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局2014年专利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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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林涛 三聚阳光知识产权集团代理二部经理
原标题:专代实务考前划重点系列(二)|六大核心考点搞定权利要求书评价:新颖性
大家好,上一篇我们从往年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重点考核点以及比较具备代表性的案例进行综合解读与解析,方便大家对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有更全面的了解和理解,方便大家更有的放矢的准备考试。本期文章将从实务考试中具体考点以及案例来详细拆解,本文我们重点关注的是权利要求书评价的“新颖性”。
一、权利要求书评价
对于权利要求书的评价,一共整理了六个核心考点,其包括:
① 新颖性;
② 创造性;
③ 引用主题错误;
④ 不清楚;
⑤ 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⑥ 不支持。
对于新颖性(A22.2)和创造性(A22.3)的考察,属于每年一定会出现的考点,且所占分值较大;对于引用主题错误(R22.1)和不清楚(A26.4)的考察,属于典型的送分题,考生只要仔细读题,便可以轻松拿到分数;对于缺少必要技术特征(R20.2)、支持(A26.4),相对前面的考点来说会有一定的随机性,下面我们逐条展开:
新颖性
按照专利法22条2款的规定:专利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人就同样的发明在申请日前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之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也即,对于新颖性,主要通过现有技术和抵触申请进行评价。而在实务考试过程中,通常都会考察抵触申请评价新颖性这一内容。为了方便考生理解,在应试过程中,可以将抵触申请从两个层面进行理解:
第一层面是时间层面,需要满足:概括为申请在前、公开在后(包括公开日)。具体来讲,应解释为,对比文件的申请日在新申请的申请日之前,对比文件的公开日在新申请的申请日之后。此处需要额外指出的是,对于实用新型来说,授权公告日为公开日,二者为同一日;发明需要进行实质审查,公开日早于授权公告日。
第二层面是方案层面,需要满足:新申请权利要求书中出现的技术特征,均已经在对比文件中公开。
而通过这些年的考试题目所提供的对比文件来看,往往第一篇对比文件是可以用来评价新颖性的抵触申请。
下面结合历年整体,从两个层面分别进行讲解:
案件一:2014年
首先是时间层面:
新申请的申请日:2012.2.25
对比文件1:申请日2012.1.25,授权公告日:2012.10.9
对比文件2:申请日2011.1.20,授权公告日:2011.9.2
对比文件3:申请日2010.7.20,授权公告日:2011.4.9
很明显,对比文件1的申请日在新申请的申请日之前,对比文件1的公开日在新申请的申请日之后,因此从时间这一层面考虑,可能构成抵触申请。
然后从技术特征层面:
新申请权利要求:
1.一种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它包括壳体(1)、位于壳体下部两侧的进风口(2)、位于壳体顶部的出风口,以及设置在壳体底部的风机(4),所述壳体(1)内设置有第一过滤网(5)和第二过滤网(6),其特征在于,该光催化空气净化器内还设有光催化剂板(7)。
图1
在案件一中,对于技术特征进行如下比对:
对比文件1:
如图1、2所示,该家用空气净化设备包括壳体1、位于壳体下部两侧的进风口2、位于壳体顶部的出风口以及设置在壳体底部的风机4。所述壳体1内由下向上依次设置有除尘过滤网、活性炭过滤网、紫外灯8和光催化剂多孔陶瓷板7。所述除尘过滤网由两层金属丝网和填充在两者之间的无纺布所组成。所述光催化剂多孔陶瓷板7上涂覆有纳米二氧化钛涂层。
图2
为了便于对比,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中所出现的技术特征逐一进行对比。通过分析,很明显,权利要求1中出现的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已经全部出现。
因此,对比文件1不论是从时间层面还是技术层面都满足抵触申请的要求,因此对比文件1可以影响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
案件二:2015年
首先是时间层面:
新申请的申请日:2014.03.23
对比文件1:申请日2010.12.25,授权公告日:2011.8.6
对比文件2:申请日2012.09.10,授权公告日:2013.10.9
对比文件3:申请日2013.09.04,授权公告日:2014.3.23
很明显,对比文件3的申请日在新申请的申请日之前,对比文件3的公开日与新申请的申请日相同,因此从时间这一层面考虑,可能构成抵触申请。
此处出题人有一个小陷阱,就是对比文件3的公开日是与新申请的申请日是一致的,此时仍然满足抵触申请在时间层面的构成要件,这一点需要考生注意。
然后从技术特征层面:
新申请权利要求:
1.一种卡箍,包括第一本体(1),第二本体(2)和紧固装置(3),所述紧固装置(3)包括螺栓(32),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本体(1)的一端与第二本体(2)的一端铰接,第一本体(1)的另一端与第二本体(2)的另一端通过螺栓(32)连接。
图3
对比文件3:
一种管道连接卡箍,包括:第一箍套1和第二箍套2,第一箍套1和第二箍套2均呈半圆形,在第一箍套1和第二箍套2的两侧设有连接机构,连接机构分为预连接端和固定连接端。预连接端是在第一箍套上设置挂轴11,在第二箍套的对应端设置与挂轴11对应的轴套21;固定连接端是在第一箍套1和第二箍套2的各自的另一端设置连接耳,连接耳上设有供连接螺栓穿过的通孔。
图4
在案件二中,对于技术特征进行如下比对:
通过上表可知,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对比文件1可以影响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
通过分析,很明显,权利要求1中出现的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已经全部出现。
因此,对比文件3不论是从时间层面还是技术层面都满足抵触申请的要求,因此对比文件3可以影响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
在2015年的真题中,其中有一个考点请考生们注意,在对比文件1中采用了“挂轴+轴套”的组合来实现第一箍套和第二箍套的连接,而在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对应记载了通过“铰接”实现第一本体和第二本体的连接。此处考察了在新颖性评价中“下位概念破坏上位概念”这一知识点,还请各位考试留意。
上方两个案子主要采用抵触申请的方式对权利要求的新颖性进行了考察,在实务考试中,也有部分年份直接采用现有技术对新颖性进行考察,采用现有技术影响新颖性的难度将低于采用抵触申请影响新颖性的难度,因此历年考题中出现的次数较少。
案件三:2018年
首先是时间层面:
新申请的申请日:2017.12. 4
对比文件1:申请日2006.12.26,授权公告日:2007.10.9
对比文件2:申请日2008.1.4,授权公告日:2008.10.23
很明显,无论是对比文件1还是对比文件2,其授权公告日(公开日)均在新申请的申请日之前,因此只需要进一步对技术方案进行比对即可。
新申请权利要求1:
1.一种灯,包括灯座(11)、支撑杆(12)、发白光的光源(13),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滤光部(14),所述滤光部(14)套设在光源(13)外,所述滤光部(14)有多个滤光区(14a,14b,14c,14d)组成,所述滤光区(14a,14b,14c,14d)与所述光源(13)的相对位置时可以改变的,从而提供不同的光照模式。
图5
对比文件1:
变光灯包括灯座21、支撑柱22、光源23和变光套24,支撑柱22设置在底座21上,光源23为在支撑柱22顶端的四个侧面上设置的白色发光二极管,变光套24为中空的四棱柱体,从上而下有滤光层241/242/243和基底244排列而成,滤光层241/242/243的透明度依次降低。
图6
在案件三中,对于技术特征进行如下比对:
可知,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所有技术特征,因此,对比文件1可以作为现有技术对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进行评价。
下面,如图7所示,对新颖性的考点进行总结:
a.权利要求1主要考察对于新颖性的评价;
b.一般来说,权利要求1都是没有新颖性的,出题人偏爱通过抵触申请的方式来考察新颖性,且对比文件1通常作为抵触申请来评价新颖性;
c.在评述时,一定按照逐一对比的原则进行评价,严格按照技术领域、技术手段、技术问题、技术效果四个角度进行评述。
图7 新颖性常见考点
此时同时一些对于新颖性的小技巧:
a.拿到试题后,先核实多篇对比文件的申请日、公开日以及本申请的申请日,判断是否存在抵触申请的可能性,如果在日期上满足抵触申请的规定,基本可以认定用该篇对比文件来评述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
b.当完成抵触申请的认定后,剩余的对比文件便可以直接用来评价创造性。(出题人在考卷中所出现的任何内容都是有一定存在作用的,不会白白浪费)。
C.权利要求书中,如果存在并列独立权利要求,当权利要求1没有新颖性时,其并列的独立权利要求也没有新颖性。如产品权利要求1没有新颖性,此时对应的方案权利要求也没有新颖性。
以上内容是对权利要求书评价中的“新颖性”进行的整理和分享,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冲刺方法论系列文章后续预告:
1.六大核心考点搞定权利要求书评价
1.1 新颖性考点及案例详解
1.2 创造性考点及案例详解
1.3 引用主题错误及案例详解
1.4 不清楚及案例详解
1.5 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及案例详解
1.6 不支持及案例详解
2. 权利要求书撰写:技术材料“满分”转移
3. 单一性:完成关键判断,轻松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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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林涛 三聚阳光知识产权集团代理二部经理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专代实务考前划重点系列(二)|六大核心考点搞定权利要求书评价:新颖性(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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