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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记源 高律别睡啦
原标题:从冰墩墩防疫贴事件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何去何从
著作权法属于比较亲民的法律,基本每年都会有那么几个热点事件引发广泛讨论,每当此时,基本都绕不开合理使用制度,著作权法24条更是屡屡被拉出来站台,但令人困惑的是,同一事件到底能不能适用,以及应该适用哪一项,都往往难以达成共识,反而引发激烈争论。
听闻热心市民郑先生道歉了,
又听闻粤海街道办已经拿到授权了,
那他们都可以退场了,
论战争鸣的目的是为法治建设绽放一点光和热。
上篇文章得到了很多笔者一直很尊敬的业界前辈的认可和鼓励,在此深深鞠躬。
万万没想到本以为比较清晰的事情,竟引得知产圈各路大神下场对线,也有不少好友发给笔者各种文章询问观点。
在此首先明确三点:
1、虽然不喜郑先生的做法,但其举报行为本身未违反法律,其宣传自己举报的视频存在侵权风险,但既然权利人未提出主张,那希望他可以带着自己涨的粉安静退场,不要再消费深圳为抗疫所做出的巨大牺牲了。
2、著作权授权是可以追认的,法律尊重权利人对私权的处分,所以如果拿到了授权就继续大大方方的用吧(笔者还没集齐)。
3、笔者也是能写严肃文学的,离开熊猫头我仍是一条好汉(摔!!!)
综上,本文和两方原事主已经没有关系了,甚至和墩墩也没啥关系了(容融也没有)。仅对于去主体化的具体行为与学术观点进行讨论。
著作权法属于比较亲民的法律,基本每年都会有那么几个热点事件引发广泛讨论,每当此时,基本都绕不开合理使用制度,著作权法24条更是屡屡被拉出来站台,但令人困惑的是,同一事件到底能不能适用,以及应该适用哪一项,都往往难以达成共识,反而引发激烈争论。
归根结底,一方面是合理使用制度创设的初衷就是维持一种动态平衡,所以未对也无法对具体情形穷尽规定,另一方面则是立法技术未臻圆满。借此良机,谨代表个人观点,以期能为法治建设浇上一桶沙子。
内容很干,谨慎下滑。
1、合理使用与三步检验法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24条从来没说过自己是合理使用,而其所在的第四节名为“权利的限制”,这一命名其实是美式“合理使用”与英式“合理利用”的合并概念,为了便于说明,本文中我国合理使用也指24条。
合理使用制度:美国1976年《版权法》第107条规定的合理使用“四要素”标准:(1)使用行为的性质和目的;(2)被使用作品的性质;(3)被使用部分的数量和质量;(4)使用对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
三步检验法:1971年《伯尔尼公约》第9条第2款规定:(1)在某种特殊的情况下;(2)不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3)不致无故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而我国2020年《著作权法》第24条中所规定的“......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实际上是“三步检验法”的第二步和第三步。同时因为(一)至(十二)项实质上是封闭式列举,可以理解为隐含包括第一步。
可见,从本源上24条是合理使用制度与三步检验法在信息网络时代的“新融合”。从结构上,又加入了兜底条款,即(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看起来很严谨吧,就像是有的合同写了“包括但不限于”后面还跟了个“等情形”,但是坏事也就坏事在这里了,2018年国务院颁布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这是个行政法规,目前有一种观点认为,本次事件的行为从(十三)兜底条款漫延到《条例》,又因为《条例》只规定了商业使用侵权,那么本次事件不属于商业使用,不侵权。
对此,异议。
2、情理与法理
(1)应当在现有法律体系内使用、解释法律
保持对法律的尊重,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应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共识。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级别虽然低于《著作权法》,但既然著作权法24条(十三)中规定了其他行政法规可以制定例外情形,那么如果《条例》确实有此规定,应当遵从。
问题在于,它没有。
首先,《条例》本身保护的客体是奥林匹克标志,根据其第2条规定冰墩墩确实属于奥林匹克标志,但这不能剥离冰墩墩还享有著作权保护的这一事实,《条例》通篇没有提到如何处置奥林匹克标志的著作权,反而在第16条明确,奥林匹克标志除依照本条例受到保护外,还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保护。
其次,《条例》中仅规定了“商业使用”构成侵权,但从来没说过非商业使用不构成侵权啊?别笑,这不是在抠字眼,不应当用想当然的推断去限缩著作权人的私权。权利人法无禁止即可为。
再次,冬奥委颁布了《有关标志非商业使用规则》,第四条明确写明,即使非商业使用也需要冬奥委许可。可能有人要说,你这规则有啥效力啊,什么级别啊?冬奥委作为权利人,自己对自己权利的解释说明,您说是什么级别?这不是比法律级别的维度,这是权利人意思自治的维度。
最后,《条例》压根没有创设例外于《著作权法》的新合理使用场景,即使仅讨论非商用奥林匹克标志,也应当在得到许可后使用。
(2)公务行为并非当然豁免,民事行为明显侵犯边界
2014年李克强总理在人民大会堂掷地有声的说出:让市场“法无禁止即可为” ,让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私权天生对于公权力存有戒备之心,所以当此次事件涉及政府后,引发了多种不同的声音。
而事实上,即使是政府机关,在进行市场活动时,也是平等主体,不应当戴着有色眼镜去评价,组织检测核酸是公务行为,采购核酸贴纸则可能是民事行为。
如上所述,24条(十三)并未给予非商用豁免的权利,而如上篇文章所述,24条(七)也并未当然的给予公务行为豁免,印上冰墩墩并不是不可避免、不能替代、产生的效益强到足以击破私权制度的。
同时,街道办至少实施了发行行为,而印刷厂则实实在在的实施了复制行为,著作权人早已实际授权了其他商业主体生产贴纸,怎么能说著作权人的权利未收到减损呢?
(3)当法理得出的结果让情理难以接受时,在修法之前先遵守法律,再择机完善法律
作为一名普通的深圳人民,笔者太能理解深圳政府和防疫工作者的辛苦了,笔者律所也成立了抗疫应急先锋队。从情理上笔者也难以接受侵权这一论断,别说是冬奥委,就是换做全中国任何一个人是著作权人,肯定都希望无偿的授权制作贴纸,期待能为抗疫尽一点力。
但是回归到本次事件的法律定性上,既然现有的法律制度并不能给予豁免,没有必要因此去破坏法律的稳定。没有人是完美的,不小心走路踩到了别人的权利边界,不会减少这个人所做其他善事的伟大。
实事求是,是马克思主义的根本观点。
认为法律有缺憾,需要完善,那就经过符合宪法的程序,对法律进行修改,让法律更为完善,这是让理性之光绽放的必经之路。
3、建言献策
(1)摒弃三步检验法
将现行《著作权法》24条(十三),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修改为“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情形”。
彻底将是否构成侵权的判断标准交由法院,在个案中寻求价值平衡。但可能存在违反《伯尔尼公约》、TRIPS协定等条约的风险。
(2)完整引入合理使用制度
构建符合我国国情及加入国际条约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厘清权利边界。但这意味着背离成文法传统,同时也需要时间与判例的积淀。
(3)针对国计民生领域制定单行法
保留现有制度的情况下,针对特殊领域及公共利益(如体育、传染病与天灾防治等)设立单行法,即使是行政法规也可以,明确对著作权权利限制的情形进行规定,与现行著作权法打通脉络。
参考文献
[1]冯晓青.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之正当性研究[J]. 现代法学, 2009, 31(4):13.
[2]崔国斌. 认真对待游戏著作权[J]. 知识产权, 2016(2):16.
[3]张陈果. 解读"三步检验法"与"合理使用"——《著作权法(修订送审稿)》第43条研究[J]. 环球法律评论, 2016, 38(5):5-24.
[4]王迁. 电子游戏直播的著作权问题研究[J]. 电子知识产权, 2016.
[5]张曼. TRIPS协议第13条"三步检验法"对著作权限制制度的影响——兼评欧共体诉美国"版权法110(5)节"案[J]. 现代法学, 2012(03):173-177.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高记源 高律别睡啦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从冰墩墩防疫贴事件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何去何从(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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