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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家代理机构因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攻击被罚款227,434.33元。”
近日,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和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发布了多则行政处罚信息。9家代理机构因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攻击被罚款227,434.33元。
其中苏州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为苏州某某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机电”)代理申请专利3项,因某某机电后续注销,该代理业务最终并未收取费用;为苏州某智能制造有限公司提供了专利申请代理服务,代理申请专利5项,收取费用2800元。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800元,并处罚款8400元。
行政相对人信息
行政相对人类型: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名称:广**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梁**
行政处罚信息
案件名称:广**案
决定文书名称: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文书号:粤市监深办罚(2023)2号
违法依据:当事人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规定,构成《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所指的“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当事人于****年*月至*月间,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代理中山市激扬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和广东瀚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共**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获取违法所得****元。
处罚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以及《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罚款:0(万元)
罚款金额(万元):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
处罚决定日期:2023-02-14
执法主体名称: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信息
行政相对人类型: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名称:中**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林**
行政处罚信息
案件名称:中**案
决定文书名称: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文书号:粤市监深办罚〔2023〕1 号
违法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当事人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于****年**月至****年*月期间擅自代理专利申请**件,获违法所得***** 元。
处罚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罚款:3.7118(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可确定金额:3.7118(万元),不确定金额:
罚款金额(万元):3.7118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3.7118
处罚决定日期:2023-02-10
执法主体名称: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信息
行政相对人类型: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名称:中**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申**
行政处罚信息
案件名称:2**。
决定文书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文书号:粤市监深办罚〔2023〕3号
违法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决定。”
违法事实:中**未依法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于****年*月至****年*月间擅自为中山市京坛家具有限公司等**家企业或个人代理专利申请***件,收取专利申请代理费*****元,扣除上缴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申请费、税费等成本****元,获违法所得*****元
处罚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罚款:2.275(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可确定金额:2.275(万元),不确定金额:;
罚款金额(万元):2.27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2.275
处罚决定日期:2023-04-24
执法主体名称: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深圳市XX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在未依法取得专利服务的执业资质或者资格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专利服务。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罚款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
深圳市XX知识产权有限公司无资质从事专利代理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深市监华处罚〔2023〕大浪4号
处罚名称:深圳市XX知识产权有限公司无资质从事专利代理案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事由:专利代理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未依法取得专利服务的执业资质或者资格,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专利服务的,由专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结果:罚款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
行政相对人名称:深圳市XX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XXXXXXX0U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陈XX
处罚决定日期:2023-01-12
处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东X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其罚款2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广东X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深市监处罚〔2023〕光1号
处罚名称: 广东X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案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事由: 专利代理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专利代理条例/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结果: 罚款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
行政相对人名称:广东X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XXXXXXX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冯X刚
处罚决定日期:2023-02-17
处罚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徐州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与徐州XX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徐州X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徐州XXX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江苏XX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江苏XX房车科技有限公司、江苏XX臭氧设备有限公司、徐州XX电器有限公司、徐州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徐州市XX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签订《知识产权代理业务合同》,接受办理专利申请的委托,违法所得2861.11元。
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江苏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并依法登记注册。”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861.11元;2.罚款5722.22元(按违法所得2倍计算)。两项合计8583.33元。
附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州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自2019年成立以来,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为胡某某等6家企业或个人提供了专利申请代理服务,共计申请专利24项,收取费用12600元。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为其他企业或个人提供专利申请代理服务,其行为违反《江苏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并依法登记注册”的规定,构成擅自开展专利代理服务业务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2600元,并处罚款20000元。
附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州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自2019年成立以来,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为苏州某某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机电”)代理申请专利3项,因某某机电后续注销,该代理业务最终并未收取费用;为苏州某智能制造有限公司提供了专利申请代理服务,代理申请专利5项,收取费用2800元。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江苏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并依法登记注册”的规定,构成擅自开展专利代理服务业务的违法行为。依据《江苏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800元,并处罚款8400元。
附行政处罚决定书:
德州XX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自2020年9月至今,与多个专利申请人达成协议,代为撰写并提交专利申请材料,构成了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资质的情况下,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行为。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德州XX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违反了《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八条“任何单位、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代理专利申请和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业务”、第五十二条“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不符合专利代理师执业条件,擅自代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等相关业务,或者以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的名义招揽业务”之规定,构成了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对其罚款:3.021000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1.510500万元。
德州XX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资质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德州市XX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XXXXXXXXG06
法定代表人:马X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371XXXXXXXXXXXXXXX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鲁市监行处字〔2023〕9号
违法行为类型: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行为
违法事实:2020年9月至今,德州XX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多个专利申请人达成协议,代为撰写并提交专利申请材料,构成了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资质的情况下,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八条“任何单位、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代理专利申请和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业务”、第五十二条“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不符合专利代理师执业条件,擅自代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等相关业务,或者以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的名义招揽业务”之规定,构成了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内容:对其进行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
罚款金额:30,210.00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15,105.0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3/04/19
处罚有效期:2023/05/04
公示截止期:2026/04/19
处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标题:最高3倍罚款!这9家机构因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被罚22万余元)
来源:IPRdaily综合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IPRdaily赵甄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最高3倍罚款!这9家机构因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被罚22万余元(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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