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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与布局系列文章(二十三)│ 越南商标制度介绍之侵权维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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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暮2年前
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与布局系列文章(二十三)│ 越南商标制度介绍之侵权维权篇

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与布局系列文章(二十三)│ 越南商标制度介绍之侵权维权篇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


“作为商标权利人的中国企业应当如何维权呢?本文主要对行政和民事司法方面的救济措施进行介绍。”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庄辉 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近年来,中国与越南贸易往来频繁。2021年中越双边贸易额首次突破2000亿美元;2022年11月1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深化中越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发布,中越在贸易方面也有了更多的发展空间。中国企业在积极“走出去”、开拓越南市场、推广中国品牌,但有时也会遇到发生在越南的商标侵权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商标权利人的中国企业应当如何维权呢?


在实践中,当在越南发现侵权行为时,商标权利人通常会在对侵权人采取法律措施前向侵权人发送警告信,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如果未能友好地解决问题,越南知识产权法为权利人提供了行政、民事或刑事的救济措施。由于刑事救济一般较少适用,我们下面主要介绍行政和民事司法方面的救济措施。


一、商标侵权的行政救济


在越南,绝大部分的商标侵权案件中权利人会选择行政手段来处理侵权行为,因为相关政府部门官员对处理商标侵权有非常丰富的经验和知识,而且行政程序简便、能够快速制止侵权行为和解决侵权相关问题。但是选择行政手段对权利人而言也有一些缺点:首先,行政处罚措施中虽然包括罚款,但并无任何向权利人支付的赔偿金,权利人无法从中获得经济赔偿(甚至无法弥补法律费用的支出),仍需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来获得经济赔偿;其次,行政执法中的罚款金额较低,最高罚款金额约人民币15万元,可能导致侵权人继续侵权行为,预防重复侵权的作用不明显。


在行政执法方面,越南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由多个部门共同负责。其中,由于海关的措施较为特殊,本文会将这部分独立出来进行介绍;其他部门的行政执法统称为“一般行政措施”。


(一)一般行政措施


越南相关部门有权对商标侵权人采取的处罚措施主要有以下这些:


1)警告;
2)罚款:对个人最高罚款2.5亿越南盾(约合人民币7.5万元);对组织最高罚款5亿越南盾(约合人民币15万元);
3)吊销营业执照;
4)查抄及没收侵权产品及用于侵权的材料和工具等;
5)消除侵权标记后用于非商业目的;
6)销毁有害于人畜或植物的侵权产品。


除行政处罚措施外,在一定条件下,行政执法部门还有权采取一些行政预防措施。当侵权行为可能对消费者或公众造成严重损害时,或存在侵权物品被侵权人散布或销毁的风险,或为确保行政处罚的实施,商标权利人可以请求执法机关采取行政预防措施。此类行政预防措施与法院发出的临时禁令非常相似,例如:相关人员的临时羁押;侵权货物及物证的临时保管等。


通过一般行政措施解决商标侵权的用时通常为1-6个月,成本较低,时间明显短于诉讼途径,有利于权利人快速打击侵权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在越南知识产权侵权的行政执法中,知识产权侵权鉴定具有重要作用,鉴定机构是越南知识产权研究所(VIPRI)。该机构从事的知识产权鉴定活动包括:确定保护范围;判定侵权嫌疑品是否满足侵权要件; 判定是否构成相同、等同、近似、混淆、误认或者复制;确定知识产权权利价值,确定损失额等。


虽然侵权鉴定不是法定的前置程序,鉴定结果也只用作参考,但越南执法部门通常比较重视鉴定结果。实践中,执法机构倾向于只有在请求人获得有利的鉴定结果时才快速处理侵权行为。因此,为了确保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效率,建议权利人及时申请侵权鉴定。


例如拜耳公司2012年在越南发现Viet Duc公司销售的“Natido”牌的农作物保护产品与拜耳的“Nativo”水稻杀菌剂商标高度近似。拜耳向越南知识产权研究所(VIPRI)申请鉴定Natido牌产品是否侵犯了其Nativo商标的商标权。在越南知识产权研究所得出肯定的结论后,拜耳向越南科技部要求执行越南知识产权研究所的决定。执法部门最终判令Viet Duc的侵权产品予以销毁,不得再使用Natido商标,并判处罚款。借助侵权鉴定,权利人可以更加有效率地实现商标维权。


(二)海关保护措施


在实践中,海关采取的边境控制措施可在边境有效阻止商标侵权货物进入国内市场,对权利人的市场进行及时的保护,因此对于权利人而言海关保护也是重要的维权手段。


具体来说,越南海关可以提供以下两种保护措施:


1)海关查验


商标权利人可以要求海关对涉嫌侵犯商标权的进出口货物进行查验,每次备案有效期2年,2年期满后可再续期2年。


在查验中如果发现侵权物品,海关有权进行罚款、扣押等行政处罚;如果发现犯罪行为,海关会将其移交公安部门;权利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海关备案将使海关提前获得了商标权利人的联系信息,能够及时、迅速地通知权利人。


商标权利人如请求海关采取上述边境查验措施,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提交商标权利相关证明;提供完整信息以确定涉嫌侵犯商标权的进出口商品;提交申请并支付官费;赔偿因实施边境措施而造成的损失。


对于海关查验措施,海关部门自收到申请所需文件之日起20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2)暂停海关程序


商标权利人有权提出暂停进出口货物海关程序的申请,即使海关部门尚未接受其提出的海关查验申请。海关可应商标权利人的要求暂停海关程序不超过10个工作日,以便权利人有时间收集信息和证据或采取其他法律行动。在商标权利人提供正当理由和额外担保的情况下,暂停的期限可以延长,但最多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商标权利人如请求海关采取上述措施,需要提交申请并支付官费;同时还需要支付货物价值20%的押金,如果无法对该货物批次进行估价,则至少为2000万越南盾(约合人民币6000元)。


对于暂停海关程序措施,海关部门自收到申请所需文件及保证金之日起2工作小时内作出决定。


二、商标侵权的民事司法救济


如上文所述,越南的绝大部分商标侵权案件通过比较快捷的行政途径解决,法院实际审理的商标民事侵权案件很少。但权利人如果想要获得经济赔偿,仍然要选择时间长且成本高的民事诉讼途径。


权利人在民事诉讼中可以主张:


1)停止侵权行为;
2)公开整改和道歉;
3)履行民事义务;
4)赔偿损失;
5)从侵权产品上移除标记后用于非商业用途;
6)销毁假冒或盗版物品,销毁用于制造这些物品的工具等。


其中,针对权利人可能比较关心的第4项“赔偿损失”的金额,具体介绍如下:


权利人可以要求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害,损害包括侵权人造成的实际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


针对实际物质损失:若原告的利润损失未被算入物质损失,总损失应包括被告商标侵权行为的获利;可按照商标许可的价值计算(假设被告与原告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如果原告的物质损失无法确定,则赔偿数额由法院决定,但不超过5亿越南盾(约人民币15 万元)。


除物质损失外,如果原告能够证明其因商标侵权行为而造成的精神损害,法院可以决定精神损害的赔偿金额最高为5000万越南盾(约人民币15000元)。


此外,原告还可以要求侵权人支付合理的律师费。


权利人在起诉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临时禁令,条件是:权利人可能面临无法挽救的损失;如果不及时保护,侵权物品或相关证据有扩散或者被销毁的可能;提供银行担保或支付保证金。


临时禁令通常包括扣留、扣押、查封、禁止改变状态、禁止转移、禁止转让所有权等。此外,在必要时,法院也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禁令措施,例如:冻结账户或资产;禁止被告/侵权人进行某项行为或强制被告/侵权人进行某项行为。


但在实践中,临时禁令实际上很少适用,因为向法院提起的商标侵权案件本身就很少,且法院在批准临时禁令时十分慎重。


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商标侵权的用时通常为6个月到几年,成本较高,时间较长,因此更适合用于处理大规模的侵权行为。


总的来说,对于在越南遇到商标侵权行为的我国企业,我们建议首先可尝试发出警告信,并且及时寻求行政救济(包含海关救济),尽快制止侵权行为;对于大规模侵权或损害较高的情况,可考虑走民事诉讼途径来弥补损失。


我国企业在向越南“走出去”的过程中,不仅要及时完成商标的申请和注册,也要对后续可能出现的商标侵权行为作出有效应对,才能更好地保护自身利益、维护品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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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越南商标制度介绍之侵权维权篇)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庄辉 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编辑:IPRdaily赵甄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与布局系列文章(二十三)│ 越南商标制度介绍之侵权维权篇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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