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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知产那些事儿#
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何志敏:建立数据知识产权制度,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
推进数据要素统一市场建设、促进数据要素市场高质量发展已势在必行,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数据要素市场建设成为代表委员们的热议话题。
不过,数据要素之上的产权安排设计仍是一个全球难题。2022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指出数据要素市场的关键系于数据基础制度。全国政协委员、民进中央副主席、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何志敏带来了“建立数据知识产权制度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等提案。
何志敏认为,数据产权制度的缺失成为数据要素市场培育的重大掣肘。从数据的无形性、非竞争性的本质特性出发,可以借鉴以无形资产为保护客体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厘清数据知识产权所有权与公共数据持有权的界限,明确保护客体范围、授权确权程序,从而建立适应数字经济发展需要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为此他建议,一、借鉴以无形财产为客体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尽快建立数据知识产权制度;二、赋予数据生产者一系列数据权利,激励数据收集、加工、使用和流通;三、建立第三方强制许可和合理使用制度,以平衡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四、建立赋权性的数据登记公示制度。(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严琦代表:建议完善驰名商标认定办法,加大对商标恶意抢注人打击力度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陶然居集团董事长严琦将提交多份议案,聚焦中国餐饮企业走出去、驰名商标保护等维度。严琦将就驰名商标的保护、宣传等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严琦认为,驰名商标的认定,代表着中国企业家对品牌的执着追求,应该鼓励企业用心创造品牌,树立形象。为此,她建议完善驰名商标认定办法;制定《驰名商标及其他高知名度品牌保护名录》;加大对商标恶意抢注人打击力度等。
其中,针对恶意抢注商标这一现象,严琦建议建立恶意抢注主体和代理机构的警示名单数据库以及建立警示名单公示制度,建立名单加入和移出、名单公示的规则和程序;对于异议、无效甚至后续诉讼程序中被认定为恶意注册的情况,输的一方向赢的一方作适当补偿,至少承担维权成本,增加抢注人的违法成本和增强对抢注人的打击力度。
此外,严琦还建议适当修改《商标法》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给予企业宣传驰名商标的机会;建议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针对驰名商标的陈述性使用出台针对性的实施意见,指导驰名商标权利人合法使用。
“加强对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在初审阶段,对类似傍名牌、打擦边球的侵权商标进行严格审查、不予通过其注册。在知名商标、驰名商标权利人进行维权时,加大对权利人维权的支持,一定程度上减少知名、驰名商标权利人进行维权和防御性注册的成本,避免造成社会资源浪费。对已经登记核名的企业字号,允许权利人通过合理渠道予以提出反对。监督管理部门、人民法院对已经认定的驰名商标予以公开公示并保留相关记录,以便公众查询。”严琦表示。(来源:中新经纬)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作协副主席吴义勤:加强版权保护 促进数字文化产业繁荣发展
“随着网络文学、有声、动漫、影视、游戏等行业的多元发展,数字文化产业已经成为文化强国建设的重要力量。”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作协副主席吴义勤在调研中注意到,相较于知识产权保护已取得显著成果的音乐、影视、游戏等下游领域,作为重要IP源头的网络文学依旧面临着复杂的盗版侵权形势。
他建议,从审慎调整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规则,加强搜索引擎/浏览器等网络服务商的主动过滤义务,压实应用市场的审核义务,建立高效的监管与司法联动体系等方面推进,巩固网络文学盗版治理成果,促进数字文化产业繁荣发展。(来源:上海证券报 )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科学院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马一德:呼吁合理提高音乐侵权法定赔偿标准
“目前,各音乐平台纷纷以非独家授权模式与版权方开展合作,这在一定程度上活跃了音乐版权市场竞争,对音乐产业发展有促进作用。但与此同时,非独家版权模式下,打击盗版音乐的困境有增无减,这就需要我们采取合理提高侵权法定赔偿的标准,增加惩罚性赔偿适用力度等方式进一步加强对音乐作品版权的保护。”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科学院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马一德近日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据介绍,当前打击盗版音乐主要面临四方面困境。一是法定赔偿的标准较低,但维权成本较高;二是非独家版权模式下维权难度上升;三是在线平台的版权保护手段相对滞后与被动;四是全民创作时代版权保护意识有待提高。
针对上述问题,马一德提出四点建议。首先,建议合理提高侵权法定赔偿的标准,增加惩罚性赔偿适用力度。在音乐侵权案件中,坚持填平原则的同时,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对于以侵权为业、具有明显的侵权恶意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实质性地提高赔偿金额,以震慑网络侵权行为,避免出现“维权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不利局面。其次,建议行政司法多措并举提升保护效率。执法机关应当进一步发挥12426版权监测中心、版权监测中心等平台的预警职能,同时建议大力适用线上审判,建立音乐作品侵权纠纷快速解决通道与专门的审判团队,缩短网络音乐侵权诉讼的审理周期,提高音乐作品司法保护效率。再次,建议平台引入新媒介技术协助版权治理。鼓励在线平台应用大数据、云技术、算法等人工智能技术,实施主动侦查、识别和分析音乐作品侵权行为,做到事先拦截、主动拦截、保护拦截。最后,建议强化版权教育,提高公众版权保护意识。建议教育部门将版权保护纳入课程体系,从青少年时期树立保护和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建议版权管理部门不断丰富音乐版权保护的宣传主体,创新宣传形式普及版权保护知识,促进形成全民版权保护意识。(来源:法制日报)
全国政协委员李正国:建议利用统筹优势,采用版权跟踪系统和版权保护技术,主动监测涉嫌侵权的信息
“当下网络视听作品的版权保护,是指保护此类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及其各项人身权和财产权利。这是立法层面对于数字经济下视听产业发展作出的保护,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全国两会前夕,全国政协委员、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正国如是说。
在李正国看来,实践过程中,网络视听作品版权保护仍然存在较大改进空间。“一方面创作形式更为新颖的网络视听类作品难以定性,另一方面网络视听作品合理使用的边界,确定起来也比较困难。”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成熟,微电影、短视频、综艺节目、视频等与新媒体、互联网传播联系更为紧密的新型创作成果不断涌现,这类视听画面既不是电影、电视剧,又不是完全属于简单的录像视频,而是处于两种中间状态。针对目前网络视听作品版权保护的“新现象”,李正国建议,应对网络视听作品定义进一步区分明确,及时吸收司法实践的有益成果,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使广大创作者更好地依法授权、依法获权、依法维权、依法用权,更好地保护产品著作权,从而激发其网络视听产业活力。
对于如何强化网络视听作品的保护和监管职能,李正国建议,一方面可利用统筹优势,采用版权跟踪系统和版权保护技术,主动监测涉嫌侵权的信息;另一方面,随着技术手段的提升,各相关方也应防止利用所谓技术中立导致的侵权行为。
李正国认为,可以发挥群众在视听领域版权保护过程中的独特力量。对于案件的宣传要注意多种形式,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讲好故事、讲清法理,最大限度地发挥‘办理一案、影响一片’的效果。(来源:人民政协网)
全国政协委员朱同玉:完善医药专利保护制度,促进中国医药产业创新发展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副院长朱同玉带来一份关于完善医药专利保护制度,促进中国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的建议。
朱同玉向记者表示,挂网药品涉及到专利侵权时,对原创药品的劳动成果将会是一种侵犯,对市场也会形成打击,不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以及药品创新。亟须通过全链条的专利保护制度和行政司法协同机制,规范创新药和仿制药平衡发展、有序竞争,为中国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
为此,朱同玉提出了完善药品专利侵权预防机制、实现全流程“强保护”以及完善药品专利侵权救济机制、加大侵权惩罚力度两方面的建议。
一方面,朱同玉建议,在药品集采过程中嵌入和明确专利调查程序,针对不同专利类型和情况给予不同处理。加强司法对依法行政的支持和监督,推进行政标准与司法标准的统一,例如对仍处于专利确权司法程序中的原研药专利权状态的法律解释等。对于存在专利纠纷(包括专利侵权行政裁决、司法诉讼正在进行中)或专利状态待定(例如化合物专利宣告无效尚待法院最终判决)的药品,应充分考虑药品稳定供应和临床需求,暂不纳入集采。
为保护和鼓励研发创新,朱同玉认为,应当加强对药品上市后拓展的新适应症专利的保护。在集采和挂网等环节,明确对适应症(用途)专利的审查;在院内使用环节加强监督,防止药品超适应症使用,确保临床用药规范,避免造成专利侵权。对于已上市药品新适应症的专利保护,朱同玉认为是一个难点。“比如很多药品的‘老药新用’,当新适应症相关的研究文章在国际上发表后,便可能出现药品生产方股价明显上升并开始销售药品等情况,科学家团队的研究成果保护存在一定的难点。”因此,朱同玉建议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司法部门和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协作联动,在新药上市、药品采购、院内使用等各环节构建全链条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另外,朱同玉还建议,优化知识产权临时禁令,在申请人的专利权受到侵害、难以充分救济的情况下,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对于存在药品专利纠纷的药品,在加快确权速度的同时,暂缓将涉事药品纳入国家药品集采;已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的涉事药品,应取消中选资格,最大程度制止侵权损害的发生。适用惩罚性赔偿,保障损失赔偿,提高违法成本。引入信用惩戒,提高失信成本。建立并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根据信用等级采取相应的激励或限制措施。
对于惩罚性的赔偿措施,朱同玉认为要经过研究形成一个“度”。朱同玉举例道“比如写了一篇原创文章被其他人标注了原创,但仅进行了几百元的赔偿,这种力度就不足以震慑侵权的行为。”对于药品而言,进行诉讼的成本过高,朱同玉认为,在经过研究的基础上,规定基础罚金,再将盈利所得乘以一定的倍数进行处罚,才能对侵权行为形成足够的震慑力。同时,朱同玉也表示,一般情况下进行集采的药品不会只有一家生产商,也要对如何保证患者用药进行研究,比如有专利纠纷的药品诉讼没有结束又有急用,也可以在诉讼结束后对利润分成进行划定,通过一定的规则进行规范。(来源:中国经营报)
#开庭公告#
大连亿启富贵知识产权代理中心与苏州有点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将于3月27日开庭审理
据中国庭审公开网数据显示,大连亿启富贵知识产权代理中心与苏州有点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将于2023年3月27日开庭审理。
该案案号:(2023)苏0591民初3382号,案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据企查查信息显示,大连亿启富贵知识产权代理中心成立于2022年10月,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含:专利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商标代理,版权代理,法律咨询等。
苏州有点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7月,注册资本15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含:网络科技、计算机软件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打印设备、电子显示屏的租赁等。(来源:IPRdaily综合中国庭审公开网、企查查)
#投资者问#
数字认证:版信通的电子版权认证服务已覆盖华为、阿里、腾讯、小米、oppo、vivo、360等各大主流应用市场
有投资者向数字认证(300579)提问, 请问董秘,公司持有北京版信通技术有限公司36.6%的股份,而北京版信通公司的易版权平台基于版信通所构建的覆盖华为、小米、腾讯、阿里、360、oppo、vivo等App应用市场的电子版权认证服务体系,是否属实?
公司回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公司的参股子公司北京版信通技术有限公司(简称“版信通”)主要面向移动APP领域开展以电子版权认证为核心的版权综合管理服务,广大开发者可通过易版权平台在线电子化办理软著登记证书、APP电子版权认证证书。截至目前,版信通的电子版权认证服务已覆盖华为、阿里、腾讯、小米、oppo、vivo、360等各大主流应用市场。感谢您的关注。(来源:同花顺财经)
#企业知产那些事儿#
27个“鸡你太美”商标被判无效!多家企业用鸡你太美命名
近日,人民热评评论称,“鸡你太美”是恶俗烂梗引发广泛关注。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显示,目前已有多家企业及个人申请注册“鸡你太美”商标,但无一注册成功,其中27枚相关商标已被判无效,另有4枚驳回待复审。
此外,多家企业还以鸡你太美命名,包括呈贡区鸡你太美餐饮店、江都区仙女镇鸡你太美炸鸡店、阿克苏市鸡你太美椒麻鸡店、宁阳县鸡你太美养殖场、广州市鸡你太美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等。
(来源:IPRdaily综合每日经济新闻、天眼查)
腾讯起诉代练帮不正当竞争胜诉,获赔80万元
近日,该院对一起破坏未成年人“防沉迷”机制组织商业代练行为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判决。
上海浦东法院介绍,腾讯成都公司是《王者荣耀》的著作权人,并授权深圳腾讯公司独家运营。《王者荣耀》内设公平匹配机制,配有完备的“防沉迷”机制,未成年人仅能在规定时间段内游戏。游戏服务协议还规定,用户不得将账号用作代练等商业性使用。
然而,两公司发现,北笙公司运营的“代练帮”客户端以“发单返现金”、设立专区的形式引诱、鼓励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用户通过其平台进行商业化、规模化的游戏代练交易,故起诉至上海浦东法院。
两原告认为,北笙公司的行为妨碍了游戏业务的正常开展,对自身、游戏用户以及社会公共利益都造成了损害,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北笙公司立即停止上述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450万元。
北笙公司辩称,游戏代练与游戏服务并非同一领域。游戏代练等同于游戏陪玩,是服务性质,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游戏代练增强了游戏用户体验,没有给原告造成损失,反而给原告增加了流量和用户黏性。且北笙公司也没有从涉案经营中盈利,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为两原告的用户提供商业化代练交易,以其经营活动和用户群体作为自身经营的基础资源,该行为本身具有市场竞争属性。本案中北笙公司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造成三个损害后果:一是破坏了公平竞技的游戏机制,损害了用户体验和合法权益;二是干扰了游戏建立的实名机制及未成年人“防沉迷”机制,损害了两原告的商业利益;三是增加了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风险,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同时,北笙公司将两原告具有竞争性权益的游戏作为获利工具,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代练帮”客户端还采取措施刻意规避原告的监管,具有主观恶意。原告亦无法通过适当技术手段消除被告行为的影响。
综上,上海浦东法院认定北笙公司提供商业化网络游戏代练服务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立即停止并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8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8.5万元。(来源:直播吧)
#局里那些事儿#
尼斯分类NCL12-2023文本中日韩商品和服务类似群编码对照表
根据中日韩商标领域合作安排,为进一步便利申请人,现发布尼斯分类NCL12-2023文本中日韩商品和服务类似群编码对照表。
附件:尼斯分类NCL12-2023文本中日韩商品和服务类似群编码对照表.xlsx
(复制链接至浏览器查看附件:https://sbj.cnipa.gov.cn/sbj/tzgg/202303/t20230303_25484.html)(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
#海外知产那些事儿#
巴西加入《海牙协定》
据2月27日欧洲委员会官网讯,巴西政府已于2023年2月13日交存了加入《海牙协定》的文书。巴西正式成为《海牙协定》缔约国的日期为2023年8月1日。
巴西将成为第96个加入《海牙协定》的国家,也是第二个加入《海牙协定》的拉丁美洲国家(墨西哥已于2020年6月加入《海牙协定》,成为首个加入《海牙协定》的拉丁美洲国家)。巴西是拉丁美洲最大的经济体,它的加入加强了海牙体系作为确保外观设计保护在全球可选的地位。巴西加入海牙体系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国际外观设计体系的地理范围将扩大到96个国家。
《海牙协定》的缔约国通过向位于瑞士日内瓦的WIPO国际局提交单一国际申请的方式可以在多个不同的缔约国获得工业品外观设计(“外观设计”)保护。因此,在《海牙协定》的体系下,只需要提交一个国际申请就可以免去向不同的《海牙协定》缔约国国家局提交申请的流程。
如果申请人是巴西的设计师或企业主,只需提交一份《海牙协定》的国际申请,您就可以在海牙体系覆盖的96个国家中的任何一个国家寻求外观设计的保护。
如果申请人是其他缔约国的公民,将能够通过WIPO的海牙体系在巴西获得国际外观设计保护,从而促进业务扩展到拉丁美洲。(来源:IPtoday综合wipo.int、欧洲委员会官网)
“E” ≠ “电”,蔚来无惧奥迪无效,带“E”商标在欧仍生效
据外媒2月21日报道,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判定蔚来商标ES6和ES8与奥迪的S6和S8商标不构成混淆,奥迪提出的无效被驳回。
2023年1月,奥迪在慕尼黑一家法院对蔚来在欧盟注册的ES8和ES6发起了商标无效诉讼,称蔚来的ES6和ES8商标侵犯了奥迪的商标权,根据外媒引述,在德语中,“ES”的口语发音和字母“S”的口语发音几乎完全一样,只有分别说出“E“、”S”两个字母时,才能分辨出其中的差异;并且ES6和ES8很有可能被误认为是奥迪汽油动力车S6和S8的电动车版本。
2023年2月21日,EUIPO就奥迪与蔚来商标纠纷的案件发出判决结果,认为蔚来的ES6和ES8没有与奥迪的S6和S8商标造成混淆。EUIPO在判决书中表示,在汽车行业中,通常使用字母和/或数字的组合来识别车辆型号。“E”并不一定意味着“电”。例如,梅赛德斯E级轿车中的“E”并不代表电动。另外,判决中还认为普通消费者在购买汽车这种大宗货品前,无论是新车还是二手车,会慎重考虑产品的价格、性能、保险费用、个人需求等相关因素,不会以像购买日常用品或食品那样随意的方式进行购买。(来源:IPtoday综合CnEVPost)
编辑:IPRdaily赵甄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晨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何志敏:建立数据知识产权制度,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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