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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朱玮洁 上海漕溪律师事务所
企业为吸引消费者,往往选用具有个性化的字体,或用于产品包装上,或用于海报宣传中。商业使用字体通常需获权利人许可,然而企业却经常忽视此点,对字体著作权不够重视,殊不知,字体侵权赔偿可高达百万。
以北京子盟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为例,法院判决子盟公司侵害汉仪公司“新蒂下午茶体”字体的改编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判赔200万元经济损失。因此,对于字体著作权侵权,企业应予以高度重视。本文就字体著作权相关的侵权问题阐述如下。
一、字库、字体、字库中的单字的保护
1、字库
字库是字型原稿经数字化处理后由人工或计算机根据字型原稿的风格结合汉字组合规律拼合而成,以相应的坐标数据和函数算法存在。[1]字库在早些年作为何种作品受到保护一直都存有争议,直至在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等与暴雪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2]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字库属于计算机软件作品,至此之后在司法实践中便再无争议。我们看看最高人民法院是如何认定字库属于计算机软件作品的。
在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等与暴雪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3]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
该案中,诉争字库中的字体文件的功能是支持相关字体字型的显示和输出,其内容是字型轮廓构建指令及相关数据与字型轮廓动态调整数据指令代码的结合,其经特定软件调用后产生运行结果,属于计算机系统软件的一种,应当认定其是为了得到可在计算机及相关电子设备的输出装置中显示相关字体字型而制作的由计算机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因此其属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计算机程序,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计算机软件作品。
2、字体
关于字体属于著作权上所保护的哪种作品类型,在司法实践中略有争议。有些法院认为字体是著作权法上的美术作品,而有些法院认为字体并不构成美术作品,让我们来看看。
字体不构成美术作品
在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等与暴雪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4]中,法院认为,每款字体(字库)均使用相关特定的数字函数,描述常用的5000余汉字字体轮廓外形,并用相应的控制指令及对相关字体字型进行相应的精细调整,因此每款字体(字库)均由上述指令及相关数据构成,并非由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因此其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
从上述案例可知,该案法院认为字体是由计算机指令及相关数据构成,并非由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而美术作品需要由线条、色彩等显示其美感,因此字体不属于美术作品。
字体构成美术作品
在北京子盟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汉仪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5]中,法院认为,涉案字体是字体设计人员创作出的具有统一艺术设计风格的字体,呈现出不同于公有领域字体的书写风格,即新蒂下午茶体笔法线条圆滑流畅、没有分明棱角、笔画萧疏,展现出一种舒缓、轻松的特点;新蒂泡芙体笔法线条圆滑弯曲、不规则,呈现出一种俏皮、可爱的特点,涉案字体均充满手写感,在笔画间结构的搭配、笔画的粗细、曲直、长短等方面都融入了字体设计人员对字体美感的把握和对设计形态的取舍,体现了设计人员的个性化风格,具有独创性,属于有一定审美意义的字体,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
由此可见,该案中的法院认为字体能体现设计人员的个性化风格,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
在潍坊文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6]中,法院认为,方正兰亭V4.0字库中的字型是方正公司独立创作完成的文字的数字化表现形式,是由线条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造型艺术作品,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同时,由各个文字的坐标数据和指令构成的字库可以被计算机执行,属于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的计算机软件,受该条例的保护。方正公司作为方正兰亭V4.0字库的作者,对字库中的每个文字的字型以及由这些文字的数据坐标和指令程序构成的字库软件享有著作权。
在上述案例中,法院所指的字型即指字体,其认为字型是由线条构成属于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造型艺术作品,因此属于美术作品。而字库由坐标数据和指令构成,属于计算机软件作品。
综上,在司法实践中,字体作为哪种作品予以著作权法上的保护,法院认定各有不同,有的法院认为每款字体(字库)均由指令及相关数据构成,因此不属于美术作品。而有的法院认为字体由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组成,能体现设计人员的个性化风格,具有独创性,构成美术作品。法院认定字体属于不同作品的主要原因是源于其对字体的表现形式的认识不同。目前,字体作为美术作品予以保护是司法主流观点。
3、字库中的单字
早前部分法院认为字库中的单字不具有可版权性
早前,字库中的单字可版权性问题在各个法院看法不同。有的法院认为,字库中的单字不能作为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比如,在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与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7]中,法院认为,就汉字而言,其作用主要在于作为沟通符号的实用性和功能性。因结构和笔画不可改变,单字所体现的风格有其局限性,故单字能够形成区别于其他字体的独特风格较为困难。因字库字体需要整体风格的协调统一,其中单字的独特风格更受到较大限制,与书法家单独书写的极具个人风格的单字书法作品,无法相提并论,也不同于经过单独设计的风格极为特殊的单字。
但当单字的集合作为字库整体使用时,整套汉字风格协调统一,其显著性和识别性可与其他字库字体产生较大区别,较易达到版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高度。对于此种字库作品,他人针对字库字体整体性复制使用,尤其是与软件的复制或嵌入相配合的使用行为,可以认定侵权成立。但将其中的每一个单字都确认具有独创性,享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依据不足。
从上述案例可知,法院认为单字的集合作为字库整体使用,可以达到独创性标准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是单字无法达到独创性标准,不能享有著作权。
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单字作为美术作品予以保护
然而,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单字具有可版权性,且被认为作为何种作品类型受到保护已无太大争议,法院已普遍认为字库中的单字可以作为美术作品予以保护。例如,在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与上海跃兴旺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8],法院认为计算机字库单字是在汉字基础上发展而来,当然要遵守汉字固有的基本书写结构,然而通过对原有汉字每一单字的笔画结构搭配、笔划粗细和弯度等外观形态进行变化,可以使计算机字库单字呈现出与现有字体不同的艺术造型风格,体现一定的视觉美感,只要其明显不同于公有领域的通用字体,并且为使用者接受和喜爱,其审美意义就应当得到承认。目前的计算机字库单字既有楷、宋、黑等进入公有领域的字体,也有个性化风格更加突出的丰富多样的字体供使用者自由选择。
在该案中,方正平和体字库单字与传统隶书及现有公知领域的其他字体相比,具有鲜明的独特的形体外观,方正平和体单字“自”“然”“之”“子”在笔画、结构等方面均较好的展现了方正平和体字的设计风格,字体凝正而稳健、风格优雅而有韵味。跃兴旺公司选择使用了方正平和体而并没有选用公有领域的楷、宋、黑等字体即也恰恰体现了方正平和体单字“自”“然”“之”“子”所具有的审美价值,因此属于著作权法上的美术作品,给予著作权法保护。
综上,字库中的单字若满足独创性要求可认定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已没有争议,那么字库中的单字是否都能满足独创性要求?单字独创性要求又是如何认定的?让我们来看看。
二、字库中单字的独创性判定规则
关于字库中单字的独创性判定规则,各法院认定标准不一,本文举例具有代表性的判定标准,供读者参考。
判定规则1:考量单字特点,考量与公知领域字体和原告发行的其他字库对比后的创作高度
部分法院在认定单字的独创性标准时会考量如下因素:1. 将遵循美术字艺术创作的规律,根据汉字的笔画特征、笔画数量、结构等特点进行考量。2. 将单字体现的艺术风格、特点与公知领域的其他美术字书体如宋体、仿宋体、黑体等进行对比,看原告主张权利的单字是否具有明显的特点或一定的创作高度。3. 一种书体字库中的单字与原告发行的字库中其他相近书体中的相同单字进行对比,看原告主张权利的单字是否具有明显的特点或一定的创作高度。[9]
以汉仪公司诉笑巴喜公司字体商标侵权纠纷一案[10]为例,法院认为,在汉仪秀英体整体风格一致的框架内,并不是每一个汉字均能达到美术作品独创性的创作高度。虽然单字的风格如(一、二、三、五、十)等字与秀英体字库整体风格一致,但其笔画特征与公有领域的如黑体(一、二、三、五、十),包括原告汉仪公司《汉仪浏览字宝》中的汉仪字库中汉仪粗圆体相同汉字(一、二、三、五、十)相比,上述一、二、三、五、十等字,笔画、结构特征基本没有变化,两者差别不大,极为相似,此类受表达方式限制的汉字难以构成具有独创性的美术作品。
根据上述论证,本案中涉及的“笑”、“巴”、“喜”三个汉字,其中“笑”、“喜”二字基本体现了原告创作该字体的笔画特征。其中点撇、长撇、长捺笔画体现秀英体特色,与现有公知领域包括原告汉仪公司《汉仪浏览字宝》中其他美术字书体相比,不相同也不相似,具有明显的个性特征,能够独立构成美术作品。其中的“巴”字的折笔与横钩虽也体现了原告创作该字体的笔画特征,但该单字笔画特征与公知领域的美术字书体黑体字中相同汉字“巴”相比,区别仅在巴字的右折笔处变方为圆。右下的横钩处变方笔为圆弧设计,其余笔画、结构特征两者无明显区别,两者极为近似,属相近似的书体。该单字再与汉仪字浑中粗圆体(简)“巴’相比,右折笔画更为相似,两者明显相似,属近似书体。由此可见,该字的个性特征不明显。因此,该单字未达到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的独创性,单独一个“巴”字不能独立构成美术作品。
判定规则2:单字类似于实用艺术作品,具有较高独创性要求
部分法院认为字库中的单字类似于实用艺术作品,因此,对于字库中单字,其独创性应具备较高的独特审美要求,应高于一般美术作品的独创性。以福建双飞日化有限公司、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蛙王子(中国)日化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为例[11],法院认为,鉴于字库字体本身同时兼具审美与实用工具的双重特性,字库字体创作的目的是为了满足计算机使用汉字的需要,因此,字库字体属于作品性和工具性紧密结合的智力成果,在将字库字体作为美术作品进行保护时,其独创性应当具备较高的独特审美的要求,亦即获得保护的字库单字,应当明显有别于已有的公知字体。
一般的美术字如果系手工独立完成,即应认定为独创性美术作品,而字库字体的独创性要求则不能等同于一般美术字。且对运行字库软件输出的单字是否具有独创性应当逐一进行判断。如果字库单字的保护标准确定得较低,有可能很难将其与已有字体区分,造成混乱状况,防碍公众对已有字体工具的正常使用,阻碍对文化的传播。故只有体现较高独特审美,并能够与已有字体明确区分开来的字库单字才有可能被认定为美术作品加以保护。
三、企业在商用中使用字体的注意事项
商业用字如果不规范容易引起字体侵权纠纷,因此,对于企业在商业中使用字体的注意事项,笔者简要建议如下。
1. 若从官方网站下载,需明确该字体是否可免费商业使用,建议尽量使用免费商用字体。若企业需要使用付费商用字体,需向该字体权利人获得许可。
2. 从第三方下载的字体,第三方免责声明无法作为不侵权抗辩理由。
3. 若有委托第三方设计作品,可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委托作品中若在将来涉嫌字体侵权的责任由被委托方承担。
4. 微软公司在Office软件中提供的字体,既包括免费商用字体,也包括付费商用字体。比如微软雅黑字体则是付费商用字体,该字体是微软公司委托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公司)开发,微软公司只有该字体的屏幕输出和个人使用为目的打印的授权许可,而商业使用版权仍归方正公司所有。故企业在对Office软件中的字体进行商业使用时,需甄别能否用于商用。
四、结语
综上所述,字体著作权侵权纠纷在企业中很常见,主要原因在于企业在使用字体时容易忽视字体的著作权,导致字体侵权人来维权时不知所措。本文抛砖引玉,通过众多案例来分析法院在字体著作权侵权时认定的司法观点,以期对企业在字体合规工作中或者各位同仁在处理字体著作权侵权纠纷中有所助益。
注释:
[1](2019)苏05知初549号民事判决书
[2](2010)民三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
[3](2010)民三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
[4](2010)民三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
[5](2020)京73民终2207号民事判决书
[6](2005)高民终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书
[7](2008)海民初字第27047号民事判决书
[8](2014)三中民(知)初字第9233号民事判决书
[9](20l1)宁知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
[10](20l1)宁知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
[11](2012)苏知民终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
(原标题:《IP洞察》:朱玮洁|从司法判例看字体著作权侵权)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朱玮洁 上海漕溪律师事务所
编辑:IPRdaily赵甄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IP洞察》:朱玮洁|从司法判例看字体著作权侵权(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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