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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Jörg Wahl,德国律师,Viering, Jentschura & Partner(VJP)慕尼黑所
原标题:针对德国专利案件的临时禁令是否仍需要一个月的紧急需求?
只有在复杂的多个司法管辖区和多项专利活动的这些特殊情况下,以及执行该活动的必要内部程序,杜塞尔多夫高等法院才认为该原告依赖的实验室仅在通常的一个月紧急期到期后才开始分析仿制药是可以接受的。
杜塞尔多夫高等法院2021 年7月9日的裁决,2 U 4/21,“Cinacalcet III药品”(GRUR-RR 2021, 465;以下简称“裁决”;一系列决定中的一个决定是关于Cinacalcet药品)给出了研究这个问题的理由。
法律背景
在德国,原告可以在专利案件中获得快速临时禁令,如果原告能够证明 1) 存在的权利要求(专利是否被侵权?),2) 涉案专利的有效性/专利稳定性是足够明确(是否对涉案专利的有效性/专利稳定性有疑问?),以及 3) 核发临时禁令是紧迫的(基于德国程序法第 935、940 节的意义上“为了避免重大不利因素或出于其他原因所必需的”)。因此,在得知关于侵权行为,侵权产品和侵权人之后,专利权人通常需要迅速申请临时禁令。申请人必须向法院证明他们有理由为何在快速通道程序中应获得临时禁令,而不是在(较慢的)常规通道程序中就案情做出决定。在此背景下,长期存在的案例法产生了一个经验法则,也就是说在得知此类知识后不迟于大约一个月,专利权人应当向法院提出请求。如果较晚提出申请,专利权人会遭遇无法建立紧迫性的风险,即在相应的快速通道核发的临时禁令体现出是不正当的(当然,在常规通道程序中就实体问题提起诉讼仍然是可能的)。
裁决内容
在该药品(仿制药)案中,杜赛尔多夫地方法院在第一审驳回了专利权人对于临时禁令的请求,由于未能满足紧急性的需求(通常为1个月)。法院裁定该事实为专利权人对有关侵权产品在德国“Lauer Taxe”上市前几个月,在不同的欧盟关辖区(芬兰)即已经得知侵权产品,并且专利权人甚至在在德国“Lauer Taxe”上市前一个多月,在该不同的欧盟关辖区取得了样本,专利权人花了约一个月的时间将该样本发送到实验室进行分析,因此专利权人的行为不具备紧急性。
在上诉中,杜赛尔多夫高等法院不同意下级法院(地方法院)的结论。根据杜赛尔多夫高等法院的裁决,专利权人没有义务需准备和快速组织申请请求临时禁令除非在德国存在着首次或重复侵权的足够危险。然而,根据杜赛尔多夫高等法院声称,该首次侵权的危险并不存在于德国,直到该药物实际宣称列入“Lauer Taxe”。因此,在临时禁令程序中评估紧急性的要求时,专利权人在公告/告示前的行为不能对其不利。
除此之外,在该案所构成针对Cinacalcet仿制药的多方管辖区和多方专利活动的一部分案件中,高等法院考虑到紧急要求性已具足,虽然专利权人所聘请的实验室尚未开始进行分析该样本直到2020年7月6日,在所谓的第三次测试系列中,也就是说直到被控诉的仿制药品被列入“Lauer Taxe”的一个多月后,以及所谓第二个测试系列终止后的大约两周(作为原告多个专利/多个司法管辖区/多个侵权人专利主张活动的一部分,对于其他Cinacalcet仿制药品的其他制造商进行一系列测试)。因此,大约在这两周,被告争辩原告(或实验室)不活跃,因此表明该案件不具紧迫性。根据杜赛尔多夫高等法院的说法,专利权人已充分地解释了这一点,除其他外,指出其所选择的实验室在该领域的经验,以及为何在六个实验室中选择该特定的实验室的理由,该事实即该实验室能够i) 执行分析以验证侵犯专利权人的多项专利,并且ii) 还分析本轮其他Cinacalcet仿制药。再者,原告给了令人满意的解释这两周的缺口,因为建立通过实验室必须准备报价并且鉴于每次测试的巨大成本(约 13 万美元至 16 万美元),内部需要批准程序。相比之下,被告并没有(似是而非)表明-从事前角度观点来看-有更快、同样安全和有效的方法来执行这种分析。原则上,杜塞尔多夫高等法院的该裁决是主张,如果侵权事实所需要的调查,在诉讼中并非专注在一个侵权实施例或一个涉案专利上,那么紧迫性就不会受到损害。在禁令救济的框架内,专利权人是可以自由地针对所有可能的侵权形式进行以及实施其专利所有必要的分析,而不是诉讼中仅仅相关的专利。专利所有人尽可能快速试着实施其所有知识产权,不能因该行为在法律执行上被指责为犹豫不决。
结论
当该裁决明确表明在杜赛多夫法院没有严格的正式的一个月急迫性要求,如推估紧急情况所依据获知的事实后一个多月,认为紧急性可以很容易建立可能是不明智的。相反地,该决定表明杜赛多夫法院仅在特别情况下才接受原告未及时提出临时禁令的申请。拖延的原告往往因为不紧急而被驳回临时禁令的请求。在上述案件中,实质上”拯救“了原告的事实是,原告在该案是面临基于多个司法管辖区的多项专利,同时针对多个侵权人提起诉讼。只有在复杂的多个司法管辖区和多项专利活动的这些特殊情况下,以及执行该活动的必要内部程序,杜塞尔多夫高等法院才认为该原告依赖的实验室仅在通常的一个月紧急期到期后才开始分析仿制药是可以接受的。
如该案所体现,建议专利权人在得知关于可能的侵权行为后,记录所有发生的事情、决定和采取的步骤,以期向法院提供必要的证据,例如宣誓书。对于高等地区法院而言,这样的文件(即专利权人有证据的事实基础)是法院做出对于专利权人有利的决定性的关键。
另一方面,该案是在涉及临时禁令程序时,说明了德国案例法破碎景观的一个说明性的例子。在德国,每个高等法院可以用不同方式处理关于临时禁令的问题,因此每个高等法院对于临时禁令的运作是独立于其他地区法院。也就是说,在临时禁令案件中,是没有中央联邦法院来协调下级法院(即高等法院)的案例法。在临时禁令诉讼中,各自高等法院有发言权例如在紧迫性的问题上(对于专利案件,例如杜赛尔多夫、慕尼黑、卡尔斯鲁厄或汉堡),而中央联邦法院不能被要求进行三审的上诉(因为在常规诉讼程序中是可能的,允许协调高等法院的案例法)。可以从已公布的裁决中得出的范围内,慕尼黑高等法院似乎已在 2021 年 4 月 22 日与Cinacalcet平行案中作出决定,法院文件 6 U 6968/20 (GRUR-RR 2021, 297),对于具有相同事实的模式,针对关于紧迫性要求做出完全相反的表明。当然,不能排除某些事实细节以相异的方式提交给不同的法院(在德国是很常见的,基本的宣誓书是不公开的)。尽管如此,作为一个整体而言,可以公平的说,这些决定显示慕尼黑法院对于紧迫性的适用要求比杜赛尔多夫法院来得更为严格。因此,作为选择法院的考虑上,每个原告应仔细考虑其具体案件应在何处提出申请临时禁令。如果原告可以基于多项专利对于同一个侵权行为申请请求临时禁令,特别是在紧急情况下,在多个地点(法院)同时完成请求可能是审慎的。
因此,根据经验法则,德国专利侵权法院仍适用一个月的紧急期限;然而,法院对允许与这一经验法则相异的情况评估是不一致的。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Jörg Wahl,德国律师,Viering, Jentschura & Partner(VJP)慕尼黑所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针对德国专利案件的临时禁令是否仍需要一个月的紧急需求?(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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