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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就界定权利要求的用语含义时,需要遵循的原则和优先级顺序展开探讨。”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刘林东 覃岩岩 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
作为界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基准,权利要求是专利法最核心的概念之一。根据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1]可知,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依据是权利要求书,权利要求的解释过程,就是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过程。本文仅就界定权利要求的用语含义时,需要遵循的原则和优先级顺序展开探讨。
一、特定含义优先于通常含义
1、通常含义
专利法第六十四条除了规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内容为准之外,还规定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进一步规定,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权利要求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明确:应当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所理解的通常含义,界定权利要求的用语。
在百度公司与国知局、第三人搜狗公司等关于“一种输入法词库的升级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行政纠纷一案[2]中,涉及对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0中的“词语更新信息”的理解。法院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权利要求10分别针对服务器端和客户端从不同角度、不同阶段限定了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以实现输入法词库的升级。权利要求10并不涉及来自于服务器端的词语更新信息的具体产生方式,且考虑到权利要求10本身是一项独立的权利要求,故权利要求10中的“词语更新信息”不能采用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其具体产生方式进行解释。此外,权利要求10已经记载“其中所述词语更新信息包括:所述客户端需要添加的词语和所述客户端需要删除的词语”,说明权利要求10本身也没有对“词语更新信息”按照百度公司所主张的说明书中的内容进行限定,其含义仅仅是需要添加和删除的词语信息,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理解的含义。
2、特定含义
当权利要求的用语在说明书及附图中有明确定义或者说明的,从其界定。对于专利权利要求中出现的技术术语,如果说明书中对此未作出特别界定,一般应按照该技术术语的通常含义解释权利要求。但是,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权利要求以及说明书所记载的内容,能够明确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该技术术语在权利要求中不应理解为通常含义,而应当理解为特定含义,且在该特定含义下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是清楚的,则应当以该特定含义来理解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而不应机械地以通常含义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
在卢某与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等侵犯专利权行政纠纷一案[3]中,二审法院认为,涉案专利说明书0025段记载,所述注册是指对音视频采集终端设备的持有人进行身份确认,以便对多播发的内容进行计时计费。因此,涉案专利说明书对“注册”进行特别界定,对于该技术用语的解释应当基于涉案专利说明书的上述记载进行。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记载,注册需进行的身份确认以实现计时计费为目的,因此,注册实质是对信号来源者的身份确认。
二、内部证据优先于外部证据
在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当优先使用内部证据,当内部证据无法明确界定其含义时,可以考虑使用外部证据来进行界定。但应当区分不同证据的权重和适用顺序,通常的原则是内部证据优先于外部证据。
1、内部证据
一般来讲,内部证据除了说明书和附图之外,还包括权利要求书中的其他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等。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的相关权利要求都是专利授权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与权利要求的关系最为密切,通常是澄清争议技术用语的最佳指南。专利审查档案虽然不是专利授权文件的组成部分,但公众可以查阅,且权利要求用语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和侵权诉讼中应当具有相同的含义。因此,专利审查档案对于权利要求也具有重要的解释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则进一步列举了内部证据的种类和范围,规定可以运用与涉案专利存在分案申请关系的其他专利及其专利审查档案、生效的专利授权确权裁判文书解释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包括专利审查、复审、无效程序中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作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会晤记录、口头审理记录、生效的专利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书和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等。
在海斯凯尔公司与弹性测量公司、中日友好医院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4]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解释权利要求可以使用专利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与涉案专利存在分案申请关系的其他专利以及生效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等所记载的内容。在解释时不能脱离上述内部证据而进行,并且解释时应当站在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角度进行。结合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与说明书、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及其他证据的佐证,可以证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同时观察”应指超声波对切变波观察时机的限定,即发出切变波的同时,接收记录超声回波进行观察;“全部接收”是指对发出的每一束超声波,都要接收该每一束回波。
2、外部证据
当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存在争议时,应优先用说明书及附图等内部证据解释权利要求,只有内部证据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含义时,才可用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工具书、教科书等外部证据解释权利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后半段规定,以上述方法(根据内部证据)仍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含义的,可以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前款规定不能界定的,可以结合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通常采用的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工具书、教科书、国家或者行业技术标准等界定。
外部证据在确定权利要求语言的技术含义和法律意义时不如内部证据重要,常用于佐证对权利要求用语含义的理解。在前述海斯凯尔公司与弹性测量公司、中日友好医院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5]中,发明人发表的论文及相关文献的弹性成像图亦出现倒V型,即体现P波特性;此前已公开的专利产品弹性检测图的左侧部分存在一个倒V型,由此可以印证涉案专利体现的是“同时观察+全部接收”的技术特征。
三、特殊规定——反向禁止反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界定权利要求的用语时可以参考已被专利侵权民事案件生效裁判采纳的专利权人的相关陈述。其规定了在侵权阶段的放弃性陈述同样会影响专利确权阶段,即规定了反向禁止反言原则,禁止反悔原则从专利侵权阶段向专利确权阶段的应用。
在VMI荷兰公司、国知局与萨驰公司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一案[6]中,涉及该案是否存在适用“反向禁止反言”情形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专利权人在专利民事侵权案件及专利确权行政案件中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通过不同的解释进而“两头得利”。首先,法院已根据本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其附图对“提升梁”这一技术特征予以界定。其次,在本专利侵权民事诉讼中,审理法院在认定提升梁这一特征时,首先即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未限定提升梁的数量,其次参考了专利权人VMI荷兰公司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关于本专利是“单独”“一个”提升梁结构的陈述,据此认为“提升梁”应理解为一个单独实现橡胶片推起功能的部件,并未限定数量,进而认定萨驰公司在侵权诉讼中将本专利的保护范围限制为单根提升梁缺乏依据。由上述情况可知,VMI荷兰公司并不存在为“两头获利”而在专利侵权民事诉讼和专利无效行政诉讼中对同一技术特征作出不同或相反的解释。而且,审理法院作出的(2016)苏05民初780号民事判决尚未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条的规定,亦不应以该未生效判决所采纳的VMI荷兰公司关于本专利“提升梁”的相关陈述意见作为参考。因此,本案无需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条的规定,萨驰公司关于应当在本案中禁止VMI荷兰公司反言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结语
根据以上讨论,我们知道,在界定权利要求的用语时应当遵循上述规则,概而言之:首先,应当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所理解的通常含义界定权利要求的用语。权利要求的用语在说明书及附图中有明确定义或者说明的,从其界定。其次,使用内部证据仍不能清楚界定时,可以考虑结合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通常采用的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工具书、教科书、国家或者行业技术标准等外部证据界定。
注释:
[1]《专利法》第64条第一款: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2020年10月17日第四次修订)
[2](2018)京73行初10979号
[3](2019)京行终1971号
[4](2020)最高法民申4126号
[5] (2020)最高法民申4126号
[6](2020)最高法知行终6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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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案说法:界定权利要求的用语含义)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刘林东 覃岩岩 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以案释法(十)| 界定权利要求的用语含义 (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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