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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因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被没收违法所得5600元!

行业
纳暮2年前
一机构因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被没收违法所得5600元!

一机构因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被没收违法所得5600元!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阜阳某促进中心有限公司成立以来,在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如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600元。”


近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信息。阜阳某促进中心有限公司成立以来,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2021年以来通过网上提交方式为21个企业或个人代理专利申请112件,每件收取50元服务费,共收取服务费5600元。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如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600元。


一机构因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被没收违法所得5600元!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对阜阳XXXXX促进中心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被处罚单位名称:阜阳XXXXX促进中心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XXXXXXXXM78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高XX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市监稽罚〔2022〕7号


案件名称:阜阳XXXXX促进中心有限公司擅自从事专利代理案


违法的主要事实:当事人成立以来,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2021年以来通过网上提交方式为21个企业或个人代理专利申请112件,每件收取50元服务费,共收取服务费5600元。


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600元。


行政处罚依据:当事人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八条“任何单位、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代理专利申请和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业务”、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二)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不符合专利代理师执业条件,擅自代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等相关业务,或者以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的名义招揽业务”。应当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2年12月27日


(原标题: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对阜阳XXXXX促进中心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来源: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编辑:IPRdaily赵甄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一机构因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被没收违法所得5600元!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一机构因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被没收违法所得5600元!

一机构因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被没收违法所得5600元!一机构因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被没收违法所得5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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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并经IPRdaily.cn中文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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