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大
在新冠疫情肆虐和经济形势严峻的双重因素影响下,知识产权业内的从业人员在关注什么?讨论什么?他们又是如何看待其他行业的知识产权发展呢?本文汇总了IPRdaily 8月所有作者的投稿文章,从这些文章中,我们一起去寻找答案!
值得关注的是,本月IPRdaily举行了“知识产权诉讼背后的商业策略”主题沙龙分享会,邀请了中国企业知识产权发展沙龙理事陈易华、上海天知澜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律师/专利代理人程骅以及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潘俊林等三位IPRdaily投稿作者作为嘉宾分享他们对知识产权诉讼背后的商业策略这一主题的观点与感悟。会后,潘俊林就本次主题分享撰写了《知识产权诉讼背后的商业决策》一文,他认为当讨论知识产权诉讼背后的商业决策这一话题时,应该回归触发诉讼这一具体事件的起点进行讨论,也就是如何考虑涉及知识产权的商业决策。企业可以有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策略或战略,由此也会对不同的诉讼事件有不同的看法。当企业中的商业决策最终体现为个人决策时,不同决策人员的在不同角度上的商业思考也会对诉讼产生影响。不过回归到本质,诉讼应该永远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在商业角度上进行思考,有助于清晰地看待和处理相应的诉讼。
下面是8月份重点文章简述。
提示:点击文章标题,查看全文。
海外知识产权科普
作者张红,来自北京瑞盛铭杰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她在《中欧美日韩年费缴纳方式及时机》一文中提到,专利权人在专利成功授权后, 应当在其专利受保护期间按照规定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一定的年费,如果不按时缴纳专利年费可能会导致专利权被终止。中国专利法规定,年费从授权后开始缴纳,在缴纳专利登记费时,同时缴纳专利当年的年费。后续的年费应在前一年度期满前一个月内预缴,即后续年费的缴费期限届满日是申请日在该年的相应日。不同国家/地区,对于年费(维持费)的缴纳时机和期限届满日的规定不同。
作者邓旭,来自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他在《关于WIPO ST.26 序列表制作的一些tips》一文中提到,1998年11月,WIPO出台了《专利申请中核苷酸和氨基酸序列表的表述标准》,这就是WIPO ST.25。随着时代的发展和进步,ST.25逐渐暴露出起诸多弊端,特别是电子形式的标准化的深入,ST.25很难用于数据交换和自动验证匹配。因此,出于对电子形式的需要,以及对序列精确描述和检索的需要,EPO于2010年向WIPO标准委员会提出了建立一个基于XML格式的生物序列标准ST.26。其目的在于统一全球的标准,使得原本25中模糊不清的规则得到统一,同时能够提高电子形式的验证匹配和检索,最后还能提高序列描述的精确程度。该标准于2010年10月开始由EPO负责牵头起草,2016年3月正式审议通过。这就是WIPO ST.26标准的由来。国知局于2022年6月10日发布第四五八号公告,宣布从2022年7月1日起,向国知局提交的国家专利申请和PCT国际申请,包含于序列表的,该序列表电子文件应符合WIPO ST.26标准要求。
作者韩明花,来自TMI律师事务所,他在《关于海牙协定国际申请在日本的审查程序及流程事务的介绍》一文中提到,日本于2015年2月13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交存海牙协定加入书,并于同年5月13日起,海牙协定正式在日本生效。本文主要介绍了外国企业指定日本的国际申请进入日本国家程序后的审查流程、日本企业通过海牙协定提交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程序等。
作者张立国、刘盈,来自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他们在《新冠疫情两年来德国专利动态概况》一文中提到,新冠疫情爆发两年多,对全世界各方面、尤其是社会经济活动产生了深刻影响。企业作为创新活动的主体必然首当其冲。本文通过梳理德国专利商标局这两年以来在专利方面的有关数据向大家呈现德国专利的最新动态。
作者Vera Albino,来自INVENTA,他在《中国私企投资对非洲商标权的影响》一文中提到,中国和非洲的贸易往来最早可追溯到公元前2世纪,这主要得益于海上丝绸之路的开辟。此后,中非贸易规模逐步扩大,合作领域不断拓宽。进入 21 世纪,中国已经成为非洲最大的贸易合作伙伴。中非合作涉及贸易、投资和金融领域,中国为非洲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的贡献。本文主要探讨中非密切的经贸合作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体现,特别是在商标和品牌保护方面。
作者胡刚、杜淳,来自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他们在《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与布局系列文章(十一)│ 印度尼西亚著作权保护情况概述》一文中介绍到,印度尼西亚知识产权总局(the Directorate General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简称DGIP),隶属于印度尼西亚法律和人权事务部(the Ministry of Law and Human Rights),负责管理所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审批和行政管理事务。
各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
作者李鱼,她在《专利硝烟不断,珠海冠宇“行囊”沉重?》一文中提到,珠海冠宇近日公示了新的诉讼公告,涉及国内外两起诉讼。东莞新能源和宁德新能源在国内起诉其专利侵权并索赔达6600万元。另外,宁德新能源还在美国提起了对珠海冠宇的专利侵权诉讼。
作者顾国洪,来自电车商业研究,他在《产业发展视角下的宁德时代VS中创新航专利战》一文中提到,从去年7月21日宁德时代正式起诉中航锂电(中创新航原名)专利侵权起,宁德时代与中创新航的专利攻防战已经历时一年多了,期间不断反复,索赔金额越来越高,最新的诉讼请求累计高达6.48亿。本文在行业公开资讯的基础上,回顾这场持续一年多还没结束迹象的专利攻防战,深刻理解专利战发生的时代背景。从行业可持续发展的视角,呼吁各方充分认识到:都是在新时代背景下成长的战略新兴企业,需超越零和进行有序竞争,促进整个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作者池骋,来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他在《文博藏品数字化实践的法律风险及防范》一文中提到,数字经济时代,文化与数字技术的融合不仅开创了传统文化创新传播的新模式,激发全民情感认同;而且催生出以数字藏品为代表的数字文创新业态,促活文化产业经济。在此背景下,文博数字藏品作为数字技术激活文化遗产的典型范例应运而生。一方面,其以数字技术与文化产业深度融合,唤醒沉睡文化,激活数字遗产,重组要素资源,赋能产业升级,是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的重要实践;另一方面,数字藏品作为数字新经济下的一种崭新业态,由于技术不足、生态失衡、保护不力、监管滞后,背后的法律风险不容小觑。
作者郜宇、刘欣妍,来自北京魏启学律师事务所,他们在《元宇宙视角下的商标保护》一文中提到,元宇宙(Metaverse)是近些年来的高科技领域的一个热点。2021年10月28日,大名鼎鼎的Facebook(脸书)公司直接官宣更名为Meta(元宇宙)公司,将未来全部押注于虚拟现实业务。随之而来的,越来越多的公司在“元宇宙”领域进行投资或者转型。而作为商业利益中最重要资产之一,“元宇宙”相关的商标保护也越发重要。但“元宇宙”概念的发展仍然处于初级阶段,应该如何在“元宇宙”时代保护自身商标权益?本文作者基于“元宇宙”商标的使用方式,对其商标在商品和服务上的布局提出自己的一些思路。
作者朱玮洁,来自上海漕溪律师事务所,她在《浅析NFT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司法实践以及法律风险》一文中提到,在司法实践中,NFT数字艺术品的交易不受著作权法上的发行权所规制,不适用于权利用尽原则,而是在信息网络传播权所规制的范畴中。另外,NFT交易平台不是一般网络服务提供者,其注意义务要比一般网络服务提供者更高。因此,对于NFT数字艺术品交易,企业只有了解司法审判动向以及其面临的法律风险,才能未雨绸缪,防范于未然。
作者管巧丽、陈文芳,来自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她们在《涉游戏停服各级法院关于虚拟货币及游戏服务裁判标准之大数据报告》一文中提到,中国游戏产业在保持增长的同时,对于游戏厂商的挑战力度亦在不断加剧,游戏产品的生命周期有限,如无法保持创新,提升玩家体验,增强用户粘性,则很快就会被市场所淘汰,抑或因合同到期而导致游戏终止运营。一旦游戏终止运营,那么游戏玩家对其账号内所存续的虚拟货币以及游戏道具、装备等都将无法再继续使用。
知识产权专业大讨论
作者王宝筠,来自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他在《以部分步骤和整体方法间的不可分割关系解决多主体方法专利侵权判定问题》一文中提到,在使用方法中,方法作为一个整体成为“使用”的对象,在使用者仅仅针对整体方法的部分步骤加以使用,而该部分步骤又是整体方法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情况下,使用者对于部分步骤的使用也就是对于整体方法的使用。这和使用者在使用产品时,仅对作为整体产品中不可分割的部分部件加以使用同样构成对于整体产品的使用,道理是相同的。
作者Curtis Dodd、Chris Dubuc,来自Harfang IP Investment Corp,他们在《“我的责任应当被豁免” (“I Shall Be Released”):标准必要专利技术实施者最喜欢的歌曲》一文中提到,在没有证据表明专利所有者不准备给予FRAND 许可的情况下,凭什么“需要给予许可”的义务能够被那些未经许可就实施专利技术的人滥用从而逼迫权利人获得责任豁免?据我们所知,没有任何其他“许可”制度以这种方式运作。本文由北京思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翻译而成。
作者袁玥 申发振,来自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他们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应对篇(一)——权利要求的修改》一文中提到在专利授权后的无效宣告行政程序中,专利权人有权利修改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而一旦专利无效宣告的行政程序结束,进入行政诉讼阶段,专利权人不能再修改权利要求。因此,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可以说是专利权人修改其专利保护范围的最后机会。如何更加充分合理地运用这次宝贵的机会,最大限度地保留专利权,往往是专利权人最关心的问题。《专利审查指南》已经规定了无效宣告程序中允许的典型的权利要求修改方式,本文旨在探讨非常规的修改方式。
此后,作者袁玥就“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应对篇”主题开展了系列文章写作,她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应对篇(二)——证据“三性”的质证》一文中提到,在专利授权后的无效宣告行政程序中,无效请求人一般会随同无效请求提交各种证据。在收到这些证据后,专利权人需要对证据进行各种检查、核对,并且发表针对性的意见,甚至提交反证。专利权能否维持,往往取决于无效请求人的证据强弱,因此质证环节对专利权人、甚至双方来说都至关重要。本文希望总结一下对于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三个方面的质证;而对证据证明力的质证的讨论则放在后续的系列文章中。
袁玥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应对篇(三)——证据证明力的质证》一文中提到,在本系列的上一篇《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应对篇(二)——证据“三性”的质证》中,介绍了在专利授权后的无效宣告行政程序中,介绍了对于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的质证,本篇重点讨论对证据证明力的质证
作者一凡,他在《专利代理服务成本高低不是阻碍行业健康发展的主要因素》一文中提到,四川省专利代理师协会此前发布了《四川省专利代理师协会关于四川发布四川省专利代理行业服务成本的公告》,一时激起千层浪,引起广泛的关注和热议。有人提出《建议四川专利代理师协会,撤回代理服务成本公告》(以下简称《建议》),其中诸多观点有失偏颇,甚至是错误的。作为一名从事专利代理行业多年,经历了我国专利代理行业不同发展阶段的专利代理师,有必要说几句话。
作者贰话不说,来自广州新诺专利商标事务所,他在《基于专利保护和专利无效角度谈“变化状态产品”的外观设计布局策略》一文中提到,随着我国最新修改专利法对外观设计的高度关注、以及我国加入海牙协定组织,产品外观设计的重要性越来越突显,已经成为企业之间相互角逐较量的一大武器。因而,对于产品外观设计专利需提前做好申请布局。
作者唐艺,来自九鼎天元知识产权,他在《专利开放许可和其他许可有什么不同?》一文中提到,近年来,我国关于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布局已陆续开展。从相关法律法规到决策部署,在迈向知识产权强国进程中,建立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专利开放许可制度逐渐进入学者们的研究视野。国务院于2015年12月2日正式公布了《专利法修订草案》中,我国首次明确规定了专利开放许可制度。2020年10月17日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改的决定(即第四次修正),其中增加了三个关于专利开放许可的法条,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在法律层面正式创设。
作者陈易华,他在《企业IPR管理经验(十)|浅谈企业专利诉讼策略》一文中提到,对于企业来说,诉讼是维护权益的手段,是企业商业战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专利诉讼,更是在企业商业战略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笔者所理解的专利诉讼不仅仅是单个的专利诉讼,而更应该是从管理的角度作好专利诉讼的事前预防和专利诉讼的事后救济。一个企业在事前预防的投入与事后救济的投入是成反比的:事前预防投入的成本大,事后救济的成本就小;事前预防投入的成本小,事后救济的成本就大,并且取得的效果还不会太好。所以,事后救济不如事前预防,做好事前预防是重中之重!
作者范国华、吴尊杰,来自众律国际法律事务所,他们在《我国台湾地区专利诉讼之回顾与展望》一文中提到,据统计,自2008年7月1日智慧财产法院正式成立起至2022年第1季为止,各类案件受理件数总计18,879件,当中的民事一审、二审、刑事案件及行政诉讼事件的件数分别为7,339件、3,214件、4,036件及4,290 件,所占比例分别为38.87%、17.03%、21.38%及22.72%。也就是说,民事事件占总受理件数55.9%(38.87%+17.03%=55.9%);其中,从终结民事第一审诉讼事件及第二审诉讼事件的数量来看,又以专利居多数,占比依次为45.44%(1700件)和50.67%(939件)。因此,本文将以专利诉讼之民事事件为例进行说明,并辅以近期相关法律修正案,藉此擘划专利民事争端解决机制未来的图像。
作者Alban Kwan,来自CSC数字品牌服务,他在《深度观察 | 谁在为品牌网络侵权负责?》一文中提到,当下的网络品牌保护正处于一个瓶颈状态——这是笔者从业十余年的判断。行之已久的保护方法一直都没有变,但互联网在结构、接入方法和政策上却都发生了巨大的转变。合作、沟通、控告、又再合作,网络品牌保护始终就像「打地鼠」一般。
此外,Alban Kwan在《深度观察 | 立法是否能解决互联网品牌侵权难题?》一文中提到,除了高昂的维权成本和有限的资源外,品牌在网络上也遇到了法规不清晰的维权局限。事实上,互联网并没有清晰明确的可循之道,比起要求立法管理,公众似乎更乐于将罪责全扣在互联网平台的“有为”与“无为”上——有为,则打压自由;无为,则包庇犯罪。那是否应该寻求政府立法加以管理?若如此,所有因「有为」所发生的争议,或「无为」所衍生的纵容指摘都可以由政府承受?笔者认为断然不可。这论调一是忽视了互联网平台二元性本质;二是忘记了互联网跨国、跨管辖权的必然性;三是与现行立法趋势所违背。
作者申会娟、宋璧如,来自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她们在《浅谈含地名商标的注册与保护》一文中提到,小小的地名大大的学问,关于含地名商标的注册与保护,在实践中颇让人困感。比如,如何界定“含地名商标”以及“地名具有其他含义”,地名商标通过使用是否可以获得注册,注册之后该如何保护等等,这也导致不少商标申请人对于自身已使用的地名商标是否能顺利注册,注册后是否可以得到有效保护存在疑问和不确定。笔者从含地名商标注册的法律规定入手,结合自身办案经验和司法实践,谈一谈关于含地名商标注册与保护尺度的问题,并在文末提出笔者的一些思考和建议。
作者曾薇,来自四川泽实律师事务所,她在《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判断与维权实务——以“苍溪红心猕猴桃”为例》一文中提到,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截止到2021年,我国现有地理标志数量6562个,其中大部分是农产品地理标志,占比达到51%。中国作为一个拥有丰富自然资源的农业大国,因地而异的稀缺农产品资源是我国发展农业经济的突出优势。发展地方特色农产品,对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具有最直接的带动作用,因此推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发展成为助力乡村振兴的重要抓手。
作者潘俊林,来自君合律师事务所,他在《知识产权诉讼背后的商业决策》一文中提到,知识产权诉讼背后的商业决策是一个有现实意义的话题。现阶段的国内企业已经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的价值,并开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虑知识产权与企业商业经营之间的联系。诉讼作为活用知识产权的有效手段,从发起诉讼的起点到整个过程、再到最终结果的考量,都和企业的商业策略息息相关。本文,笔者将结合自己在企业多年的从业经历和当前律师的工作身份,从不同的角度做一个总结,既是对沙龙中发言的梳理,也是对这一话题的再思考。
以案说法,关注知识产权
作者韩映辉、屈小春,来自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他们在《确定专利贡献率的考量因素》一文中提到,根据当前的司法实践,在专利侵权案件中,以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为依据计算侵权赔偿时(不考虑惩罚性赔偿因素),赔偿额(基数)= 销售额*利润率*专利贡献率(或贡献度,为行文方便,以下统称“贡献率”)已成为行业共识。然而,在具体个案中如何确定专利贡献率,一直是实务中的难点。笔者查阅了最近五年的部分司法判决,发现绝大多数案件中,法院在确定赔偿额时均指出“考虑涉案专利的贡献率”,但只有极少的判决中对专利贡献率进行详细分析甚至确定贡献率的具体数字。本文通过对相关司法政策和案例的梳理,试图总结出确定专利贡献率的考量因素,以便对实务有所借鉴。
作者金永刚、丁建春、朱鹏,来自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他在《“2021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凸显技术和法律的深度融合》一文中提到,2022年7月底,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无效部官网全部公开了“2021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的评析内容。8月初,复审无效部还举行了相关解读活动。在这10大案件中,除1件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撤销案外,其余9项全部是专利无效宣告案件。这些案件明显体现出技术与法律的深度融合,充分表明专利无效宣告这一行政程序的技术和法律门槛不断提升。本文将选取部分案例进行介绍和启示说明。
作者杜燕霞,来自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她在《从“YILI伊利”欧盟商标维权案,解构欧盟商标恶意抢注的判断标准》一文中提到,在恶意认定标准的适用方面,不难看出在先判例和审查指引均设置了较高的门槛。毕竟,商业道德与自由竞争很难说是边界分明的,既要鼓励竞争、避免资源闲置,又要打击恶意、排除不良竞争行为。因此,国内企业在欧盟进行商标保护、打击恶意注册时,仍要坚持以注册为原则,无效宣告为补充的维权之路,同时积极利用欧盟恶意抢注的认定实践。
小结
这个八月,作者们越来越关注海外的知识产权信息。如中欧美日的专利年费、德国专利、非洲商标、印尼著作权等。随着科技的发展和新兴产业的成长,锂电池行业的知识产权纠纷以及IPO成为作者关注的重点产业,此外元宇宙、NFT等近期新兴产业也开始进入作者讨论的范围。此外知识产权的专业文章仍是作者投稿重点。之后,IPRdaily希望与更多作者就各行各业的知识产权热点事件及专业研究进行讨论、分享、研究。
欢迎作者投稿更多的原创文章给我们。详情点击IPRdaily投稿指南(2021年),欢迎投稿本栏目。
联系人:是影子呀
联系微信:15650078897
文章不错,犒劳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