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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巨头巴斯夫可降解塑料的基础专利CN200980113097.4因受到了金发科技的无效挑战,但最终专利权维持部分有效,保留了核心产品PBAT的工艺路线。”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刘伟
摘要:随着中国科技的不断发展以及国内知识产权环境的不断塑造,未来国内企业与传统跨国巨头的知识产权纠纷将会越来越多,通过对化工巨头巴斯夫面对专利无效挑战时的应对,学习在产品研发阶段、专利申请阶段及专利权维持阶段的专利工作经验,从而锻造出自己锋利的专利之剑。
2020年新版“禁塑令“的逐步推行,让可降解塑料逐步受到行业的追捧,在行业各方大四扩展产能的背后知识产权的纠纷也在进行。化工巨头巴斯夫可降解塑料的基础专利CN200980113097.4就受到了金发科技的无效挑战,最终专利权维持部分有效,保留了核心产品PBAT的工艺路线。
巴斯夫的基础专利CN200980113097.4主要保护了四步法连续生产可降解塑料,一共27条权利要求,主权项权1如下:
本专利中提及的可生物降解聚酯的原料包括以下五类:脂肪族二羧酸(A1)或脂肪族和芳香族二羧酸混合物(A2)及其酯(A,包括A1和A2两类)、脂肪族二羟基化合物(B)、其它共聚单体(C)、链增长剂(D)及相关助剂(E),如成核剂。
反应过程可分为四步,最关键的技术特征就是控制反应过程中的粘度指标,而相关的温度、压力及时间都不重要。
进一步从主权项权1分析,最关键原料为A、B和D,而C和E可选,其中C在权2提及,E在权4提及。
如果没有行业经验或者对产品的剖析,想从原专利描述中寻找最优的技术方案还是很有挑战的,然而通过梳理无效过程中巴斯夫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可以发现一些端倪,
(一)权利要求变化的分析
首先先梳理一下双方的证据准备、交换及口审过程:
在整个无效过程中,巴斯夫一共4次提交权利要求修改页,实质修改3次,主权项1的变化如下:
第1次修改: 在权1中引入权3、7和8的技术特征,以及权4中部分技术特征,同时删除“脂肪族二羧酸”;
第2次修改:删除原权1中原料“脂肪族二羧酸“;
第3次修改:删除原权1中“脂肪族二羧酸”及权2,将其它权利要求中引用权2的部分删除。
通过对比发现巴斯夫第1次修改的权1的保护范围是最小的,技术特征也是最多的,而第2次修改保护范围再次扩大,第3次修改在第2次修改的基础上又进行了缩小。
基本可以推测:巴斯夫第1次修改的权利要求应该最最接近PBAT产品的技术方案:原料为A2+B+D+E,其中D就是为六亚甲基二异氰酸酯HDI,C是迷惑项,E为必选项。
进一步思考,巴斯夫分析完金发科技提供的无效证据后,应该认为无效证据不足,故而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再从小修改到大,从而最大程度的保护了自己的专利权益。
(二)证据分析
巴斯夫提交的反证证据列表如下:
在应对专利无效挑战时,巴斯夫提交了相应的反证,包括专利文献、实验数据比较图表、成膜产品视频及反应过程指标关系图等,对于内部测试的证据需要提供公证书、中文译文并需要中国大使馆认证,对于文献证据需要加盖中科院文献情报中心的红章。
可以发现巴斯夫的证据包括专利文献、实验报告和视频,证据链的整体性及可信度大增,而且证据有所保留,并非一次性全部提出,而且补充的证据在实际庭审中并未使用。
从巴斯夫的应对来看,不论对于专利技术方案的理解,还是中国专利法规的理解都极其深刻,能够在实际的无效过程中及时做出策略调整,并最大程度的实现自我专利权益的最大保护。
进一步思考,未来当我们要保护自己核心产品专利权益时,是否也应该准备一样的证据链呢?
(三)小结
通过梳理可以发现,有效的专利保护工作在研发阶段就已经开始:
(1)产品研发阶段:在技术开发的同时也要注重技术开发证据的保护及留存并及时公证,尤其是不同类型的证据,对保护核心产品技术至关重要;
(2)专利申请阶段:在专利撰写的过程中,可以围绕着核心技术方案进行拓展,添加一些合格的技术方案或者迷惑性的技术方案,起到阻碍竞争对手研究最优技术方案,
(3)专利权的维持:对于专利的审查、复审及无效阶段,权利要求书都是可以修改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从而尽可能保证实现最大的保护范围。
希望国内企业在创新的道路上逐步锻造出自己锋利的专利之剑。
(原标题:从化工巨头巴斯夫维持可降解塑料基础专利有效性,看专利工作有哪些启示?)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刘伟
编辑:IPRdaily赵甄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从化工巨头巴斯夫维持可降解塑料基础专利有效性案中,对专利工作有哪些启示?(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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