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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违反了《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应予行政处罚。”
近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山东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违反了《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被罚27570元。
山东XX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公示
行政相对人名称:山东XX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XXXXXXXX21P
法定代表人:马XX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371XXXXXXXXXXX0617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鲁市监行处字〔2022〕16
违法行为类型:擅自开展专利业务
违法事实:当事人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违反了《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应予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内容:对其进行罚款
罚款金额:1.838000万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0.919000万
处罚决定日期:2022/06/27
处罚有效期:2022/06/28
公示截止期:2023/06/27
处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管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000MB2853699N
数据来源单位:山东省市场监管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000MB2853699N
当前状态:3
处罚程序类型:一般程序
(原标题:山东XX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公示)
来源: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一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被罚27570元!(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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