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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大省那些事儿#
2022.7.1起,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管辖将调整
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会签《关于调整本市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调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规定》,上述两个规定均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调整本市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全文如下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公安局
关于调整本市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深入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切实推进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刑事犯罪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上海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现对本市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管辖作如下规定。
一、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所规定的刑事犯罪案件,具体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等八个罪名。
二、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由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三、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由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提起公诉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四、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不服各基层人民法院和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以及各基层人民检察院和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抗诉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不服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以及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提起抗诉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五、知识产权刑事申诉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六、市高级人民法院会同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建立工作例会及联络员制度,就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办理机制、各诉讼阶段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磋商研究,推进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侦查、起诉、审判工作的规范化;健全三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和刑事审判庭的沟通交流机制,加强疑难复杂法律问题的研究探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确保知识产权案件刑事审判质量。
七、本规定实施以前各法院已经受理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各受理法院审结。
八、本市公安、检察、法院等机关会签的有关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管辖意见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本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调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规定》全文如下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上诉管辖问题的通知》,根据本市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就本市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规定如下。
一、各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但是依照本规定由上级法院管辖的除外。其中,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指涉及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技术合同、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以及不正当竞争、垄断、特许经营合同等民事纠纷案件;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就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垄断等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争议案件。
徐汇区人民法院除管辖本辖区内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外,还管辖以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被告的第一审商标权民事案件。
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以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对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等的行政行为和对海关所作的涉及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和重大、复杂的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或者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涉外、涉港澳台及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案件;诉讼标的额在50亿元以上的其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四、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除依法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案件外,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五、本规定实施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徐汇区人民法院、普陀区人民法院、杨浦区人民法院已经进入诉前调解(先行调解)或者已经受理的案件,仍由上述法院继续受理或审理。
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关于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本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
(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2.7.1起,广州保护中心正式受理预审申请
日前,中国(广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广州保护中心”)初步验收通过,允许试运行开展相关业务。专利快速预审是广州保护中心的特色业务之一,根据《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与运行指南(征求意见稿)》和工作安排,广州保护中心将于7月1日正式受理预审申请。
广州保护中心面向广州市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和新材料产业开展专利快速预审服务,预审受理范围共98个IPC分类号和25个洛伽诺分类号。目前,已经有1000余家企事业单位提出预审备案注册,其中,经过广州保护中心初筛通过的有689家。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对该689家企事业单位进行复核,已通过复核的申请主体即完成备案,然后即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递交专利预审申请。
广州保护中心预审业务的正式开通,标志着中国(广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取得了关键性成果。广州辖区内创新主体通过预审渠道申请专利,将极大地缩短专利授权周期,助力企业创新发展。
接下来,广州保护中心将积极探索广州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全链条服务,实现知识产权工作对地区经济的创新引领作用,打造全国一流的保护中心。(来源:广州知识产权保护)
广东:开展香港知识产权一般咨询服务,构建“一站式”大湾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
2021年,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发布通告,决定自2021年10月20日起,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广东业务受理窗口等十二个知识产权政务服务窗口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问询点,面向公众提供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申请商标注册、批予专利、外观设计注册相关业务的一般咨询服务。
近年来,广东深入贯彻《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全面强化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合作工作,积极推进大湾区知识产权事业协同发展,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交易博览会、粤港澳大湾区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大赛、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人才系列对接活动等系列活动成为大湾区知识产权合作品牌。2021年,省知识产权局与香港知识产权署深切呼应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需求,经认真调研和充分沟通后,决定在大湾区内地九市知识产权业务受理窗口面向公众开展香港知识产权业务一般咨询服务,双方共同在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合作领域迈出了第一步。从2021年10月20开始,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可在大湾区内地十二个知识产权业务受理窗口咨询香港知识产权香港业务,实现不用专程赴港即可了解香港知识产权一般性业务办理流程和相关资讯服务。
在内地业务窗口开展香港知识产权业务一般咨询服务,有效地拓展了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合作领域,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更好地满足了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对知识产权服务的需求,也为进一步实现大湾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互融互通,积极探索构建“一站式”的大湾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进行了有益探索。(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开庭公告#
立邦投资新增开庭公告,案由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近日,立邦投资有限公司新增一则开庭公告,案由系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人/原告为立邦投资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被告为侯马市嘉特鑫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该案开庭时间为2022年7月5日,案号为(2021)沪0104民初34226号,审理法院为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据查,立邦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注册资本7074.1444万美元。立邦油漆(香港)有限公司为其大股东,持股比例100%。经营范围包含:(一)在国家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依法进行投资;(二)受公司或公司的母公司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向其提供下列服务:1、协助或代理其所投资的企业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和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元器件等。
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月,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含网络科技、计算机软硬件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网络工程,计算机系统集成等。
侯马市嘉特鑫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5月,注册资本2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含:销售:日用百货、文化用品、办公用品、体育用品、健身器材、电子产品、数码产品等。(来源:IPRdaily综合天眼查)
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开庭信息,案由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近日,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新增一则开庭信息,案由系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人/原告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被告为广州萨菲都贸易有限公司。
该案开庭时间为2022年8月17日,案号为(2022)粤0111民初9358号,审理法院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据查,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4月,注册资本32000万元人民币,樱花中国控股(香港)有限公司为其大股东,持股比例90%。经营范围包含:生产热水器、燃气灶、吸油烟机和其它厨房器具、卫浴设备、卫厨电器及其零配件,以及厨房家具、厨房设备等。
广州萨菲都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4月,注册资本3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含:家用电器批发;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日用家电设备零售;日用电器修理。(来源:IPRdaily综合天眼查)
#投资者问#
南都电源:新源动力专利数据持续更新,累计申请专利数超过560件
有投资者在投资者互动平台提问:尊敬的董秘,请问新源动力有多少个专利?公司未来会考虑继续增持新源动力,成为最大股东吗?
南都电源(300068.SZ)6月27日在投资者互动平台表示,新源动力专利数据持续更新,累计申请专利数超过560件。公司根据自身情况进行资本市场等战略规划。(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雄韬股份:目前公司已在氢能领域获得113项授权专利
有投资者向雄韬股份(002733)提问, 张总,请问公司最核心的竞争力是什么?氢能方面我司有哪些领先专利技术?
公司回答表示,您好!公司在铅酸蓄电池以及锂电池领域深耕多年,拥有强大的海外生产基地和销售网络,通过整合海内外生产基地,可以有效控制成本,满足客户及时交付,提升客户服务满意度及客户粘性。在燃料电池领域公司通过与产业链核心零部件形成战略投资联盟,目前公司研发重点为燃料电池关键技术研究,研究先进技术可作为公司技术储备,未来转化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目前公司已在氢能领域获得113项授权专利。谢谢!(来源:同花顺金融研究中心)
#企业知产那些事儿#
“退退退”被抢注商标!“王心凌男孩”“栓Q”也被抢注
(来源:IPRdaily视频号)
永利澳门(01128.HK):就知识产权许可协议设定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年度上限
永利澳门(01128.HK)公布,于2009年9月19日,公司及WRM分别与WRL及WRL的附属公司Wynn Resorts Holdings, LLC订立知识产权许可协议及经修订及重列的知识产权许可协议(“知识产权许可协议”),据此,公司及WRM已获授许可使用WRL及Wynn Resorts Holdings, LLC的若干知识产权,其中包括与一系列产品及服务相关的若干商标、域名及“WYNN”相关的商标、版权及服务标志(“WRL的知识产权”)。根据知识产权许可协议,本集团须向Wynn Resorts Holdings, LLCC支付:(1)集团知识产权每月毛收益的3%;或(2)每月150万美元(约1,170万港元)二者较高为准的许可费(“公式”)。
于2022年6月29日,知识产权许可协议各订约方确认集团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应付金额年度上限。根据知识产权许可协议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集团应付金额年度上限协定为7,450万美元(相当於约5.848亿港元)。以港元和美元计值的年度上限乃按1美元兑7.8499港元的汇率基准换算。(来源:格隆汇)
广州一化妆品公司侵权香奈儿COCO商标被处罚
据信用中国,近日,PANDAS BEAUTY关联公司臻焕化妆品(广州)有限公司因商标侵权违法行为,被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6000元。
处罚内容显示,经检查发现,该公司仓库内有“COCO香味”香氛去屑控油洗发露18瓶和“COCO香味”香氛润肤滋养沐浴露59瓶在售,当事人未能提供“COCO”注册商标销售授权书和商标注册证,涉嫌商标侵权。经查明:当事人购进该沐浴露360瓶、洗发露50瓶,进货价3.8元/瓶,售价5.8元/瓶,已销售333瓶。使用在国际分类第3类商品上的“COCO”商标注册人是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经商标注册人鉴定,上述商品为侵权产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二款,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罚款6000元。(来源:中国网财经)
#局里那些事儿#
中马(来西亚)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延长
根据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的共同决定,将2018年7月1日启动的中马(来西亚)PPH试点项目,自2022年7月1日起延长五年,至2027年6月30日止。在两局提交PPH请求的有关要求和流程不变。(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第一批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试点地区公布!
国知办函保字〔2022〕5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
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切实提高知识产权维权效率,促进知识产权纠纷快速解决,更加高效维护市场主体和创新主体权益,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保字〔2022〕394号)要求,根据各地申报情况,统筹考虑知识产权工作基础和区域布局,经研究,确定北京、天津、吉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四川等9个省(直辖市),南京、苏州、常州、宁波、济南、烟台、潍坊、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佛山、珠海、三亚、昆明等16个市,义乌、绍兴市柯桥、晋江等3个市(县、区)作为第一批试点地区,开展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试点工作。
各有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加大组织协调力度,加强条件保障,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各试点省(直辖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做好统筹协调,加强业务指导,充分发挥区域内知识产权快保护机构作用,探索建立省、市、县区域协同、部门联动的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体系。
请于2022年7月20日之前,将试点工作方案、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规范、试点工作负责人和联系人信息报送我局知识产权保护司。试点期限为2年,自2022年7月至2024年6月,试点单位应按月报送案件信息,每半年报送试点阶段性进展情况和典型案例,2024年6月30日前报送试点工作总结。
特此通知。
附件: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试点工作负责人和联系人回执.docx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2年6月24日
(联系人及电话:知识产权保护司 韩镭 关健 010—62086016 62086299 邮箱:tixichu@cnipa.gov.cn)(复制链接至浏览器查看附件:http://www.cnipa.gov.cn/art/2022/6/28/art_75_176265.html)(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第二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及持续深化第一批改革试点地方的通知
国知办函保字〔2022〕593号
北京市、河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知识产权局: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及持续深化第一批改革试点的通知》(国知办函保字〔2022〕386号)要求,经研究,确定在上海市、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和甘肃省等8个地方开展第二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在北京市、河北省、黑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和云南省等7个地方延续开展第二批改革试点,在江苏省、安徽省、四川省、贵州省和陕西省等5个地方开展持续深化第一批改革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续开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放管服”改革要求,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服务改革,提高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水平的重要举措。各试点地方要按照“坚持改革创新、坚持合规有序、坚持放管并重”的工作原则,围绕试点目标,结合各地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实际,扎实推进试点工作,有效完成各项试点任务。
二、各试点地方要依托已有工作基础,在总结、借鉴第一批改革试点典型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建立、完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工作体系并组织实施,加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监管,切实提高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审核效率和质量,进一步规范和扩大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持续深化第一批改革试点地方要在原有改革试点工作基础上,建立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销工作体系并组织实施,持续提高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管理能力,进一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模式,为地理标志保护工作提供有效支撑。
三、试点期限为3年,自2022年7月至2025年6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协调和评估检查,适时组织开展业务培训、中期评估和试点验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试点地方要根据报送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方案,细化形成试点推进计划,稳步推进试点工作任务。
四、各有关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要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当地党委政府汇报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和工作进展,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支撑保障。
请于2022年7月29日前将试点工作负责人、工作联系人和试点推进计划报送我局知识产权保护司。2022年11月30日、2023年11月30日、2024年11月30日前报送年度试点阶段性进展和典型经验,2025年6月30日前报送试点工作总结。
特此通知。
附件:试点地方负责人和联系人回执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2年6月28日
联系人及电话:
知识产权保护司 赵铭 王琛
010—62083546 62086894
传真:010—62083171
邮箱:pgi@cnipa.gov.cn(复制链接至浏览器查看附件:http://www.cnipa.gov.cn/art/2022/6/29/art_75_176280.html)(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海外知产那些事儿#
涉及无线耳机专利!苹果在美遭NPE诉讼
非执业实体(NPE)WFR IP日前在美国得克萨斯州西区地方法院提起一项诉讼,指控苹果侵犯其两项无线耳机和可穿戴设备技术专利。
据appleinsider报道,WFR IP虽然没有提到AirPods 的名称,但它声称苹果“制造、使用、提供销售和销售无线耳机和可穿戴产品和服务”侵犯了其专利。
据悉,涉案专利为美国专利第 9,438,984 号,标题为“可穿戴电子部件和备忘录”,于2016 年获得授权;另一项专利为美国专利第 7,505,793 号,名称为“无线耳机组件”,于2009 年获得授权。
该报道指出,该起诉讼没有为侵权提供具体证据,也没有指定具体产品。目前WFR IP正在寻求法院的宣告性裁决,以及损害赔偿、律师费和其他救济。(来源:集微网)
Shein陷剽窃风波,面临1亿美元巨额诉讼
据悉,一名美国自由艺术家以1亿美元起诉中国快时尚零售商Shein,指控该公司未经许可抄袭了她的作品。
原告Maggie Stephenson是一名在Instagram上拥有11万粉丝的杂志广告自由插画师,其客户包括丝芙兰、Urban Outfitters、Net-a-Porter Magazine和Mr Porter等。
起诉书称,Shein抄袭了她一部名为“One is good,more is better”的作品。自2019年4月创作以来,该作品及其衍生作品在网上广泛流传,是Stephenson最受欢迎、最畅销的原创作品之一,其市价从19美元到300美元不等。
但Stephenson于2021年才在美国版权局注册了该作品,投诉称,Shein在过去三年里以“无框抽象图案壁画”的形式出售这件艺术品的“复制品”。Shein商品页面的图片也显示了与“One is good,more is better”相同的壁挂。该商品以4美元的售价提供两个尺寸选项:30×40和39×60,远低于Stephenson允许授权零售商出售的价格。
据悉,Stephenson在所有授权的印刷品、复制品、衍生作品和相关包装上附加了多种形式的版权管理信息(CMI),包括她的姓名和签名、创作日期、品牌名称、徽标和社交媒体句柄。
根据诉状书,被告从未试图联系原告寻求授权许可,擅自制作了艺术复制品并以作商用,侵犯了原告的创作权和经济利益。此外,Shein还故意删除了Stephenson的CMI,并“意图诱导、促成、促进或隐瞒他们的侵权行为”。Shein产品页面上使用的图像缺少斯蒂芬森本人和许可复制品中的签名。
投诉进一步辩称,被告还在涉嫌侵权作品的包装上贴上Shein名称和徽标,这一行为是添加虚假版权管理信息。这样做,被告不仅错误地将Shein视为侵权作品原始作者和版权所有者,而且也混淆了消费者对原始艺术作品的作者和版权所有者的认知。
目前Stephenson已对总部位于香港的公司以Shein名义进行交易的Zoetop Business Co和Shein Distribution Corp提起诉讼,其中包括四项索赔:版权侵权、替代和/或共同侵犯版权、删除版权管理信息和虚假版权管理信息。(来源:IPRdaily综合品牌方舟、 海犀网)
判赔超1亿美元!敏华家具在美侵犯Raffel专利与外观权
据《密尔沃基哨兵报》报道,6月17日,美国威斯康辛东区联邦地区法院的一陪审团判定,中国家具制造商敏华控股(Man Wah Holdings Ltd., Inc.)侵犯了美国家具制造商Raffel Systems, LLC的多个专利,且故意盗用其产品的商业外观,需向其赔偿近1.068亿美元(约人民币7.1433亿),相关专利与安装在家具上的多功能发光杯托有关。
该陪审团就不实标示、专利侵权和商业外观侵权判给了Raffel公司约930万美元的补偿性赔偿。该陪审团还就恶意盗用Raffel的杯架的商业外观增加了9,75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赔偿共计1.068亿美元,约合7.08亿元人民币。
报道称,敏华控股本是Raffel的客户,2017年底,敏华控股雇了一家公司仿照、生产Raffel公司的发光杯托,其设计设计和外观和Raffel的产品几乎一样,产品还贴有Raffel的专利号。与此同时,敏华控股仍从Raffel公司购置真品,只是数量不断减少。在诉状中,Raffel认为这是敏华控股的一种掩饰手段,使Raffel对敏华控股的仿冒行为难以察觉。2018年,由于仿品发生故障,一些敏华控股的美国用户直接联系Raffel公司要求换货,后者才发现端倪。
2018年11月,Raffel在美国威斯康辛东区联邦地区法院起诉敏华控股,指控其侵犯7个专利,号码分别是7,766,293、8,714,505、8,973,882、10,051,968、10,299,603、D643,252和D821,986。前五个专利的名称都为“座椅装置里的发光杯架”,后两个是外观设计专利,名称分别为“杯架”和“开关”。Raffel一共提起了15个权利要求,除专利侵权外,其他的权利要求包括:不实标示、商业外观侵权、不公平竞争和虚假的原产地标记、商业外观稀释、商业秘密盗用、不当得利、违约、违反善意和公平交易的义务。Raffel要求敏华控股赔偿的金额超过了1,000万美元。
Raffel认为,2018年,敏华一共出售了约6万个假货,目前仍有约1.4万个假货在流通,这意味着未来几年Raffel可能持续遭受品牌损害。敏华控股则认为2016年到2018年,Raffel的发光杯托的总销售收入仅为2,440万美元,所以其要求的赔偿金额过高。
美国时间6月17日,该地区法院陪审团最终判给了Raffel公司近1.068亿的赔偿。(来源:IPRdaily综合密尔沃基哨兵报、今日家具等)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晨报#2022.7.1起,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管辖将调整;2022.7.1起,广州保护中心正式受理预审申请(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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