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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专局扩大上诉委员会对重复专利下达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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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专局扩大上诉委员会对重复专利下达禁令

欧专局扩大上诉委员会对重复专利下达禁令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原标题:欧专局扩大上诉委员会对重复专利下达禁令


2021年6月22日,欧洲专利局(EPO)扩大上诉委员会发布:一件欧洲专利申请会因重复专利禁令遭到驳回。换句话说,重复专利禁令是否也适用于主张另一件欧洲申请内部优先权的欧洲专利申请。


2021年6月22日,欧洲专利局(EPO)扩大上诉委员会发布了一项关于重复专利(double patenting)的重要决定。根据该决定,一件欧洲专利申请会因重复专利禁令遭到驳回。但是,这项禁止只适用于已获得授权的专利和另外申请的专利指定国相同的情况。


该决定是基于2019年2月7日的第T0318/14号申诉案做出的。在初始案件中,EPO专利部门拒绝向申请人瑞士雀巢授予第二件专利,因为该专利与雀巢的第一件已获得授权的专利具有相同的权利要求,且第二件专利申请主张第一件专利的优先权。审查部门的观点是重复专利禁令也适用于主张另一件欧洲专利内部优先权(internal priority)的欧洲申请。


申诉人雀巢称,禁令不适用于内部优先权的情况。第G1/05号和第G1/06号决定涉及分案申请且只适用于分案申请。而且,《欧洲专利公约》(EPC)第125条原则上并不是禁止重复专利的适当法律依据,因为重复专利是一个实体法问题。


EPO上诉委员会因此将此案提交给扩大上诉委员会审理,并提出了一个非常有趣的关于重复专利的问题。


该问题是:


如果一件欧洲专利申请主张的客体与已授予给同一申请人的欧洲专利的客体相同且不构成EPC第54(2)和(3)条所述的现有技术的一部分,该申请应依据EPC第97(2)条被驳回吗?


换句话说,上诉委员会的问题是,重复专利禁令是否也适用于主张另一件欧洲申请内部优先权的欧洲专利申请。


EPC第125条是否禁止重复专利


在回答该问题时,扩大上诉委员会依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和32条对EPC第125条进行了解释。扩大委员会承认,第125条中的“程序性条款”(procedural provisions)可扩展至要求对所主张的客体进行实质性审查的条款,并认为重复专利禁令属于第125条规定的程序法规则,并在缔约国得到普遍承认。扩大上诉委员会引用德国版第125条和法国版第125条作为这种解释的证据。


禁止重复专利


与申诉人的观点相反,扩大上诉委员会裁定,重复专利禁令不限于指向相同客体并在同一日提交的申请。而是,该禁令还适用于母案申请、分案申请以及主张同一优先权日的申请。


禁令只适用同一指定国


扩大上诉委员会非常明确地扩大了重复专利禁令的适用范围。但是,扩大上诉委员会补充称,这种禁止仅适用于已获得授权的专利和另外申请的专利拥有相同指定国的情况。


这是对扩大上诉委员会决定的重要补充,尤其是考虑到国际专利申请(PCT)的规定。事实上,PCT第8条对主张在先欧洲专利申请优先权的国际申请作了规定。


扩大上诉委员会是EPC下的最高司法机构。其主要任务是确保EPC的统一应用。


EPC远远超出了政治上的欧盟范畴。EPC是38个缔约方之间的协定,其中27个缔约方是欧盟成员国,剩余11个不是。这11个当中包括与欧盟非常接近的国家,例如英国、挪威和瑞士,还包括冰岛、圣马力诺、北马其顿、阿尔巴尼亚、塞尔维亚和土耳其,以及摩纳哥和塞浦路斯。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欧专局扩大上诉委员会对重复专利下达禁令(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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