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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臻贤 北京北汇律师事务所
原标题:案例评析:2020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之“分布式功率收集系统”系列案
2020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之一,“利用直流/DC电源的分布式功率收集系统”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系列案,涉及权利要求技术特征的理解以及创造性判断中结合启示的判断这两个典型问题。本文对该系列案件进行了评析,并探讨了在专利确权过程中对这两个典型问题的审查尺度。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于2020年12月作出了第47398号和第4740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涉及专利号为ZL200780045351.2、名称为“利用直流电源的分布式电能收集系统”的发明专利(下文称为351专利),以及专利号为ZL201210253614.1、名称为“使用DC电源的分布式功率收集系统”的发明专利(下文称为614专利)。这两件无效案件的专利权人均为太阳能安吉科技有限公司,请求人均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作为系列案件共同入选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评选出的“2020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入选理由在于该系列案对于准确合理地理解权利要求中的争议技术特征以及客观把握创造性评判过程中技术启示的判断具有典型意义[1]。有理由相信该系列案体现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和创造性判断尺度对于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内部统一审查标准,对于公众正确理解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对于利益相关方合理预判专利确权案件结果有极强的指导意义。
一、案情介绍
351专利要求了多项优先权,其中一项优先权是US11/950,271,614专利的简单美国同族(US8384243B2)是US11/950,271的部分继续申请。351专利和614专利均涉及光伏领域,具体涉及太阳能电池板阵列的电能捕获,太阳能电池板阵列包括的每个电池板相当于一块直流(DC)电源。351专利的改进点在于每个DC电源具有相应的DC/DC变换器,这些DC/DC变换器串联连接后形成串联串、与DC/AC变换器并联连接(还可并联连接其他DC/DC变换器串联串)。在每个DC/DC变换器中内置了最大功率点跟踪(MPPT)部分和功率转换部分,MPPT部分用于将来自各个太阳能电池板的电压和电流锁定至最佳功率点,功率转换部分用于将接收到的电能转换成输出功率并输出。351专利的改进点还在于将DC/AC变换器的输入电压、即DC/DC变换器串的输出电压保持在预定值。614专利的改进点集中在,基于DC/DC功率变换器中的或所处环境中的温度来调节该功率变换器的输入功率。
1、第47398号无效决定及针对的351专利
351专利权利要求1为:
“一种分布式电源收获系统包括:
众多的DC电源;
众多的变换器,每个变换器包括:
与相应DC电源连接的输入终端;
与其它变换器串联连接的输出终端,从而构成了一个串联串;
MPPT部分,将变换器的输入终端的电压和电流设置成相应DC电源的最大功率点;和
用于将输入终端接收到的电能转换成输出终端的输出功率的功率转换部分;和
与串联串连接的能量供应器,能量供应器包括一个控制部分,负责将能量供应器的输入电压保持在预定值。”
该权利要求可参考其说明书附图3进行理解,如下所示。附图中301a-301d是太阳能电池板或DC电源,附图中305a-305d是DC/DC功率变换器,304是DC/AC变换器或能量供应器,320是能量供应器侧的控制部分。
第47398号无效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该无效决定认定:证据1公开了一种太阳光发电系统(相当于351专利的分布式电源收获系统),其包括众多的太阳电池阵列20A、20B、20C,众多的变换器以及逆变器5(相当于351专利的能量供应器)。太阳电池阵列20A、20B、20C由多个太阳电池模块23(相当于351专利的众多DC电源)串联/并联连接而构成。与太阳电池阵列20A对应的变换器包括:与相应太阳电池阵列20A连接的输入终端、与逆变器5相连的输出终端、转换器控制部4A(相当于351专利的MPPT部分)以及DC/DC转换器3A(相当于351专利的功率转换部分),其中转换器控制部4A使得太阳电池阵列20A输出的功率值始终为最大功率,即将变换器的输入终端的电压和电流设置成相应太阳电池阵列的最大功率点。逆变器5包括一个逆变器控制部6(相当于351专利的能量控制器包括的控制部分),逆变器控制部6调整逆变器5的输出功率,来对逆变器5进行控制,使逆变器5的输入点的电压成为指定电压(相当于351专利中负责将能量供应器的输入电压保持在预定值)。由该无效决定看,专利权人对于合议组对证据1的上述技术事实的认定没有异议。
证据1的代表性附图是图4,如下所示,其针对一个太阳电池阵列20A、20B、20C设置一个DC/DC变换器3A、3B、3C。
可见,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核心区别至少在于:(1)证据1是针对多个太阳能电池阵列中包括的每个电池阵列分配一个DC/DC变换器、而不是针对电池阵列中包括的每个电池模块分配一个DC/DC变换器;以及(2)证据1未公开用于每个电池模块的DC/DC变换器被串联连接、构成一个串联串,与能量供应器连接。根据第47398号无效决定,将权利要求1与证据1之间的区别落实到的具体特征为:每个变换器包括与相应的DC电源连接的输入终端;其它变换器串联连接的输出终端,从而构成了一个串联串;能量供应器与串联串连接。显然,第47398号无效决定没有将每个变换器包括的MPPT部分和功率转换部分明确认定为区别特征。也就是说,合议组认定,虽然证据1没有公开与多个DC电源一一对应的多个DC/DC变换器,但是这些DC/DC变换器执行的MPPT功能和功率转换功能已经被证据1公开。
合议组进一步指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证据3公开了一种光伏组件的级联型直流-直流变换器连接系统(相当于351专利的分布式电源收获系统)包括多个PV面板(相当于351专利的DC电源),每个PV面板与一个DC/DC变换器相连。每个变换器可以独立为其PV面板进行最大功率点跟踪(MPPT)(相当于351专利的MPPT部分),其输入终端与相应的PV面板相连,其输出终端与其他DC/DC变换器串联,多个DC/DC变换器串联连接构成了一个串联串,每个DC/DC直流转换器将从输入端接收到的PV面板的功率转换成在其输出端的输出功率,然后多个DC/DC变换器串联连接而构成的一个串联串与后续的DC/AC逆变器连接,而且串联的变换器与后续的DC/AC逆变器之间相连的稳压直流总线的值选择设置为360V,即DC/AC逆变器将其输入电压保持在预定值。从而,证据3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且该公开内容在系统整体拓扑结构上所起的作用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351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由该无效决定看,专利权人对于合议组对证据3的上述公开内容的技术事实认定没有异议,只对于结合启示存在异议。
证据3的代表性附图如下图。
第47398号无效决定的争议焦点在于,在证据3中,DC/DC变换器和逆变器均连接到直流母线,从而证据3是否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与能量供应器串联串连接。笔者认为,这涉及对权利要求该特征的理解,权利要求中的连接是二者直接连接,还是涵盖了通过直流母线的连接的情形。在这方面,专利权人强调,351专利的多个DC/DC功率变换器形成串联串,串联串与DC/AC逆变器之间形成串联连接,DC/DC功率变换器单独设置MPPT部分与DC/AC逆变器输出电压保持在预定值之间存在特殊控制关系,通过串联串连接到DC/AC逆变器,DC/DC功率变换器侧和DC/AC逆变器侧共同形成了一个整体的电路结构,不能将其拆成两部分,孤立地看待DC/AC逆变器的输入电压。对此,合议组通过分析后认定,DC/DC功率变换器侧和DC/AC逆变器侧可以单独看待,二者并非不可分割的部分。进一步地,合议组实际上认为,证据3公开的360V的稳压直流总线客观上起到了351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能量供应器包括的控制部分的作用,负责将能量供应器的输入电压保持在预定值。从而,在证据3中,DC/DC变换器和逆变器均连接到直流母线,其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与能量供应器串联串连接。
2、第47400号无效决定及针对的614专利
第47400号无效决定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理解,具体在于如何准确理解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基于所述温度信号来减小所述输入端子处的所述输入功率”(下称争议特征1)以及“其中所述控制器配置成根据一个或多个预定标准使用控制回路设置在所述输入端子处的输入电压和输入电流中的至少一个,且其中一个或多个预定标准规定基于作为来自所述温度传感器的输入的所述温度信号来最大化所述输入功率”(下称争议特征2)。争议特征1限定基于温度信号来减小DC/DC变换器的输入功率,争议特征2限定基于温度信号来使DC/DC变换器以最大功率点跟踪MPPT方式工作。这两个看似矛盾的特征同时出现在一个权利要求中,但该权利要求表述本身又缺乏进一步的限定条件来厘清上述两个特征之间的关系。
专利权人的解读为,在功率变换器温度过高时减小其输入功率,同时,在减小功率变换器的输入功率以降低功率变换器的温度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使功率变换器的输入功率尽量大。即,专利权人理解权利要求1隐含了上述争议特征1和2都针对功率变换器温度异常/过高的限定条件,在此情形下,在功率变换器的输入功率减小的前提下的尽量做到最大化输入功率。合议组结合说明书及附图对上述争议特征的解读为,“根据测量的温度信号利用控制算法调节最大化的输入功率,当温度信号处于正常范围时,直接将最大化的输入功率通过DC/DC转换成输出功率,当温度信号异常时,基于温度信号,减小最大化的输入功率,降低功率变换器的温度,然后通过DC/DC转换成输出功率,从而通过减小温度应力并增加功率变换器的电子部件的预期寿命来提供系统可靠性的提高。”可见,合议组结合说明书认为权利要求1隐含的限定条件为,争议特征1针对温度处在异常范围的情形、争议特征2针对温度处在正常范围的情形。
二、评析
1、认定区别特征时应允许适当概括和提炼
在第47398号无效决定中,仅认定由DC/DC变换器构成的串联串是区别特征之一,但未认定在DC/DC变换器构成的串联串中设置的MPPT部分和功率转换部分为区别特征。要注意,证据1虽然公开了多个DC/DC变换器和相应的多个MPPT部分和功率转换部分,但是是用于各个太阳能电池阵列的、不是如权利要求1限定的用于太阳能电池的,也未公开该多个DC/DC变换器形成了串联串。关于区别特征的如上认定,虽有不够精细化的问题,但是突出了351专利相对于证据1的核心改进在于部件间的整体拓扑结构。因此,在区别特征的认定时,未必拘泥于权利要求的特征表述方式,而应当允许一定的概括和提炼,以突出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发明构思的核心改进。
回到专利法第22条对创造性的定义,其要求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在创造性判断的“三步法”中所认定的区别特征某种程度上恰是实质性特点的体现,因此在认定区别技术特征时应当允许对权利要求中的特征表达形式本身进行适当概括和提炼。
2、判断结合启示时,既要考虑技术手段和作用,还要考虑是否存在技术上的结合障碍
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发明具备创造性的一个必要条件。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2]。专利审查指南引入了一种假设的“人”、即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作为上述必要条件的判断主体,同时引入了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的主导性的判断方法,即业内所称的“三步法”,以统一审查标准,避免审查员主观因素的影响,提高发明人和社会公众对创造性有无的可预期性。
在第47398号无效决定中,合议组认为351专利创造性判断的关键点在于创造性判断“三步法”中的第三步,即判断其他现有技术是否给出了将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发明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合议组指出,为了最大程度地避免在创造性判断中带入主观因素或者引入后见之明,保证创造性判断结论的客观性,在判断第三步的技术启示时要着重考虑其他现有技术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是否能够架起技术上结合的“桥梁”,这不仅要考虑其他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手段与区别技术特征是否实质上相同,其他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手段在其他现有技术的整体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与区别技术特征在本专利中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否客观上相同,由此是否引发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最接近现有技术产生改进的动机,还要考虑其他现有技术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是否存在技术上结合的障碍,最终实现对权利要求创造性的客观评判。
笔者认为,原则上讲,如果两篇对比文件要解决的首要技术问题相同,但是提供的技术手段不同,创造性判断中基于区别特征所确定的技术问题与该首要技术问题有相关性,则二者很可能是存在结合障碍的。另外,如果证据2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证据1相结合所得到的技术方案是证据2整体公开内容所明确排斥的,比如证据2给出了相反教导,则也是存在结合障碍的。在第42232号(决定日期:2019年11月4日)无效决定中,证据1公开了一种无烟型电子烟,依靠使用者自身抽吸力来接通电路从而对电子烟进行加热,证据2公开了一种套筒式的电加热装置的烟具,证据1认为这种烟具设计复杂,造价较高,非一般消费者所能接受,因而证据1力求简化设计,降低成本,可被一般消费者接受的技术效果。由此,合议组认定,证据1与证据2的设计思路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方向,在此基础上,证据1和证据2难以进行结合。并且在决定要点中指出: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本领域中另一份现有技术证据并未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完全公开,并且两份现有技术证据之间存在结合障碍,在此基础上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这两份现有技术证据具备创造性。
3、认定区别特征时,不能忽视特征间的关联性
笔者认为,351专利创造性判断中的另一个关键点在于创造性判断“三步法”中的第二步,即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现行有效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公告(第328号)在“三步法”中的第二步下增加了内容:“对于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技术特征,应整体上考虑所述技术特征和它们之间的关系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所达到的技术效果”[3]。回到本案,争议焦点即在于特征间的关联性。专利权人主张DC/DC功率变换器侧和DC/AC逆变器侧共同形成了一个整体的电路结构,不可拆分看待;合议组则分析了二者实质上是功能独立的两部分,并非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且存在相互作用关系,因此不属于必须整体考虑的情形。
4、理解权利要求时需要参照说明书及附图,遵循“内部证据优先”原则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四条,在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可以参考说明书及附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下文简称为《专利授权确权规定(一)》)第二条规定,在界定权利要求的用语时应遵循“内部证据优先”原则。首先,应当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所理解的通常含义界定权利要求的用语。其次,权利要求的用语在说明书及附图中有明确定义或者说明的,从其界定[4]。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2小节规定,一般情况下,权利要求中的用词应当理解为相关技术领域通常具有的含义。在特定情况下,如果说明书中指明了某词具有特定的含义,并且使用了该词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由于说明书中对该词的说明而被限定得足够清楚,这种情况也是允许的。
就笔者理解,《专利授权确权规定(一)》和《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解读权利要求的指导方法)并不一致,前者坚持“内部证据优先”原则,强调对于权利要求的任何用语的理解都不能脱离说明书及附图的上下文,如果该用语在说明书及附图中有明确定义或者说明的、直接参考说明书及附图的相关定义进行理解。在条文表述上是递进关系。相反,《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秉持的是“最宽合理理解”标准,权利要求中的用词首先理解为本领域的通常含义,意即可以脱离说明书及附图的上下文;只是对于说明书中的自造词,以说明书的定义或足够清楚的限定为准。在规则表述上是补充和替代关系。《授权确权规定(一)》规定了在解读权利要求时需要参照说明书及附图,制定目的之一在于强调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与其创新程度和公开内容相适应,正确把握与技术贡献程度相适应的专利保护范围和强度[4]。但是,在多大程度上进行参照(量化),则是抽象的法律条文所不能解决的,这在实践中留下了一定的不确定性,需要个案进行把握。就专利确权案件而言,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解读直接决定着案件走向。
在第47398号无效决定中,专利权人也强调了“DC/DC功率变换器侧和DC/AC逆变器侧共同形成了一个整体的电路结构,不能将其拆成两部分”,笔者理解其潜在含义是这样的结构与证据3中的二者通过稳压直流母线互连的结构不同。那么,在合理预期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能否参考说明书及附图中的多种实施方式排除通过稳压直流母线互连DC/DC功率变换器侧和DC/AC逆变器侧的方案。遗憾的是,该无效决定并未从这个角度进行回应,明确传递的信息是不支持将权利要求的解读拘泥于说明书的多个具体实施方式。对于DC/DC变换器的串联串与能量供应器的“连接”方式,说明书及附图并没有明确地限定或说明,无效决定看,二者通过起稳压作用的稳压直流母线互连也落入了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对351专利,笔者有一点看法。权利要求文字记载的是能量供应器包括的“控制部分”,说明书记载的也是隶属于逆变器的控制回路,笔者认为,如果过多考虑这方面的因素,注意到稳压直流母线并不是属于能量供应器的控制部分,因此仅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3的证据组合方式而言,权利要求1有维持的可能性。
在第47400号无效决定中,合议组指出,对权利要求争议技术特征的理解,应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以专利的公开内容为基础,以本领域的通常含义来理解,必要时可以结合专利权人的解读,这样既可以向公众厘清专利发明构思的应有之义,又可以保障公众的公示信赖利益。但是,专利权人应在合理的范围内对争议技术特征进行解读,如果专利权人意图通过过度解读争议技术特征,扩张专利的公开内容,规避现有技术或者引入专利公开内容从未记载的技术手段,则不仅不利于合理正确地理解争议技术特征,而且还损害了公众的公示信赖利益,合议组将不予支持。这与《专利授权确权规定(一)》所体现的指导思想是一致的,权利要求展示的公示作用不能完全脱离说明书来看待,说明书及附图有助于理解发明的技术贡献,若此,才能在专利权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之间取得合理平衡。
参考文献
[1] http://reexam.cnipa.gov.cn/alzx/fswxsdaj/22480.htm,访问日期2021年7月12日
[2]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2.1.1小节
[3] 关于《专利审查指南》修改的公告(第328号),参见网址:https://www.cnipa.gov.cn/art/2019/9/25/art_74_27623.html
[4] 系列解读之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的理解与适用,法律适用,2021(04)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张臻贤 北京北汇律师事务所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案例评析:2020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之“分布式功率收集系统”系列案(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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