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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消息称,华彬集团与天丝集团之间的诉讼大战正迎来重大转折,双方系列诉讼案的重要证据——“50年协议”的司法鉴定结果为真。
记者获悉,2022年4月,深圳国际仲裁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50年协议所涉及的严彬、许书标等5人的签名字迹进行鉴定,此次鉴定仅对严彬、许书标等5人的签名字迹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并未涉及决定协议真假的核心要素,即协议纸质的时间、笔迹签署形成时间。此外,此次鉴定结果并非终局结果,据了解,天丝集团已依据深圳国际仲裁院要求在指定时间提出书面异议。
天丝集团表示: 并不认可其法律效力。合资公司企业存续的法律基础是天丝集团与华彬集团等投资方签订的《合资合同》。天丝集团曾发布声明称,1998年合资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在先形成的任何其他文件,包括“50年协议”。该合同已经审批机关批准并于工商部门登记备案,合同第39条约定合资公司的期限为二十年;其中第55条规定:“本合同签订后,合资各方的一切协议、备忘录、函电等如与本合同不符合者以本合同为准。”有法律专家表示,当合营协议和合营合同的内容发生冲突时,如果没有第三份补充协议进行特定说明,一般情况下以签订时间靠后的那份文件为准。
50年协议,从未生效也未被实际履行,不具备法律效力
据庭审时天丝集团代理律师陈述:首先,50年协议没有履行备案批准程序,不符合我国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生效要件。根据签订50年协议当时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可见,中外合资协议、章程需要当地经贸委备案批准后才能生效,而该协议没有经过正式的盖章、备案、审批程序,是无法生效的。没有生效,也就无法具体履行,因此50年协议对当事人不产生效力,没有法律约束力。
其次,从合同生效的基本要素来看,50年协议并不能代表各方间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上没有任何一方公司主体的公章,而签字的四个自然人代表谁签字?相关文件未附有任何公司授权,即表示各方都没有意图让其变成正式、有约束力合同。
第三,在“50年协议”签署之日的1995年11月10日,丙方中泰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尚未依法注册登记成立,不具备签订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成立需要满足经过要约和承诺阶段、意思表示一致、形式完备、内容明确、主体合法等要件。其中主体合法要件要求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这是订立合同和合同成立的基本前提条件之一,因此,在合同主体丙方不存在的情况下,该50年协议不成立且没有约束力。
第四,50年协议落款日期和合资各方实际履行的《1995年合资合同》落款日期均为1995年11月10日,且不论50年协议本身效力问题,从形式、内容以及公示备案的情况来看,50年协议只是一页未经各方公司盖章的纸,而《1995年合资合同》是一份内容详尽、各方签字且盖章、获深圳市引进外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并经过备案的合同。同一天签订的两份合同的形式、当事人信息、内容等出入之大,进一步表明了所谓50年协议并非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所达成的生效合同文件。
就实际履行情况来看,天丝集团与华彬集团在合资的二十余年中,多次确认其合作的宪法性文件为其签署并经主管机关审批和工商部门登记备案的《1998年合资合同》。依据该合同第三十九条约定:合资公司的期限为二十年;第五十五条约定:该合同经签订后,合资各方的一切协议、备忘录、函电等如与该合同不符者,均以该合同为准。
2014年12月9日,为进一步明确双方关系,华彬集团、天丝集团以及合资公司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在新加坡订立了一份《谅解备忘录》,根据其第二条“各方已达成约定,北京市怀柔县乡镇企业总公司、红牛维他命饮料(泰国)有限公司、泰国华彬国际集团公司和泰国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于1998年8月31日签署的合资合同和公司章程及其修订协议为A方现行有效且具有约束力的宪法性文件,因而,对A方(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B方(红牛维他命饮料(泰国)有限公司)、C方(英特生物制药控股有限公司)、E方(环球市场控股有限公司)和北京市怀柔县乡镇企业总公司具有约束力。”
天丝集团律师认为,包括华彬集团和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在内的相关方一致承认《1998年合资合同》为其现行有效且具有约束力的宪法性文件,那么无需争议,50年协议自然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
如上所述,所谓“50年协议”与商标授权没有任何关系。
公开资料显示,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合资公司)是基于1998年合资合同而设立的一个经营主体,天丝集团对合资公司单独进行了商标授权,该商标授权已经于2016年10月6日到期终止,同时合资公司经营期限至2018年9月届满,也于2019年停产至今。
天丝集团此前曾发布公开声明,称:“现在市面上销售的侵权的‘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是华彬集团通过控制合资公司,以委托加工名义,委托旗下工厂和销售公司自产自销的产品,也未结算在合资公司名下,同时与红牛商标所有人天丝集团更没有任何关系。”
此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已陆续作出华彬集团确认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判决。2021 年 12 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红牛商标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华彬三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并判决前述三方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红牛”字样的企业名称并限期变更企业名称,同时三方连带赔偿原告天丝集团经济损失 1 亿元人民币;2022年5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华彬集团及其关联方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停止使用含有“红牛”字样的企业名称,并赔偿天丝集团经济损失 2.19 亿元人民币。自此法院对华彬集团出具的侵权“罚单”已累计超过3亿。
来源:红星新闻网
编辑:IPRdaily赵甄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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