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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拟暂停部分备案主体专利预审服务资格的通告
关于拟暂停部分备案主体专利预审服务资格的通告
按照《中国(宁波)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关于规范专利预审申请行为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中心对2021年度预审案件进行了统计,梳理出预审合格率低于50%的企业名单,并于2022年1月13日以书面形式告知企业和当地主管部门。通过意见收集、数据复核、现场沟通等环节,本中心最终确定拟暂停专利预审服务资格的备案主体名单如下:
根据上述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对上述4家备案主体拟暂停预审服务资格一年,期限为2022年3月18日至2023年3月17日。
相关备案主体如有异议,可自通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我中心提出,联系电话0574-87978973。
特此通告!
中国(宁波)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2022年3月18日
据《中国(宁波)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关于规范专利预审申请行为的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第八条 在专利申请的预审阶段,备案主体或其专利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对备案主体及其代理机构作出如下处罚,首次违反的,处以警告;再次违反的或半年内预审申请文件合格率不足30%的,暂停预审服务请求资格或预审申请代理服务资格三到六个月;累计违反三次及以上或一年内预审申请文件合格率不足50%的,停止预审服务请求资格或预审案件代理服务资格一年到三年:
(一)预审申请文件形式问题过多或多次修改之后仍不符合预审要求的;
(二)未针对预审补正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进行完全性修改,或主动修改之后未告知的;
(三)预审申请文件存在明显涉嫌抄袭、拼凑、简单变化现有技术的情形,即涉嫌低质量申请。低质量专利申请行为是指:
(1) 提交技术明显落后、实际应用性不强的专利申请;
(2)提交技术方案极其简单、难以达到技术效果的专利申请;
(3)提交技术方案使用复杂机构或系统解决简单问题、工作效率低下的专利申请;
(4)现有技术的简单拼凑的专利申请。
(5)多件申请之间仅涉及部分结构的简单变化,未解决实质性技术问题的。
(四)对于预审员提出的电话讨论或当面讨论等邀请,不予配合的;
(五)多次未按预审申请时限要求进行补正导致预审申请视为撤回的;
(六)针对同一主题批量编造预审申请文件;
(七)其他不符合宁波保护中心专利预审相关规定的行为。
来源:中国(宁波)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预审合格率低于50%,这些企业被拟暂停专利预审服务资格!(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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