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里那些事儿#
2021年度第七批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
按照国家版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传播作品版权监管工作的意见》及版权重点监管工作计划,根据相关权利人上报的作品授权情况,现公布2021年度第七批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
相关网络服务商应对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内的重点院线电影采取以下保护措施:直接提供内容的网络服务商在影片上映期内不得提供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内的作品;提供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商应禁止用户上传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内的作品;相关网络服务商应加快处理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内作品权利人关于删除侵权内容或断开侵权链接的通知。
各地版权行政执法监管部门应当对本地区主要网络服务商发出版权预警提示,加大版权监测监管力度。对于未经授权通过信息网络非法传播版权保护预警重点作品的,应当依法从严从快予以查处。
(来源:国家版权)
关于批准桐城水芹等3个产品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审查委员会对桐城水芹、伦教糕、马关草果等3个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进行技术审查。经审查合格,批准上述产品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自即日起实施保护。
特此公告。
附件:1. 桐城水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要求.pdf
2. 伦教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要求.pdf
3. 马关草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要求.pdf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1年5月24日
(复制链接至浏览器查看附件:https://www.cnipa.gov.cn/art/2021/5/25/art_575_159635.html?xxgkhide=1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沪知局〔2020〕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该款规定的目的在于平衡商标注册人和商标在先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在不损害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的基础上,维护在市场上已经具有一定影响但未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人的权益。我局认为适用该款规定,在先使用人须同时满足以下五个要件:一是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已经使用;二是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三是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的使用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四是不得超出原经营商品或服务、原经营区域等原使用范围;五是商标注册人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的,在先使用人应当附加区别标识。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1年5月21日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知产大省那些事儿#
关于开展2021年北京市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持续深入优化首都营商环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进一步助力“两区”建设和打造改革开放的“北京样板”,根据《北京市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工作管理办法》,我局将正式启动2021年北京市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
本市冠军企业和重点领域中小微企业。其中:
单项冠军企业包括国家工信部或本市评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以及符合《2021年北京市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指南》相关要求的外资隐形冠军企业。
重点领域中小微企业包括硬科技中小微企业和十大高精尖产业小微企业,应符合《2021年北京市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指南》相关要求,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以及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和基金支持的企业优先。
二、试点专利要求
(一)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致,且投保人为投保专利的专利权人或被许可人。与其他专利权人共有的专利,应为第一权利人投保且取得其他专利权人的书面同意。专利权属关系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专利数据为准。被许可人投保应取得专利权人同意;
(二)投保专利为有效中国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均可投保,发明专利优先;
(三)投保专利距离专利权期限届满日不少于3年;
(四)专利在投保时无正在发生的权属纠纷、侵权纠纷。
三、试点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
(一)试点保险公司。2021年,我局通过公开招标形式确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人保财险”)为本年度试点保险公司,对其保险产品进行备案,由其负责组织全市的知识产权保险试点投保工作。请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北京小微企业金融综合服务平台(https://www.smeservice.com/),积极开展专利执行险、专利被侵权损失险及其组合险的投保工作,由人保财险根据企业的投保情况组织评审,确定可以投保的公司和专利。我局将对人保财险承保的、符合《北京市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工作管理办法》及其实施指南的企业购买保险的保费予以支持。
(二)试点保险产品。保险产品具体内容参照人保财险的保险产品介绍。
四、投保时间
为集中对企业做好保费补贴工作,请有意向投保的企业于2021年5月24日至7月31日期间集中投保。
五、注意事项
1.请各区知识产权局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局、中关村各分园区及三城一区管委会配合做好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工作的宣传和组织实施工作;
2.有关保费补贴方式及具体要求详见《北京市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工作管理办法》《2021年北京市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指南》,具体保费补贴申报通知在人保财险按照要求确定可以投保的企业及专利后发布。
六、咨询方式
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中心:
联系人:范睿、王媛、刘畅
联系电话:82359648;82356358-261/262/263
电子邮箱:cujinju@zscqj.beijing.gov.cn
办公地址:海淀区知春路23号量子银座大厦209室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联系人:王潇然、李艳文
联系电话:13911819793、18601180890
电子邮箱:wangxiaoran01@beij.picc.com.cn
liyanwen@beij.picc.com.cn
北京小微企业金融综合服务平台:
联系电话:010-89198267
电子邮箱:contact@smeservice.com
附件:
1.《北京市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工作管理办法》.pdf
2.《2021年北京市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指南》.doc
3.2021年北京市知识产权保险试点产品介绍.docx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2021年5月24日
(复制链接至浏览器下载附件:http://zscqj.beijing.gov.cn/art/2021/5/24/art_5652_604630.html 来源: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网站)
元气森林“燃”商标与统一、蒙牛“燃”等商标构成近似,终审被驳回
近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元气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判决书显示,元气森林申请的“燃”商标与统一、蒙牛“燃”等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法院驳回元气森林诉讼请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为由作出被诉决定,决定: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
元气森林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截至本案审理终结,引证商标统一、蒙牛”燃“商标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障碍。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未等待引证商标驳回程序结果即作出被诉决定未违反法律规定。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元气森林公司关于诉争商标是其在先商标延续注册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元气森林公司的诉讼请求。
元气森林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诉争商标汉字“燃”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志,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者认为商品来源之间存在特定的联系等。故对元气森林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审理法院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裁判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来源:中华网财经 )
#企业知产那些事儿#
中兴、OPPO达成重大专利交易,专利技术成重要营收来源
据报道,中兴通讯近期向智能手机制造商OPPO转让了至少47族专利。此次交易专利的转让分4次发生,分别在今年2月和3月进行。所转让专利均为通信相关专利,技术领域覆盖基站、终端、网络和无线通信等。专利申请日期大多在2011年2016年之间,授权日期则在2015年至2019年间,即剩余专利保护期在10年乃至15年以上,专利价值潜力巨大。
跨国企业间大型专利交易颇为常见,但此次两家国内知名企业之间的重大专利交易十分罕见,赚足了眼球。中兴在通信制造领域位列全球专利布局第一梯队,专利技术价值已超过450亿元,为全球5G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做出了重大贡献。OPPO在手机出货量上同样位列全球TOP5。两大巨头进行专利交易,并有如此大的数量,其市场意义和行业影响力非常深远,至少在带动国内知识产权交易风向,推动专利货币化在国内落地生根,促进交易市场不断发展等方面有正向促进作用。
OPPO在专利方面的布局,这几年动作很大,不说各种发明专利申请数量已能排名榜单前十,更重要的是在专利的积累方式上,OPPO除正常的内部申请外,还通过市场交易来扩大其专利组合。聚焦OPPO和中兴本次交易的两大关键词:通讯与专利,毫无疑问,这一收购专利事件很大程度上将会继续丰富OPPO的通信专利体系,为以后的布局奠定基础。(来源: 专属定制财经日报)
#海外知产那些事儿#
美国专利商标局启动COVID-19商标优先复审试点计划
为了进一步支持抗击COVID-19工作,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目前正在启动针对COVID-19相关的上诉优先复审试点计划(Pilot Prioritized Review Program for Appeals Related to COVID-19),以及针对COVID-19相关的申请提出异议的会议试点计划(Conference Pilot Program for Oppositions Against Applications Related to COVID-19)。
详情如下。
(1)上诉(Appeals):
根据COVID-19相关的上诉优先复审试点计划,美国商标审查和上诉委员会(TTAB)将加快COVID-19商标优先复审和发布单方面上诉决定。
目标是在6个月内针对优先商标审查申请发出上诉决定,前提是申请人未提出复议申请,不得提出并批准发回重审申请,不得要求延长提交摘要的时间。
(2)异议(Oppositions):
根据COVID-19相关申请提出异议的会议试点计划,当事人至少应准备以下议题:
请求和抗辩的性质和依据;
迅速和解,或至少缩小请求或抗辩范围的可能性;
公开信息披露、发现和保存;
庭审举证。
此外,还应准备探讨加速案件解决的方案,以及任何其他可能促进和解或诉讼有效裁决的议题。(来源:中科院知识产权信息 作者:中科院IP信息 编译:李秋菊)
美国疫苗厂商计划秋季推出加强疫苗,反对专利豁免
美国疫苗制造商Moderna首席执行官斯蒂芬·班塞尔(Stéphane Bancel)在接受法国媒体采访时敦促,应从今年夏季末开始接种新冠第三剂加强疫苗,他同时称,疫苗专利豁免将是重大的战略错误,会让投资人“望而却步”。
班塞尔表示,第三剂疫苗应针对易受新冠变异毒株感染的高风险人群。“新冠变异病毒增加了疫情的威胁,我们认为应从夏季结束开始,对所有高风险人群进行第三剂疫苗的接种,尤其是今年年初就接种了首剂新冠疫苗的养老院老人。”
德国生物技术公司拜恩泰科(BioNTech)和Moderna公司都在进行第三剂加强疫苗的研发。班塞尔透露,Moderna正在对三种不同新冠毒株的疫苗进行测试,其中一种是针对原始新冠毒株;另一种针对南非首次发现的新冠变异毒株;第三种是两者的混合。
Moderna预计,加强疫苗试验的初步结果将在6月初获得,此后将启动“一项针对数百人的研究”,并有望于9月将加强疫苗推向市场。
上周,辉瑞公司CEO阿尔伯特·布尔拉(Albert Bourla)也在一次公开活动上透露:“我们正在进行加强疫苗的测试,即将到来的数据正在支持这样一种观念,也就是可能需要在初始疫苗接种的8到12个月之间的某个时间进行加强疫苗的接种。”布尔拉估算,加强疫苗的接种可能会从10月9日左右开始,但仍有待数据观察确认。
但科学界尚未对人们多久需要接种加强疫苗达成共识。美国国家过敏和传染病研究所所长安东尼·福奇(Anthony Fauci)博士表示:“虽然我们应该为可能需要的加强疫苗做好准备,但是必须保持谨慎,因为现在的判断都还没有数据,可能并不是每个人都需要加强疫苗的接种。”
研究表明,到目前为止,拜恩泰科和Moderna生产的mRNA疫苗在接种6个月后,能仍能保持90%以上的有效性。
“目前还不清楚疫苗产生的抗体水平与现实世界的免疫有何种关联,以及免疫系统的其他部分,如T细胞在多大程度上能够起到保护作用。”一位疫苗专家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
根据英国研究人员周末最新公布的一项真实世界数据,接种两剂辉瑞/拜恩泰科疫苗对于印度发现的新冠变异株(B.1.617.2)有症状感染的预防效力为88%;对英国发现的新冠变异株(B.1.1.7)的有症状感染的预防效力为93%。
正在投入疫苗研发的厂商也都倾向于认为,新冠加强疫苗可能难以避免。目前包括美国生物技术公司Novavax和法国制药巨头赛诺菲仍在疫苗的最后研发阶段,尚未上市。这些厂商都寄希望于未来加强疫苗的接种需求。
赛诺菲CEO保罗·哈德森(Paul Hudson)在一篇公开文章中称:“我们应该假设新冠病毒不会消失,尽管这种想法可能会令人不安。但这也提醒我们,需要为加强免疫做好准备,以应对病毒出现新的变异。”
Novavax公司计划在2021年第三季度在美国申请新冠疫苗的紧急使用授权。Novavax首席执行官斯坦利·埃克(Stanley Erck)表示,该公司研发的疫苗可以用作加强疫苗的接种。
在回应欧洲议会呼吁欧盟支持疫苗专利豁免时,班塞尔表示:“专利豁免将会是一个重大的战略错误,会让投资者对基础研究的投入望而却步。”
他认为,辉瑞/拜恩泰科和Moderna疫苗的产能明年将有望达到70亿剂,足以供应全球的需求。“疫苗的前期研发以及生产工艺都是极其复杂的过程,如果没有专利门槛,那么Moderna将无法融资,甚至不可能存在,拜恩泰科也是一样的。”班塞尔表示。
拜恩泰科联合创始人CEO吴沙忻(Ugur Sahin)博士也表示:“专利豁免并不会对中短期的疫苗供应造成影响,我们已经开始在新加坡进行制造,并计划在中国通过合资公司进行生产。所以我们的产能将能够满足需求,专利豁免没有必要。”
辉瑞CEO布尔拉也反对美国提议的疫苗专利豁免。布尔拉认为,专利豁免将会引发全球疫苗制造商对原料的激烈竞争,无法保证疫苗高效安全地进行生产。(来源: 第一财经资讯)
澳大利亚:态度恶劣的侵权者将面临额外损害赔偿
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在近日的一项裁决中勒令被告支付150万澳元的额外损害赔偿,该额度创下历史记录,这表明法院不会容忍明目张胆侵权的行为。在涉及版权、商标、专利或外观设计侵权的案件中,法院有权裁定“额外的损害赔偿”,该赔偿高于权利人遭受的损失或基于被告所获得的利润而判给返还性损害赔偿。虽然任何额外的损害赔偿要具体案件具体评估,但最近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在Universal Music Publishing Pty Ltd诉联合澳大利亚党创始人克莱夫.帕尔默(Clive Palmer)一案中的裁决为此类案件设定了一个史无前例的标准——如果侵权人的行为被认定为极其恶劣,则可因其侵权行为判给权利人额外的损害赔偿。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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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青年有为!寻找2021年“40位40岁以下企业知识产权精英”活动正式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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