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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游戏停服各级法院关于虚拟货币及游戏服务裁判标准之大数据报告

深度
知联社3年前
涉游戏停服各级法院关于虚拟货币及游戏服务裁判标准之大数据报告

涉游戏停服各级法院关于虚拟货币及游戏服务裁判标准之大数据报告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中国游戏用户规模达6.66亿人,虽同比增长0.22%但变化不大,游戏人口的红利趋向于饱和。”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管巧丽 陈文芳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一、游戏行业概况


2021年12月20日,中国音数协游戏工委和中国游戏产业研究院联合发布了《2021年中国游戏产业报告》[1]。该报告指出2021年中国游戏市场实际销售收入2965.13亿元,同比增长6.40%,虽有所增长但增幅比例较去年同比缩减近15%。中国游戏用户规模达6.66亿人,虽同比增长0.22%但变化不大,游戏人口的红利趋向于饱和。


涉游戏停服各级法院关于虚拟货币及游戏服务裁判标准之大数据报告

(以上图1图2均来自《2021年中国游戏产业报告》)


中国游戏产业在保持增长的同时,对于游戏厂商的挑战力度亦在不断加剧,游戏产品的生命周期有限,如无法保持创新,提升玩家体验,增强用户粘性,则很快就会被市场所淘汰,抑或因合同到期而导致游戏终止运营。一旦游戏终止运营,那么游戏玩家对其账号内所存续的虚拟货币以及游戏道具、装备等都将无法再继续使用。


二、涉游戏停服之司法现状


近几年随着大量游戏的停服,游戏玩家与游戏厂商关于游戏停服涉及的游戏数据所有权、合同违约、损失确认与赔偿等争议日益突出并广受关注,其中争议较大且较难调和的是玩家损失确认与赔偿。


实践中,多数玩家因不满游戏厂商对于游戏停服后做出的补偿方案而将其诉诸法院,其中包括《圣斗士星矢》、《秦剑》游戏停服至玩家起诉法院。但两地法院对此做出截然相反的判决,《圣斗士星矢》游戏系列案法院判决游戏厂商应对玩家未失效的服务以及未使用的虚拟货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而在《秦剑》游戏系列案中法院判决尚未失效的游戏服务不应折现予以赔偿,可见在司法实践中不用法院对于玩家的损失与确认是持有不同裁判观点,存在较大的争议。


目前我国尚未就虚拟财产进行专门立法,对于虚拟财产保护的规定亦较为模糊,对此本文笔者进行了全面案例检索,以期研究实践中法院的裁判思路,归纳总结各级法院针对游戏领域涉及停服情形下各级人民法院的裁判思路,为游戏运营商的停服合规以及日后类似纠纷的发生提供借鉴和参考。


三、案例可视化分析


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以及威科案例库,以“游戏”“停服”为关键词进行全面检索,截止至2022年5月29日,排除其中不具有实质相关性的判决,共检索到涉及游戏停服索赔案例23案。


第一,法院分布


从表1-3可看出,案件数量主要集中在2019年,总计10案,2018年、2020年、2021年分别有4案,2017年仅有1案。2017年-2021年期间,涉及游戏停服索赔案例分布区域较广,案件数量排名前两名分别为广东省和北京市,占比为35%和26%,具体审理法院为: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1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1案,广州互联网法院4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例,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3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3案,其余案件主要分布在湖南、四川、江西以及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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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争议焦点


从表4可看出,案件案由分布情况主要为两类,一是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占比最高,为74%,其次是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占比为26%。案件争议焦点主要包含以下三种情形:(1)案由是合同之诉还是侵权之诉;(2)涉及剩余虚拟货币是否应予退还,累计充值虚拟货币是否应予折现退还;(3)尚未失效的游戏服务是否应折现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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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裁判结果


针对游戏玩家诉请游戏运营商赔偿其已充值的全部金额,各地法院裁判的标准不一。从表5可看出,多数法院支持了网络游戏运营商应当折现返还原告剩余的虚拟货币,但针对网络游戏运营是否当承担赔偿游戏服务折现后的金额以及游戏服务的价值标准应如何认定的问题上各地区法院观点不一致。


从表6可看出,目前深圳和北京两地认定游戏运营商应当承担游戏服务折现的赔偿责任,江西、上海、广州、成都等地则不予支持。对于游戏服务判赔金额,法院采用酌定的方式予以确认,北京地区参考了游戏公司于停服之时公告的补偿方案,酌定按照累计充值金额0.2折予以折现,深圳地区法院则根据游戏充值后的使用时间予以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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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院裁判观点分析


第一,适用法律法规


经检索,涉及游戏停服的法律规定如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第(十一)款“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计划终止其产品和服务提供的,须提前60天予以公告。终止服务时,对于用户已经购买但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必须以法定货币方式或用户接受的其它方式退还用户”。《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07月10日已失效)第二十二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终止运营网络游戏,或者网络游戏运营权发生转移的,应当提前60日予以公告。网络游戏用户尚未使用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及尚未失效的游戏服务,应当按用户购买时的比例,以法定货币退还用户或者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进行退换”。《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2019年08月19日已失效)第二条第(九)款“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兑换法定货币或者实物的服务,但是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终止提供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以法定货币方式或者用户接受的其它方式退还用户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的情况除外”。


笔者通过检索发现,关于游戏停服过程中游戏运营企业的公告期或折现退还问题,虽然在《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及《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中曾有初步规定,但该两文件于2019年均已失效。目前我国仍通过沿用《民法总则》第127条对网络虚拟财产作出原则性规定,确立了依法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原则。除《民法典》以外,尚未有其他法律专门针对虚拟财产做出保护,仅在《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部门规范性文件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作出了笼统规定。因此,法律不健全导致在先案例中法院关于游戏停服涉及折现问题时的法律适用亦不尽相同。


第二,虚拟货币返还问题


司法实践中,广州互联网法院(2021)粤0192民初22811号[2]民事判决书中认定“鉴于案涉游戏已经停服,对于充值后剩余未消费的元宝,益游公司应予以返还”。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0)赣0103民初5303号[3]案认定“被告停止运营案涉游戏后,对原告尚未使用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7761个元宝)应按其购买时的比例,以法定货币退还,参照人民币充值购买“元宝”的比例1:10,由被告退还原告776.1元”。针对用户已购买但未使用的虚拟货币,上述法院支持按照用户购买时的比例予以折现返还。针对已使用的虚拟货币,法院认为用户购买了虚拟货币后,接受了游戏运营商提供的游戏服务,享受了游戏的乐趣,即为获得相应款项对应的对价,合同目的已实现,要求退回已消费的款项缺乏法律依据。


第三,游戏服务退还问题


针对游戏服务是否已经折现返还,目前法院裁判观点不一,存在相反裁判观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3273号[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民终10897号[5]、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52642号[6]民事判决书中认定针对玩家游戏账户中尚未失效的游戏服务,法院根据证据规则认定游戏平台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进而支持游戏服务折现退还。对于游戏服务酌定判赔金额,深圳地区法院考量游戏玩家充值后使用时间较短予以酌定判赔,北京地区则参考游戏运营商于停服时提供的补偿方案,酌定累计充值金额0.2折予以折现。


部分法院不支持游戏服务折现退还。广州互联网法院(2019)粤0192民初36121号[7]、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2019)赣1121民初2237号[8]民事判决书认定游戏装备、道具等仅为存在于虚拟网络中的模拟财产,本质是为游戏服务,在游戏关停服务后便失去价值,不属于未失效的游戏服务。另,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1民终482号[9]民事判决书认定玩家提出装备兑换成货币不符合《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第(十)条规定对网络游戏的管理规定。另有法院认定该游戏服务为用户充值已消费的虚拟货币,用户享受了游戏的乐趣,合同目的已经实现,不应予以退还。


第四,其他裁判观点


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按照证据规则全额支持原告诉请,亦有驳回全部诉请之案例。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川0191民初4867号[10]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作为充值时的游戏运营商应对原告剩余充值金额承担举证责任。广州互联网法院(2019)粤0192民初35031号[11]民事判决书认定未有证据显示被告存在无法通过技术手段完成原告上述游戏体验的情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3481号[12]民事判决书认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五、总结与建议


笔者通过上述大数据对在先裁判案例进行统计研究,针对涉游戏停服各级法院的裁判观点予以梳理,归纳总结出以下涉游戏停服各地区、各级人民法院针对虚拟货币及游戏服务之裁判标准。


第一,针对剩余虚拟货币是否应予折现退还,多数法院持有统一标准,即认为游戏运营商应按照用户购买时的比例予以退还。值得注意的是,此处法院支持折现退还的虚拟货币应为用户通过官方渠道充值购买的虚拟货币,如若系通过其他途径例如系统赠送、非官方渠道等取得的虚拟货币,则不应包含在内。


第二,针对针对用户游戏账户内尚存的游戏服务,是否应予折现退还,如应折现退还,折现标准如何确定,对此各地区法院持有不同观点。部分裁判观点认为诸如游戏道具、装备等仅为存在于虚拟网络中的模拟财产,本质仍是为服务游戏本身,在游戏关服后便失去价值,不属于未失效的游戏服务,不应予以保护。也有部分法院认为在原告已尽到举证责任的情形下,因游戏后台数据由游戏运营商保存,应由其举证证明原告游戏账户不存在未失效的游戏服务,如无法证明,则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于尚未失效的游戏服务的价值认定,在已有案例中,深圳中院通过考量游戏玩家充值后使用时间较短予以酌定判赔,北京地区法院则参考游戏运营商于停服时提供的补偿方案进行折现。


第三,每款游戏均有生命周期,开服或停服属于游戏正常运营活动范畴,游戏运营商不可能无限期运营每款游戏。目前因游戏停服导致的诉讼案例并不多,究其原因大部分游戏停服时运营公司均会主动给出退赔方案。少量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大多是玩家不接受游戏公司发布的停服补偿方案所产生的纠纷。


鉴于此,针对游戏停服可能引起的纠纷及退赔问题,律师建议游戏公司停服之前作好风险预警方案,至少提前60天发布停服通知告知游戏玩家,同时制定合理的停服补偿方案。针对目前法院裁判观点,针对游戏账户尚存的虚拟货币建议折现返还玩家;针对尚未失效的游戏服务,由于游戏服务是否应予折现现实存在争议,游戏公司可根据现实条件以及综合玩家反馈意见,选择折衷方案以争取双赢结果。


【参考文献及引用案例】

1.详见参考文献1.《2021年中国游戏产业报告》

2. (2021)粤0192民初22811号案民事判决书;

3.(2020)赣0103民初5303号案民事判决书;

4.(2019)粤03民终3273号案民事判决书;

5.(2019)京03民终10897号案民事判决书;

6.(2017)京0105民初52642号案民事判决书;

7.(2019)粤0192民初36121号案民事判决书;

8.(2019)赣1121民初2237号案民事判决书;

9.(2019)赣01民终482号案民事判决书;

10.(2018)川0191民初4867号案民事判决书;

11.(2019)粤0192民初35031号案民事判决书;

12.(2017)沪0115民初3481号案民事判决书。


附注:

案例来源:威科先行、北大法宝、中国裁判文书网

检索条件:游戏、停服

案由:合同纠纷、侵权纠纷

检索时间:2022 年08 月 11 日


(原标题:涉游戏停服各级法院关于虚拟货币及游戏服务裁判标准之大数据报告)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管巧丽 陈文芳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涉游戏停服各级法院关于虚拟货币及游戏服务裁判标准之大数据报告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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