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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林伟峰 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
原标题:外观设计检索和分析中的设计空间的划定和意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引入了“设计空间”这一概念,目前已应用于一些关于外观设计检索、侵权和无效分析中,结合“一般消费者”和“整体综合判断”法,有利于较为标准和客观的预判,从而提高最终法院判断的可预测性。
本文将通过实例,探讨如何具体应用“设计空间”。
首先,我们先来总结应用“设计空间”的基本方法步骤,应理解,不同的专利代理师,其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实务操作方式可能有所不同,并不仅限于本文所介绍的方法。
第一步:识别出外观设计专利的所有特征。
第二步:过滤掉以下特征: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该步骤也可以放在第三步以后。
第三步:基于外观设计专利的整体外观,进行现有技术检索,检索出若干个与外观设计专利相近的现有外观设计,形成现有技术集。
第四步:将外观设计专利的逐个特征与现有技术集进行比对,筛选出未在现有技术集中出现的特征。
第五步:这些区别于现有技术的特征,对外观专利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的影响,共同构成了本外观设计的设计空间。
第六步:划定设计空间大小,若区别特征数量在经过滤的总特征数量中占比较高,则一般可认为设计空间较大。
以下通过介绍“设计空间”的实例,来说明设计空间在例如外观设计侵权分析中的用途。
专利持有人A拥有一件汽车外观设计专利。
现怀疑有一厂家的汽车产品构成外观侵权,故基于该外观设计,针对该疑似侵权产品进行侵权分析。在分析过程中,为了划分设定空间,以便用于特征比对,专利持有人委托专利代理师进行如下操作。为便于展示,本实例仅讨论后视图中的特征(其他视图采用的方法一致):
第一步:识别出该外观设计的所有设计特征:
设计特征10:后顶盖;
设计特征11:后挡风玻璃;
设计特征12:货箱门;
设计特征13:后保险杠;
设计特征14:后顶盖刹车灯;
设计特征15:货箱门把手;
设计特征16:后车灯;
第二步:过滤掉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
经过滤后设计特征10-16全部保留;
第三步:基于该外观设计的整体外观(本例忽略其他视图),进行现有技术检索,检索出5个(实际可以更多个)在该外观设计优先权日之前公开的相近的现有外观设计,形成现有技术集:
第四步:将该外观设计的逐个特征与现有技术集进行比对,筛选出未在现有技术集中出现的特征。
设计特征10:后顶盖;没有专利文献公开了相同或近似的设计特征;占比为0/5;
设计特征11:后挡风玻璃;有4篇专利文献公开了相同或近似的设计特征;占比为4/5;
设计特征12:货箱门;没有专利文献公开了相同或近似的设计特征;占比为0/5;
设计特征13:后保险杠;没有专利文献公开了相同或近似的设计特征;占比为0/5;
设计特征14:后顶盖刹车灯;没有专利文献公开了相同或近似的设计特征;占比为0/5;
设计特征15:货箱门把手;有4篇专利文献公开了相同或近似的设计特征;占比为4/5;
设计特征16:后车灯;没有专利文献公开了相同或近似的设计特征;占比为0/5;
第五步:这些区别于现有技术的特征,对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的影响,共同构成了该外观设计的设计空间。
综合分析可知,与现有的文献相比,该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11、15等设计属于本领域的现有常规设计。
该外观设计的主要创新设计在于设计特征10、12、13、14、16,这些设计特征对外观专利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的影响,共同构成该外观设计的设计空间。
第六步:划定设计空间大小,若区别特征数量在经过滤的总特征数量中占比较高,则一般可认为设计空间较大。
根据“一般消费者”对于汽车产品的认知,其对汽车的造型或外观设计的发展以及现有设计状况有常识性了解。以现有设计为基础,可以看出,对于汽车的整体立体形状设计而言,考虑到区别设计特征数量的占比、各个组成部件的布局、相互位置关系和尺寸比例关系,该外观设计空间是比较大的。
设计空间的用途。
得到设计空间后,可用于后续的疑似侵权产品比对,已确定侵权产品是否构成外观侵权。
下面结合设计特征,将疑似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分别进行对比(为展示仅考虑后视图):
两者后顶盖(10)、后挡风玻璃、货箱门(12)、后顶盖刹车灯(14)、货箱门把手的外形轮廓基本相同;两者的后车灯(16)轮廓稍有不同,疑似侵权产品的后车灯分为三层设计,且上层和下层车灯明显凸出,外观设计专利的上层和下层车灯未见明显凸出;两者的后保险杠(13)轮廓稍有不同,疑似侵权产品的后保险杠的底部线条是一条水平线,外观设计专利的后保险杠的底部线条左右两端向上收缩,呈台阶状。
以“一般消费者”的角度,与外观专利相比,疑似侵权产品的后车灯、后保险杠的区别仅在于外观形状的细微曲线变化,这些细微差别对整体车身的视觉效果不足以产生显著的影响,是一般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无法注意到的细微区别,且这些区别点在整体车身外观中所占的比例很小。
对疑似侵权产品与外观专利通过整体观察、综合判断、要部分析发现,两者车身外形和图片、长宽高的尺寸比例大致相同,各个部件在整车中的位置也相同。因此,结合上述分析,可以认为疑似侵权产品与外观专利构成近似,判定侵权的机会较大。
附上具体法条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第十一条: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6〕1号)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在认定一般消费者对于外观设计所具有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时,一般应当考虑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授权外观设计所属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设计空间。设计空间较大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一般消费者通常不容易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设计空间较小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一般消费者通常更容易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
以上为笔者结合实务经验,介绍和解释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和无效分析中的设计空间的划定过程。在实际的法务中,例如在法庭上,专利代理律师可能采用相同或相似的方法,但不一定提及“设计空间”这一术语。专利持有人可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以获得尽可能大程度的保护。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林伟峰 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外观设计检索和分析中的设计空间的划定和意义(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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