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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专利代理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
近日,浙江省人民政府网发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宁波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从2019年3月1日至2021年7月,接受他人委托开展了50件的专利申请代理业务。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70649.14元;
2.罚款141298.28元(违法所得的2倍)。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211947.42元(贰拾壹万壹仟玖佰肆拾柒元肆角贰分)。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浙市监处罚〔2022〕21号;
案件名称:宁波X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宁波X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柳X;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从2019年3月1日至2021年7月,当事人接受他人委托开展了50件的专利申请代理业务,共收费83150元。扣除当事人向税务部门缴纳的税费1125.86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缴纳的官费11375元。当事人违法所得共计70649.14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当事人未取得专利代理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专利申请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八条“任何单位、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代理专利申请和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业务”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能够配合案件调查,本局现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70649.14元;
2.罚款141298.28元(违法所得的2倍)。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211947.42元(贰拾壹万壹仟玖佰肆拾柒元肆角贰分)。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2-05-25
(原标题:2倍罚款21万余元!一代理机构未取得专利代理执业许可证擅自代理50件专利申请)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2倍罚款21万余元!一代理机构未取得专利代理执业许可证擅自代理50件专利申请(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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