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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九)| 试论专利文件明显错误或歧义的修正 ​

深度
知联社3年前
以案释法(九)| 试论专利文件明显错误或歧义的修正  ​

以案释法(九)| 试论专利文件明显错误或歧义的修正  ​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本文就专利文件中的明显错误或歧义所涉及的几个相关判例进行解释说明。”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刘林东 覃岩岩 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


引言


在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和专利民事侵权案件中,有时候会遇到专利文件中出现明显错误或者歧义情形,国知局在修改专利审查指南时,新增允许对明显错误进行修改,但未规定具体标准和适用情形。在最高院颁布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均规定,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对专利文件中的明显错误或歧义进行修正。本文仅就该问题涉及的几个相关判例进行解释说明,希冀有助于各位从业者进一步厘清问题。


一、关于明显错误的界定


明显错误是指这样的情形,即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如果其根据所具有的普通知识,在阅读权利要求书后能够立即发现某一技术特征存在错误,同时,结合其具有的普通技术知识,阅读说明书及说明书附图的相关内容后能够立即确定其唯一的正确答案。


首先,是对于明显错误判断主体的确定。明显错误的判断主体不是社会公众,而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是指一种假设的“人”,假定他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但他不具有创造能力[1]。其次,是对于明显错误判断方法的确定。明显错误的判断方法是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确定权利要求书中表达的技术特征是否前后一致,以及权利要求书与说明书及附图披露的技术方案是否存在矛盾之处等。最后,是对于明显错误判断标准的确定。判断标准是错误不仅要求显而易见,还要求修正后的结论具有唯一性。


在国威公司、蒋某某与林芝公司、苏宁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2]中,对国威公司、蒋某某主张本案权利要求2中的“所述散热铝条(11)粘贴在发热芯(10)中导热铝管(1)的左右侧面上”中的“左右侧面”系笔误,应理解为“上下表面”能否成立,法院分析如下:首先,根据权利要求2记载的技术方案,导热铝管压制后在左右侧面形成半圆形凹槽而不能形成一个平面。由于散热铝条的作用是将发热芯的热量传导出去,即便散热铝条能够在一个半圆形的凹槽内进行粘贴,这种粘贴方式明显不符合散热传导的基本原理,也无法很好地实现散热功能。因此,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可以认识到,散热铝条粘贴在导热铝管的左右侧面上存在错误。其次,本案专利说明书第0008段的记载进一步凸显了这一错误,并给出了解决错误的提示。本案专利说明书第0008段的记载在已经述及散热铝条粘贴在“发热芯中导热铝管的左右侧面上”的基础上,却在优选方案中将散热铝条的粘贴位置表述为“发热芯中导热铝管的上下表面上”。这一记载不仅提示了权利要求2关于散热铝条的粘贴位置存在错误,还给出了正确的解决方法提示。最后,本案专利说明书第0021段及其附图进一步给出了解决错误的唯一答案。本案专利说明书第0021段记载:“图4所示的发热器是在发热芯10在设有凹槽的上、下表面上粘接与该表面宽度一致的波纹状散热条构成。”同时,附图4和附图6显示,散热铝条粘贴在发热芯中导热铝管的上下表面上。因此,散热铝条显然应当粘贴在导热铝管的上下表面而非左右侧面,本案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所述散热铝条(11)粘贴在发热芯(10)中导热铝管(1)的左右侧面上”中的“左右侧面”确系“上下表面”的笔误,属于可以纠正的明显错误。


二、专利文件存在明显错误时的修正


对于涉案专利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者歧义进行修正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两部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中的语法、文字、标点、图形、符号等存有歧义,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可以得出唯一理解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唯一理解予以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规定,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中的语法、文字、数字、标点、图形、符号等有明显错误或者歧义,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可以得出唯一理解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唯一理解作出认定。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修正的明显错误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认识到专利申请文件的记载或者附图存在歧义或者错误:二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可以得出唯一理解以解决该歧义或者错误。


在德乐公司与启重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3]中,法院认为,虽然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所述出油口A和出油口B分别与主活塞腔内的中左部和中右部连通,出油口A还与控制活塞腔的左端连通,出油口B还与控制活塞腔的右端连通”清楚地表达了连接关系,但这种连接关系是无法实现油路自动换向这一发明的基本功能,而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根据说明书和附图的相应记载明确、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权利要求1中出油口与主活塞腔、控制活塞的同侧连接关系存在明显的表述错误,实际应为交叉连接关系,故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本院对于启重公司关于权利要求1存在笔误,相关特征应修正为“出油口A还与控制活塞腔的右端连通,出油口B还与控制活塞腔的左端连通”的主张予以支持,并按照修正后的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三、不允许修正的明显错误


当然,如果不能得出唯一修正性结论的,则属于保护范围明显不清楚的专利权,不能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构成侵权。如果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权利要求书的表述存在明显瑕疵,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附图、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及相关现有技术等,仍然不能确定权利要求中技术术语的具体含义而导致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明显不清,则因无法将其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进行有实质意义的侵权对比,从而不能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构成侵权。


在柏XX与难寻中心、添香公司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一案[4]中,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判决中指出,本案中,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C中的“导磁率高”的具体范围难以确定。首先,在涉案专利说明书中,既没有记载导磁率在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中是指相对磁导率还是绝对磁导率或者其他概念,又没有记载导磁率高的具体范围,也没有记载包括磁场强度H等在内的计算导磁率的客观条件。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难以确定涉案专利中所称的导磁率高的具体含义。其次,根据技术领域以及磁场强度的不同,所谓高导磁率的含义十分宽泛,从80 Gs/Oe至83.5×104 Gs/Oe均被柏XX称为高导磁率。柏XX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在涉案专利所属技术领域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高导磁率的含义或者范围有着相对统一的认识。最后,柏XX主张根据具体使用环境的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具体的安全下限,从而确定所需的导磁率。该主张实际上是将能够实现防辐射目的的所有情形均纳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保护范围过于宽泛,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以及柏XX提供的有关证据,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确定权利要求1技术特征C中“导磁率高”的具体范围或者具体含义,不能准确确定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无法将被诉侵权产品与之进行有实质意义的侵权对比。 


结语


在专利授权确权案件和专利民事侵权案件中,有时会发生导致权利要求书明显错误的情形。希望本文对相关案件中明显错误的修正相关问题的案例阐释,有助于各位从业者进一步厘清问题,不足之处也请不吝指正。


注释:

[1]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2.4

[2](2018)最高法民再111号

[3](2016)苏民终1400号

[4]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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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九)| 试论专利文件明显错误或歧义的修正  ​


(原标题:以案说法-试论专利文件明显错误或歧义的修正)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刘林东 覃岩岩 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以案释法(九)| 试论专利文件明显错误或歧义的修正 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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