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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一知识产权公司非法买卖认证证书被罚3万!
一知识产权公司非法买卖认证证书,依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的规定,应予以处罚。
2021年6月7日,石家庄****有限公司吴**联系到*****石家庄有限公司员工刘**办理认证证书。公司作为中间人为其代办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费用合计7000元。吴**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刘**。办理期间,****务石家庄有限公司并未安排认证机构审核人员到石家庄****有限公司进行实地审核或者认证验收。也未让该公司提交过相关的认证申请、企业内部管理文件以及企业规章制度等材料。这三个认证证书均是*****服务石家庄有限公司通过业内同行介绍,由广东的王女士给办理的。案发时,****服务石家庄有限公司未受理过这种认证业务和证书。营业额7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对刘**的询问笔录和对张景尊的询问笔录,证明了石家庄******设备有限公司吴**联系到****产权服务石家庄有限公司员工刘**办理认证证书和费用的情况。
2.****产权服务石家庄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证明了当事人为石家庄*****设备有限公司代办了认证证书和收取费用的事实。
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其注册登记情况和其法定代表人的基本信息。
4.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委托事宜和受委托人的基本信息。
本局已于2021年10月19日,给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行为,违反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规定,属于非法买卖认证证书的行为。依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的规定,应予以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根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000元。
附: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行政处罚文书网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一知识产权公司非法买卖认证证书被罚3万!(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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