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
“本文结合具体案例,对专利权的行使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王红
引言
专利权,是指国家根据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申请,以向社会公开发明创造的内容,以及发明创造对社会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利益为前提,根据法定程序在一定期限内授予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一种排他性权利。
专利权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因此也具有知识产权的特征,即时间性、地域性、无体性、专有性。时间性,是指专利权人对所拥有的专有权只在法定的时间内有效,期限届满后,专利权人对该发明创造就不再享有专有权,原来受法律保护的发明创造成为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无偿地使用的社会公共财富。地域性,是专利权指一般只在授予其权利的国家范围内有效,在其他国家原则上不获得承认和保护。无体性,又称非物质性,是指专利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智力成果不具有物质形态,在客观上无法被人们实际占有。专有性,是指除专利法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专有性也称“独占性”或“垄断性”。
专利权作为一种独占权,为了保护创新主体的创新成果而存在,那么当有人涉嫌侵权时,创新主体(权利主体)该如何行使专利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下面结合具体案例来对专利权的行使相关的问题进行探讨。
案情简介
原告(被上诉人):杭州中电天恒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
被告(上诉人):兰州西脉记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
案外未涉诉第三人:浙江火炬科技评估中心(以下简称“C中心”)
一审法院及案号: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初198号
二审法院及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46号
一审判决:确认B公司的涉案产品未侵犯A公司的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下面按时间顺序对案情进行简单描述:
1、2011年12月6日,A公司申请了名称为“自加压弹性垫圈”,申请号为:“2011205022920”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
2、2016年5月31日,B公司申请了名称为“一种垫圈”,申请号为:“2016205214730”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案外专利”);
3、2017年2月24日,A公司针对案外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4、2017年3月25日,案外人C中心为B公司的产品“自愈式智能记忆合金垫圈”(以下简称“涉案产品”)认定科技成果;
5、2017年4月11日,A公司向案外人C中心发送律师函,指控涉案产品侵犯涉案专利的专利权;
6、2017年4月25日,案外人C中心将A公司的律师函转给B公司;
7、2017年5月10日,B公司向A公司发送律师函,指出涉案产品不存在侵权行为,且提出“如贵司认为存在侵权情况,应向有权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的法院或有关部门主张”以及“在收函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撤回侵权警告内容”;
8、2018年1月24日,B公司向杭州中院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
9、2018年12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案外专利无效。
法院裁判观点
一审:杭州中院一审认为:B公司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的一般条件,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关于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的特别条件。其中,(1)向“他人”发出侵权警告或声明中的“他人”包括特定人或非特定人,并未要求系企业或者系原告的上下游企业,且C中心此前就B公司的“自愈式智能记忆合金垫圈”进行了科技成果评估,A公司所发侵权警告显然已经使中电公司的商业利益受到影响。(2)对于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所强调的是被警告人或其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催告义务。结合本案B公司向A公司发送的律师函中“如A公司认为存在侵权情况,应向有权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的法院或有关部门主张”,并要求A公司“在收函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撤回侵权警告内容”的情形,应当认定B公司已经履行了书面催告A公司行使诉权或撤回警告的义务。(3)本案中,B公司就涉案产品向C中心发出了侵权警告,并非针对B公司的“案外专利”,因此其提出专利无效宣告申请,并不能阻却B公司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经庭审比对,B公司的涉案产品没有落入A公司涉案专利权利的保护范围,遂判决确认B公司的涉案产品未侵犯A公司的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由上述裁判观点可以看出,本案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1、关于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的主体的问题;2、关于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的问题;3、关于专利侵权比对对象的问题;下面通过相关法条的规定来了解下上面的问题该如何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如下:“权利人向他人发出侵犯专利权的警告,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经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自权利人收到该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自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二个月内,权利人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其行为不侵犯专利权的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由上面的法条可以看出法院受理确认专利不侵权之诉的条件是:
1、权利人向他人发出侵犯专利权的警告,其中他人包括被警告人或利害关系人;
2、他人应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
3、权利人行使诉权的时间期限为1-2个月;
4、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诉权。
条件1可以解决确认不侵权之诉的主体的问题,即既可以是被警告人也可以是利害关系人,所以本案B公司作为利害关系人属于适格主体;
条件2规定了他人应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但没有具体规定什么样的内容算尽到了催告权利人的义务,结合案例中法院裁判观点及其他现实案例,关于催告内容要求相对比较宽松,只要催告内容中包含类似或相关表述即可,内容形式要求并不唯一;
专利侵权纠纷的比对对象是专利权利要求与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的比对,不是产品与产品之间的比对也不是专利与专利之间的比对,本案例中权利人对被诉侵权人的案外专利的无效与专利侵权诉讼并无关系,首先案外专利并不是侵权比对的对象,其次即便涉案产品与案外专利的结构完全相同,那么该专利的无效也与侵权与否无关,因为侵不侵权是需要比对的,与无效不无效无关。
作者观点
专利权行使的具体步骤如下:
1、首先,找专业人员对是否侵权作出侵权判定分析报告,如果侵权几率很大,再启动下一步动作,否则劳民伤财,还可能在行业内树敌,得不偿失;
2、其次,专利权人要向涉嫌侵权对象发送警告函,说明侵权情况及停止侵权的请求事项,方便通过谈判解决相关问题;
3、再次,对方回函后,权利人要对是否撤回警告或起诉给出明确的答复并采取相应的行定,如果对方对警告函置之不理,也可以直接启动诉讼或行政裁决程序。
笔者建议
1、对于专利权人
虽然实践中警告函的发送对象和内容要求并不是很严格,比如可以向关联主体发送警告函、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侵权的行政投诉、向网络平台提起侵权的投诉等都有被认定为发出侵权警告的情况,但保险起见,还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的要求,警告函的侵权对象主体精准,催告函内容具体明确;接到被警告人的回函后,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及时行使诉权。
2、对于被警告人
收到警告函不要惊慌,先找专业人员作出侵权判定分析报告,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应对策略:如果不侵权也没有影响,就可以不用理会,如果有影响,就及时回函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若权利人没有任何反应的情况下,就可以启动确认不侵权之诉;如果侵权风险较大,及时回函沟通联系谈判,该许可许可,该停产停产。
3、专利侵权判定分析的重要性
本案中权利人的维权思路表面看起来是有些混乱的(当然他有可能有其他考虑),先是对案外专利提出了无效请求,然后是对涉案产品向第三人发了侵权的警告函,之后对利害关系人的回函置之不理,整个过程看起来似乎跟正常维权的思路完全不同,笔者怀着好奇的心理,对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与案外专利(假设该专利与涉案产品结构一致)的技术特征进行了技术比对(专利侵权判定分析),发现该产品并没有侵犯涉案专利的专利权,所以专利权人的警告函发的就没什么根据,最终也导致了后来对方的确认不侵权之诉的胜诉,因此,维权之前一定要进行专利侵权判定分析,确定侵权的概率后再采取下一步行动,做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原标题:浅谈关于专利权的行使)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王红
编辑:IPRdaily赵甄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结合具体案例浅谈专利权行使的相关问题(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关于IPRdaily」
IPRdaily是全球领先的知识产权综合信息服务提供商,致力于连接全球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人才。汇聚了来自于中国、美国、欧洲、俄罗斯、以色列、澳大利亚、新加坡、日本、韩国等15个国家和地区的高科技公司及成长型科技企业的管理者及科技研发或知识产权负责人,还有来自政府、律师及代理事务所、研发或服务机构的全球近100万用户(国内70余万+海外近30万),2019年全年全网页面浏览量已经突破过亿次传播。
(英文官网:iprdaily.com 中文官网:iprdaily.cn)
本文来自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并经IPRdaily.cn中文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
文章不错,犒劳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