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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琦 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原标题:关于国知局第423公告中提交开放许可声明相关规定的介绍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于2021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新增加的开放许可制度引起了广泛关注和讨论。由于专利法实施细则还在修改中,目前尚无法确定开放许可的具体实施办法。5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第423号公告,即,《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423公告”),在第七条中对提出开放许可声明做出了暂行的规定,随后发布了“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官方请求书。本文将对此公告和开放许可声明请求书进行介绍,希望可以给有意愿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读者提供一些指引和帮助。
423公告的第七条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专利权人可以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以纸件形式自愿声明对其专利实施开放许可。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声明进行审查。”
根据该规定可知,区别于英国、德国等一些早已实行当然许可制度的国家,我国对于开放许可所划定适用的对象为已授权的专利,不含在审的专利申请。也即,申请人无法就在审的专利申请提交开放许可声明。这一点不同于现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制度。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1年6月27日公布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以专利申请实施许可合同申请备案的,参照本办法执行”。根据该规定可知,在我国允许权利人以专利申请为标的进行专利实施许可。由此可见,对于开放许可的标的,我国采取了更严格的限制,这主要是为了确保开放许可的稳定性,保障被许可人的权益。
根据国知局发布的“专利开放许可声明”(以下简称“声明”),其中第③栏设置了专利权人需要承诺符合的“开放许可声明条件”,包括:(1)本专利不在专利独占和排他实施许可的有效期内,(2)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本专利,(3)在开放许可期内维持专利有效,以及,(4)专利权人属于中国内地单位或个人,以开放许可方式技术出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其中的第4个条件需要中国专利权人予以关注。由于开放许可的被许可人可以为“任何单位和个人”(这当然也包括了外国和台港澳的企业和个人),因此,如果提出声明的专利权人为中国内地单位或个人,那么开放许可的实施就会涉及技术出口相关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需要专利权人根据前述《管理条例》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各地方主管部门履行备案的义务。根据前述《管理条例》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各地方主管部门主要是对技术进出口合同进行备案。然而,根据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开放许可关系的确立,并不以许可合同的签署为生效条件。也即,在开放许可的情况下,双方可能并没有签署技术进出口合同。对于这种情况,如何在地方主管部门就技术出口一事进行备案登记,还需要国知局和地方主管部门进一步出台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
另外,针对第③栏,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专利权人应承诺信息属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此特别说明,“如果作出不实承诺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查实后将予以公告撤回。情节严重的,将列入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因此,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专利权人应当秉承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审慎自持的态度填写声明,避免对自身造成不利的影响。
声明的第④栏和第⑤栏涉及了自己实施和许可他人实施的情况;第⑥栏涉及了许可期限届满日;第⑦栏涉及了许可使用费的标准。此处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如果专利权人在第⑦栏勾选了“其他明确合理的许可使用费标准”,那么应当具体、明确地写明许可使用费标准。这可以避免声明无法通过审查,也可以避免可能引发的分歧或者纠纷。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声明表格中,对于开放许可的条件、专利实施的情况、许可使用费等方面进行了合理化设置,大大简化了许可人与被许可人达成一致的步骤,从而有利于专利技术的尽快实施和运用。然而,当前还有一些实际操作的问题,例如年费的减免,支付方式的确定,纠纷解决的具体操作等,还有待国家知识产权局进一步出台细则和办法予以规范细化。对此,我们将持续予以关注并进一步给读者提供介绍和操作引导。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刘琦 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关于国知局第423公告中提交开放许可声明相关规定的介绍(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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