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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具体案例来探讨功能性技术特征的一些问题。”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王红
引言
通常,专利权利要求书中包含结构、组分、材料、步骤、条件等技术特征和功能性技术特征,该功能性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来限定或者用结构特征限定不如用功能或效果特征来限定更为恰当。而功能性特征由于其特殊性和相对“不确定”性(功能性特征包括所有能够实现该功能的实施方式)在专利申请、专利确权和专利维权中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下面我们通过具体案例来探讨一下功能性技术特征的一些问题。
案情简介
原告:八方电器公司
被告:比沃科技公司
八方电器公司是名称为“可安装在自行车车架上的电动助力自行车用组件”,申请号为:CN201310159511.3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权处于有效期内。八方电器公司从“闲鱼”网站上公证购买被诉侵权产品“比沃中置助力电机”,公证保存比沃科技公司在官网上展示“电动自行车中置驱动系统”的宣传页面。八方电器公司主张比沃科技公司制造、许诺销售、销售的“比沃中置助力电机”系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请求法院判令比沃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法院裁判结果
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区别技术特征之一是:涉案专利技术特征为连接机构,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技术特征为复合式双超越离合器。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无法直接、明确地确定实现“连接机构”的具体实施方式,据此可以认定“连接机构”为功能性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实现连接作用的是“复合式双超越离合器”,辅助齿轮与链轮通过该复合式双超越离合器同轴连接,从而实现链轮、辅助齿轮分别向驱动轴单向传递扭矩的效果,链轮与辅助齿轮之间亦为单向传动。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相比,与说明书中“连接机构”具体实施方式既不相同也不等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具有创新性,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判决驳回八方电器公司诉请。
案件启示
一、功能性技术特征的认定及比对标准:
1、功能性特征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了功能性特征的定义:
功能性特征,是指对于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通过其在发明创造中所起的功能或者效果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实现上述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的除外。
与说明书及附图记载的实现前款所称功能或者效果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相比,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相应技术特征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相同的功能,达到相同的效果,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相应技术特征与功能性特征相同或者等同。
由上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的定义可以看出,功能性特征认定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功能性特征是通过功能或效果限定的技术特征,二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不能直接、明确地确定实现上述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正如案例中法院裁判中所描述的一样。
2、功能性特征的比对标准:
由上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二款的比对或判断标准可以看出,对于功能性特征与被诉侵权产品技术特征的比对不但要看该功能性特征所实现的功能,同时还要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找到实现该功能或者效果不可缺少的全部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如果两者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相同的功能,达到相同的效果,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两者就被认定为相同或等同。
也就是说要结合说明书和附图对功能性特征进行限缩解释,还要同时看手段、功能和效果,才能判断是否构成相同或等同,比对还是很苛刻的,如果实施例不够充分的话,功能性限定就相当于形同虚设,所以在这里要提醒或建议企业提供专利交底书的时候尽量提供全面、详实的具体实施例,然后配合专利代理师进行合理的归纳总结上位概况,否则不但会因为不支持或公开不充分而影响授权,同时维权时功能性特征上位总结不到位也起不到实质性地扩大保护范围的作用,所以就这个角度而言,具体实施例在侵权判定(功能性特征的比对)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行政与司法关于功能性特征规定不统一的问题
《专利审查指南》关于功能性特征与被诉侵权产品比对适用的是全面覆盖原则,而司法解释关于功能性特征与被诉侵权产品比对适用的是限缩性解释原则,由于上述侵权判定比对原则的不同,两者的比对结果可能截然相反,比如上述案例中,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复合式双超越离合器” 是起到连接作用的,也可以看作是一个连接机构,如果按照全面覆盖原则,是不是两者就是相同的,那么这个结论跟法院判决的结果就是相反的,所以规则的统一性对公众来说还是很重要的,不然老百姓是很难搞清楚的,肯定会有疑问:“为什么同案不同判?”笔者认为这对于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的公信力也非常不利,因为公众搞不清楚状况就很容易产生怀疑,期盼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能够协调统一审查规则,使得我们的知识产权稳定性更好,保护力度更强,同时进一步提升政府部门的公信力。
(原标题:关于功能性技术特征的探讨)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王红
编辑:IPRdaily赵甄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同案不同判?浅谈专利功能性特征在行政与司法中规定不统一的问题(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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