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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圳添 刘淑娟 福建世礼律师事务所
原标题:使用环境特征,深挖那些找不到的规则(五)
为什么在侵权判断阶段,只要规则一、规则二和规则三(规则四是相对独立的前提)就是完备的;而在授权确权判断阶段,需要规则A、规则B、规则C、规则E、规则F和规则G(规则D是相对独立的在后判断)才是完备的?
一、补充构造规则E、规则F和规则G
当不存在“产品相同,只有使用环境特征是否适用需要讨论”这一前提时(亦即不存在“引证现有技术公开了专利文件中的产品”这一前提时),需要有其它在授权确权阶段的使用环境特征规则,来应对其它可能的授权确权情形。这样,才能够使得使用环境特征在授权确权阶段的相应规则具有完备性。
据此,需要总结和回顾。
在授权确权阶段,引证现有技术的产品与申请文件中权利要求的产品之间,一共有三种可能预设的前提:
1.预设产品相同(亦即预设产品属于现有技术);
2. 不预设产品是否相同;
3. 预设产品不相同。
对应的:
1. 预设产品相同,是本系列文章的重点之一,规则A、规则B和规则C正是在“产品相同,只有使用环境特征是否适用需要讨论”这样的前提下(也就是“预设产品相同”的前提下),构造出来的。
2. 预设产品不相同,则通常是不必讨论使用环境特征的。
3. 不预设产品是否相同,是本文的另一个重点。“不预设产品是否相同”,通常意味着需要通过使用环境特征,来确定产品是否相同。
综合上述3点可知,目前需要补充的,正是“不预设产品是否相同”前提下的规则。
在“不预设产品是否相同”的前提下,可以通过改变规则A、规则B和规则C的内容,并部分结合规则D的内容作为在后判断,实现规则的补充。
具体的:
1.构造规则E:规则A本身的所有内容,再增加法律后果即新颖性评价,即得到规则E;
说明,规则A和规则E实质相同,只是前提不同;规则E,补充法律后果只是为了便于与规则A区分;
2.构造规则F:规则B的假定条件和行为模式,加上规则D的内容作为在后法律后果判断,即得到规则F;
3.构造规则G:规则C的假定条件,加上规则D的内容作为在后法律后果判断,即得到规则G。
构造结果请看表1:
表1
需要说明的是,表1中,规则F和规则G的法律后果简称不是“破坏”或者“不破坏”,而是“使具备/不能使具备”,因为它们能够具体对应的法律后果是“使用环境特征使专利权具备新颖性,或使用环境特征不能使产品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
由于表1中,假定条件和行为模式的组合仍然只有6种,因此表1显示了在“不预设产品是否相同”的前提下,规则E、规则F和规则G已经能对应此时的6种授权确权情形了,即规则E、规则F和规则G补充了“不预设产品是否相同”的前提下,相应的规则。
至此可以发现:
1.规则A、规则B和规则C可以对应所有的“预设产品相同”下的情形,可参考《使用环境特征,深挖那些找不到的规则(四)》的内容;
2.规则E、规则F和规则G可以对应所有的“不预设产品是否相同”下的情形,可参考上表1。
需要再次说明的是,规则D相当于作为规则F和规则G的在后判断,其原理正对应于规则四作为规则一、规则二和规则三的前提(参考《使用环境特征,深挖那些找不到的规则(三)、(四)》)。
因此,在授权确权判断时,规则A、规则B、规则C、规则D、规则E、规则F和规则G是完备的。
二、全文总结
为什么在侵权判断阶段,只要规则一、规则二和规则三(规则四是相对独立的前提)就是完备的;而在授权确权判断阶段,需要规则A、规则B、规则C、规则E、规则F和规则G(规则D是相对独立的在后判断)才是完备的。
笔者猜测,这是因为,在侵权判断阶段,规则一、规则二和规则三的创造者默认只有“不预设产品是否相同”这一种前提,而忽略了还可能存在“预设产品相同”这一种可能的前提。
那在,侵权判断阶段,如果“预设产品相同”这一前提,会出现怎样的情形呢?
至少有以下两种可能的情形:
1.产品相同,但是,被诉技术方案却不能适用于申请文件权利要求书中的使用环境特征,这通常证明,申请文件出现了事实错误;
2.产品相同,但是,被诉技术方案不仅能够适用于申请文件权利要求书中的使用环境特征,还能够适用于其它使用环境,而根据申请文件全文,应该认为产品仅能适用于申请文件中的使用环境特征,这同样通常证明,申请文件出现了事实错误。
但通常,人们默认专利申请文件是没有事实错误的。笔者据此猜测,规则一、规则二和规则三的创造者正是因为这样,才没有考虑“预设产品相同”这一前提下的各种情况的。
而当侵权判断阶段,忽略“预设产品相同”这一前提下的各种可能情况时,确实是可以认为规则一、规则二、规则三和规则四是已经完备的。
然而,在授权确权阶段,却不能忽视“预设产品相同”这一前提下的各种情形的,因为:
1.从逻辑上讲,这种情况是很可能出现的;
2.从事实上讲,前文提到的(2020)最高法知民终312判决书,至少代理律师的陈述就表明实际出现了这种情况。(需要提醒的是,侵权阶段,通常默认专利文件出现在侵权产品之前;但在侵权阶段中,如果当事人提出侵权产品出现在专利文件之前,则会绕回到授权确权阶段,这正是该案情况。)
总结以上内容可以看到,使用环境特征之所以如此复杂,是因为:
1.规则一、规则二和规则三是用于“通过使用环境特征来确定产品是否相同”,这相当于默认了只有一种前提,即“不预设产品是否相同”这一种前提;但规则一、规则二和规则三的创造者却忽略了还可能存在“预设产品相同”这样的前提;
2.虽然在侵权阶段,不考虑“预设产品相同”这样的前提不会有太多影响,但是,在授权确权判断时,则需要分“预设产品相同”和“不预设产品是否相同”两种不同前提,分别看待使用环境特征,即:
a. 授权确权判断时,当存在“产品相同,只有使用环境特征是否适用需要讨论”这一前提时(即“预设产品相同”时),应该如何看待使用环境特征,因此构造规则A、规则B和规则C;
b. 授权确权判断时,当不存在“产品相同,只有使用环境特征是否适用需要讨论”这一前提时(即“不预设产品是否相同”时),应该如何看待使用环境特征,因此构造规则D、规则E、规则F和规则G。
最终的结果就是:
在侵权判断阶段,因为默认只有“不预设产品是否相同”这一种情况,因此,只需要补充构造规则四作为前提,规则四结合规则一、规则二和规则三,就已经能够对应所有侵权情形了,因此,它们是完备的;
在授权确权阶段,笔者除了要构造“预设产品相同”前提下的规则A、规则B和规则C,还需要构造“不预设产品是否相同”前提下的规则D、规则E、规则F和规则G,才能够使相应规则完备。
最终,全文讨论的规则如下表2所示:
表2
表2中,除了规则一、规则二和规则三,其它的规则均是本文“深挖”出来、构造而成的,除了侵权判断时几个通常被人们忽略的情形,这些规则应该能够应对使用环境特征的其它所有常见情形。
声明
《使用环境特征,深挖那些找不到的规则(一)》中对前提表达如下:
【规则一】、【规则二】和【规则三】基于的前提是“产品相同,只有使用环境特征是否适用需要讨论”,因此【规则A】、【规则B】和【规则C】也是基于同样的前提。
但是这样的前提表述有问题,正确表述应该是:
我们先基于“产品相同,只有使用环境特征是否适用需要讨论”这样的前提,讨论【规则一】、【规则二】和【规则三】,【规则A】、【规则B】和【规则C】也基于这样的前提构造。
上述对前提表述的修改,是因为规则一、规则二和规则三是不一定存在“产品是相同的,只有使用环境特征是否符合需要确定”这样的前提的,甚至于可以大概率猜测到,规则一、规则二和规则三的创造者完全是基于“不预设产品是否相同”这一前提来创造它们的。
我们虽然发现了可以用“产品是相同的,只有使用环境特征是否符合需要确定”这样的前提来讨论规则一、规则二和规则三,从而找出一些问题的突破口,但是当时,却把这一前提表述为唯一前提,是错误的。
也就是说,本文一开始先构造的规则A、规则B和规则C,是因为笔者发现,在授权确权阶段,可以分“预设产品相同”和“不预设产品是否相同”两种前提分别讨论。但在分情况时,对《使用环境特征,深挖那些找不到的规则(一)》中,对规则一、规则二和规则三的前提表述没有仔细斟酌,造成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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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吴圳添 刘淑娟 福建世礼律师事务所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使用环境特征,深挖那些找不到的规则(五)(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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