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代理国家办理专利代理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原标题:国知局:这三种情形的专利、商标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员将列入黑名单!(附意见稿全文)
IPRdaily消息:7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就《专利、商标代理行业违规聘用、审代勾连等行为协同治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关于就《专利、商标代理行业违规聘用、审代勾连等行为协同治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维护专利、商标代理行业市场秩序,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严厉打击专利、商标代理行业违规聘用、审代勾连等行为,现就《专利、商标代理行业违规聘用、审代勾连等行为协同治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于2021年7月9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修改完善意见:
1.电子邮件:dailiguanli@cnipa.gov.cn
2.传真:010-62083094
3.信函: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运用促进司服务业发展和监管处 邮编100088(请于信封左下角注明“协同治理办法”)
附件:专利、商标代理行业违规聘用、审代勾连等行为协同治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doc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1年7月5日
附件:
专利、商标代理行业违规聘用、审代勾连等行为协同治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防范廉政风险,打击专利、商标代理行业违规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代理行业发展环境,依据《公务员法》《商标法》《专利代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商标代理行业违规行为协同治理,是指将具有本办法第四条情形的专利、商标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员列入专利、商标代理行业违规行为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在一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实施协同约束措施的统称。
第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作为黑名单管理部门,负责黑名单的日常动态管理,依法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商标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员列入黑名单:
(一)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辞去公职、退休人员到专利或者商标代理机构任职的规定,构成违规聘用国家知识产权局辞去公职、退休人员,并存在拖延、拒绝纠正其违规行为等情形的专利、商标代理机构;
(二)存在审代勾连行为,以行贿等严重影响专利、商标审查工作公平公正的方式,获取不当利益的专利、商标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员;
(三)应当列入黑名单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对有关部门提出的列入黑名单建议,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各级纪检机构在监督执纪问责过程中,确认专利、商标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员存在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审代勾连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提出将其列入黑名单的建议。
第六条 对于列入黑名单的专利、商标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员,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下列协同约束措施:
(一)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限制其适用告知承诺等便利措施;
(二)限制其参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的各类项目、专家人才推荐、评优评先等;
(三)对于同时存在行贿等严重情节的,按照《商标法》第六十八条、《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法给予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专利代理师资格证或者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等行政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专利、商标代理行业协会应当对列入黑名单的会员进行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同时采取限制其参与行业协会组织的评优评先、诉讼代理人推荐、服务机构推介,限制其参与行业协会内部管理工作等自律措施。
第八条 专利、商标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员因违反本办法规定被列入黑名单的,列入时间一般为12个月。列入时间超过6个月,并采取切实措施纠正其违规行为、保证守法经营的,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可将其移出黑名单。
第九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健全完善涉及专利、商标审查领域的规章制度,切断以审谋私、审代勾连的利益链条,加强内部监督和约束,强化全审查流程廉洁风险防控。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青年有为!寻找2021年“40位40岁以下企业知识产权精英”活动正式启动
「关于IPRdaily」
IPRdaily是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知识产权媒体,致力于连接全球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人才。汇聚了来自于中国、美国、欧洲、俄罗斯、以色列、澳大利亚、新加坡、日本、韩国等15个国家和地区的高科技公司及成长型科技企业的管理者及科技研发或知识产权负责人,还有来自政府、律师及代理事务所、研发或服务机构的全球近100万用户(国内70余万+海外近30万),2019年全年全网页面浏览量已经突破过亿次传播。
(英文官网:iprdaily.com 中文官网:iprdaily.cn)
本文来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并经IPRdaily.cn中文网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
文章不错,犒劳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