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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知识产权领域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全文发布!”
近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山东省知识产权领域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其中提到,
第十三条 对A类企业,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以企业全面自治为主,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发现问题、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以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
(二)合理降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被随机抽中的,可采取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非现场检查措施。
(三)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监管中发现的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山东省知识产权领域信用风险
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知识产权领域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山东省知识产权领域信用风险分类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构建良好的知识产权发展环境,根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 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在山东省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进行知识产权领域信用风险分类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领域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在依法归集企业知识产权信用信息的基础上,按照知识产权信用风险分类标准,通过信息化手段,对企业知识产权信用风险进行自动分类,并根据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的活动。
第四条 知识产权领域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应遵循科学合理、客观公正、协同高效、规范应用、动态管理、失信惩戒的原则。
第五条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实施全省知识产权领域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制定完善全省知识产权信用风险分类标准和差异化监管措施。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按照本行政区域知识产权信用风险分类结果,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
第二章 信用风险分类
第六条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建设和管理山东省知识产权领域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全面动态归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知识产权信息采集平台等产生的企业基础信息和各类知识产权信息,包括知识产权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检查、司法裁判、失信行为信息、举报投诉、舆情、许可、转让、质押等。
第七条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建立知识产权领域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从企业属性、动态信息、监管信息、企业能力和社会评价等五个维度设定知识产权领域信用风险分类指标,科学赋予指标权重,并进行动态调整和优化。
第八条 企业知识产权信用风险状况由山东省知识产权领域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基于知识产权信用风险分类指标及信息数据予以判定,根据不同得分区间,将企业按知识产权信用风险等级由低到高分为A、B、C、D四个等级,按月动态更新数据。
A类: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规范严格,处于行业领先水平,在一定时期内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失信风险很小。
B类: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良好,在一定时期内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失信风险较小。
C类: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基本健全,需要改进提升,在一定时期内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失信风险较大。
D类: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在一定时期内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失信风险很大,存在知识产权领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九条 知识产权领域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与“山东省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结合应用,分类结果作为市场监管部门配置知识产权监管资源、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等差异化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知识产权信用风险等级不应划分为A类:
(一)成立未满一年的。
(二)过去一年存在行政处罚、侵权、失信、提供虚假材料、违反承诺告知制等知识产权领域不良信息的。
(三)上一期判定为D类企业的。
第十一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认定为D类:
(一)具有以下行为并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故意侵犯知识产权;侵犯商业秘密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秩序;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在申请专利或办理相关事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证明文件,或存在其他弄虚作假行为;拒绝、阻碍、干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
(二)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严重影响监管部门公信力的。
(三)依据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文件规定属于严重失信行为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差异化监管
第十二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运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风险分类结果,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建立健全与信用风险分类相适应的监管机制,提升本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领域企业监管精准化和智慧化水平。
第十三条 对A类企业,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以企业全面自治为主,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发现问题、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以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
(二)合理降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被随机抽中的,可采取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非现场检查措施。
(三)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监管中发现的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对B类企业,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实行常态化监管,按照常规比例和频次开展抽查。
(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被随机抽中的,实施现场检查。
第十五条 对C类企业,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实行重点关注,适当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并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除依法处罚外,可指导企业作出信用承诺,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违反信用承诺的,降为D类企业。
(三)开展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第十六条 对D类企业,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大幅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严格实施现场检查等全方位检查。
(二)实行严格监管,开展针对性的监督检查。
(三)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四)在确定专利优先审查、专利快速预审与快速确权、快速维权资格以及专利项目申报、专利奖励、专利资助等政策支持时,作为不给予或取消相关资格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信用调整与修复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领域信用风险分类实行自动分类,动态管理。企业出现知识产权领域失信违法或失信风险行为的,系统自动上调其信用风险等级。企业通过信用修复等方式,达到更高信用标准的,系统自动下调其信用风险等级。其中,C类企业一年内不得越级调整至A类。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情形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D类企业三年内不得下调其信用风险等级。
第十八条 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开展信用修复,降低自身失信风险。
第五章 企业权益保护
第十九条 建立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机制和侵权责任追究机制,对篡改、虚构、删除、泄露相关信息,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切实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3月26日。
附: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知识产权领域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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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编辑:IPRdaily赵甄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企业知识产权信用风险评为A类,则降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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