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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睢宁县巴宝莉灯饰店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于今日开庭审理
据中国庭审公开网数据显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睢宁县巴宝莉灯饰店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于2022年12月23日开庭审理。
该案案号:(2022)苏0324民初9861号,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法院。
据企查查信息显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4月12日,至2000年已跻身外商先进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行列,经营范围包括生产热水器、燃气灶、吸油烟机和其它厨房器具、卫浴设备、卫厨电器及其零配件,以及厨房家具、厨房设备、卫浴家具等家庭用家具设备,以及自行开发的与产品相关的嵌入式软件等。
睢宁县巴宝莉灯饰店成立于2017年5月16日,注册资本为5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含:灯饰灯具、卫浴洁具、五金、电子产品零售。(来源:IPRdaily综合中国庭审公开网、企查查)
#IPO那些事儿#
新通药物IPO被暂缓审议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委员会2022年第106次审议会议于12月12日上午召开。审议结果显示,西安新通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通药物”)首发被暂缓审议。
新通药物是一家专注药物研发超过二十年的高新技术企业,现聚焦于乙肝、肝癌等重大疾病领域,致力于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安全有效、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创新药物,同时引进并开发一款国内临床未满足需求的癫痫药物。
上市委现场问询问题之一为:请发行人代表结合发行人肝靶向创新药物研发平台技术基础HepDirect技术以及四个核心产品PDV、MB07133、HTS、CE-磷苯妥英钠注射液均来自授权引进的情况,说明发行人创新性的具体体现,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属性和科创板定位的相关要求。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据了解,在专利方面,新通药物存在多起知识产权纠纷案件。2020年3月,新通药物以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为由,将XI ZHIJIAN(席志坚)、浙江柏拉阿图医药、杭州国谋生物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提起六个诉讼案件,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分别一审判。2022年1月,浙江柏拉阿图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为由,将新通药物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目前处于二审过程中。(来源:IPRdaily综合中国经济网、华声财报)
#投资者问#
投资者提问:如何理解伊利股份以创新引领铸就奶业振兴高地?
投资者提问:如何理解贵司以创新引领铸就奶业振兴高地?
董秘回复【伊利股份(600887)】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作为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截至2022年6月,公司累计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授权数量为622件。累计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8件,是目前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最多的乳制品企业。同时,公司在现代智慧健康谷项目中也设立了国家乳业技术创新中心,该中心将继续围绕奶牛育种、功能原料开发、乳品工艺与装备、乳品安全与品质等方面开展研究,推动奶业整体健康发展。感谢您对伊利股份的关注!(来源:新浪财经)
问盘龙药业:国家卫健委对新冠治疗药物加快审批,公司项目何时能进去临床一期?
投资者提问:贵司3CL蛋白酶,回复投资者咨询采取的是复制粘贴的态度。请问:国家卫健委对新冠治疗药物加快审批,公司项目何时能进去临床一期?公司只有中药制剂,在国家放开新冠的情况下,蛋白酶项目是否比不上两元的退烧药?公司上市一直没有送过股,是否考虑年终送股?公司有没有布洛芬或者对乙酰氨基酚药物?请不要复制粘贴,谢谢了。
董秘回复【盘龙药业(SZ002864)】答: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公司与陕西科技大学梁承远博士团队共同研发的“冠状病毒3CL蛋白酶抑制剂开发”项目已取得美国专利商标局授权的2项专利,目前项目研发工作一切正常。新药研发是一项科学严谨、专业度极高的工作,同时面临研发时间长等特性,具有一定的时间节点性。公司会在后期合适的时间节点予以及时披露项目研发取得阶段性成果的进展情况。公司将综合评估并选择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以回馈广大投资者,如有送股计划,公司将会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关注公司后期公告。公司生产的含有对乙酰氨基酚药物的产品有精制银翘解毒片。感谢您的关注!(来源:新浪财经)
#知识产权那些事儿#
“大力神杯”商标已被多方抢注!
(来源:IPRdaily视频号)
春晚吉祥物兔圆圆形象发布,已被申请注册成商标
12月22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2023年春节联欢晚会》正式发布官方标识和吉祥物形象“兔圆圆”。企查查APP显示,目前3枚“兔圆圆”商标已被河北保定一自然人周某某成功申请注册,国际分类包括啤酒饮料、方便食品、 广告销售,3枚商标专用权期限均为2020年3月21日至2030年3月20日。
(来源:企查查财经)
#知产大省那些事儿#
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广州探索跨境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
近日,广州市市场监管局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在线上开展跨境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研讨,旨在进一步健全跨境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形成协调联动的知识产权保护大格局。
研讨主旨内容为知识产权跨境全链条保护,以形成对知识产权跨境侵权行为综合打击合力,构建跨境知识产权保护各部门的快速沟通渠道。
研讨会上,广州市市场监管局介绍了今年办结的一宗某公司跨境侵权案件。该案具有香港、内地两种不同法律体制、知识产权地域保护特点等因素。讨论紧紧围绕如何通过市场监管部门—广州海关—香港海关等跨境的部门间的积极协作,逐一解决当事人确认、违法行为定性及违法经营额的认定等问题。
该案是首宗跨境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个案,成功开启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案件中粤港两地执法部门证据互认的先河。香港海关版权及商标跨境调查组代表从风险管理、货柜拣选、货柜查验、案件调查、货物验证、情报交流等方面,探讨与内地执法部门协作,联合打击跨境侵权活动的方式方法。与会代表还就“在跨境知识产权案件中权利人的作用”“如何适应两地不同法律体系配合两地执法部门”“发挥跨区域执法机构间沟通桥梁的作用”等方面,作了经验分享。
本次研讨会,既是推动建立穗港澳知识产权保护跨境协作机制的有益尝试,也是落实《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的重要体现。下一步,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将持续推动知识产权保护跨区域合作,织密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网络,全力推进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协同发展。(来源 : 南方+客户端)
山西开展商标代理行业专项整治行动
从即日起至今年年底,山西省将开展商标代理行业专项整治行动。
整治行动主要聚焦当前商标代理行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日常监管与执法办案衔接,切实加大对违法代理行为查处力度,集中力量整治代理行业乱象。通过专项整治行动,依法严厉查处一批违法代理案件,曝光一批违法代理机构,将有恶劣情形的依规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停止受理其商标代理业务,切实加大违法成本,营造风清气正的商标代理行业环境。
山西省将加强对商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严格履行商标代理职责和义务,质量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恶意申请筛查等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存在不规范经营行为。对于通过网络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重点检查其是否存在恶意排挤竞争对手、低于成本价格提供服务、通过网络展示具有重大不良影响商标等行为。坚持检查与规范相结合,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通过约谈、提出意见等方式督促其及时整改,涉嫌违法线索及时查处。(来源:太原日报)
#海外知产那些事儿#
新加坡:公司名称、域名和社交媒体用户名可作为商标使用的证据
申请人Floor Xpert Pte有限公司拟在第37类注册以下商标,用于与地板和维修有关的特定服务:
申请人声称,系争商标已经从使用中获得了显著性,但其为此而提交的证据没有让商标审查员信服。
特别是,关于获得显著性的证据被认为是不充分的,因为:(i)使用的是公司的名称“Floor Xpert Pte Ltd”,而不是系争商标;(ii)提交的证据不是关于第37类的相关服务,而只是反映了在与地板产品有关的交易中的使用。尽管申请人提交了3轮意见,但新加坡知识产权局(IPOS)还是维持了驳回决定。于是,申请人向首席助理司法常务官(PAR)提出听证请求。
PAR指出,在评估一个标志是否获得了显著性时,应证明相关公众是否依据该标志来判断商品或服务来自某个商家,这就要求对证据进行全面的评估。
他指出,在申请注册之前,该系争商标已经使用了8年多。“Floor Xpert”一直被用作“来源标志(badge of origin)”。申请人于2010年2月建立的网页包括“floorxpert”一词。通过Facebook的公开信息,申请人将自己称为“Floor Xpert”,其Facebook页面采用了“@FloorXpert”的字样。值得注意的是,新加坡没有其他公司使用该系争商标作为其来源标志。PAR还考虑了客户评价、与媒体的接触以及搜索引擎优化。
PAR重新评估了审查员的结论后指出,每个案件都是针对具体事实的。在这个特定的案例中:(i)在评估从使用中获得显著性时,可以考虑系争商标各种形式的使用,以及(ii)尽管有证据显示系争商标在其他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这些证据仍然可以用于证明该标志在申请注册的服务(即第37类的服务)上使用。
如果一家公司已经经营了相当长的时间,而且其业务对消费者的普遍影响是消费者将公司的名称视为来源标志,那么申请人的公司全称的使用应算作商标使用,特别是在系争商标纳入其公司名称的情况下。
类似的推理也适用于申请人在网页和社交媒体上的使用证据。该公司名称、网页和社交媒体的用户名称有共同点:“Floor Xpert”。申请人利用这些手段接触到新加坡的顾客,从而实现了销售。
通过审查申请人提交的Facebook帖子的相关证据,PAR注意到,其服务是作为一个整体方案提供的。其活动是针对系争商标进行的,属于特定服务的范围,或至少与之密切相关。PAR的结论是,应接受该系争商标的注册。
这一决定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它表明公司名称、域名和社交媒体用户名称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证据。(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翻译:罗先群 校对:王丹 编译自www.asiaiplaw.com)
编辑:IPRdaily赵甄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晨报#投资者提问:如何理解伊利股份以创新引领铸就奶业振兴高地;山西开展商标代理行业专项整治行动(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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