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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邱静 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原标题:电子数据取证方式在商标授权确权诉讼案件中的应用
随着技术的进步及法律法规的完善,电子数据必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于商标所有人而言,应充分地利用科技所带来的便利, 更多地应用电子取证的方式,以更加便捷有效地维护自身的权益。本文笔者将简要介绍常见的电子数据取证方式在商标授权确权诉讼案件中的主要应用。
近日,娱乐圈关于明星吴某凡的大瓜让吃瓜群众吃得不亦乐乎。作为吃瓜的商标法律人,在吃瓜之余也关注到该事件中的法律问题。关于其中错综复杂的涉嫌敲诈勒索,诈骗,甚至疑似其他更严重的问题,警方仍在调查之中。而对于都某竹爆料中所提及的微信聊天记录,网上转账记录等亮点,我们可以从证据的角度来深扒一扒。当然,作为商标代理领域的从业人员,笔者更为关注的是此种微信聊天记录,网上转账记录等能否在商标领域作为证据来使用,如何能提高此种类型的记录的证明效力。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应用,社会信息化进程不断加快,网上聊天,转账等方式也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在商标授权确权领域,包括网上聊天,转账,电子交易等电子数据的证据在实践中所占比例越来越高。因电子数据存在可篡改,易灭失等特点,如何将该种证据固定,提高该种证据的证明效力变得尤为重要。下文中,笔者将简要介绍常见的电子数据取证方式在商标授权确权诉讼案件中的主要应用。
一、电子证据在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的适用场景
201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首次将电子数据的种类以列举的形式界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具体到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上述电子证据可使用于商标异议、无效、撤销等各种类型的案件,典型适用场景如下:
(一) 证明商标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或达驰名程度;
(二) 证明享有在先权利,如著作权等;
(三) 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商业往来;
(四) 证明对方当事人对商标的不正当使用。
在目前的商标授权确权案件的审查实践中,电子数据如系当事人自行取证递交,往往会被认定为自制证据或证据真实性无从考证从而证明力不强,如采用传统的公证形式则程序较为繁琐,费用较高。如何更加快捷高效地利用电子数据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目前常用的新型的电子数据取证方式介绍
针对电子数据这一新型的证据类型,目前常用的新型的取证方式通常有如下两种:
(一)时间戳
时间戳是使用数字签名技术所产生的数据,是一份能够表示数据在一个特定时间点已经存在的完整的可验证的数据。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对数据产生的时间进行认证,从而证明这段数据在产生后是否经过篡改。
目前,我国比较权威的时间戳服务机构为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是国家授时中心和北京联合信任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共同创建的机构。可信时间戳为该中心签发的一个电子凭证,用于证明电子数据文件认证的时间和内容完整性。经可信时间戳认证的电子数据文件具有抗抵赖、防篡改的特点。
2021年5月12日,北京联合信任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联合律师、学者和专家一起,基于2017年发布的操作指引,编制了《可信时间戳电子证据取证与证据使用操作指引》(V2.0),对于如何利用可信时间戳进行取证进行了详细的指引,更加方便了当事人利用该平台进行电子数据取证。
联合信任可信时间戳电子证据服务体系主要包括:电子证据取证系统、移动取证app(权利卫士)和人工录屏取证等方式。联合信任通过独立部署的软件、服务系统或取证app(如“权利卫士app”)等对互联网、电脑端、手机端及现场发生的客观事实进行电子数据的获取、固定和存储,并以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hash值校验、数字加密等多种技术手段保障电子数据在产生、收集、存储、传输过程中的原始性、真实性、完整性。
经可信时间戳固化后的证据为电子数据形式的证据,证据可以光盘、U盘等符合证据规则的形式提交司法机构,或直接上传到司法机构的证据系统。
在商标授权确权领域,经时间戳认证的证据在司法实践中也得到过法院的认可。笔者通过知产宝检索平台以“时间戳”为关键词检索出共171篇涉及商标授权确权的行政案件,在部分案件中,法院对于经时间戳认证的证据予以认可并加以评述,如(2021)京行终1478号云南臻字号茶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吕礼臻商标撤销复审二审一案。该案简介如下:
诉争商标第8292881号“臻味”于2013年1月7日核准注册,指定商品为第30类“茶;茶叶代用品;冰茶;茶饮料;搅稠奶油制剂;家用嫩肉剂”,注册人为吕礼臻。云南臻字号茶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臻字号公司)于2018年5月30日对诉争商标提出撤销申请。在撤销复审阶段,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注册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决定诉争商标予以撤销。
注册人吕礼臻不服撤销复审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在一审诉讼阶段,吕礼臻补充提交了24份证据,其中包括9份经时间戳认证的证据,包括网页截图,微信公众号截图,银行账户信息、银行交易信息、支付宝信息、微信沟通信息等。北京知产法院认可了这些证据,认为诉争商标在“茶;茶叶代用品”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臻字号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之一是:即便吕礼臻提交了若干“时间戳”作为证据,但时间戳仅能证明相关内容上传后无篡改,并不能对上传内容的真实性作出保证。北京高院经审查,维持了一审判决。有关时间戳证据,北京高院认为:虽然臻字号公司在原审诉讼阶段对诉争商标使用的证据不予认可,但上述证据多数经过公证、时间戳认证,且可以相互印证,在臻字号公司没有提交任何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根据优势证据规则,足以证明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茶商品上进行了商业使用。臻字号公司认可时间戳能够证明相关内容上传后无篡改,而相关上传时间均在指定期间,且上传时臻字号公司并未提起本案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臻字号公司进一步质疑上传之前内容的真实性有失依据。
在上述案件中,当事人提交的时间戳证据数量较多,涉及内容丰富,一审及二审法院对此证据均予以认可。在二审中,北京高院明确指出,经时间戳认证的证据的上传时间系在撤销申请提出之前,并且在指定期限之内,据此未予认可臻字号公司对于证据内容真实性的质疑。该认定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提示商标所有人在商标日常使用过程中即要对相关证据,特别是重要的使用证据及时存证,以便日后更好地维护和行使自身的权利。
(二)区块链
区块链技术从本质上讲是一个共享数据库,是指把数据区块按照时间顺序依次链接起来,形成一种链式数据结构,再运用密码技术以保证其不可被篡改和伪造。存储于区块链的数据或信息,具有不可篡改、可以追溯、公开透明等特征。这些特征天然契合电子数据存证需求。
上述部分介绍的北京联合信任的时间戳实际上也是运用了区块链技术,从而使其具有不可篡改的特点。采取时间戳技术取证的证据更为侧重的是证据产生的时间点。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所指的区块链取证是将证据上传至特定的区块链存证平台,以保证证据在上链后不可篡改。
经区块链技术取证的证据在商标授权确权领域的司法实践中也得过法院的认可,如(2021)京行终1865号国家知识产权局、肖金健诉金增敏撤销复审二审一案。该案简介如下:
诉争商标第4713420号“图形”于2009年2月7日核准注册,指定服务为第44类“眼镜行”,注册人为金增敏。肖金健于2018年9月7日对诉争商标提出撤销申请。在撤销复审阶段,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注册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决定诉争商标予以撤销。
注册人金增敏不服撤销复审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在一审诉讼阶段,金增敏补充提交了2份证据,其中包括1份经区块链保全的证据,即诉争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微信公众号宣传页面截图。北京知产法院对区块链保全的证据予以认可,认为其结合其他证据可以认定诉争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的使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肖金健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高院经审查,维持了一审判决。北京高院同样认可了经区块链保全的证据结合其他证据可以认定诉争商标的使用。
在该案二审中,尽管上诉人肖金健质疑了注册人金增敏在一审阶段所提交证据(包括经区块链保全的证据)的真实性,北京高院在审理过程中综合考虑了注册人所提交的全部证据,包括对经区块链保全的证据予以考量,维持了一审判决,认可了证据的证明效力。
三、与电子数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适用现状及展望
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首次将电子数据列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2018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该《规定》为可信时间戳和区块链取证的证据提供了有力的依据。
2021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以司法解释形式进一步规范了在线诉讼活动,完善了在线诉讼规则。该《规则》的亮点之一是明确了电子化证据材料的效力和审核规则和确定了区块链存证效力范围和审查标准,尤其是对于区块链存证的效力和审查标准进行了详细的界定。尽管该《规则》制定的初衷是规范和完善在线诉讼活动和规则,但相信其关于电子化证据材料,包括对区块链存证的规范对于诉讼中电子证据的取证都有普遍的指引作用。该《规则》规定“当事人作为证据提交的电子数据系通过区块链技术存储,并经技术核验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电子数据上链后未经篡改,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该《规则》对于经区块链技术存储的证据给予了更为宽容的认可。除非有相反证据推翻,对于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提供区块链存证服务的相关规定的存证平台提供的按照要求操作的取证证据原则上均予以认可。随着该《规则》的出台及实施,区块链取证存证的证据在今后的司法实践势必会得以更广泛地应用。
在商标授权确权领域,国家知识产权商标局于2021年3月发布了《商标评审案件电子数据证据指引研究报告》,进一步明确了商标评审案件中电子数据证据的范围、取证要求及审查判断规则,制定了切实可行的专门性电子数据取证、审查指南,以解决商标评审案件中电子数据取证难、认证难等问题,从而更好地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商标局也将密切跟踪电子数据证据提交、采信、审查等实际情况,逐步完善《商标评审案件电子数据证据指引》,下一步将制定发布《商标评审案件电子数据证据规则》。
法律法规的完善为电子数据的应用铺平了道路,但由于电子数据毕竟是较为新型的证据,在实践中还有一些问题需要明确,其中之一是由于存证平台鱼龙混杂,对于存证平台的管理和哪些存证平台更具可信度,未来还需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或裁判机构在实践中予以指引。
关于时间戳和可信时间戳,北京联合信任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07年申请了“时间戳”商标并于2016年申请了“可信时间戳”的商标并在第9,42类等类别获得注册。而实践中,包括前述司法解释中对于“可信时间戳”的界定更似一种通用的概念,而非专门指向北京联合信任公司。《商标评审案件电子数据证据指引研究报告》更是明确“可信时间戳”系用于电子文件防篡改和事后抵赖,确定电子文件产生的准确时间的一种技术方法,并非特指某公司或机构。目前,“时间戳”和“可信时间戳”仍为北京联合信任公司的有效注册商标。对于如何解决“时间戳”、“可信时间戳”的概念与北京联合信任公司的商标权利冲突的问题,期待相关机构能够予以释明。
四、结语
目前,国内的三家互联网法院均联合多家单位组建了联盟区块链—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司法区块链”,北京互联网法院的“天平链”,广州互联网法院的“网通法链”均在审判实践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也于2020年推出了新的数字业务服务——WIPO PROOF(可信数字证据)。
在商标授权确权领域,组建由官方机构(如国家知识产权局)介入的联盟链不失为一种可行的选择,一方面保障对存证机构的监管,另一方面更加方便当事人的取证。联盟区块链相对于公有链来说其处理速度更快,也更加保护隐私,相对于私有链来说其可信程度更高。虽然理论上来说联盟之间可以联合起来修改区块链数据,但从法律存证的角度由官方机构介入的联盟链可信度更有保障。
随着技术的进步及法律法规的完善,电子数据必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于商标所有人而言,应充分地利用科技所带来的便利, 更多地应用电子取证的方式,以更加便捷有效地维护自身的权益。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邱静 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电子数据取证方式在商标授权确权诉讼案件中的应用(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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