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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和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分别于2023年3月5日和3月4日在北京开幕。 中国正式进入‘两会时间’!IPRdaily整理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民主党派中央提出的知识产权相关提案,一起了解今年代表们最关注的知识产权问题是什么?”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全国人大代表部分议案、建议
全国人大代表、大连重工副总设计师孙元华:缩短“一案双申”专利授权周期
全国人大代表、大连重工副总设计师孙元华日前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近年来,“一案双申”(同一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导致大量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周期延长,给企业生产、销售、投标等市场行为带来不利影响。为更好地发挥专利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赋能企业创新发展,建议进一步优化相关流程,缩短“一案双申”专利授权周期。
重视专利授权
参加工作30年来,孙元华始终专注大型装备智能化研究及无人驾驶等领域的技术研发、调试等工作。作为企业电气首席专家及专业带头人,孙元华近三年通过完全自主创新模式在大型机械装备无人值守、无人驾驶等领域取得了丰硕研究成果,填补了多项国内技术空白,引领了大型装备智能化发展。
多年来,孙元华持续关注着我国工业基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发展情况。其中,专利授权就是重点之一。她介绍,“一案双申”可为申请人提供多选择、多层次的专利保护方式,在国际上越来越得到认可。
“授权专利是提升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之一。”孙元华说:“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授权专利可以帮助企业拓展市场,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有效获取利润来支持研发投入,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完善审查模式
以大连重工为例,公司承担着大量国家首台套和装备制造业头部研发产品的研究工作。装备制造业的创新技术一般只有3至5年的窗口创新期。“虽然专利保护越来越受重视,但现在仍有不少‘一案双申’、超过5年以上的申请没有专利授权,这种情况在其他行业同样存在。”孙元华说。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一案双申”中的实用新型申请获权早,但其法律效力不及发明专利,在企业的实际生产、销售、投标等市场行为中的影响力也远远比不上发明专利。此外,很多“一案双申”案件中的发明申请的技术方案不局限于其同日申请的实用新型保护的结构类方案,更多还包括其结构的使用方法、制造方法等方法类技术方案。
“这些方法类方案由于发明审查周期的延长,不能及时获得有效保护。而企业在销售和投标等市场行为中,产品往往与其使用方法构成产品包。”孙元华说:“实用新型专利对这类含有方法的产品包显然不能给予有效保护。”
为此,对于自申请日起满3年的“一案双申”发明申请,孙元华建议,直接进入实质审查,避免该类发明申请长期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对于“一案双申”发明申请,增加“加快审查”制度,即申请人对“一案双申”发明申请提供市场行为相关证据,可以请求加快审查,以保证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有利地位。(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宋维东)
全国人大代表、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董明珠:惩治恶意专利诉讼保护创新发展
“任何时候,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企业、国家来说都是一个重要的议题。随着我国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实施,诉讼已经成为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途径之一。”全国人大代表、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董明珠接受《检察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董明珠代表指出,有部分企业存在不以使用和提升创新为目的,故意将现有技术申请专利获得专利权,进行恶意诉讼的现象;或是低价购买原权利人淘汰的、即将过期、具有严重瑕疵的专利,以索要高额许可费,滥用专利权。
“专利恶意诉讼违背了专利制度设计的初衷,破坏了国家鼓励自主创新的氛围。”董明珠代表建议,进一步提高专利审查标准,提升专利质量;追究恶意专利诉讼主体的民事侵权责任,建立对恶意诉讼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国家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完善专利维护、审查程序,在专利相关的各个环节做到专业、严谨,司法机关在办理知识产权案件时应多听取国内相关专家的意见。”董明珠代表表示。(来源:检察日报)
全国人大代表孙宪忠:建议及早设立国家知识产权法院
2023年全国两会期间,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孙宪忠建议:“及早设立国家知识产权法院,推进我国高水平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建设。”
中央2018年10月批准设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设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试点的决定,并且规定试点期限为三年。这一次会议任命了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2019年1月1日起该法庭正式挂牌运作,到2022年初试点三年期满。试点期满之后,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将以何形式运作,已经成为法律界关注的问题。
孙宪忠提出,在试点基础上及早设立国家知识产权法院、进一步推进我国高水平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建设的建议,以此解决了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运作的法律基础问题,并对下一步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发挥强大的促进作用。
他认为,设立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这是为了中央关于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从2022年有关试点工作自我评估、第三方评估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审议情况看,该法庭的设立和运作,显现了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的良好效果,基本实现了“裁判标准进一步统一、审判质效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进一步提升、对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司法保障进一步加强”的预期目标要求。从这些报告内容看,设立该法庭的经验是成功的,是值得充分肯定的。(来源:中国经营报)
全国人大代表,小米集团创始人、董事长兼CEO雷军:要构建完善汽车数据安全管理体系
3月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开幕前夕,全国人大代表,小米集团创始人、董事长兼CEO雷军就“高质量发展”建言献策,三份建议中,有两份都与汽车产业有关。雷军呼吁,在新能源汽车行业爆发式增长的今天,构建完善汽车行业数据安全管理体系,与此同时,要大力弘扬和发展汽车文化,提升我国汽车工业软实力。
在《关于构建完善汽车数据安全管理体系的建议》中,雷军指出:目前国家已发布若干汽车相关的数据安全推荐性国家标准,规范了网约车服务及汽车数据采集等部分场景要求,尚无法覆盖到研产供销全业务领域。为此雷军建议,由主管部门牵头,定义汽车数据分类分级规则,加快制定围绕汽车生命周期和数据生命周期两条主线的数据安全标准,指导产业发展。同时建立智能网联汽车数据安全认证制度、数据安全评级及公示制度,提升行业透明度与可信度。
在《关于大力发展汽车文化,助力从汽车大国走向汽车强国的建议 》中,雷军认为:汽车工业是硬基础,汽车文化则是软实力。大力发展汽车文化,扩大其影响范围及群众基础,形成“汽车技术/产品发展 —— 汽车文化兴盛 —— 汽车技术进步和消费需求持续提升”的正循环,成为推动中国从汽车大国走向汽车强国的关键助力。
雷军表示,可以引导营造更加丰富的汽车文化场景,如在有条件的高速路段,适度放开限速,让汽车文化爱好者有机会体验先进的技术带来的极致性能。同时鼓励促进赛车运动、公路旅行、露营营地等文化场景的开发,与文旅产业发展相结合。
在《关于推动仿生人形机器人快速发展的建议》中,雷军表示,全球发达国家近年来已经在仿生人形机器人关联的多个领域持续布局,核心零部件功能和性能提升、机器人技术与新兴技术的深度融合是重点关注点。(来源:新京报贝壳财经 记者:许诺)
全国人大代表,TCL创始人、董事长李东生:设立专项基金帮助中国企业海外技术专利诉讼
TCL创始人、董事长李东生近日提议设立技术专利诉讼专项基金,对事关整个产业发展的技术专利诉讼提供支持。他表示,自己将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提出有关建议。他建议由政府牵头成立一个专利诉讼专项基金,对一些重大的、影响全局的或者影响行业的专利诉讼给予企业一些救助,让这些官司能够得到合理解决。
从2003年第十届全国人大开始,李东生已连续五届当选全国人大代表,今年也是他连续第21年履职参加两会。多年以来,李东生持续关注科技制造业的发展、全球化、技术创新等领域。李东生表示,今年他准备了四份代表建议,其中包括《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制造业技术创新和资本投入的建议》。
李东生表示,中国制造业正在面临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中国制造规模很大,未来要有更强的竞争力。具体到制造能力,要从一般的工业产品制造更多地拓展到中高端产品制造。但在一部分科技制造领域,中国企业依然存在短板。所以,科技制造业的发展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动力,随着全球竞争加剧,中国科技制造业必须要突破技术瓶颈,实现产业转型升级。他认为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两个最重要因素是技术创新和资本投入。他所提出的建议正是围绕这两点提出了建议,希望能够真正有效帮助中国科技制造业在新一轮全球经济格局重构、产业转型过程中获得更好发展。
据悉,李东生已经连续第三次提出中国制造业全球化发展相关建议。他表示,目前对于多数中国制造企业来说,真正走出去还面临贸易摩擦、合规经营及专利诉讼等多重风险。为此,他提出要从提升跨境服务水平,从法律援助、政策咨询、技术专利诉讼、境内外融资等方面为“走出去”企业提供支持,推动中国制造业全球化发展的建议。
“对于中国技术发展来讲,我们是一个追赶者,在很多技术领域,国外的跨国企业已经形成了比较强的技术专利壁垒。”李东生表示,这几年中国科技制造业的全球化经营面临的一个主要困难就是专利的壁垒,中国企业必须通过不断提升创新能力、增加自有技术专利去应对。但他坦言,这个过程中特别是在海外的业务经营当中并不容易,企业经常会遇到一些不合理的、不合规的专利主张和诉求,而必须要去面对。“在这一方面走在前面的中国跨国企业面临的困难就会更多一些,因为这些问题走在前面的企业首先会碰到,而我们在专利诉讼当中的成败会成为一个标杆,影响后续的企业在这个领域的专利应用。所以,应对这样的专利诉讼往往旷日持久、成本高昂。”
所以他建议政府牵头成立一个专利诉讼专项基金,对一些重大的、影响全局的或者影响行业的专利诉讼给予企业一些救助,让这些官司能够得到合理解决。
在中国经济全球化过程中,中国参与的多边、双边贸易安排越来越多,很多是中国直接参与推动的。他指出,在这种贸易安排当中,中国企业要更积极参与,政府也要创造更好的条件和机会,让中国企业能够在中国参与制定的全球贸易规则方面,体现中国企业的诉求。因此李东生建议商务部门组织企业参与跨国双边、多边的贸易谈判。(来源:北京青年报)
全国人大代表,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主任医师、教授张涤:全链条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从最高检工作报告中了解到,截至2022年底,最高检及天津、山西、山东、海南等29个省级检察院组建了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一体履行刑事、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全国人大代表,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主任医师、教授张涤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检察机关通过持续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的惩防力度,对全社会的创新发展起到了很好的保障作用。
最高检工作报告中提到,检察机关2022年起诉侵犯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及商业秘密等犯罪1.3万人,比2018年上升51.2%;办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937件,是2018年的6.7倍。开展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专项监督,深挖黑灰产业链,严惩假维权真敛财。对此,张涤代表说,从这组数据中看到了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希望不断提升办案质效,全链条打击上下游犯罪,推进诉源治理,同时加大侵犯中医药知识产权犯罪打击力度,强化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促进中医药知识产权协同保护。
张涤代表建议,让数字技术助力知识产权检察保护,运用数字分析方法,发现知识产权案件线索及发案规律,提升知识产权检察办案质效,服务创新型国家建设。(来源:检察日报)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科学院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特聘教授、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马一德:加强立法保障,提高知识产权整体质效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明确了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具体目标。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科学院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特聘教授、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马一德专注知产领域研究,他在3月8日晚做客媒体连线采访室时表示,我国实现知识产权大国向强国转变,需要提高知识产权整体质效,并通过完善相关立法来保障。
“截至2022年底,我国发明专利有效量达421.2万件,有效商标注册量达4267.2万件,均稳居世界第一。知识产权数量和规模取得了历史性成就。”但马一德认为,也要清醒地看到不足,我国知识产权整体质效还不够高,高质量、高价值知识产权偏少。
马一德建议,将资源引导到关键领域和关键环节,重点加强关键核心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引导市场主体做好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多种类型知识产权组合的系统性布局和整体性推进。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效,强化知识产权申请注册质量监管,保护真正有价值的知识产权。
“面对知识产权立法空白、滞后等问题,新形势下还要做好知识产权的法治保障。”马一德说,大数据、人工智能、元宇宙等新业态、新领域的发展,对传统知识产权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需要尽快明确新业态、新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引领产业创新发展。他建议,进一步优化和完善知识产权专门化、一体化格局,加快推动知识产权检察工作发展,加大力度防范和治理知识产权垄断问题,以平衡保护推动产业转型发展。
此外,马一德认为,我国大量的知识产权在经济发展中还没有发挥出应有作用,未来需要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运用政策体系和投融资体系,打通由科技创新到经济发展的“最后一公里”。(来源:北京日报)
全国人大代表,长安汽车党委书记、董事长朱华荣建议:完善SEP冲突解决机制
3月4日,2023年全国两会在北京开幕。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长安汽车党委书记、董事长朱华荣公布6份建议,分别为《关于保障新能源汽车健康协同发展的建议》、《关于统筹智能网联汽车数据收集与共享的建议》、《关于我国主流燃油车消费税改革的建议》、《关于完善SEP冲突解决机制的建议》、《关于鼓励公务用车采购新能源车的建议》及《关于解决“托幼”和“养老”问题的建议》。
其中,在完善SEP冲突解决机制方面,朱华荣建议:
一、加强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监管。建议建立对SEP运营平台的备案机制并予以监控,对于拥有SEP超出一定比例的专利池,应当进行反垄断备案。同时完善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指南,限制、禁止利用SEP获得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许可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二、出台SEP指导案例,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建议出台SEP相关指导案例,作为各地方法院以及海外诉讼关于SEP许可费率的计算方式、计算基准以及对于FRAND原则定义等判决的参考依据,并完善关于禁令的司法规定,避免许可谈判过程中的专利劫持。
三、规范SEP声明制度,建立SEP审查机制。建议建立SEP声明前的必要性及有效性的审查机制,并授权经过认证的第三方予以开展审查工作,以提高SEP的真实性比例。(来源:北京青年报)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铁建重工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刘飞香:加强重大技术装备知识产权保护 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明确提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
“地下工程装备、大型船舶、水力/风力发电机组等重大技术装备是国之重器,加强对其关键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是提升产业链自主可控能力、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有力保障。”全国人大代表,中国铁建重工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刘飞香在今年两会期间带来《关于加强重大技术装备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建议加强对重大技术装备关键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升产业链自主可控能力。
刘飞香介绍,地下工程装备、大型船舶、风力发电机组等重大技术装备是国之重器,事关综合国力和国家安全,强化其知识产权保护,是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有力保障。
他认为,不同于普通产品,重大技术装备由于其结构复杂、作业环境对外封闭,现场取证固证难度大,侵权易、维权难成了行业痛点。“知识产权维权对技术和法律专业性要求较高,权利人经常面临取证不规范导致证据无效、维权失败,从而造成重大损失。”
“现有知识产权取证固证方式存在效率低且不及时的问题。权利人发现被侵权时,自行获取的照片、视频、文件等证据尚不能成为定案依据,必须邀请公证人员现场取证,过程耗时长、不确定性大、维权成本高。”在刘飞香看来,重大技术装备受应用环境、工程周期等因素影响,取证时机受限。若无法第一时间取证,则有效的侵权证据极易灭失。
“目前,虽然部分地区已开始应用电子证据区块链存证技术,无需公证人员亲自现场取证,但还未广泛推广应用,也没有实现区域互认。”刘飞香说。
“国家应出台包括重大技术装备在内的不同行业的专利侵权取证指引,指导取证主体规范地取证固证,全面提高主动取证固证的意识和能力。”刘飞香建议,搭建具有司法公信力的电子公证平台,大力支持和推广知识产权电子证据区块链存证方式,同时统一各地法院、行政机关对于电子证据的认定标准。(来源:综合红网、中新网)
全国人大代表、陶然居集团董事长严琦:加大对商标恶意抢注人打击力度
恶意抢注商标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危害颇多。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陶然居集团董事长严琦就驰名商标的保护、宣传等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严琦认为,驰名商标的认定,代表着中国企业家对品牌的执着追求,应该鼓励企业用心创造品牌,树立形象。为此,她建议:完善驰名商标认定办法,制定《驰名商标及其他高知名度品牌保护名录》,加大对商标恶意抢注人打击力度等。
其中,针对恶意抢注商标这一现象,严琦建议建立恶意抢注主体和代理机构的警示名单数据库以及建立警示名单公示制度,建立名单加入和移出、名单公示的规则和程序;对于异议、无效甚至后续诉讼程序中被认定为恶意注册的情况,败诉方向胜诉方作适当补偿,至少承担维权成本,增加抢注人的违法成本,增强对抢注人的打击力度。
此外,严琦还建议适当修改《商标法》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给予企业宣传驰名商标的机会;建议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针对驰名商标的陈述性使用出台针对性的实施意见,指导驰名商标权利人合法使用。
同时,加强对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在初审阶段,对类似傍名牌、打擦边球的侵权商标进行严格审查、不予通过其注册。在知名商标、驰名商标权利人进行维权时,加大对权利人维权的支持,一定程度上减少知名、驰名商标权利人进行维权和防御性注册的成本,避免造成社会资源浪费。对已经登记核名的企业字号,允许权利人通过合理渠道予以提出反对。监督管理部门、人民法院对已经认定的驰名商标予以公开公示并保留相关记录,以便公众查询。(来源:上游新闻)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工商联副主席、奥盛集团董事长汤亮:建议立法保护商业秘密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工商联副主席、奥盛集团董事长汤亮建议:对商业秘密保护立法,设置合理保密期限及免责抗辩条款。
汤亮代表长期关注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并有深入的调研和思考。今年他将一份《关于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法立法,设置合理保密期限,增加免责抗辩条款》的议案带往即将召开的全国人代会。
在汤亮看来,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家族的一员,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创造的智力成果。由于中国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至今没有单独立法,相关法律条文散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典”“公司法”中,在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难度很大,取证难、胜诉难、赔偿难等问题层出不穷。因此,建议全面检视现有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法规条文,衔接“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秘密保护法”。
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在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上,汤亮认为,虽然同样是知识产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保护的都是“有限时间”,即在保护期届满之后,该权益即自然释放回归公共领域,但中国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对“时限”没有明确规定,这就意味着只要某种商业秘密未被公开,就一直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当事人始终需要承担法律意义上的保密义务。实际上,随着创新科技的不断进步,大多数商业秘密的内在价值必然是随着时间流逝而不断衰减的。这就带来一个法律难题,如果不对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进行约定和界定,事实上是行不通的。不仅浪费司法资源,还将弱化知识的分享和传播,进而减少整个社会的公共福利。
汤亮说,商业秘密保护需要设置合理的保密期限。法律应该明确权利人根据商业秘密的生命周期、技术潜力、市场成熟度,自行确定合理的保密期限。权利人如果对保密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该依法确定保密期限。
他建议,如果披露商业秘密是出于公共健康、安全或福利等相关目的,披露或使用商业秘密应免于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商业秘密保护需要增加免责抗辩机制。不过,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对商业秘密权利人予以合理补偿。
汤亮表示,中国在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中都规定了侵权豁免规则,包括“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等内容,目的就是为了鼓励自由竞争、人员自由流动。商业秘密保护可以借鉴相关立法经验,补充设立商业秘密免责抗辩条款。(来源:中新网)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证监局局长贾文勤:发展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服务科技性中小微企业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证监局局长贾文勤准备了“关于通过发展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更好服务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建议”。她表示,建议立法部门研究探讨将知识产权无形资产作为融资租赁物的可行性,建议国税局认可将知识产权证券化中两次许可视为一揽子交易,只对增值部分征税。
贾文勤表示,近年来,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虽有较快增长,但整体处于发展初级阶段,知识产权证券化市场呈现三方面特点,一是发行规模虽较快增长但总体规模尚小。截至2022年末,在沪深交易所设立发行的知识产权ABS共91单,发行规模210.04亿元[数据来源为Wind。],占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市场发行规模的0.3%,单只产品规模较小(平均产品规模2.31亿元),产品期限较短(约为1-5年)。二是发行主体以地方国企、小额贷款公司为主。地方国有企业为主要发行主体,类型主要以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为主,累计发行金额187.96亿元,占比89.5%,体现了较强地方政府主导特色。三是基础资产均基于知识产权的衍生债权。现有基础资产基本为保理债权、许可使用费请求权、小额贷款债权、租赁债权等,尚无将知识产权自身权利直接作为基础资产的情形。四是为提高融资效率采用强担保模式。为提高融资效率,几乎全部采用外部增信,由AA+/AAA的高信用主体对产品未来现金流进行差额补足。
按照基础资产类型不同,现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模式可分为四种典型。一是融资租赁模式,累计发行2单,规模17.02亿元,占比8.1%。北京、上海、广东等15个地方政府出台指导意见,支持以知识产权无形资产作为融资租赁物,并设置补贴。但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并不支持无形资产作为独立的融资租赁物,该模式存在法律障碍。二是二次许可模式,累计发行26单,规模44.33亿元,占比21.1%。该模式无需转让知识产权,中小企业接受度高,可推广程度较高,但税负成本高,涉及增值税及附加科目,如原始权益人不是融资租赁公司,则两次许可过程均需缴税,且知识产权局暂不支持分许可备案,对知识产权权利人构成风险。三是供应链模式(或称为应收账款债权模式),累计发行4单产品,规模18.07亿元,占比8.6%。该模式以大型视频音频平台作为核心企业,能够缓解供应链企业资金困难,但存在知识产权纠纷风险,面临著作权确权、重复授权、市场价值不确定性等问题,且由于我国未建立著作权转让登记公示制度,无法排除拟入池著作权已被转让。四是质押模式(或称为小额贷款债权模式),累计发行59单,规模130.62亿元,占比62.2%。该模式由深圳市首创,发行人需拥有小额贷款牌照,多由国企提供外部担保,入池企业可享受政府补贴和费用减免,但部分地方政府设置KPI,要求国企作为发行人并引导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参与,企业积极性不高,不愿用核心知识产权融资。
贾文勤表示,目前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存在底层资产单一,依赖外部增信,评估定价难度较大,价格机制未充分发挥,主体发育不良,配套制度供给不足等问题。
贾文勤建议一是着眼当前,破题典型模式,探索进阶模式。对于融资租赁模式,建议立法部门研究探讨将知识产权无形资产作为融资租赁物的可行性。对于二次许可模式,建议国税局认可将知识产权证券化中两次许可视为一揽子交易,只对增值部分征税;建议国家知识产权局完善分许可备案制度。对于质押模式,建议相关地方政府对行政“下任务”方式及补贴力度进行充分研判,逐步由市场驱动取代政策驱动。对于供应链模式,建议国家版权局完善知识产权处置机制,鼓励著作权登记,充分关注底层标的风险。
同时,积极探索进阶业务模式。建议地方政府或部门在推动知识产权证券化工作过程中,探索由科技型龙头企业发展针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等专利使用方的知识产权许可费证券化模式,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提升后者的知识产权付费意识以及参与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的积极性;探索由国内龙头知识产权运营机构选取我国技术优势领域,集合众多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组建标的更丰富的专利池,明确专利池许可费收费标准并为专利资产定价,由运营机构作为发行主体将专利池中的专利资产组合打包予以证券化并在资本市场发行。
二是立足长远,完善制度体系,培育良好生态。建议大力发展知识产权市场,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或发展知识产权专业运营服务平台,完善知识产权交易流转配套规则,逐步积累交易数据。完善价值评估方法。建议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工信部等相关部门加快开展知识产权评估方法研究,出台评估标准和指导意见。鼓励对于不同基础资产构建不同估值模式,设立灵活机制弥补知识产权价值不稳定性带来的风险。鼓励多元主体参与。构建政府、企业、金融机构等多方主体参与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机制,合理设定风险分担比例。鼓励大型国有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成为知识产权证券化服务和投资的中坚力量。指导设立知识产权证券化风险基金加强对产品的增信力度,及时总结知识产权银行、知识产权引导基金、风险补偿基金等运营经验,推动该领域实践发展。防范违规融资风险。探索完善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和尽调指引,对破产隔离难度较大的产品要提高准入门槛,督促项目参与机构尽职履责,确保基础资产合规、业务操作规范、交易结构合理、评级结果公允,对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充分考虑知识产权本身的特殊属性和固有风险,限制重复证券化,防止证券化链条过长,规定适当的发起人最低风险自留比例。(来源:证券时报)
全国人大代表、九三学社中央法律委员会主任阎建国:建议尽快出台《数字经济法》,建立数据产权制度
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我国数字经济不断壮大,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17%以上,今年工作重点内容是加快传统产业和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着力提升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水平。
阎建国介绍,近年来,浙江省、广东省、北京等地先后出台数字经济促进条例。他认为,这些地区在数字经济立法方面作出一些探索和尝试,为国家层面法律的出台提供了实践经验,但这些条例适用范围并非全国统一,仅限在各自辖区内,内容也多以“促进”“支持”“鼓励”为主。
为此,阎建国建议全国人大尽快推动制定《数字经济法》,并提高立法质量,在法律中要强化政府部门的规制和调控责任,“作为将来数字领域的基本法,这部法律应该能够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障国家信息安全,加强数字经济的司法保护,助力于营造一个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营商环境。”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数据和信息成为重要的新型生产要素,数字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比以往更加迫切,难度也较以往有所加剧。阎建国建议,国家层面还应该探索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研究,推动完善数据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建立数据产权保护规则,对数据进行科学确权和有效保护,从而维护公平有效的市场。
阎建国认为,现行法律制度对于数据为核心的产权保护不充分,数据产权制度尚未建立,使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性条款成为数据保护的主要路径选择,现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也难以满足数据产权保护需求,“为此,建议相关部门加强对数字经济数据产权的研究,建立数据产权保护制度,激发科技创新活力,促进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
利用财政支持数字产业,突破“卡脖子”技术
作为全国数字经济水平最高的城市之一,北京市于2022年11月25日出台了《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并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指出,政府应当支持数字产业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点培育高端芯片等数字经济核心产业。
阎建国认为,政府应该落实支持企业发展数字产业的具体措施,聚焦突破高端芯片、基础软硬件等“卡脖子”和前沿核心技术,改善投融资环境,加大对芯片产业投资力度;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优化公共法律服务,促进企业合规管理,强化政企联动,确保企业的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从而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确保企业合法合规发展。“目前中国芯片产业发展迅速,产业链相对完整,但总体上仍然处于中低端。国家财政应该加大对高新技术芯片类产业的投资力度,保障国家数字经济产业健康发展。”
除了建议财政给予支持外,阎建国认为,政府应该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优化公共法律服务,促进企业合规管理,确保企业的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
“建议政府探索建立为企业提供数字合规服务的专业平台,开展企业合规培训,帮助企业提升数字合规风险防范能力和及时解决有关数字合规事务,营造法治化、数字合规化的营商环境。”阎建国说。
治理数字经济,需要社会多方共建
3月5日上午,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开幕,李克强总理在明确2023年经济工作目标和具体任务中指出,要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其中包含大力发展数字经济,提升常态化监管水平,支持平台经济发展;加快传统产业和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着力提升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水平。数字经济、产业数字化再次被提及,数字化浪潮趋势明确。
记者发现,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对未来数字中国建设的核心发展方向进行了详尽的梳理。该文件指出,要全面赋能经济社会发展,推动数字技术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在农业、工业、金融、教育、医疗、交通、能源等重点领域,加快数字技术创新应用。
阎建国认为,数字经济相较于传统经济形态,具有多领域、跨行业、跨地区的特征,一个数字平台可以集聚供给方、需求方、投资方、服务第三方等,因此,出现的问题和矛盾也涉及方方面面。他建议,国家应该建立多元协同共治的治理结构体系,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推动数字经济治理,畅通多元主体诉求表达和权益保障渠道,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稳定,“数字经济法律知识应该全民普及,引导社会公众参与建设数字经济治理新格局,促进企业良性竞争,同时也能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和执政效率提高。”(来源:新京报)
全国人大代表、锐科激光副董事长闫大鹏:建议引入“科研法人”制度等破解科技成果产业化瓶颈
今年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锐科激光副董事长闫大鹏建议,完善法规体系破解科技成果产业化瓶颈。
闫大鹏介绍,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的产业化率低,成为当前制约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瓶颈”。着力破解科研人员职务成果“不敢转”“无法转”等问题,提高高校和科研机构发明专利的产业化率,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升财政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率,成为当前我国科技创新领域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为此,闫大鹏提出三点建议,一是加快完善顶层制度设计,包括加快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修订;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修订,引入“科研法人”制度。二是加快畅通协同转化机制,进一步畅通校企、企企、政企合作机制。三是健全成果评价激励机制,优化科技成果应用评价,完善科技计划绩效评价,加强科技金融联动融通。(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贾宇:强化法治保障助推数字经济发展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贾宇提出了《关于强化法治保障助推数字经济发展的建议》。他认为,近年来,我国加快发展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取得了重要进展,但同时也需要加快数字制度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与数字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治理框架和规则体系。
为此,建议:
一、着力推进数字领域法律体系建设。加强数字领域基础性综合性立法(如制定《数字基本法》),注重与《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律制度衔接,突出数字领域综合性立法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调性。
二、健全完善数据治理制度体系。明确数据权属,加强数据类型化研究,探索数据保护多元模式,界分数据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等权利,完善数据交易规则,形成更为安全高效的数据要素市场。重点围绕数据确权、采集共享、分析处理、分级保护、跨境流通等问题,确立数据治理制度规范及其裁判规则,加强数据标准体系建设,积极融入全球数据治理格局,构建一套多维度、全方面、易操作、受认可的司法治理体系。
三、强化平台治理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在规范平台秩序层面,审慎界定平台“看门人”主体责任,通过综合考量平台算法,形成算法归责体系;在支持平台自治层面,合理分配平台公共治理职能,通过判例依法认定平台交易、信用评价、知识产权保护、争议解决等规则的法律效力,明确平台信息管理、安全保障的权责边界。
四、加快构建数字经济刑事法治保障体系。在错综复杂的数字经济犯罪中区别不同类型的犯罪进行具体分析,将犯罪大体分为数字社会专门设置的预防性罪名和传统罪名两类。构建数字经济的刑事法治保障体系,在立法中把握数据犯罪和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规制,在司法中贯彻能动司法理念并充分释放法律监督效能,在社会治理中抓住数据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在涉外法治中主动谋求国际刑事合作。
五、推进数字司法改革助力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大力推动数字司法改革,通过践行“数字赋能司法,司法促进治理”的司法裁判模式重塑变革,着力实现从“个案审理”到“类案裁判”再到“系统治理”;打通“数据壁垒”,破除“信息孤岛”,推动各地政法一体化办案系统建设,特别是推动刑事案件一体化办案,促进公权力部门之间信息数据的互联互通,建立信息公示与共享制度,实现政法系统整体智治,切实提升司法效能和执法司法规范化水平,推进更加规范高效的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建设。(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
全国人大代表、福建国脉集团有限公司陈国鹰:企业科技创新需要知识产权保驾护航
全国人大代表、福建国脉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陈国鹰已经有十年履职经验,十年来,他先后提交了《关于国家加快发展产业互联网战略的建议》《关于集成国家力量加快6G技术研发,构筑未来科技战略新优势的建议》《发展互联网,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等建议。
“以国脉集团为例,作为科技型企业,想要在竞争激烈的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技术创新是根本。这类企业最害怕的就是被侵犯知识产权,无论是商标权、专利权还是商业秘密,哪一项权利的受损都有可能毁掉一个投资巨大的科创项目,都有可能从根本上伤害企业的发展。”陈国鹰代表指出。
陈国鹰代表说:“检察机关近年来成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检察办案部门,加大了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是一个非常好的尝试。建议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依法能动履职、综合履职,加强对知识产权全方位、全链条、全覆盖的保护,激发企业科技创新意愿,保护企业科技创新成果,为企业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来源:检察日报)
全国人大代表、九三学社天津市委会副主委、天津理工大学研究生院院长王劲松:检察机关要积极应对变革性技术给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带来的新挑战
最近,聊天机器人ChatGPT的火爆,让人工智能再度引发广泛讨论。新技术、新业态、新领域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更加强烈。
全国人大代表、九三学社天津市委会副主委、天津理工大学研究生院院长王劲松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带来了有关科创平台建设和数字安全方面的建议。他告诉记者,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应用对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等正在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王劲松代表建议,检察机关要积极应对变革性技术给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带来的新挑战。“知识产权制度是保护科技创新的一项基础制度,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科研人员的创新热情和科研动力,能够推进科研成果转化落地,从而推进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来源:检察日报)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绿农兴云果品产销专业合作社社长岳巧云:以种业保护推动实现农业科技自立自强
“政府工作报告强调今年重点工作之一是‘深入实施种业振兴行动’。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农业种业创新发展的重要意义,我有着切身体会。”全国人大代表、北京绿农兴云果品产销专业合作社社长岳巧云告诉记者。
岳巧云代表说:“我了解到,北京检察机关推进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等职能融合履职,取得了很好的成绩。我们相信检察机关可以提升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重拳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为农业和种业振兴创新营造良好环境。”
岳巧云代表建议:“检察机关既要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等坑农、害农违法犯罪,也应依法办理涉农行政、民事案件,保护品种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激发育种原始创新活力。希望检察机关进一步协同相关部门,推行全链条、全流程监管,提高对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推动实现农业科技自立自强、种业自主创新、种源自主可控,实现农业种业高质量发展。”(来源:检察日报)
全国人大代表、福建盼盼食品集团总裁蔡金钗:知识产权保护营造企业创新大环境
全国两会期间,蔡金钗代表提交了关于支持泉州申报建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的建议。蔡金钗代表说,作为民营经济大市,泉州目前已形成九大特色明显、影响力较大的千亿产业集群。“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让泉州涌现出一批驰名海内外的知名品牌。盼盼食品就是在这种创新环境中,不断释放创新创业创造活力,从一家农村小作坊,成长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蔡金钗代表指出:“泉州非常注重对企业的知识产权培养,塑造了一批懂品牌、懂产权、爱创新的企业家群体,为新时代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贡献了泉州力量。建议检察机关继续积极履行保护知识产权检察职能,特别是在商标权保护领域,为服务保障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和提升法治竞争力持续贡献检察智慧与力量。”(来源:检察日报)
全国人大代表、华海药业陈总裁陈保华:增设“出口豁免”规定,推动仿制药出海
记者从华海药业获悉,今年两会期间,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华海药业总裁陈保华带来多项建议。针对医药行业,他建议在《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增设“出口豁免”规定,旨在推动中国仿制药“出海”。
陈保华认为,加强药品专利保护不应该将权利事实上扩展到中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不应该限制以出口为目的的商业行为;不应该以损害我国医药产业的国际市场竞争力为代价。因此,建议在《专利实施细则》中增设“出口豁免”规定,在药品专利期限补偿期间,该专利的保护范围限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上市的新药,且限于该新药批准的适应症相关技术方案;以出口为目的或最终以出口目的原料药和药品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华海药业是中国仿制药出口的龙头企业,是通过美国、欧盟、WHO、澳大利亚、日本、韩国等国际主流市场官方认证最多的制药企业之一,其原料药业务覆盖全球100多个国家。2007年,华海药业的奈韦拉平成为第一个通过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认证的中国制剂品种,标志着中国药品制剂正式登陆美国市场。截至2022年8月,华海药业已经拥有美国ANDA(美国新药简略申请,即美国仿制药申请)文号87个,多个产品在美国市场占有率名列前茅。(来源:时代财经)
全国人大代表、福建社会科学院副院长黄茂兴: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清理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
从全国人大代表、福建社会科学院副院长黄茂兴处了解到,他建议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清理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文件,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黄茂兴表示,市场主体是我国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就业机会的主要提供者、技术进步的主要推动者,在国家发展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保持平稳健康的经济环境,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要千方百计把市场主体保护好,为经济发展积蓄基本力量。聚焦持续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对于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他建议,要继续以市场主体为中心,把经济工作和宏观政策配置的着力点扎根于市场主体,要一竿子插到底,从根上浇水施肥,围绕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而持续发力。要针对性缓解受疫情冲击比较大的地区、行业、企业所面临的突出问题,尤其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面临的资金短缺、订单无法交付、发展信心受挫等问题。
同时,他还建议着力破除市场准入壁垒,推进公平竞争、公正监管和反垄断政策,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各类所有制企业发展和创新,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
“政府要努力创造一个让各类市场主体的产权得到保护、各种要素得以充分流动、各种进入壁垒得以彻底打破的市场环境。”他认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平等适用于所有企业,要一视同仁,深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清理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文件,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营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
他建议,要继续对外商和民营企业给予无差别、无歧视的知识产权保护,在立法、司法和执法以及政策制定和执行上,坚持不论所有制类型平等保护、同等保护,形成良好的公平、公开、透明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各类市场主体活力迸发、竞相发展。
他建议,落实跨部门协同监管与联合惩戒机制,秉持“零容忍”态度,有效治理恶意拖欠账款和逃废债行为。治理逃废债等纠偏机制与减税降费等正向激励机制共同构成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创造公平竞争环境的抓手,要与时俱进地强化对恶意拖欠账款和逃废债行为的治理,遏制其对系统性风险的助推和放大效应。
他认为,契约精神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和本质,应依法强化契约的履行,强化《破产法》的实施,对于恶意逃废债行为要坚决依法追责,并处以高额罚款。(来源:澎湃新闻)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所长魏后凯:尽快建立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
发展地标农产品是顺应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居民消费结构升级的需要,也是提升农产品价值、实现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举措。
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所长魏后凯就关于支持和规范地标农产品发展的建议提交了相关议案。
魏后凯建议,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的新征程中,应进一步加大投入和政策支持力度,完善地标农产品管理和监督机制,规范地标农产品市场秩序,加快打造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地标农产品品牌,促进地标农产品持续健康发展。
一是加强规划引导和政策支持。进一步强化顶层设计,将地标农产品的保护与发展纳入新一轮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和加快建设农业强国规划之中。要鼓励现代供应链和营销主体与当地地方政府、行业协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户等一起推动地标农产品的发展,对大量解决农村劳动力就业且规范用工(缴纳五险一金等)的企业,给予相应的财政、金融和税收政策支持。坚决破除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统筹协调推动“一地多标”“一品多标”变为“多标合一”,避免区域内同质地标农产品陷入恶性竞争,促进地标农产品持续健康发展。
二是做好地标农产品认证的衔接。2022年3月,农业农村部已经停止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工作,包括受理、评审、公示和公告,2022年制定的有关登记计划也相应停止实施。而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构建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尚未落实实施,相关部门应在明确职能和权限的基础上,加强合作与交流,尽快建立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并组织实施,出台可操行性强的细则,提高技术评价能力和执法监管能力,切实保证制度平稳过渡,而不能“一停了之”。
三是推动地标农产品数字化转型。充分发挥数字技术能力促进地标农产品规范发展,推动政府、企业、高校及科研机构开展地标农产品标准化、数字化重大课题联合攻关,重点通过数字手段实现地标农产品的溯源化、品牌化、标准化,共建地标使用标准,并对农业生产、流通数字化研发给予一定的财政、税收支持。推广一体化数字供应链服务,鼓励具有数字技术的农产品流通零售企业利用消费者数据指导地标农产品生产和加工,提升产品品质,更好满足消费者需求。
四是加快供应链基础设施建设。建议国家设立专项资金对农村地区特别是偏远落后地区地标农产品供应链基础设施建设进行重点扶持,着力支持地标农产品仓储冷链保鲜物流设施建设,提升流通效率,降低物流成本。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地标农产品数据信息服务平台,鼓励具备实体供应链基础设施、运营经验和数字技术能力的新型实体企业参与地标产业带的供应链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产地电商供应链链主企业,提升产地农产品供应链数字化水平。
五是加强地标农产品品牌建设。加强地标农产品品牌宣传,培养激发全国地标农产品消费热情。在全国范围内打造以“土特产”为主题的线上线下购物节,激发消费者对地标农产品的消费热情并扩大农产品销路,加速“高质量农产品-消费升级-农民增收”的乡村振兴正循环,打造多方共赢、可持续发展的模式,形成共同富裕的共同体。
六是强化地标农产品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地标农产品的属地管理责任,各地出台的地标农产品监督管理制度要做到全国范围内的统筹协调,应有序推进省级及以下部门间地理标志认定和保护衔接机制,使得农产品地理标志更加规范的发展。同时,要加强全过程质量监督管理,定期开展专项整治措施,多途径、多层面地严厉打击侵害地标农产品权益、破坏市场运行的行为,逐渐实现地标农产品市场秩序的规范化,充分发挥市场在地标农产品发展中的决定性作用。(来源:财联社)
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韩永生:加强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
“近年来,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也有效扩大了我国地理标志的国际影响力。”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韩永生近日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地理标志是重要的知识产权类型。
近年来,我国地理标志产品量质齐升。截至2022年12月底,全国累计批准地理标志产品2495个,核准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7076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市场主体2.3万家,地理标志产品年直接产值超7000亿元。
韩永生认为,地理标志的保护和运用,对于推动区域特色经济发展、助力乡村振兴、传承传统文化、促进对外开放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助力乡村振兴方面,地理标志有助于促进农业高质高效、农民富裕富足。以安徽为例,韩永生指出,近年来安徽全省85个地理标志产品中,涉及乡村振兴项目的有54个,助力52.5万脱贫人口年人均增收4000余元。该省地理标志产品霍山石斛,从业人员达1万余人,年均收入2万元,产值40余亿元。但另一方面,也存在发展潜能挖掘不足、走出去战略仍需加力等困难和挑战。
韩永生表示,尚有地理标志未充分彰显品牌价值。大部分地理标志产品在助力乡村振兴方面,与预期效果还有较大差距。她认为,主要原因在于,部分地理标志产品与农民农业及市场的联系不够紧密,地方政府支持力度不够,资源投入不够等。
为此,韩永生建议,加大地理标志保护立法力度、品牌培育力度、领域国际开放力度等,以提升其保护和运用水平。
例如,深度参与地理标志国际规则完善,开展地理标志审查业务规则国际交流,推动落实中欧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扩大产品互认互保。并健全涉外地理标志保护机制,引领更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企业通过国际交流合作平台,不断拓展海外市场,走出国门走向世界,切实提升我国地理标志品牌的国际美誉度和国际竞争力。
新当选为全国人大代表,韩永生深感肩上沉甸甸的责任。她表示,将聚焦事关长远发展的大事要事、群众关心的实事难事,积极建言献策。
作为来自市场监管战线的一名代表,韩永生还关注基层综合执法改革问题。她说,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是市场监管执法领域一次全方位、系统性、重塑性的变革,没有现成经验可以遵循;综合执法队伍性质不统一,成为目前困扰和影响基层执法工作的主要问题。
据韩永生介绍,近年来,安徽省委省政府坚持把创建一流营商环境作为重中之重。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主力军,安徽省市场监管部门倾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培育和壮大市场主体,进一步激发了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来源:中新网)
全国人大代表温菲:全方位推进粮食知识产权保护
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快建设农业强国,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深入实施种业振兴行动,确保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作为农业大省,江西素有“鱼米之乡”的美誉,今年全国两会,来自江西省的全国人大代表温菲,将带来一项与种业振兴相关的建议。
“2021年7月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种业振兴行动方案》,在国家政策层面对种业发展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但种业行业本身仍存在一些桎梏。”温菲告诉澎湃新闻记者,以江西省的水稻产业为例,虽然江西省是全国水稻重要产区、稻谷产量位居全国第3位,但一直缺少龙头企业引领种源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而且从制种农民、种植大户到相关企业、研发机构,整个涉种产业链没有统一的规划布局,导致资金、项目、人才、技术等创新要素分散,无法形成有效的行业发展合力。
“涉种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是制约行业发展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温菲表示,目前我国涉种研发企业申请一项涉种专利需要花费3到5年时间,而一项种子新品种产生后能产生经济效益的周期较短,这极大遏制了种业专利研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造成专利审核时间过长的原因,主要是全国涉种新品种权审核机构仅有北京科技发展中心一家,江西省行使确认涉种新品种DUS特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职能的机构也只有一家。
在调研中,温菲还发现,在涉种企业与制种大户承包制种过程中,因企业统一制作的格式合同对责权划分不公常常引发矛盾;种业领域农业保险理赔中确定保险责任争议大、种子研发机构与涉种企业间的法律关系不明确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表明,涉种行业的法律保护力度急需加大”。
为此,温菲建议,要多措并举推动《种业振兴行动方案》落地见效。
一是从国家层面全面梳理我国各地农业发展格局及有利优势,制定全国农业发展规划总方案,打破农业大省各自为政、资源利用率不高的不利局面,统筹协调全国农业产业发展,深入实施农业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构建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农业区域经济布局,助力各农业大省建设一批省级育制种、供种育苗基地,以满足地方特色产业发展需要,形成重点突出、优势互补的农业产业全面发展格局。
二是重点扶持优势种业企业发展,梳理出一份全国各省重点龙头企业名单,或是确定一份重点培养粮食各领域龙头企业名单,强化具体指导、重点支持,让更多优势企业牵头承担种业科研攻关任务,助力各农业大省发展一批具有差异化竞争优势、专业化服务能力强的“专精特新”企业。
三是全方位推进粮食知识产权保护,对现有的《种子法》等法律法规适时补充完善,鼓励各农业大省研究制定配套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及时总结化解典型涉农涉种矛盾纠纷的有效经验,重点规范种业研发机构、涉种企业、制种大户、种农之间的法律关系;同时,打破各农业大省只有唯一一家确认涉种新品种DUS特性职能机构的局面,适当引入市场主体分担该部分职能,以解决涉种主体申报知识产权成本高的弊端,促进粮食产业知识产权创新全面健康发展。(来源:澎湃新闻)
全国人大代表、海南省崖州湾种子实验室执行主任陈凡:加强植物品种权保护 促进“创新链”与“产业链”融合
2023年全国两会前夕,全国人大代表、海南省崖州湾种子实验室执行主任陈凡受访时表示,此次参加全国两会自己重点关注植物品种权的保护。陈凡认为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能够促进“创新链”与“产业链”的融合,实现好的创新生态,带动种业的发展。(来源:中国新闻网)
全国人大代表刘茜: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农村创新活力
“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需要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的保驾护航,在现有的法律基础上,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立法工作,形成完备的法律方案,是实现农业现代化转型、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陈浅综合养殖总场场长刘茜带来了《关于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 激发农村创新活力
刘茜对农产品知识产权的关注,源于她在担任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监督员期间的一起案件。
2003年,当地一家农产品公司的商标被侵权冒用,经协商无果,辗转到北京提起侵权诉讼,在多方共同努力下,事情终于得以解决。现如今,这家企业已经发展壮大,成为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示范企业。
经过多年深入调研,刘茜发现,我国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工作基础仍不牢固,且农业知识产权同时具备知识产权的普遍性和农业产业涉及领域广泛、产品种类繁多等特殊性,农业知识产权相较普通知识产权更加复杂,现有规定相对分散、未能形成健全的保护体系,具体的规章制度操作性不强。
鉴于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在农业现代化转型、升级中的重要作用,刘茜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提高保护意识,激发创新活力。当前农民和创造者的知识产权意识仍不够高,亟须在保护和运用农业知识产权的广大人群中进行进一步普及。依托传统媒体和网络新媒体等众多平台,加强对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宣传,更好地提高广大群众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教培工作,针对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基层农民这些农业科技创新及应用主要阵地,更好地促进知识产权人才团队的培养,激发农业知识产权的创造活力。
二是开展立法工作,加强体系建设。例如,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是国务院出台的行政法规,相对于宪法和法律,尚不具备较高的法律位阶,因此亟须立法进行完善。尤其对地理标志在商标权等法律中认定难度大,在实践中还存在实操性不高的问题,此类规定及办法存在明显的不全面、不系统化、衔接性较差问题,可能会影响到法律保护的效力。因此,要开展系统性立法工作,提高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体系建设。
三是增强执法力度,优化保护效率。加强执法水平与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加大查处力度、严格执法,加强各相关工作部门之间的融合、互动和监督,营造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环境,借助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更大程度的实现农业技术实现可持续性创新,不断提高农业知识产权的流动性和合理市场竞争力,达到合理配置农业科技资源的目的,完成在保护产权所有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促进农业科技产业化发展,使其农业成果利用率提高,增强农业创新的积极性。(来源:民生周刊)
全国人大代表:除了商标权、专利权,也要加大对在线音乐的版权保护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3月9日上海代表团小组会议审议两高工作报告,“知识产权保护”是代表们热议的话题。
“对于科技企业而言,要实现科技自立自强,很重要的就是要保护好商标、技术专利等知识产权。”全国人大代表、零束科技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刘懿艳说,企业最怕的就是被侵犯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这些都是科技型企业宝贵的智慧财产、发展的“命根子”。应该进一步加大对知识产权全方位综合性司法保护的力度,特别是针对科创型企业、专利密集型企业的相关权利保护。“我了解到,上海检察机关在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设立了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这种做法非常好,希望其他科创企业汇聚的园区也能这样做,为企业筑牢坚固的知识产权“保护墙”。
“文艺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愈发成为影响文艺创新活力的重要因素。”全国人大代表、上海歌剧院院长许忠以自己从事的歌剧表演行业为例,希望进一步加强对在线音乐作品版权保护和授权管理机制的研究。他说,当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主要集中在商标权、专利权等较为常见的知识产权,在美术、音乐等文艺作品保护领域还有所欠缺,不论是刑事打击还是民事保护方面都存在一定滞后性。“我注意到,上海检察机关已经开展互联网音乐版权专项监督工作,严厉打击了一批网络音乐‘搬运工’。”许忠说,这是一个很好的起步,希望未来能逐步拓展到文化作品的更多领域。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中医药大学市针灸经络研究所所长吴焕淦说,当前中医药在国内和海外的知识产权保护形势严峻,在商标注册、版权等方面面临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希望司法机关以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推动中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来源:上观新闻)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移动浙江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杨剑宇:建议在浙江设立国家级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试验区
随着数字经济的飞速发展,数据已经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并列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预计到“十四五”末,我国数据交易市场规模可达千亿级。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移动浙江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杨剑宇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表示,应设立国家级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试验区,推进数据要素交换平台的市场化运营,创新数据要素“场外”交易新模式,提升数据要素流通技术能力,加快培育建设数据要素市场。
“我国数据要素市场化还处于发展初期,市场化的顶层设计还不健全,数据开放共享不充分,市场化运营水平不高。”杨剑宇表示,加快数据要素流转市场化,制度创新是根本,数据融合是关键,可信、流通是核心。
杨剑宇建议,在浙江设立国家级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试验区,以制度创新推动数据要素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推进数据要素的合规开放、高效共享,提升数据要素市场化运营水平。引导通信运营商、行业龙头企业、平台型企业等市场化主体参与数据要素交换平台的建设与运营,构建共生共赢的生态体系。鼓励打破“数据孤岛”,在确保交易数据合规的基础上,推动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的开放、汇聚、共享。
“应推动数据要素流通技术发展,为数据要素的可信流转提供保障支撑。”杨剑宇表示,要加快数据流通关键技术的突破,探索水印溯源、合成数据、隐私计算、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前沿技术在数据要素流转中的应用。(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全国政协常委、委员部分提案
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何志敏:建立数据知识产权制度,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
推进数据要素统一市场建设、促进数据要素市场高质量发展已势在必行,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数据要素市场建设成为代表委员们的热议话题。
不过,数据要素之上的产权安排设计仍是一个全球难题。2022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指出数据要素市场的关键系于数据基础制度。全国政协常委、民进中央副主席、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何志敏带来了“建立数据知识产权制度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等提案。
何志敏认为,数据产权制度的缺失成为数据要素市场培育的重大掣肘。从数据的无形性、非竞争性的本质特性出发,可以借鉴以无形资产为保护客体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厘清数据知识产权所有权与公共数据持有权的界限,明确保护客体范围、授权确权程序,从而建立适应数字经济发展需要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为此他建议,一、借鉴以无形财产为客体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尽快建立数据知识产权制度;二、赋予数据生产者一系列数据权利,激励数据收集、加工、使用和流通;三、建立第三方强制许可和合理使用制度,以平衡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四、建立赋权性的数据登记公示制度。(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全国政协委员、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副院长朱同玉建议:涉专利纠纷药品暂不纳入集采
今年全国两会,全国政协委员、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副院长朱同玉带来提案,建议完善医药专利保护制度,促进中国医药产业创新发展。
“由于我国专利制度实施较晚,体系不尽完善,尚无法有效杜绝专利侵权的发生。随着我国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进入制度化、常态化,涉嫌专利侵权的药品一旦纳入国家集采或在地方招采平台挂网,就会立刻触发生产和销售,彻底影响整体市场格局。”朱同玉指出,这不仅会导致专利权人不可挽回的损失,也会挫伤企业持续投入研发的积极性,不利于中国医药产业的创新升级,“因此亟须通过全链条的专利保护制度和行政司法协同机制,规范创新药和仿制药平衡发展、有序竞争,为中国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
在具体应对举措上,朱同玉建议完善药品专利侵权预防机制,在药品集采过程中嵌入和明确专利调查程序。加强司法对依法行政的支持和监督,推进行政标准与司法标准的统一。对于存在专利纠纷(包括专利侵权行政裁决、司法诉讼正在进行中)或专利状态待定(例如化合物专利宣告无效尚待法院最终判决)的药品,应充分考虑药品稳定供应和临床需求,暂不纳入集采。为保护和鼓励研发创新,加强对药品上市后拓展的新适应症专利的保护。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司法部门和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协作联动,在新药上市、药品采购、院内使用等各环节构建全链条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此外,他还建议完善药品专利侵权救济机制,加大侵权惩罚力度。优化知识产权临时禁令,在申请人的专利权受到侵害、难以充分救济的情况下,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对于存在药品专利纠纷的药品,在加快确权速度的同时,暂缓将涉事药品纳入国家药品集采;已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的涉事药品,应取消中选资格,最大程度制止侵权损害的发生。适用惩罚性赔偿,保障损失赔偿,提高违法成本。引入信用惩戒,提高失信成本。建立并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根据信用等级采取相应的激励或限制措施。(来源:上观新闻)
全国政协委员孙洁:建议加快知识产权保险制度建设,助力知识产权保护
当前,知识产权已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知识产权保险等知识产权金融形式对于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副院长孙洁指出,知识产权保险机制作为一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经济保障措施,其在改善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局面、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方面可以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建议加快知识产权保险制度建设,助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围绕知识产权保险制度建设的难点,孙洁提出加快建立知识产权保险机制,启动知识产权保险试点推动工作,探索保险助力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的新模式,并具体给出了三点建议。
一是制定相关政策,推动机制落地。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出台针对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工作的管理办法,遵循“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原则,从制度上推进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工作。结合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的现实需求,建议从专利执行保险、专利被侵权损失保险等涉及专利的相关保险率先进行试点。
二是出台保障措施,培养投保习惯。为了有效发挥知识产权保险作用,提高企业的投保意愿,建议在试点工作开办初期,由政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投保企业给予保费补贴,多方协同推进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工作。
三是选取保险公司,开展模式试点。由于涉及商业安全甚至是国家安全,开办该项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具备坚实可靠的资质,建议在试点初期,选取大型、国有保险企业进行承办,确保试点工作安全、有效运行。(来源:新浪财经)
全国政协委员皮剑龙建议:加快构建数据知识产权法治保障体系
2023年全国两会期间,皮剑龙递交了《关于加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加快构建数据知识产权法治保障体系的提案》。当谈及数据知识产权保护时,皮剑龙表示目前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缺乏专门立法,亟须通过立法途径完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体制机制。访谈中皮剑龙特别提到,当他得知将组建国家数据局时很激动,希望国家数据局早日挂牌运作,统筹谋划全国数字经济发展。
对于构建数据知识产权法治保障体系,皮剑龙有三点建议:一是立法制定和完善数据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规则。相关规则主要内容包括:数据知识产权的定义和类型、数据知识产权的立法原则、数据知识产权的权属分配方案、数据知识产权的侵权规则等。
二是制定健全数据产权流通、交易的配套制度。要制定法律规范调和数据知识产权主体间数据流转的利益冲突,建立符合市场规律和法治要求的交易规则,通过法律规范对数据知识产权进行“商品化改造”,通过流通、交易环节的运行,降低数据知识产权利用的门槛,为各数据主体之间的数据流通、数据交易、数据应用提供有效支撑与法治保障。
三是充分协调数据知识产权制度与其他相关制度的关系。要协调好数据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国家安全和个人信息之间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主体的关系,最终逐步构建起保护数据知识产权的健全的法律体系。(来源:南方都市报)
全国政协委员,民盟中央副主席、上海市委主委,上海市政协副主席陈群:建议加快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数据作为数字经济时代不可或缺的新型生产要素,正逐渐成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数字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相关的治理体系。总体上看,我国数据治理体系建设已进入快车道,但也面临着不少挑战。”3月5日,全国政协委员,民盟中央副主席、上海市委主委,上海市政协副主席陈群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分析了数据产权保护面临的几大问题。
“一是制度体系亟需健全,二是交易体系有待完善,三是治理体系有待优化。”为促进数据有效保护和充分利用,陈群在今年两会上提交了一份关于加快完善制度规则促进数据有效保护和充分利用的提案。
“促进数据有效保护,首先应解决的问题就是要建立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陈群指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均明确提出,要研究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这是主动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新机遇、积极应对数字经济领域国际竞争、构建数据治理制度优势的重要创新实践。
事实上,对数据知识产权规则的探索已经开始。2022年1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数据知识产权地方试点,在北京、上海、深圳等8地开展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工作,积极探索数据知识产权规则。
陈群建议,在地方试点探索基础上,充分把握数据的特有属性和产权制度的客观规律,以促进数据要素有效流通为关键,探索建立数据确权授权机制,合理界定参与数据生产、流通、使用等各方的合法权益,加快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同时,在国家层面进一步加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规则和登记系统的顶层设计,为构建数据要素流通统一大市场提供基础保障。此外,在规则制度建设过程中,要注重衔接国际规则,推动形成体现中国特色、接轨国际发展趋势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方案,为全球知识产权治理贡献中国智慧,在新一轮国际竞争中赢得主动。
在健全数据要素市场体系方面,陈群认为,应进一步完善数据流通交易规则,探索数据价值评估和交易定价机制,规范数据流通交易行为,培育壮大数据交易规模。在完善数据治理体系方面,应在国家层面进一步明确数据管理和治理监管的部门职责,完善管理规则、操作细则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监管机制,确保市场公平竞争和健康运行。此外,还应完善社会多元治理体系,鼓励经营主体、行业协会等共同参与,加强数据安全技术能力建设,推动数据要素市场自律机制和信用体系建设,切实规范数据利用行为。(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民协分党组书记、驻会副主席邱运华:建议加快推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的制定进程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民协分党组书记、驻会副主席邱运华认为,作为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珍贵的、不可替代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对于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要意义。实践中,因民间文艺作品利用和保护而产生的纠纷并不少见,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关于民间文艺作品著作权保护的专门法规,民间文艺的收集、整理、传承、利用、发展等问题日益突出。为此,建议加快推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保护条例》)的制定进程,以版权保护助力民间文艺传承发展。
加快制定《保护条例》有助于推进民间文艺作品版权的法律保护。《著作权法》第六条明确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为《保护条例》的制定提供了明确的立法依据。2021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印发,其中明确提出“加强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文艺等获取和惠益分享制度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搜集整理和转化利用”,将民间文艺的有关制度建设纳入知识产权强国战略进行整体部署。此后,《“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提出“制定传统文化、民间文艺、传统知识等领域保护办法”,《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明确“推动完善民间文艺版权保护国内立法,着力解决我国在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传承、利用、保护和弘扬等方面存在的版权问题”。2022年,中国国家版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召开版权助力民间文艺保护与发展分论坛,聚焦民间文艺作品版权保护的法律困境与解决路径进行探讨,中宣部同时启动民间文艺版权保护与促进试点工作。这都表明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国家正在进一步推进民间文艺作品版权的法律保护。
加快制定《保护条例》有助于促进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发展。民间文艺作品在著作权的权利客体、权利主体、权利内容等方面有其特殊性。加快制定《保护条例》,从立法层面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含义及其著作权的归属规则、权利人所享有的具体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权利行使的限制等内容,能够为民间文艺的传承和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加快制定《保护条例》,有利于文艺工作者和文艺组织了解在传承、利用和创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时的权利边界,依法处理作品创作传播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纠纷,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利于激发广大民间文艺工作者传承发展民间文艺的热情,鼓励创作出更加丰富的艺术作品,进一步推动民间文艺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加快制定《保护条例》有助于民间文艺赋能乡村振兴。《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中提出“实施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计划”,强调了文化产业在乡村振兴中的重要作用。文旅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动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的意见》中指出“加强民族民间传统音乐的收集整理和活化利用”“注重发挥乡村文化和旅游能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工艺美术师、民间艺人等领头作用”,肯定了民间文艺在乡村振兴中可以发挥的积极作用。民间文艺是各族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的,是中华民族民间智慧的结晶,根植于乡野沃土、为广大基层群众喜闻乐见,有庞大的群众基础和消费市场。加快制定《保护条例》,给予民间文艺作品充分的版权保护,能够调动民间文艺从业人员深入挖掘、传承、利用民间文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结合民族地域特色进行民间文艺相关产品的商业开发、运用,在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文化需求的同时带来较好的经济效益,进一步激活民间文艺作品的文化价值和商业价值,推动民间文化和旅游等相关产业发展,为乡村振兴赋能。(来源:中国文艺网)
全国政协委员牛同栩: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法治化水平,知识产权保护、商业秘密保护等法律服务应当提前介入科研成果形成过程
今年,全国政协委员牛同栩带来有关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法治化水平的建议,希望能建立资本与科研成果之间良性合作关系,提高科研成果转化质效。
在长期实践基础上,牛同栩发现在资本与科技成果结合的过程中,成果持有方的法律知识准备不够充分,容易出现争议和纠纷。在科研成果转化中,大家都比较重视场所、资金等硬实力,对于法律方面的支持和投入普遍不足。不少科研人才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和相应支持,不能准确把握自身环境,进而引发法律纠纷。
科研成果转化是技术资本与货币资本、人力资本的融合,科研工作者因为更专注于科学研究,商业法律意识普遍不强。此外,科研成果转化涉及知识产权、投资并购等较为复杂的法律内容,实践中又往往是由科研成果持有方与资本方交易谈判,后者相关经验丰富,科研人员如果没有相应的准备,很容易处于劣势。
为此,牛同栩建议加强科研成果转化相关普法宣传,提高科研机构与科研工作者对相关法律的认识水平;在科研成果形成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商业秘密保护等法律服务应当提前介入,筑牢科研成果转化的权利基础;在科研主体与投资方等结合的过程中,提高律师等专业服务机构参与水平,在股权结构设计、知识产权与商业秘密界定和保护、投资退出等方面作出合理安排。(来源:人民法院报)
全国政协委员、民建广东省委会副主委、广州市政协副主席、民建广州市委会主委姚建明:建议建设“技术—专利—产品—产业”大数据平台
近日,全国政协委员、民建广东省委会副主委、广州市政协副主席、民建广州市委会主委姚建明赴企业就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开展调研。企业分享了自身坚持科技创新、加强成果转化、重视品牌建设、重视人才发展等高质量发展的经验。姚建明说,有关人员要深入一线开展调研,认真倾听企业等各方面意见,用心用情为企业、群众办实事、解难题。
今年全国两会上,基于各地调研成果,姚建明拟提交五份建议,包括《关于加强科技成果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的建议》《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险效能,提升企业“走出去”信心的建议》等。他建议深化信息互通、职能衔接、平台共建,围绕产业发展需求,建设“技术—专利—产品—产业”大数据平台。
“加强科技成果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在推动科技进步和产业升级中发挥出更大的作用。”姚建明说,当前,影响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存在三方面的问题,包括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合力不足;缺乏专业的金融服务体系;利益共享机制还不完善。
他建议消除壁垒,围绕产业发展优化政策供给,加强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合力。有关部门应深化信息互通、职能衔接、平台共建,围绕产业发展需求,建设“技术—专利—产品—产业”大数据平台,通过各部门数据对接和共享,全流程动态跟踪管理科技成果“研发-转化-应用”全生命流程,逐步建立适应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发展的综合政策体系。
同时,建议深化改革,加强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市场建设,破除科技成果知识产权融资瓶颈。从科研人员中培育一批专业评估人员,给予执业资质。探索科技成果知识产权期权期货风险补偿机制,即对科技成果转化预期成效进行期货、期权式量化,作为新型金融衍生品,引入更多投资主体参与风险分担和提供资金支撑。
他还建议鼓励科研机构、产权交易机构、企业等通过多元化股权合作形式,联合成立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综合性中介服务机构,在人才、技术等方面实现专业互通和优势互补,提高中介机构服务市场需求的敏锐度,推进科技特派员专职化和技术经纪人专业化。
姚建明说,自2020年实施“知识产权保险试点”以来,各地不断总结试点经验、了解企业需求,丰富保险产品,扩大保险覆盖群体。但从全国各地来看,“知识产权保险”还远远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效能。主要问题有知识产权保险覆盖率不高,发挥作用有限;企业购买保险的获得感不强,推广阻力重重;保险机构服务能力仍有欠缺,杠杆倍数有待提升。
为更好地维护我国外向型科技企业权益,强化知识产权保险效能,提升企业“走出去”信心,姚建明提出几点建议。
他建议完善海外风险预警机制。发挥中国贸促会作用整合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及各地分中心的功能和作用,建立外向型科技企业海外知识产权商业情报导航机制。编制系统的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指南,及时发布纠纷风险预警防范报告。
同时,他建议大力推广海外知识产权侵权责任险。中新广州知识城是获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唯一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综合改革试验区,并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方面积累探索经验。姚建明建议在中新广州知识城设立面向全国的知识产权保险服务中心,在全国大力推广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探索以重点产业上下游联合投保的方式,增强产业链海外知识产权保护能力。
他还提出,要统筹资源形成海外维权合力。整合和发挥各类平台作用,提供多层次服务,尤其要重视海外维权援助资源整合,逐步建成海外维权专家库,整合国际调解团队、海外律师团队等资源。(来源:新快报)
全国政协委员,知乎创始人、董事长兼CEO周源:建议修订著作权法,明确公共资金资助的研究成果原则上必须强制免费开放
2023年全国两会,全国政协委员,知乎创始人、董事长兼CEO周源带来了《关于加快知识开放推动全民共享“数据红利”的提案》。
为加快知识开放,推动全民共享“数据红利”,打造健康的国家知识生态体系,参与建立可持续的全球型知识共享空间,周源建议:
1、修订完善法律法规。修订《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公共资金资助的研究成果原则上必须强制免费开放,明确商业性知识库强制免费服务范围,保护作者合法权益不受数据库侵害。
2、坚持不懈反垄断。抑制商业化知识库的垄断行为,废除不合理的合作协议,建立数据市场的健康生态环境。
3、鼓励开放共享的数据库建设。出台政策鼓励更多主体参与知识库的市场竞争,为免费开放的知识库提供资金等政策扶持。
4、推动数据互联与开放合作。建立知识库国家标准,推动建立机构知识库联盟,打破知识库孤岛,推动知识开放合作。(来源:科创板日报)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作协副主席阎晶明:规范期刊使用投稿作品行为 加强网络文学版权保护
今年,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作协副主席阎晶明将重点关注著作权领域问题,建议规范期刊使用投稿作品行为,以及加强网络文学版权保护,提升中国文化国际传播竞争力。之所以会关注规范期刊使用投稿作品行为,是因为他注意到,当前大部分期刊在扉页或版权页上刊登的期刊声明,会对刊物性质、投稿须知、免责事由等进行说明,其中不少期刊都会写明,作者来稿视为同意将作品授权第三方数字资源平台使用,使用范围包括以数字化方式转载、改编、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对于这部分著作权使用费,期刊往往声称已包含在期刊支付的稿酬内,不再另外支付报酬。
在阎晶明看来,期刊声明的这些格式条款,规定第三方数字资源平台收录使用作品的费用包含在期刊稿酬内,排除了作者的获酬权,严重侵犯了作者的合法权益,属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期刊的这一格式条款是无效的。另外,虽然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期刊社无须与作者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通常作者的投稿行为即被视为许可期刊社使用其作品,但这一情形仅限于在期刊上刊登作品,对第三方数字资源平台收录使用作品的授权并不属于可以不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范畴。同时,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他人作品,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因此,期刊社在将文字作品授权给第三方数字资源平台收录使用前,应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且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他认为,在实际情况中,作者相对于期刊社来说较为弱势,虽然有些期刊会注明,如果作者不同意可在来稿时说明,但并未明确如果作者不同意将如何处理。作者可能因为担心作品不能被期刊采用而不敢拒绝,且部分作者囿于法律认识不足,并未意识到期刊声明条款侵权,就算意识到也可能因维权成本高、赔付金额低等原因而放弃维权。因此,他建议主管部门出台相关规定,要求期刊社严格规范声明的内容,遵循公平原则确定与作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在将文字作品转授权给第三方数字资源平台收录使用前明确取得作者授权,并另行支付相应报酬。
在《关于加强网络文学版权保护,提升中国文化国际传播竞争力的提案》中,阎晶明建议推动落实“黑白名单”制度,定期公示侵权盗版网络服务商“黑名单”。尽快推动“黑白名单”制度落地,向各大网络文学平台定期征集并公开重点作品监管名单,搜索引擎、浏览器、应用市场等网络服务服务商采取必要措施强化对“白名单”作品的版权保护,对盗版侵权整治不力或本身存在盗版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商进行“黑名单”公示。
与此同时,他认为还应充分认识网络文学的产业价值,提高盗版打击和惩赔力度。在他看来,当前,相关法律对网络文学盗版侵权行为的刑罚力度相对较低。应当重视网络文学的产业价值,尽快推动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网络文学领域的落地,提高盗版侵权行为的违法犯罪成本,让犯罪分子无利可图。
此外,他还认为应该提供专业力量,支持中国网络文学企业跨境维权。调查表明,目前有一大批境外文学翻译网站,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大量翻译国内网络文学作品,谋取经济收益,阻碍了中国网络文学海外市场的开拓与发展。受海外取证难度大、侵权内容监控难、小网站打击难等因素制约,中国网络文学企业进行海外维权的成本和压力极高,难以保障自身知识产权,遭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长期品牌损失,不利于出海事业的长期发展。因此,他建议相关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机构和服务支持单位,协助中国网络文学企业在海外的维权和知识产权保护。一方面通过官方交流等形式,加速与海外主要市场达成知识产权保护共识,与相关司法管辖区域建立有关互相承认与执行的协议;另一方面,提供谈判、司法等专业力量,帮助中国网络文学企业跨境维权,必要时对在海外发起的法律诉讼予以支持和帮助。(来源:中国作家网)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作协党组成员、副主席吴义勤:巩固网络文学盗版治理成果 促进数字文化产业繁荣发展
今年两会上,第十四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作协党组成员、副主席吴义勤关注到了加强版权保护对于繁荣文化产业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提案中提出巩固网络文学盗版治理成果,为数字文化产业发展建言献策。
吴义勤认为,随着网络文学、有声、动漫、影视、游戏等行业的多元发展,数字文化产业已经成为文化强国建设的重要力量,它的繁荣离不开知识产权保护。目前,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虽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盗版侵权特别是在作为重要IP源头的网络文学领域依旧形势复杂。在盗版侵蚀下,作家的创作热情受到打击,诸如现实题材、科幻题材等一批创新题材发展受阻,危及百花齐放的内容生态。盗版平台还存在大量违规内容、低俗内容,文学审美和价值导向出现偏差,更有甚者为了获利还成为钓鱼网站的广告渠道,危害用户特别是青少年群体的身心健康和信息安全。
面对盗版,相关主管部门重拳出击:《民法典》《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构成制度保障;“剑网2022”专项行动等对网络文学侵权关键难题持续“亮剑”;网文行业也在政府指导下联合“反盗”,司法、行政、科技等手段相互支撑,聚合打击力量,开启“科技反盗”的创新模式,为行业发展带来积极变化。
综合了解了网络文学盗版治理成果之后,吴义勤认为,当前这项工作进入新阶段,面临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新技术滥用、搜索引擎和应用市场盗版泛滥等方面,并在提案中给出了具体建议。
面对新技术让盗版产业链隐蔽化、成熟化的情况,吴义勤提出应加强科技反盗,建立高效的监管与司法联动体系。新技术的应用能够提升网络版权的管理水平和保护力度,助力达成反盗智能化、打击精确化、治理高效化的目标。因此,他建议深化政企协作力度,应用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共建高效运行的网络文学版权管理机制。相关主管部门可充分利用这一管理机制,帮助权利人快速解决版权保护纠纷,并与司法机构协作,形成高效的监管与司法联动体系。(来源:中国作家网)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视协分党组书记、驻会副主席范宗钗:加强短视频侵权管理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视协分党组书记、驻会副主席范宗钗指出,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普及和短视频平台的深入人心,具有时长短、制作周期短、传播速度快等特点的短视频赢得了市场的广泛青睐,因满足当今时代碎片化表达与碎片时间观看的需求,已成为日常休闲娱乐、社交和信息交互的主要工具,为短视频运营网络平台带来较大的经济收益。据统计,截至2022年12月,我国短视频用户达9.85亿人,使用率92.4%,日均观看超过60分钟的用户占比56.5%,人均日观看时长升至87分钟。但同时,部分短视频用户将影视剧、综艺节目、体育赛事等进行搬运、剪辑、解说,上传谋取利益,严重损害内容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对此范宗钗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一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惩处和追责力度,对于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法院根据具体案件事实认定相应赔偿数额,如果经营者认为现有判决的赔偿责任过高,从商业运营角度侵权成本远大于收益,自会停止侵权。
二是明确相关平台责任。作为一种新的商业模式,算法推荐决策过程隐含承载着平台的价值观和主观决策,短视频平台也从技术提供者转变为综合服务提供者,所谓中立性并非绝对中立,绝不能以“避风港原则”为由减免应尽义务。因此,短视频平台需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及热点版权过滤义务,利用技术进行形式与内容审查相结合,采取措施防止侵权。当侵权行为发生时,平台应履行过滤、删除等事先审查的必要措施,否则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三是争取各方权益合理最大化。在短视频、自媒体已成为流行趋势的现实环境下,数字时代的版权制度不宜进行粗暴一刀切,可通过各种行政手段促使自媒体内容创作者与拥有作品版权的平台进行合作,使版权保护的“维权”和“合理使用”的限权达到一种稳定平衡状态,实现版权权利人、平台以及短视频生产者对作品资源的利益共享的最大公约数。在法律允许情况下,规定“二创”作品定义,限制短视频时间内容,合理分配平衡各方权益,促进版权权利人、平台、作者等群体共同成长,从而促进短视频行业乃至整体产业环境的健康发展及完善成熟。(来源:中国文艺网)
全国政协委员、民盟四川省委会副主委、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正国:呼吁加快《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修订进程,对“视听作品”的定义区分明确
“近年来,微电影、短视频、综艺节目、体育赛事视频等新型创作成果不断涌现,但这类视听画面既不是电影、电视剧,又不完全属于简单的录像制品,对这类作品的权利归属存在难以界定、进而无法明确其保护范围的现实困难。”全国政协委员、民盟四川省委会副主委、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正国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谈起了他一直关注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为此,李正国呼吁,加快《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修订进程,对 “视听作品”的定义作进一步区分、明确,针对矛盾较为突出的短视频等新型视听画面类作品,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使广大创造主体更好依法授权、依法获权、依法维权、依法用权,更好保护视听作品著作权。
李正国还建议,进一步强化视听平台的保护和监管责任,一方面,利用算法计算和统筹的优势,采用著作权侦测系统等著作权保护和过滤技术,主动监测、拦截涉嫌侵权信息。另一方面,平台的预防和注意义务也要不断加重,不能局限于原来的“通知——删除”等标准,防止利用所谓的技术中立幌子从事著作权侵权之实的行为。通过推广电子数据在线取证和公证、大力推广在线诉讼模式等方式,加大治理侵权的力度。加强普法宣传和价值指引,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讲好故事,讲清法理,最大限度发挥办理一案影响一片的积极效果。(来源:人民政协网)
住晋全国政协委员:建议加强地理标志建设,助力乡村振兴
住晋全国政协委员向大会提交联名提案,建议加强地理标志建设,助力乡村振兴。
地理标志是重要的知识产权,是促进区域特色经济发展的有效载体,是推进乡村振兴的有力支撑。地理标志在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山西现有地理标志保护产品27个,地理标志证明商标108个。但地理标志作为与“三农”联系最为密切的一种知识产权,存在缺乏统一立法、价值发挥不够充分、产业链尚未形成、研发力度不够等问题。
委员们建议,国家要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法》,注重发挥地理标志的牵引作用,加速地理标志品牌价值提升,构建完善的地理标志品牌经营管理体系,让地理标志活起来;要厚植地理标志文化内涵,深挖产品价值和历史人文故事,树立品牌形象,彰显品牌的文化价值;要推动地理标志产业实现跨界融合发展,推进“地理标志+”发展模式,积极开发高附加值产品和周边产品,进一步拓展区域性经济高质量发展路径。(来源:山西综合广播、山西新闻联播)
蒋鹏举委员:构建自主可控的汽车“芯”,加强知识产权布局
近年来,新能源汽车快速发展的同时,“缺芯少魂”问题也愈发突出、引发各方关注。全国政协委员、常州市副市长蒋鹏举调研发现,这两年困扰汽车行业的车规级芯片短缺问题背后,折射出技术“卡脖子”问题。“当前,提高车规级芯片国产化率、构建自主可控的汽车‘芯’迫在眉睫。”
如何构建自主可控的车“芯”生态?蒋鹏举认为,当务之急是要出台产业引导政策,对使用国产化芯片的整车企业开展“首台套”补贴等制度,对车企采用国产芯片明确数量要求,并根据采购量进行补贴,带动产业链上游发展。通过需求端和供给端深度融合,对汽车行业中车规级芯片进行分梯次梳理和政策引导。依托市场需求,针对急需且技术门槛较低的芯片,优先开展国产替代。对于高门槛芯片,可开展重点联合攻关,持续推进汽车芯片的国产替代工作。
同时,他建议在科教资源丰富、芯片产业集中、新能源车辆产量大的区域,如长三角地区,设立国家车规级芯片创新中心,搭建上车验证平台,集中力量突破新能源汽车卡脖子瓶颈。同时,加强知识产权布局,加大高校、科研院所对集成电路人才的培养和车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鼓励具备先进技术的企业优先发展,真正实现车规级芯片“国内设计国内生产”的自主可控目标。(来源:新华报业网)
全国政协委员、民革广东省委会副主委、广东省政协提案委员会专职副主任熊水龙:建议提升企业海外知识产权风险应对能力
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民革广东省委会副主委、广东省政协提案委员会专职副主任熊水龙带来《关于提升我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风险应对能力的建议》和《关于请支持广东发展免税经济 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国际消费枢纽的提案》等内容。他建议通过加大基础研究投入、不断自主创新等方式,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利用国外规则,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并运用规则掌握主动权。
随着知识产权密集型产品出口份额的不断提高,中国制造海外影响力不断增强,企业遭遇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也日益增多。熊水龙说,“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利用国外规则,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并运用规则掌握主动权,摆脱国外企业的牵制,赢得国际市场话语权,势在必行。”
为此,他建议加快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议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稳定支持体系,把提升原始创新能力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来抓,推动不同领域创新要素有效对接,引导技术能力突出的创新型领军企业加强基础研究。针对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建设集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为一体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升行业竞争力。
熊水龙建议加大基础研究投入,不断自主创新,积极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家标准甚至国际标准,积极推动自主知识产权和重大专利技术形成技术标准,加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标准的推广和运用,抢占产业发展制高点,争做技术标准的主导者。
同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组织行业内企业联合应诉,分担经济成本。整合现有的知识产权专家智库资源,发挥专家智库为企业解惑、为政府献策等功能,提高知识产权维权力度及政府决策科学化水平。(来源:新快报)
全国政协委员、中科院上海光机所信息光学与光电技术实验室主任司徒国海:建议唤醒“沉睡专利”
如何让更多的创新技术应用于产业化,从而真正把科技变成生产力?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中科院上海光机所信息光学与光电技术实验室主任司徒国海拟提交一份提案,就如何促进“沉睡”发明专利实施给出自己的建议。
司徒国海在提案中表示,根据《2022年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报告》,我国科研人员在高水平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数量位居世界第一,在顶级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数量居世界第二位。截至2022年底,我国发明专利有效量也达到了421.2万件。这充分表明,我国科技创新能力已经达到较高水平。
“然而,基础研究中的创新性成果并不简单等同为生产力。”司徒国海表示,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2022年中国专利调查报告》显示,我国高校发明专利实施率为16.9%,其中产业化率仅为3.9%。而企业发明专利产业化率为48.1%,其中大、中型企业的发明专利产业化率均超50%。
究其原因,司徒国海认为,目前高校和院所的专利权人与企业的需求匹配度不高,一方面,存在大量“沉睡”专利,“有货无市”;另一方面,很多企业面临技术革新和产业升级,对新的产业技术需求旺盛,但是获取渠道有限。
提案还指出,专利产业化“中间阶段”链条不完备,缺乏实施专利产业化的高端专业人才、资金、设备和场地也是目前面临的障碍之一。
为此,司徒国海建议在已有的“揭榜挂帅”机制的基础上,加强技术供需平台的信息化建设,提升产学研能级。
针对专利产业化链条的断裂状态,司徒国海建议,加强“从1到10”这个“中间阶段”项目的支持力度,优化人员评价机制;引导政府主导的产业基金、社会资本更多支持中间阶段项目的投资,支持中小微企业承担和参与国家科技项目;对于从事中间阶段技术研发的人员,探索建立以技术和产业贡献为导向评价机制。
此外,司徒国海还建议,加强发明专利产业化高端人才培养体系,以项目和实践培养包括技术经纪人和创新技术产业化专业人员等在内的专利产业化高端专业人才;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通过联合企业设立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中试熟化的机构,并建立合理的收益分配、奖励机制。(来源:上海嘉定)
刘筱敏委员:整合职能加强协作促进知识产权保护
“检察机关已经迈出了统一行使知识产权检察职能的第一步,这释放了一个积极的信号。”就最高检组建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集中统一行使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研究馆员刘筱敏近日给予积极评价。
刘筱敏委员表示,检察机关要在综合保护上下功夫,统筹履行好刑事、民事、行政检察职能,总结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律,从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角度出发,依法从严保护知识产权。同时,检察机关要加强与公安、法院、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的密切协作,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知识产权检察工作还应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推动法律适用的规范统一。”刘筱敏委员建议,要注重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进一步在生态环境、人类健康、伦理道德、知识开放共享等方面,建立更加开放、包容和公平的知识产权保护新秩序,推动构建共商共建共享的知识产权全球治理格局。要创新宣传方式,以案释法,推动形成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的良好司法环境和社会氛围。(来源:蚌埠检察)
施维雄委员:建设“粤港澳大湾区西岸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全国政协委员、怡高集团(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施维雄在《关于支持珠江口西岸培育重要产业 促进大湾区东西两岸平衡错位发展的提案》中指出,受历史因素影响,粤港澳大湾区珠江口东西两岸经济长期呈现“东强西弱”格局。在经济体量、增速、税收规模、产业集聚、科技人才实力等方面,珠江口西岸地级市珠海、中山、江门均远远落后于东岸深圳、东莞、惠州等发达城市。在产业布局及发展程度上,东西两岸各市当下未能实现产业优化协同,存在同质化恶性竞争问题,不利于大湾区的高质量发展。
为此,施维雄建议:继续深化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进一步探索知识产权工作深度参与产业和技术发展的模式,建议依托中山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现有的优良条件、丰富经验和地理便利,建设“粤港澳大湾区西岸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来源:泉州市晋江市人民政府网站)
民主党派中央部分提案
民革中央:关于加快构建数据要素高效流通新机制新模式的提案
数据要素市场目前尚处于培育期,数据交易面临“确权难、定价难、供给难、合规难、应用难、监管难”等问题。
为此,建议:构建全国一体化数据要素登记体系,加快建立以数据产权为核心的数据确权体系;建立数据多样化定价模式,依托政务数据开放创新实验室等搭建数据资产评估中心;鼓励数据资源开放共享和开发利用,健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培育数据商和第三方服务机构,提升数据流通和交易全流程服务能力;完善数据跨境流通规则体系,积极参与全球跨境数据流动规则制定;构建数据交易流通治理体系,建立协同监管机制。(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民盟中央:建议尽快修订《博物馆馆藏资源著作权、商标权和品牌授权操作指引(试行)》
民盟中央《关于促进博物馆文创产业发展 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提案》中指出,国家高度重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在文化自信日益提升、文旅深度融合的大趋势下,博物馆等文博单位成为旅游热门目的地,精美的博物馆文创产品也得到了人民群众的青睐,博物馆文创产业发展及其突出的社会效益日渐显现。但目前,我国的博物馆文创产业发展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一是政策支持有待进一步明确。二是文创人才匮乏。三是文博文创知识产权(IP)体系建设任重道远。我国文化产业IP建设距离发达国家差距较大,文博文创领域IP建设更是处于初级阶段,对IP运营的认识不全面,IP确权和保护等基础性工作欠缺比较多。侵权争议事件时有发生。一方面是大量山寨产品冲击博物馆文创的市场,另一方面由于理解认识上存在不足、对合作企业缺乏有效把控等因素,博物馆自身也常成为侵权方。
为此,建议:
1.尽快修订《博物馆馆藏资源著作权、商标权和品牌授权操作指引(试行)》,完善文博文创授权机制,建立起以授权为主的文创开发模式。落实《关于让文物活起来、扩大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的实施意见》要求,让博物馆完全回归事业单位体系,通过合适的授权机制,与真正市场化的企业深度长期合作。尽快修订实用、科学、全面的试行“操作指引”,完善授权机制,让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使博物馆和文创企业之间形成一套完善的、灵活的、公平互利的合作模式。
2.加强产业政策文件的可执行性。要求下一级单位配套实施细则的,应明确截止时间及责任部门。对政策中涉及与其他政策文件相关联的条款,尤其是跨部门的关联条款,应组织人员谨慎研究、准确表述,使政策不互相抵触。对市场化程度比较高的领域,如文创产品的种类数量、优秀文创产品的认定等,应尽可能尊重市场因素,不做过多行政手段干预。
3.引进、培养人才,制定文博单位文创人员职称评定细则。
4.加大文博文创知识产权方面的工作力度。政府主管部门定期组织有关培训并将其纳入到事业单位人员继续教育体系,持续提升从业者的知识产权专业水平。协调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结合文博文创工作的特点,推出行业性的确权与维权指引。文博单位应更加重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加强相关人员配置,及时对本单位有关权益进行确权,保护自身权益,对合作的文创企业提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面的具体要求。(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民盟中央:关于打造地理标志区域品牌,助力乡村振兴的提案
地理标志作为重要的知识产权,是促进区域特色经济发展的有效载体,也是推进乡村振兴的有力支撑。要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加强地理标志等领域立法,为做好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2021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对“十四五”期间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工作进行部署。我们认为,充分发掘、培育、运用和保护地理标志,形成标志性的区域品牌,对实现富农强企和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地理标志资源挖掘、运用、保护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
一是相关主体地理标志赋能意识欠缺。地方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及市场主体对地理标志及其重要性以及所带来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认识不足。从政府部门层面来看,一是缺乏申请与管理经验,组织力度偏弱;二是人员力量配备不足,推进缓慢。从行业协会层面来看,规范行业标准、提升整体生产技术及宣传推广等方面不足,导致生产主体之间“各自为政”,规模不理想、质量参差不齐,地理标志赋能产品价值参与度不高,严重影响了地理标志的有效保护和进一步发展。
二是产业基础薄弱,规模化程度偏低。一些地区辖区内的地理标志产品,生产产业基础较为薄弱,生产过程很难实现集约化和规范化管理。部分地区虽已成立行业协会,但作用发挥不明显,多依靠传统生产方式从事生产活动,缺乏现代化农业理念,生产效率低,且缺少精品。
三是地理标志销售范围窄,产品商业化程度偏低,大多产品销售范围主要限定辖区内,部分产品甚至只局限于某一县区范围内流通。究其原因:一是缺乏销售渠道,二是缺乏供应链保障,三是缺少外销的竞争优势。
为此,建议:
1.吸收国际经验,整合规范现有立法成果。衔接好专门立法和国际条约之间的关系,充分考虑地理标志作为特殊知识产权客体的特点,赋予地理名称使用者专属的使用权和禁止权,加大保护力度。在原有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基础上,整合并规范形成统一的《地理标志保护法》,增强专门立法的保护力度。
2.注重机制建设,深入挖掘地理标志资源。建议农村农业部、市场监管总局等职能部门指导各地开展地理标志资源调查,加强地理标志资源的挖掘,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地理标志智库。加强宣传引导,提升对地理标志资源赋能作用的认识。
3.强化运用管理,增加地理标志产品附加值。对已经赋权的地理标志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取得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应强化运用和管理,在严格审核的前提下,扩大符合条件的使用范围。建立地理标志监管体系、实施地理标志智慧监管,建立常态化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强化对权利人和使用者的监督和管理,提升地理标志的质量,扩大知名度,增加附加值,将地理标志资源转化为实实在在的生产力。
4.优化服务体系,创新地理标志保护模式。建设地理标志公共服务平台,提供便利的地理标志信息查询,使相关公众便捷地了解地理标志标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许可使用情况。加强地理标志服务载体建设,拓展地理标志推介渠道。应抓住“十四五”期间国家加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的机遇,创新地理标志保护模式,加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
5.加大保护力度,构建地理标志协同保护新格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地理标志联动保护工作机制,加强市场监管、公安、检察院、法院、农业农村等部门之间的沟通交流,不断提高多部门在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的合作深度和广度,构建地理标志“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工作格局,发挥地理标志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促进作用。(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民建中央:关于发挥知识产权要素在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中的作用的提案
知识产权要素是企业的无形资产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要素的推动作用,对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至关重要。但目前我国大部分中小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中小企业自身知识产权发展水平待提高。二是为中小企业提供精准知识产权服务的支持体系不够。三是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价值转化难。
为此,建议:
1.引导支持提升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硬度。一是持续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建立联合攻关机制。二是支持中小企业围绕主营业务收入关联性技术和产品进行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三是支持引导中小企业通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及采购高质量专利数据工具等途径,导航研判产业专利布局。
2.强化面向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和市场化服务。一是创新政府管理,加强对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风险防范、运用保护、维权援助等方面培训指导。二是支持国家中小企业公共示范平台等设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服务站,引导各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研发服务平台开通知识产权服务内容,形成多层级、全覆盖、重点突出的知识产权服务站点体系。三是提升研发指标导向。将高质量知识产权获取作为科技项目承担主体、高校创新能力建设和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考核指标。四是健全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维权保护协同机制。
3.促进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资源产学研用深度融合。一是加强科技成果供求对接。二是夯实知识产权资源支撑服务体系,帮助中小企业完善科技成果权属、管理、权益分配、处置及技术合同管理等制度中的知识产权内容。
4.支持中小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一是高标准建设知识产权运营平台,提供知识产权转化运营全链条服务。二是完善知识产权金融支持体系,包括知识产权融资体系和相关风险分担机制等。(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民建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数据要素市场的提案
国家高度重视数据要素市场的建设。“十四五”规划明确将发展数据要素市场作为推进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并相继出台多项文件,从工作目标、建设路径、行动方案等方面为数据要素市场建设提供了指引。围绕数据要素市场的建设,我国在数据资源积累、数据价值挖掘、数据应用生态等方面已经具备了良好的发展基础。然而目前我国数据要素市场的建设毕竟尚处于探索阶段,数据要素确权、定价、流通、监管等基础制度体系尚不健全,从数据要素市场的全流程看,数据要素的供给与流通环节均待进一步优化和完善:一是数据的有效供给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二是数据流通机制、可信渠道有待进一步完善,三是数据的统筹管理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
为此,建议:
1.加大公共数据开放强化数据供给。通过加大公共数据开放的方式“参与”数据市场,以树立标杆的方式缓解目前数据市场供给不足的问题,提升市场活力和规模,引导和带动更多的市场主体参与数据的开放共享。在建设全国统一的公共数据公开平台的同时,进一步结合市场需求,实现更加定制化、市场化的数据开放。
2.加强运营体系建设畅通数据流动。围绕数据交易环节加强对相关主体的培育。一方面整合和联通目前分散在各地数交所的资源与优势,加快国家级数据交易所建设进程,另一方面可加快建立健全数据资产评估、登记结算、交易撮合、争议仲裁等市场运营体系,通过试点的方式,推出一批代表性的企业率先参与市场运营探索。
3.设立国家级管理机构统筹数据治理。统筹推进数据要素市场相关的顶层规划设计、交易机制探索和治理规则构建,有效解决当前存在的监管空白和重复监管等问题,引导各地区、各领域以统一的标准和规范推进数据要素市场的建设。(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民进中央:关于完善高校专利转化政策体系 更好发挥高校科技创新支撑作用的提案
当前,我国高校知识产权创造量不断增长,但专利转化效率较低,许多科研资源和知识产权成果闲置浪费,高校科研工作服务创新发展大局作用发挥不充分,面临诸多问题:
一是高校专利与市场需求脱节。二是高校专利转化服务能力不足。三是专利评估、定价困难,产品孵化阶段资金支持不足。
为此,建议:
一是建立协同联动机制,形成专利转化全链合力。依据专利转化生命周期各阶段的不同,科学地制定政策,内容上有的放矢地予以倾斜,重视专利转化相关的科技、财政、税收、审计政策协同,实现全方位信息共享和政策衔接,形成推动政策落地的合力。加强校政企联动,强化全局性专利转化资源配置。高校间合作成立区域性高校技术转移联盟,优势互补,资源共享。高校内科研、知识产权、国资、人事、财务等机构实施专利转化全过程管理协同。以科技成果信息库为突破点,建立集知识产权、法律咨询、专利评价、项目融资、专家咨询等为一体综合服务平台,加强专利推广,充分发挥市场导向,实现科技研发与市场协同,促进专利高效转化。
二是加强高质量专利供给,释放转化动力。健全完善科技成果科学分类、多维度评价方法,确定科学的评价标准,开展多层次的差别化评价,提高评价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建立、扶持及培育一批独立运营的第三方评价机构。深化职务发明赋权改革,制定便于实现专利转化价值的赋权改革方案,健全职务发明信息披露和争议解决制度。实施高校科研人员分类学术评价机制,充分考虑科研环境的特性和离岗创业人员需求,将高校科研人员分为研究型、应用型和交叉型,因材施策。完善决策容错机制,制定专利转化负面清单、勤勉尽责规范细则,为高校专利转化松绑。
三是加强转化服务队伍建设,丰富金融财政支持模式。推动高校培养兼具技术背景和金融、法律、管理专业知识的复合人才。建立多元化市场化运营专业服务机构,建立“课题组专员+专业机构人员”模式,由技术经理人辅助发明人转化专利并加强专利转化追踪。完善适应不同类型、不同阶段的专利转化规律的金融支持模式。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通过设立项目资金、匹配资金、种子基金、风险基金的形式,加大对高校科研经费和专利转化经费的投入力度,重点支持一些转化难度大、时间周期长、收益比较高的科技成果和项目。(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民进中央:关于加强对传播知识类短视频进行监管的提案
近年来,以个人为中心的数字媒体占据了媒体形态的半壁江山。传播知识类短视频是数字媒体创作者以分享某领域的知识为内容,运用更易被大众接受的语言风格,以视频剪辑的方式呈现在网络平台上的短视频,这类视频的数量出现井喷式增长,一些问题也随之产生:
一是认证门槛低,不具有权威性,知识内容难辨真伪。二是版权问题突出,解决困难。三是存在劣币驱逐良币现象。
为此,建议:
一是提高传播知识类短视频的发布门槛。对短视频进一步细化分类,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按照不同的类别,设定不同的准入门槛。例如,涉及重大政治导向的,要扩大权威信息渠道;对涉及重要政策解读和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要求创作者拥有相关的资质。短视频平台要加强沟通,邀请官方机构和专业领域精英入驻平台,并辅助其制作内容真实、形式新颖、用户喜闻乐见的高质量短视频。
二是完善版权保护制度,落实平台主体责任。建立短视频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跨平台的短视频申诉机制,维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明确的短视频抄袭认定条款,规定擅自剪辑、抄袭他人作品的具体认定标准和赔偿标准等,为平台、机构及个人处理短视频抄袭问题提供制度依据。可建立网络平台个人信用系统,将多次严重抄袭他人短视频内容的行为列入不良记录,提升惩戒效果。建立创作者法律援助机制,为创作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给予扶持和帮助。督促平台完善短视频内容审核机制,严格把关视频内容,要求平台及时删除存在伪科学、误导性言论的视频,并视情节对相关创作者予以警示、限制发布、关闭账号、追究法律责任等处理。建立“谁审核,谁负责”的连带责任机制,对因短视频平台把关不严、处理不善,导致相关视频内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平台方要承担相应责任。
三是优化推送方式。短视频平台应合理平衡流量、用户喜好与社会责任之间的关系,进一步优化推送方式。除现有的大数据推送外,创新推送模式,通过人工推送等方式干预,优先推送由官方账号和权威专家学者发布的视频,扩大优质视频的覆盖面,降低存在语言夸张、真实性存疑等问题短视频的推送频率。(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民进中央:关于加强商标品牌建设 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提案
要推动“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品牌发展离不开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的全方位支撑,其中商标制度是加强品牌法律保护、实现品牌市场价值、发挥品牌社会效益的基础保障。近年来,我国商标品牌建设取得显著进步。
但面对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紧迫需求,仍存在一些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一是商标品牌主体重视不足。二是商标品牌发展环境亟待优化。三是商标品牌价值有待提升。
为此,建议:
一是推动企业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加大政策引导和支持力度,强化企业商标品牌管理,升级优化知识产权与品牌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围绕企业商标品牌培育、运用、保护、推广等各个环节,全面提升管理效能。促进企业以诚信为本强化品牌意识,规范商标注册、使用和宣传,完善品牌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引导企业发挥商标、专利等多种类型知识产权组合效应,培育打造专利密集型产品,推动产品和服务升级,提升企业品牌核心竞争力。
二是引导区域品牌加强商标管理。支持建立行业协会、商会等区域品牌行业组织,开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管理、运用和保护工作,制定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加强区域品牌品质保障。鼓励挖掘区域品牌文化内涵,运用区域品牌参与国内国际市场竞争,助力产业链再造和价值链提升,有力支撑区域产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是强化商标品牌建设工作体系。加强品牌建设顶层设计,由地方政府统筹相关部门,建立品牌建设工作机制,推动品牌、创新、市场、产业协同发展。因地制宜创建商标品牌创新创业基地、设立市场化商标品牌发展基金等。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加大商标品牌指导站等服务覆盖面和服务力度,加强商标代理机构监管,培育品牌综合运营机构,打造优质商标品牌服务队伍。修改完善商标相关法律法规,从国家、地方政府、市场主体等不同责任主体的角度,设立鼓励促进商标品牌建设的条款,将品牌建设纳入法治轨道。四是探索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商标品牌价值评价体系。对标品牌价值评估国际标准,打造一批市场化、专业化品牌评估服务机构,鼓励社会机构积极开展商标品牌价值评估方法探索。探索打造我国自主的权威品牌价值榜单,争取我国在品牌价值领域的国际话语权和定价权。支持企业加强商标海外布局,成立国家级品牌推广平台,通过对目标市场的深入调研,指导企业制定本地化策略。利用“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品牌日”等大型活动,面向国际市场讲好中国品牌故事,推进中国产品和服务国际化。(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农工党中央: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犯罪的提案
当前,我国粮食生产安全领域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犯罪问题突出,主要体现在:一、部分农资产品合格率低。二、制售伪劣农资产品行为多发。三、制售伪劣农资产品查处难。
为此,建议:
一、完善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执法体系。一是强化各级政府对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的属地管理责任,完善打假工作奖惩约束机制。二是加强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综合协调工作,建立由农业部门和司法机关共同参加的联合执法机制,进一步强化各级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联席会议制度,细化部门职责分工,发挥监管合力,堵塞监管漏洞。三是强化基层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工作责任制,建立社区、乡村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专、兼职队伍以及群众协管员队伍。
二、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的打击力度。一是加大线索排查搜集力度,组织公安等队伍深入农资产品产销相对集中的地区、集散地等区域多方搜集违法犯罪线索,对辖区内的农资生产企业、农资产品经销点开展摸底排查及建档工作,重点查清农资产品行业曾经违法犯罪的人员,确保纳入管控。二是加大涉农资领域违法犯罪打击力度,把摧毁生产、储运、销售等整个制售伪劣农资犯罪产业链条作为关键环节,对于流入市场的涉假农资及时进行收缴追回。三是推动公安部门与农业、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办案,加强行政执法部门与刑事司法部门的联合办案和信息互通,尽量使刑事司法部门在多数制售假冒伪劣农资案件的调查取证阶段就能及早介入,共同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三、强化打击假冒伪劣农资的技术支撑。一是强化质量检测技术支撑,大力发挥专业技术机构和社会组织技术力量,加快涉农公共检测服务平台建设,加强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加快构建风险监测网络。二是加快推进农资质量安全电子追溯系统建设,建立统一的追溯手段和技术平台,涵盖农资产品产前、产中、产后的关键安全监管环节,实现农资产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提高追溯体系的便捷性和有效性。
四、建立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的社会监督体系。一是加快农资质量信用体系建设。搭建农资企业质量信用信息平台,完善企业质量信用档案和产品质量信用信息记录,建立质量信用登记制度和信息共享机制,健全奖惩机制,奖励守信、严惩失信,并向社会提供质量信用信息咨询服务。二是强化农民权益保护。对因假冒伪劣农资造成的权益损失赔付应计算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精神损失和惩罚性赔付等。三是加强宣传教育。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的作用,加强舆论宣传,通过咨询答疑、发放宣传单征求意见等形式开展法制宣传,为农民讲解假冒伪劣农资的危害后果和鉴别知识,提高防假、识假、打假意识;让经营业主知道违法犯罪的代价和后果。(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致公党中央:关于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构建数字经济新生态的提案
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不断向纵深发展,对加速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促进数据高效流通使用提出了更加迫切的客观要求。当前,数据要素在供给、流通、使用等环节均存在一定体制机制障碍,确权难、定价难、互信难、入场难、监管难问题日趋复杂。为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我们建议:
一、明确并保障不同主体的数据权利
按照有关文件关于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的框架性要求,研究确定不同参与主体拥有的数据权利,并通过细化制度给予明确和保障。以政务数据为例,政府部门作为数据资源的生成方,应具有数据资源持有权;个人(法人)作为数据的载体或对象,对本人的数据资源具有持有权、加工权和使用权;个人在获取政务或商业服务时,经办部门或商业机构具有有限的数据使用权,精准给予其使用时间、场景、次数限制;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和运营主体,具有数据的采集权和处理权,以及数据产品的经营权和受益权;监管部门具有相应使用权和监管权。
二、科学设定数据要素市场业务准入门槛
必须由权威、可信的机构负责建设和运营数据要素交易机构,应为国资背景,具备技术能力、支撑数据要素市场的基础设施以及一定的实践经验和应用案例。探索建立数据交易的备案管理机制,健全第三方评估体系建设。对现有的市场化数据交易行为,经评估符合监管要求、达到一定规模、能发挥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均可备案并纳入监管。统筹推进各地数据交易所建设,强化数据全生命周期运营能力,试行公共数据内部结算模式与商业数据资产定价模式。
三、建立数据要素交付基础设施准入机制
四、清理关闭不合规数据流转通道
五、保障数据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有规可依
六、立体化推动“东数西算”工程,形成“算力”和“数据”相结合的数据产业生态体系(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原标题:聚焦:2023年两会 · 知识产权这些提案议案!)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编辑:IPRdaily赵甄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聚焦:2023年两会 · 知识产权这些提案议案!(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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