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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2022年北京冬奥会是我国重要历史节点的重大标志性活动,是展现国家形象、促进国家发展、振奋民族精神的重要契机。办好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是党和国家的一件大事,是我国对国际社会的庄严承诺。保护好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是办好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的重要一环,使命光荣、意义重大。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知发保字〔202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管局(厅、委),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重要情况请及时报告。请分别于2021年10月29日、2022年3月25日前将实施方案和工作总结报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执法稽查局,电子件同时发送。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1年10月15日
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琛 赵孟婕
电话:010—62086894 62083413
邮箱:pgi@cnipa.gov.cn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执法稽查局
联系人:杨伟涛
电话:010—88652465
邮箱:jcsc@samr.gov.cn
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
2022年北京冬奥会是我国重要历史节点的重大标志性活动,是展现国家形象、促进国家发展、振奋民族精神的重要契机。办好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是党和国家的一件大事,是我国对国际社会的庄严承诺。保护好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是办好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的重要一环,使命光荣、意义重大。为保障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工作职责,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增强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全面充分有效地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大力宣传和普及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将日常监管与专项治理相结合,快速反应、及时处置,严厉打击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行为,为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顺利举办营造良好环境和氛围。
二、重点任务
(一)夯实保护基础,推进立体化保护。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加强对奥林匹克标志和残奥会有关标志的保护,主要包括: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名称及其简称、吉祥物、会歌、火炬造型、口号、“主办城市名称+举办年份”等标志,以及其组织机构的名称、徽记;《奥林匹克宪章》和主办城市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与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标志;残奥会有关标志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规定,做好有关奥林匹克标志的外观设计专利、注册商标等各类型知识产权的立体化保护。
(二)完善工作体系,全面细致排查。未经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委会、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或国际残奥委会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经许可的合法使用人,应当严格按照许可范围规范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各地要建立辖区内的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和工作台账,全面掌握辖区内赞助企业、持权转播商、特许生产商和特许销售商等合法使用人的基本情况。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www.cnipa.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公布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公告和北京2022冬奥组委官方网站(www.beijing2022.cn)官方发布栏目公布的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赞助企业许可授权信息,明确奥林匹克标志种类、被许可人、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时限、地域范围等信息,畅通社会投诉举报渠道,创新工作方式,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加强市场违法信息排查。建立案件信息移交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处置案件线索,涉及执法办案、侵权判定的疑难复杂问题层报上级市场监管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指导。各地要主动协调当地公安、版权、网信等各职能部门,做好监管保护各环节的工作协调和衔接。加强与网络运营商、视频媒体平台等衔接,确保排查不留死角。
(三)加强宣传教育,增强保护意识。面向全社会,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广泛开展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宣传,持续加强奥林匹克标志相关知识产权普法,提升社会公众的保护意识。针对基层一线执法人员,积极组织开展《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业务培训、案例研讨等活动,提升奥林匹克标志行政保护执法人员专业技术能力。通过线上、线下等多种方式,充分利用新媒体渠道,针对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基本要求等具体内容,重点关注侵权违法易发生环节,引导相关行业自律、规范市场行为。充分利用测试赛、倒计时100天等重要节点,集中组织宣传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法律制度和政策,彰显我国加强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的坚定决心。
(四)聚焦关键环节,开展专项整治。结合地方实际,全面开展专项整治活动。重点强化商品生产集中地、销售集散地、电商平台总部所在地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推动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行政执法信息共享。采用“双随机、一公开”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食品饮料、文体用品、服装鞋帽、冰雪装备器材等重点领域,特别是酒类、纪念品、玩具等重点商品类别的检查,防范未经授权将奥林匹克标志作为商品包装、装潢或商标使用。加强北京赛区、延庆赛区和张家口赛区场馆周边500米范围内区域的重点巡查。加强赛区场馆周边建筑物、运动场所、旅游景区、批发市场、车站机场、冰雪运动设施等重点区域的治理。以广播电台、电视台、门户网站、社交网站、自媒体平台为重点,规范在广告宣传、营销中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
(五)正确适用法律,加大打击力度。正确适用《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依法严处未经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的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从严处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相关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未经权利人许可,利用冬奥会和冬残奥会有关元素发布广告,足以引人误认为与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其他支持关系的、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依法严厉打击未经授权将奥运冠军等较高知名度奥运健儿姓名作为商标进行恶意抢注进而损害其姓名权及合法权益的行为以及利用与奥林匹克运动或者残奥会运动有关的元素开展商业活动引人误认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行为,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三、阶段安排
(一)动员部署。2021年10月底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要深入调查了解辖区内的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实际情况,及时发现问题,结合实践需要明确计划安排,形成工作台账。建立工作机制,围绕工作重点开展全面排查。
(二)集中整治。2021年12月底前,要以测试赛为契机,加强业务培训,加大宣传力度。根据排查掌握情况,重拳出击,开展专项整治。对大案要案要一查到底,查出声势、办出成效,确保整治有效。
(三)赛会保障。2022年1月至3月,严格赛时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要充分调配行政力量,全面加强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督导检查,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形成持续震慑的高压态势。
(四)赛后总结。2022年3月至6月,对具有典型意义的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案例,要及时梳理总结提炼,形成指导性案例。对成效明显的做法,要及时复制推广,夯实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基础。对行之有效的工作举措,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推动建立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职责。要充分认识办好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加强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作用,明确责任人、责任部门、任务分工和时间安排,督促行动方案各项安排落地、落实,积极有效推进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各项工作。工作成效纳入2022年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相关考核。失职失责的,按规定严肃问责;有突出贡献的,按规定予以褒奖。
(二)快速协同反应,确保信息畅通。北京市、河北省市场监管部门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加强区域和部门协作,完善线索移送和信息共享机制。各地要积极主动加强与北京市、河北省相关工作的协同,履行好属地责任。要加强与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联动和信息推送机制,提升互联网领域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效率。
(三)严格整顿治理,高效精准处置。要积极跟进涉及奥林匹克标志的侵权违法线索,依法调查处理。探索发挥各地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作用,加强舆情监测和侵权线索搜集报送,有效支撑相关执法部门开展联动执法。重要情况和信息要及时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执法稽查局。
附件:公告保护的奥林匹克标志和残奥会有关标志.docx
附:冬奥观赛时间表
来源:IPRdaily综合中国政府网、北京冬奥组委官网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冬奥会已开幕!北京冬奥标志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 | 附冬奥观(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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