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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HATCH
原标题:莫让他人控制你的“肖像”
近期,微博认证演员歌手鹿晗与上海梦科实业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开,被告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INUS伊诺锶”中未经许可使用了原告肖像,用作被告品牌护肤美容项目的商业宣传配图。鹿晗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删除涉嫌侵权链接致歉并赔偿。
肖像侵权现象在我们日常生活当中并不是少见现象,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看到各类店铺会挂上明星照片以吸引顾客,是否得到本人许可我们难以得知,但因店小地点偏僻,法制意识薄弱,所以侥幸心理作祟,殊不知其行为已经侵犯他人肖像权。
何为肖像?我国《民法典(草案)》定义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媒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虽有法律明文规定,但仍有其人为商业利益藐视法律,侵犯他人肖像权用以赚取利益,在这类肖像侵权案例中,明星因其公众人物国民度高而被侵犯肖像权频率高。
近期,一篇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开,上海梦科实业有限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INUS伊诺锶”中未经许可使用了演员歌手鹿晗肖像,用作被告品牌护肤美容项目的商业宣传配图。对此鹿晗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删除涉嫌侵权链接致歉并赔偿。
(图片来源微博账号“大佬频道”)
(图片来源微博账号“@家人们我搞的是真的”)
此类侵犯明星肖像权现象司空见惯,随着网络信息传播,明星肖像权因其曝光度高更容易被用于商业活动,“葛优诉艺龙旅行网”“杨幂肖像权维权胜诉”等新闻被报道,让我们知道侵权不可取,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但与此同时也产生一些问题,明星肖像权是否仅限于其生活照呈现的艺人全脸特征而不包括影视剧相关角色形象、漫画形象等?
在这里列举有两种观点对肖像权的不同理解。一是早期观点“肖像是通过载体反映出来的自然人的面部形象”,【1】二是“应当从宽解释‘肖像’之含义,除自然人的面部形象外,肖像还包括个人外部形象的充分呈现”。【2】第二类说法不仅包含面部特征,而且包含可以识别的形象特征。
在历次的肖像权侵权案例中“肖像权之‘肖像’应得到扩大化解释,即‘肖像’不仅包括反应特定人物特征的面部形象,还包括可识别的其他身体部位特征以及身体之外的相关特征,对于艺人在影视剧中出演的角色形象,虽然并非艺人的本人形象,但当一般社会公众看到该角色形象就不可避免的联想到艺人本人时,该角色形象已与艺人本人形象不可分割,也应被认定为‘肖像’”。【3】
除了明星维权之外,公众应提高法律意识,懂得维护自己的权益。企业更应以身作则担负起社会责任,树立好社会形象,不可为一时利益存侥幸心理迷失双眼,否则损害的不止是商业价值还有公众信任感。
注释:
【1】 参见王利明《民法新论》(上册)第187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龙显铭《私法上人格权之保护》第93页,中华书局1984年版。
【2】 参见王泽鉴《人格权保护的课题与展望(三)——人格权的具体化及保护范围(3)——肖像权》,《台湾本土法学杂志》2006年第87期;隋彭生《论肖像权的客体》,《中国法学》2005年第1期;王成《侵犯肖像权之加害行为的认定及肖像权的保护原则》,《清华法学》2008年第2期;李林启《肖像权商业利用法律问题研究》《湖南社会科学》2012年第1期。
【3】 马忠法 任成《从实证角度再议艺人肖像权侵权问题》.《大力大学学报》第5卷第9期/2020.09.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HATCH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莫让他人控制你的“肖像”(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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