定使用在在第9类“计算机;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磁性身份识别卡;数据处理设备;无线电设备;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等商品上;
2.第51501099号“”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运载工具用灯;汽车前灯;汽车灯;空气冷却装置;气体净化装置;干燥装置和设备”等商品上;
3.第51511782号“”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等服务上。
引证商标情况:
第29118682号“”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2类“电动运载工具;汽车;陆地车辆用传动链;汽车车轮毂;备胎罩;汽车车轮;陆地车辆用连杆(非马达和引擎部件)”等商品上。
裁定结果:
1.关于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2.关于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已在汽车领域在先使用“MODEL Y”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所含文字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高度近似。且根据查明事实可知,被申请人还先后申请注册了多件在与申请人引证商标及其知名商标“TESLA”或显著性较强的图形商标等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难谓巧合。加之,被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行为难谓正当。据此,可以认定本案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以及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评析
面对难以主张驰名及抢注条款,且诉争商标与品牌方在先商标核定商品并不相同也不类似的情况下,品牌方应当如何坚持维权?特斯拉的这一系列案件就可以作为重要参考。
判定商标近似的前提条件是两商标指定/核定商品/服务是否相同或类似,但在启动维权程序时,也无需将商品/服务是否相同或类似作为考量的唯一标准,判断维权成功几率还可以从以下几个要点出发,进行综合考虑:
1.对方企业的恶意情况:商标注册申请是否有恶意在当前的审查环境中是最为重要的考量因素:打击恶意注册是商标法近年来修法的方向,如果对方企业存在恶意,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我方企业可以显著提高维权的成功几率;
2.商标的在先使用情况及知名度情况: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及服务上进行商标维权,且我方企业暂时无其他在先权利如著作权的情况下,企业商标的知名度情况就是重点考察对象,在仅主张第三十条相同或近似条款时,跨类别保护一般需要类同于驰名商标的商标知名度证据;
3.双方商标的近似程度:若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完全相同,仅仅颠倒了较为独立的两部分的先后排列次序,近似程度极高的情况下,企业也可以加以主张《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误认条款,在先亦有通过该条款支持的类似案例。
综合而言,面对核心品牌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被他人摹仿注册时,应该采取积极措施去进行权利清扫,避免未来商标布局时存在过多障碍,拖长获权时间。在考虑是否进行权利清扫时,可以从对方的恶意角度进行深度挖掘,在《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也已经将对方的恶意情况作为判断商标是否近似的相关因素进行考察,可见恶意情形对审查结果有着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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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消费品行业品牌维权动态
“喜茶”使用在甜点等商品上构成误认,不予核准注册——企业如何提升商标注册成功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一份驳回复审二审行政判决书,对“喜茶”商标可以指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予以明确。
案件经过:2019年8月16日,美西西公司申请注册“喜茶”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茶;茶饮料;冰激凌;甜点慕斯(甜食);食品用糖蜜;谷类制品”等商品上。
2022年4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诉争商标在除“茶;茶饮料”以外的商品上的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情形等。国家知识产权局据此决定:驳回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除“茶;茶饮料”以外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2022年8月3日,美西西公司不服该决定,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美西西公司的起诉。2023年,美西西公司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美西西公司上诉称,根据相关公众一般认知标准和生活常识,结合奶茶行业经营习惯,诉争商标“喜茶”使用在“面包;蛋糕”等非茶商品上,不会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品含有茶叶原料、成分等。
二审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使用在除“茶;茶饮料”以外的商品上,易使公众误以为商品的原料中含有“茶”或其成分与“茶”有关,进而对商品的主要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故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对此认定正确。
2023年4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消费者习惯于同时购买奶茶和甜品,因此茶饮经营者为吸引顾客,常会将二者搭配销售,同时希望在茶点、甜品等产品上贴上自家品牌,但法院已经认定含有“茶”的标识不得注册在除“茶;茶饮料”外的其他商品上。对此,企业在创设自主品牌过程中,应避免使用直接描述商品原料、来源等容易引人误认的文字。此外,因误认被驳回注册的商标更不能继续使用,否则依据《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的相关规定,企业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企业申请注册的商标在满足如下条件时,更易提升注册成功率。
1.品牌创设时:避免使用“单字+商品/服务特点直接描述词”的结构;
2.商标申请时:不将品牌中包含商品/服务特点的直接描述性词汇一并组合申请注册,或者明确放弃该部分的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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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消费品行业海外商标动态
“青花汾酒”商标柬埔寨驳回复审案——海外商标申请反复遇驳回,继续争取还是放弃?
山西杏花村汾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汾酒股份”)于2021年4月向柬埔寨知识产权部递交“青花汾酒”商标申请,指定保护第33类商品。考虑到商标中文字要素“青”为颜色词汇,“酒”为行业词汇,在提交申请阶段,申请人为了降低因常用词汇被驳回的风险,主动放弃了“青”和“酒”的专用权。
在2021年9月,柬埔寨知识产权部审查员根据商标法对“青花汾酒”注册申请下发第一次驳回意见。柬埔寨知识产权部审查员认为“青花汾酒”与引证商标“”(以下称“青花郎”)在文字组成上均包含相同文字“青花”,因此予以驳回。
针对柬埔寨知识产权部审查员的驳回理由,申请人积极提交了答辩申请,主要阐述了以下三个理由。一、引证商标在图形设计上和文字要素构成上与“青花汾酒”区别显著。二、申请人突出证明“青花”作为常用词汇,显著性较弱,不应被独占使用,且引证商标的权利人在注册商标时也主动放弃了文字要素“青”和“花”的专用权。三、由于“青花汾酒”与引证商标“青花郎”均已经在中国商标局核准注册,证明在以中文为常用语的国家,中国商标局审查员亦不认为“青花汾酒”与“青花郎”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及误认。柬埔寨知识产权部审查员最终接受了申请人的答复理由,撤回了第一次驳回理由中关于“青花郎”构成在先障碍的意见。
然而,在进一步审查过程中,柬埔寨审查员在2022年7月下发了第二次驳回。审查员认为商标“青花汾酒”中,文字“青”对应的英文翻译为“Green”“花”对应的英文翻译为“Flower”,以及“酒”对应的英文翻译为“Liquor”,用在指定保护的第33类商品上具有一定描述性,要求申请人放弃前述中文要素及其英文翻译的专用权。
申请人在收到第二次驳回通知后,积极答复同意审查员意见,主动放弃“青”“花”“酒”的文字专用权,同时放弃其对应的英文翻译“Green” “Flower” “Liquor”的专用权,答复提交后,柬埔寨知识产权部接受了申请人的答复意见,并在2023年2月份下发商标核准通知,2023年3月份下发注册证,“青花汾酒”在柬埔寨正式注册。
评析
在海外申请中,企业通常会对“驳回”或“审查意见”谈虎色变,认为难以克服。然而事实上,很多海外国家的驳回,是商标注册过程中的小波折,只要通过申请人的积极答辩,就有机会最终获得注册。
本案中,第一次驳回理由为“在先障碍”,这种情况在商标注册过程中较为常见。虽然海外国家对汉字的认知较少,但大部分国家的审查员,尤其是东南亚国家,仍然会对汉字的音译和意译分别进行审查,并判断是否与已存在的在先权利构成冲突。如遇此类驳回,一方面需要申请人积极答复,争辩商标权利,另一方面,提供类似案例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共存的证据,也可能对答复成功起到积极作用。
本案中较为特殊之处在于第二次的驳回理由,虽然汾酒股份的商标“青花汾酒”与引证商标的“青花郎”皆在申请阶段主动放弃部分文字要素专用权,但是仍未能成功避免审查员因部分文字要素的专用权而下发驳回。本案中商标“青花汾酒”,含有四个中文要素,审查员最终对于文字要素“汾”及其英文翻译则未提出单独放弃专用权,可见在部分国家,尤其是柬埔寨,放弃专用权的要素由审查员决定,具有不确定性。
从本案的经验中可得知,企业在海外申请商标保护时,无法提前规避所有驳回风险。若申请人在申请阶段大量放弃文字要素专用权,则主动缩小了商标的整体保护范围,对申请人不利,因此企业在申请阶段,不必为了刻意规避风险而畏手畏脚,主动缩小范围。相反地,建议申请人大胆尝试递交,如遇类似驳回,只要积极争辩,仍有较高机会注册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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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消费品行业商标品牌月刊》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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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原标题:新月刊 | 消费品行业商标品牌月刊2023年第1期))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编辑:IPRdaily赵甄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新月刊 | 消费品行业商标品牌月刊(2023年第1期)(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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