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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国知局公布2021年最新版专利费用标准及缴费服务指南!
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缴费服务指南
第一章 专利费用种类、金额、缴纳期限及其减缴
1.申请费
申请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日起算两个月内,或者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与申请费同时缴纳的费用还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要求优先权的,应同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足的,专利申请将视为撤回。
说明书(包括附图)页数超过30页或者权利要求超过10项时,需要缴纳申请附加费,金额以超出页数或者项数计算。
优先权要求费的费用金额以要求优先权的项数计算。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足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2.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申请人要求实质审查的,应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并缴纳实质审查费。实质审查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日(有优先权要求的,自最早的优先权日)起三年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足的,专利申请视为撤回。
3.印花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局代收专利证书印花税。申请人应自收到专利局作出的授予专利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内缴纳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相关规定,符合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减半缴纳印花税。
4.复审费
申请人对专利局的驳回决定不服提出复审的,应提交复审请求书,并缴纳复审费。复审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人收到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足的,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5.著录事项变更费等
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的缴纳期限是自提出相应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足的,上述请求视为未提出。
6.恢复权利请求费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提出恢复权利请求的,应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并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该项费用的缴纳期限是自当事人收到专利局发出的权利丧失通知之日起二个月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足的,其权利将不予恢复。
7.延长期限请求费
申请人对专利局指定的期限请求延长的,应在期限届满前提交延长期限请求书,说明理由并缴纳费用。延长期限请求费以月计算。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足的,将不同意延长。
8.专利文件副本证明费
办理专利登记簿副本、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专利授权文件副本、专利证书副本、专利证书证明、专利批量法律状态证明、专利授权程序证明、申请人名称变更证明、专利文档复制证明等各种副本和证明文件前缴纳费用。当事人在办理上述业务时,应先行缴纳费用,随后再提出办理请求。
缴纳费用时,除需要填写专利申请号或专利号之外,缴费的票据抬头,应与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专利文档查询复制请求书或办理证明文件请求书中填写的“请求人”姓名或名称一致。
办理专利批量法律状态证明,缴纳费用时应使用批量专利申请号(或专利号)清单中的第一个号码缴费。
9.年费
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的缴纳期限是自当事人收到专利局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内,期满未缴纳或未缴足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缴费期限届满日是申请日在该年的相应日。
10.滞纳金
(1)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年费(不包括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或者缴纳的数额不足的,可以在年费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补缴,补缴时间超过规定期限但不足一个月时,不缴纳滞纳金。补缴时间超过规定时间一个月或以上的,缴纳按照下述计算方法算出的相应数额的滞纳金:
a.超过规定期限一个月(不含一整月)至两个月(含两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5%。
b.超过规定期限两个月至三个月(含三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10%。
c.超过规定期限三个月至四个月(含四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15%。
d.超过规定期限四个月至五个月(含五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20%。
e.超过规定期限五个月至六个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25%。
(2)首次缴纳数额不足时年费滞纳金的计算:专利权人再次补缴时,应依照实际补缴日所在滞纳金时段内的滞纳金标准,补足应缴纳的全部年费滞纳金。例如,年费滞纳金5%的缴纳时段为5月5日至6月5日,滞纳金为45元,但缴费人仅缴纳了25元。缴费人在6月7日补缴滞纳金时,应依照实际缴费日所对应的滞纳期时段的标准10%缴纳,该时段滞纳金为90元,所以缴费人还应补缴滞纳金65元。
11.专利收费的减缴
对符合《专利收费减缴办法》(财税[2016]78号)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调整专利收费减缴条件和商标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第316号)有关条件的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可以请求专利费用的减缴。可以减缴的费用包括四种: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复审费、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十年)。
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提出收费减缴请求,并在提出请求前提前办理专利费减备案手续。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时请求费减的,只需在专利申请请求书中勾选“□请求费减且已完成费减资格备案”,并填写专利费减备案证件号;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专利审查过程中请求费减的,则需提交《费用减缴请求书(申请日后提交适用)》,并填写专利费减备案证件号。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只能请求减缴应当缴纳但尚未到期的费用,并且应当在有关费用缴纳期限届满日的二个半月之前提出费用减缴请求。
专利费减备案系统业务办理登录地址:http://cpservice.cnipa.gov.cn;电子申请注册用户可使用电子申请注册用户名登录;非电子申请注册用户需注册公众用户名登录。
12.专利费用的费种转换
对于同一专利申请(或专利)缴纳费用时,费用种类填写错误的,缴纳该款项的当事人可以在转换后费用的缴纳期限内提出转换费用种类请求并附具相应证明,经专利局确认后可以对费用种类进行转换。但不同申请号(或专利号)之间的费用不能转换。
第二章 费用查询及缴费方式
1.费用查询途径及方法
(1)网络查询
缴费人可以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www.cnipa.gov.cn),在“政务服务”栏目中“专利”板块点击“专利审查信息查询”,进入“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使用电子申请注册用户查询入口或公众查询入口查询应缴费用和已缴费用情况。
(2)电话查询
电话查询时应提供申请号或专利号。
中国国家申请:010—62356655
PCT国际申请国际阶段:010—62356655
PCT国际申请国家阶段:010—62356655
(3)现场查询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大厅及各地方代办处设有费用查询服务台,可为缴费人在缴费当天现场查询应缴费用种类、金额和缴费期限,查询时应现场填写或提前准备缴费清单。
2.缴费方式
(1)网上缴费
缴费人可登录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http://cponline.cnipa.gov.cn)使用网上缴费系统缴纳专利费用。使用网上缴费的,需先注册电子申请注册用户。其中个人用户可使用银行卡支付方式,专利代理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用户可以使用对公账户支付方式。网上缴费的缴费日以网上缴费系统收到的支付平台反馈的实际支付时间所对应的日期来确定。网上缴费方式方便快捷,缴费信息完整准确,建议缴费人采用该缴费方式进行缴费。
(2)银行/邮局汇款
缴费人可以通过银行或邮局汇付专利费用。通过银行或邮局汇付专利费用时,应当在汇款单附言栏中写明正确的申请号(或专利号)及费用名称(或简称)。缴费人通过银行或邮局汇付的,如果未在汇款时注明上述必要信息,可以在汇款当天最迟不超过汇款次日补充缴费信息,补充缴费信息的方式如下:
①.登录专利缴费信息网上补充及管理系统(http://fee.cnipa.gov.cn)进行缴费信息的补充;
②发送电子邮件至收款单位补充缴费信息。
费用汇至代办处的,应选择向相应代办处补充缴费信息。
补充完整缴费信息的,以补充完整缴费信息日为缴费日。因汇款时缺少必要缴费信息、逾期补充缴费信息或补充信息不符合规定的,造成汇款被退回或因款项无法退回而暂时存入专利收费账户(以下简称暂存)的,视为未缴纳费用。
通过银行或邮局汇款的,缴费人可按属地就近汇至全国34个专利代办处银行账户或邮局地址,各代办处地址信息,银行、邮局账户信息以及联系电话等信息见缴费指南附件,也可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相关链接中的代办处页面进行查看。
费用不得直接邮寄到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专利局其他部门或者审查员个人。
(3)面交
缴费人可根据属地就近前往各专利代办处或专利局受理服务大厅的收费窗口缴纳专利费用,面交费用的,以缴费当天的日期为缴费日。
特别说明的是,PCT国际阶段费用的缴费方式为网上缴费、银行汇款至专利局银行账户和专利局面交。不接受邮局汇款、银行汇款至代办处银行账户和代办处面交。
第三章 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收费电子票据
1.收费电子票据抬头的开具原则
根据《财政部关于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8]62号)、《财政部关于修改
(1)窗口面交现金和刷卡缴费的,依据缴费人在缴费清单或补充缴费信息订单上填写的票据抬头开具;窗口面交支票缴费的,依据支票上财务专用章所列单位名称开具;
(2)银行汇款缴费的,依据汇款人账户名称开具,若缴费人提供补充缴费信息的,以补充缴费信息中指明的票据抬头开具;
(3)邮局汇款缴费的,依据汇款人姓名开具,若缴费人提供补充缴费信息的,以补充缴费信息中指明的票据抬头开具;
(4)网上缴费系统缴费的,依据缴费人填写的票据抬头开具。
按照相关财务管理规定,票据一经开具,除专利局或代办处采集错误的情形外,票据抬头原则上不予修改。
2.收费电子票据的查询和获取
缴费人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获取电子票据。
(1)电子票据交付服务系统(http://pjonline.cnipa.gov.cn)
缴费人可登录电子票据交付服务系统,通过取票码查询取票;也可根据不同缴费方式的查询条件查询后取票;使用电子申请注册用户登录电子票据交付服务系统的,其在电子申请网在线支付的费用电子票据将自动归集到电子票据交付服务系统下的相应账户。
(2)电子票夹小程序
缴费人可在支付宝、微信电子票夹小程序中使用取票码查询、下载电子票据;缴费人以缴费时填写的手机号码为账号登录支付宝、微信电子票夹小程序时,可在“我的票夹”中直接获取相关电子票据。
获取电子票据服务指南及相关系统的使用指导详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
第四章 退款
1.审查部门退款
缴费人多缴、重缴、错缴的专利费用,可以自缴费之日起三年内,提出退款请求。提出退款请求的,应提交《意见陈述书(关于费用)》,并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收费电子票据或收费收据复印件、邮局或银行出具的汇款凭证等证明文件。提供邮局或银行的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供经出具部门加盖公章确认的或经公证的复印件。对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期限届满前(已提交答复意见的除外),主动申请撤回的,可以请求退还50%的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2.出暂存退款或确认收入
缴费人所缴款项因费用汇单字迹不清或者缺少必要缴费信息造成既不能开出票据又不能退款的,该款项将入暂存。经缴费人补充必要缴费信息的,专利费用管理处(或代办处)做出暂存处理,开出票据,确认收入。缴费人要求退款的,可通过邮件或信函提供退款信息和缴款凭证复印件,出暂存退款请求应当自缴费日起三年内提出。
3.未成功提供申请号(或专利号)汇款的原路退回
费用通过邮局或银行汇付,未成功提供申请号(或专利号)的,费用原路退回。费用退回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邮局汇付原路退回周期较长,缴费人可耐心等待,必要时可拨打咨询电话010-62356655进行查询。
(2021年11月修订)
附件:
专利缴费信息网上补充及管理系统操作指南
一、专利缴费信息网上补充及管理系统介绍
专利缴费信息网上补充及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补充系统)是通过互联网以全信息化手段进行专利缴费信息的填报、提交、审核、处理、比对、反馈等流程操作的系统。该系统的使用可完全替代目前银行及邮局汇款后通过传真及电子邮件补充缴费信息并进行人工核对的业务处理方式,以及窗口缴费时提供纸件缴费清单并手工采集缴费信息的处理方式。为缴费人提供更加便捷准确的缴费信息补充方式,保障专利缴费的准确和及时。
该系统网址为:http://fee.cnipa.gov.cn。
(一)适用范围
所有通过银行、邮局汇款或窗口当面缴纳专利费用的缴费人均可使用信息补充系统补充缴费信息,系统7*24小时开放,可以补充的费用信息包括:普通国家申请的费用、PCT首次进入国家阶段以PCT国际申请号缴纳的费用、PCT国际阶段的费用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费用四大类。
(二)法律效力
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缴费人缴纳费用时应向专利局提供申请号(专利号)、费用名称及金额等必要缴费信息。
银行或邮局汇款,通过信息补充系统补充缴费信息并与银行或邮局汇款成功匹配的,专利局按照缴费人补充的缴费信息进行收费处理,针对同一汇款多次补充缴费信息的,以规定期限内最晚提交的缴费信息为准。汇款当日补充缴费信息的,以汇款当日为缴费日,未在当日补充的,以补充完整缴费信息日为缴费日。
窗口面交,专利局(或代办处)按照缴费人补充的缴费信息进行收费处理,以缴费人实际支付费用的日期为缴费日。
(三)信息补充时限
银行汇款和邮局汇款:费用通过银行或者邮局汇付时遗漏或无法在汇单上记载所有必要缴费信息的,应当在汇款当日通过信息补充系统补充。补充缴费信息最晚不得超过汇款的次日。
窗口面交:费用直接在专利局(或代办处)窗口缴纳的,如果使用该系统应当在缴费当天通过信息补充系统填写缴费信息。
二、使用信息补充系统的前期准备工作
为保证能够正常使用该系统,建议使用满足以下配置要求的计算机登录系统。
三、信息补充系统操作流程
(一)登录
打开浏览器,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网址:http://fee.cnipa.gov.cn/,进入信息补充系统首页。本系统提供银行、邮局和窗口缴费三种缴费方式的缴费信息补充功能。
(二)银行补充缴费信息填写及查询
缴费人通过银行汇款缴纳专利费用的,完成银行汇款后可使用本系统补充必要的缴费信息。
1、缴费信息填写
点击系统首页中“银行补充缴费信息填写”进入银行缴费信息填写页面。银行补充缴费信息填写包含汇款人信息汇款人email信息和费用信息。
(1)汇款人信息填写:
*为必填项。所有信息均应准确填写,特别是汇款人、汇款人账号、汇款人开户行、汇款金额、汇款日期和汇款人email等信息必须与实际汇出款项(银行回单信息)保持一致,否则补充的信息无法与实际汇款信息进行匹配。缴费人实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汇款的,收款单位应选择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实际向各代办处汇款的,收款单位应选择相应的代办处。
(2)费用信息填写:
银行缴费可补充缴费信息的专利类型包括:国家申请、PCT申请(首次进入国家阶段)、PCT申请(国际阶段)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由于目前全国各专利代办处暂时只接收普通国家申请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缴费,因此收款单位为各代办处时,专利类型只能选择国家申请/集成电路。
不同专利类型对应的申请号验证规则、费用种类不同,因此,不同专利类型的缴费应分类型生成订单并在银行分别汇出。PCT申请(首次进入国家阶段),在选择对应的费用种类时,需先选择案件类型(发明、新型)。“无效请求人”只有在费用种类为“XX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费”时才应填写。
(3)批量缴费信息模板的下载及导入:
补充缴费信息数量较大的缴费人,可以选择专利类型后下载费用信息模板,批量导入缴费信息。
为保障模板正常使用,用户需在EXCEL中启用宏。
Excel 2003版本:打开EXCEL,点击菜单“工具->宏->安全性”,在安全性对话框中选择“中”,然后重新打开文件;
Excel 2007版本:打开EXCEL,点击菜单“Excel选项->信任中心->信任中心设置”,在宏设置中选择“启用所有宏”,然后重新打开文件;
Excel 2010及以上版本:打开EXCEL,看到黄色安全警告,提示宏已经被禁用,点击“启用内容”。
在模板中依次输入申请号、费用种类、费用金额,注意一行只能填写一个申请号下的一种费用种类,一个申请号若缴纳多种费用则需填写多行,但同一个申请号只能对应同样的缴费人姓名。当费用种类选择“XX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费”时还应输入“无效申请人”。
模板填写完成后保存,点击“批量导入缴费信息”。
点击“开始上传”找到模板文件,上传模板。上传过程中,若某一专利缴费信息没有通过校验,则批量导入失败,所有数据将不会被导入系统。
导入完成后,核对上传的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
(4)订单生成及打印:
信息填写完毕后,点击“提交”,系统会校验费用信息的总额与其在汇款人信息中填写的汇款金额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则给予提示,并且不允许提交补充缴费信息。
点击“重新填写”,则清空所有填写的信息内容,可重新填写缴费信息。当所填的信息经过校验正确后,出现信息确认界面,核对无误后点击“确认补充”提交;提交成功后同时进入银行补充缴费信息订单页面,系统自动生成16位订单号。缴费人提交订单时,系统会对指定数据项进行重复性校验,对于信息完全一致的订单会提示重复,无法提交。
银行订单信息包括汇款人信息(包括汇款人email)、费用信息。
点击页面右上角“打印订单号码”时,只打印出订单号码及订单生成时间。
点击“下载订单信息”可下载保存订单信息。点击“打印订单信息”,打印出订单详细信息。点击“关闭”,则关闭订单页并返回系统首页。
2、补充缴费信息订单查询
点击系统首页中“银行补充缴费订单查询”进入银行缴费信息查询页面。
其中*为必填项。填写完成后点击“查询”,结果列表显示出满足条件的订单。
用户可以看到订单的处理结果,点击操作列表下的“订单信息”可查看该订单的详细信息,也可下载或者打印订单信息。
当查询不到数据时,页面中会给出提示没检索到数据。
(三)邮局补充缴费信息的填写和查询
缴费人通过邮局汇款缴纳专利费用的,完成邮局汇款后可使用本系统补充必要的缴费信息。
1、缴费信息填写
点击系统首页中“邮局补充缴费信息填写”进入邮局缴费填写页面。邮局补充缴费信息填写包含汇款人信息、汇款人email信息和费用信息。
(1)汇款人信息填写:
*为必填项。所有信息均应准确填写,特别是汇款人、汇票号码、汇款日期、汇款金额和汇款人email等信息,应与实际汇出款项(邮局回单信息)保持一致。缴费人实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汇款的,收款单位应选择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实际向各代办处汇款的,收款单位应选择相应的代办处。
(2)费用信息填写:
邮局缴费可补充缴费信息的专利类型包括:国家申请、PCT申请(首次进入国家阶段)。由于目前全国各专利代办处暂时只接收普通国家申请的缴费,因此收款单位为代办处时,专利类型只能选择国家申请/集成电路。
不同专利类型对应的申请号验证规则、费用种类不同,因此不同专利类型的缴费应分类型生成订单并在邮局分别汇出。PCT申请(首次进入国家阶段)在选择对应的费用种类时,需先选择案件类型(发明、新型)。“无效请求人”只有在费用种类为“XX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费”时才可以填写。
(3)批量缴费信息模板的下载及导入:
补充缴费信息数量较大的客户,可以进行批量导入。批量导入的过程和操作请参考银行补充缴费信息中的相关内容。
(4)订单生成及打印:
信息填写完毕后,点击“提交”,系统会校验费用信息的总额与其在汇款人信息中填写的汇款金额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则给予提示,并且不允许提交补充缴费信息。
点击“重新填写”,则清空所有填写的信息内容,可重新填写缴费信息。当所填的信息经过校验正确后,出现信息确认界面,核对无误后点击“确认补充”提交,提交成功后同时进入邮局补充缴费信息订单页面,系统自动生成16位订单号。缴费人提交订单时系统会对指定数据项进行重复性校验,对于信息完全一致的订单会提示重复,无法提交。
邮局订单信息包括汇款人信息(包括汇款人email)、费用信息。
点击页面右上角“打印订单号码”时,只打印出订单号码及订单生成时间。
点击“下载订单信息”选择保存位置。点击“打印订单信息”,打印出订单详细信息,点击“关闭”则关闭订单页并返回系统首页。
2、补充缴费信息订单查询
点击系统首页中“邮局补充缴费订单查询”进入邮局缴费信息查询页面。
其中*为必填项。填写完成后点击“查询”,结果列表显示满足条件的订单。
用户可以看到订单的处理结果,点击操作列表下“订单信息”可查看该订单的详细信息。
也可下载或者打印订单信息。
当查询不到数据时,页面中会给出提示没检索到数据。
(四)窗口补充缴费信息的填写和查询
缴费人在窗口面交专利费用的,可在本系统中填写缴费信息,缴费时可提供订单信息作为缴费清单。
1、缴费信息填写
点击系统首页中“窗口补充缴费信息填写”进入窗口缴费填写页面。窗口补充缴费填写包含汇款人信息和缴费人email信息、费用信息。
(1)汇款人信息填写:
*为必填项。窗口缴费中包含两种支付方式:POS机/现金、支票,请按照实际缴费方式进行勾选。
(2)费用信息填写:
窗口面交可补充缴费信息的专利类型包括:国家申请、PCT申请(首次进入国家阶段)、PCT申请(国际阶段)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由于目前全国各专利代办处暂时只接收普通国家申请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缴费,因此收款单位为各代办处时,专利类型只能选择国家申请/集成电路。
不同专利类型对应的申请号验证规则、费用种类不同。PCT申请(首次进入国家阶段),在选择对应的费用种类时,需先选择案件类型(发明、新型)。“无效请求人”只有在费用种类为“XX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费”时才应填写。
当支付方式选择“POS机/现金”时,费用信息列表下会显示“收据抬头”,用户可自行填写。
当支付方式选择“支票”时,费用信息列表无“收据抬头”。专利收费收据打印的收据抬头将与支票中的付款人名称一致。
(3)批量缴费信息模板的下载及导入:
补充缴费信息数量较大的客户,可以进行批量导入。批量导入的过程和操作请参考银行补充缴费信息中的相关内容。
(4)订单生成及打印:
在提交补充缴费信息时,系统会校验费用信息的总额与其在汇款人信息中填写的汇款金额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则给予提示,并且不允许提交补充缴费信息。
点击“重新填写”,则清空所有填写的信息内容,可重新填写缴费信息。当所填的信息经过校验正确后,出现信息确认界面,核对无误后点击“确认补充”提交,提交成功后同时进入窗口补充缴费信息订单页面,系统自动生成16位订单号。缴费人提交订单时系统会对指定数据项进行重复性校验,对于信息完全一致的订单会提示重复,无法提交。
窗口订单信息包括汇款人信息(包括缴费人email)、费用信息。
点击页面右上角“打印订单号码”时,只打印出订单号码及订单生成时间。
点击“下载订单信息”选择保存位置,保存订单信息。点击“打印订单信息”,打印出订单详细信息。点击“关闭”,则关闭订单页并返回系统首页。
2、补充缴费信息订单查询
点击系统首页中“窗口补充缴费订单查询”进入窗口缴费信息查询页面。
其中页面中*为必填项。填写完成后点击“查询”,结果列表显示出满足条件的订单。
用户可以看到订单的处理结果,点击操作列表下“订单信息”可查看该订单的详细信息,也可下载或者打印订单信息。
当查询不到数据时,页面中会给出提示没检索到数据。
四、信息补充系统的隐私安全
缴费人在本系统提交的与专利缴费有关的个人资料和信息,仅用于专利收费目的,本系统不会将其信息泄露给第三方。本系统将根据执法单位的要求或为公共安全的目的提供个人信息,在此情况下的披露,本系统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信息补充系统使用注意事项
(一)补充缴费信息填写要求
补充缴费信息必须真实完整、准确无误,特别是银行或邮局汇款缴费人所填汇款人、汇款账号、开户行、汇票号码、汇款金额、汇款日期等信息必须与实际汇出款项(银行或邮局回单信息)一致。一笔银行或邮局汇款只能对应一个订单,否则补充缴费信息无法与实际汇款信息成功匹配而导致银行或邮局退款。如:缴费人当天通过银行汇出3笔款项,3笔汇款均为500元,分别为3个申请缴纳申请费,缴费人填写补缴信息时应提交3个订单,每个订单对应一笔500元的汇款。专利缴费电子票据的取票信息将发送至缴费人填写的电子邮箱中,请务必准确填写常用邮箱。填写汇款人手机号时,电子票据将归集至以该手机号为账号的电子票夹小程序中,建议缴费量较少的用户填写。
(二)PCT申请国际阶段缴费金额填写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且收到日在2021年12月1日(含当日)之后的PCT申请的国际申请费、以及收到日在2021年12月1日(含当日)之后的PCT国际初步审查要求的手续费,在补充上述费种的信息时,应按照实际应缴人民币金额直接填写;采用批量模板方式填写的,应直接填写在模板的“费用金额(人民币)”栏中。收到日在2021年12月1日之前的PCT申请以及PCT国际初步审查要求,费用标准适用瑞郎标准,在选择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和手续费时,填写瑞士法郎后系统将会自动根据该申请的提交时间计算相应的人民币金额;采用批量模板方式填写的,应直接填写在模板的“费用金额(瑞士法郎)”栏中,“费用金额(人民币)”一栏无需填写。申请人在缴纳费用时应注意费用计算适用的情形,避免错缴。
(三)订单信息修改
补充缴费信息一旦生成订单则无法对订单信息进行修改,缴费人应在信息确认界面认真核实无误后再点击“确认补充”,生成订单。针对同一汇款多次补充缴费信息的,以规定期限内最晚提交的缴费信息为准。缴费类型、缴费人名称、收款单位、金额、手机号、专利类型完全相同的订单会提示重复、无法提交。
(四)补充不同类型专利缴费信息须知
不同专利类型对应的申请号验证规则、费用种类不同,只能单独生成补充缴费信息,因此补充不同类型专利缴费信息时应分类型分别生成订单并在银行或邮局分别汇款。
不同专利类型对应批量缴费模板也不同,批量导入缴费信息时应先选择相应的专利类型再下载费用信息模板,选择错误会影响模版上传。
(五)补充缴费信息提交时限
费用通过银行或者邮局汇付时遗漏或无法在汇单上记载所有必要缴费信息的,应当在汇款当日通过信息补充系统补充。补充缴费信息最晚不得超过汇款的次日。特别注意应当先汇款再补充信息。
费用直接向专利局(包括专利局各代办处)缴纳的,应当缴费当天通过信息补充系统填写缴费信息。
(六)票据抬头开具
(1)窗口面交现金和刷卡缴费的,依据缴费人在补充缴费信息中填写的票据抬头开具;窗口面交支票缴费的,依据支票上财务专用章所列单位名称开具;
(2)银行汇款缴费的,依据汇款人账户名称开具,若缴费人提供补充缴费信息的,以补充缴费信息中指明的票据抬头开具;
(3)邮局汇款缴费的,依据汇款人姓名开具,若缴费人提供补充缴费信息的,以补充缴费信息中指明的票据抬头开具。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国知局公布2021年最新版专利费用标准及缴费服务指南!(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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