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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西安中院2020年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4月22日,在第21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西安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20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暨十大典型案例。
1
党志红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裁判要旨】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明知其销售的酒并非注册商标人生产的白酒,仍按一定比例将注册商标人生产的白酒与其他酒灌装后用收购的注册商标人生产的白酒酒瓶及外包装盒冒充注册商标人生产的白酒跨域销售,非法经营数额达到刑法规定的标准,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大,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案情介绍】
2019年3月开始,被告人党志红从洛阳市各大酒店收购飞天茅台酒的空酒瓶和外包装箱,然后在其租住的洛阳市西工区西夏池村西区52号民房内,按照25ml飞天茅台酒与475ml茅台汉酱酒的比例进行混合灌装,生产成假冒飞天茅台酒。2019年5月7日,彭秀丽(已判决)为获取高额利润,从被告人党志红处以每件1800元、2900元的价格,支付了154000元购买55件(每件6瓶)假冒飞天茅台酒。党志红随后通过洛阳市涧西区大一物流园德邦物流向彭秀丽发送假冒飞天茅台酒44件,价值127600元,剩余26400元的货物未制造、销售。8日14时许,民警在彭秀丽经营的鑫日烟酒行依法查扣了44件飞天茅台酒,经贵州茅台酒厂西安打假办人员鉴定,均系假冒产品。
【审判结果】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党志红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党志红犯罪所得人民币十五万四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党志红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2
延安市嘉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一定市场范围内,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主体以协议形式达成的联合调价约定,属于排除竞争的横向垄断行为;由于上游企业达成横向垄断协议,下游企业基于错误认识或迫不得已与垄断实施者达成的涨价协议,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横向垄断协议的实施者因其垄断行为造成交易相对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案情介绍】
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三建)在延安市延长县分包延长油田伴生气资源循环利用项目中的全场道路硬化和污水处理部分工程项目。自2018年3月开始,延安市嘉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诚公司)向福建三建全场道路硬化项目供应混凝土。2018年7月10日包含嘉诚公司在内的延安市宝塔区10家商砼经营企业联合出具的关于调整混凝土价格的联合声明称:2018年7月1日开始,所有标号的混凝土在原价基础上每立方米上浮60元。后期,根据原材料的价格变动,混凝土价格将按同等比例进行调整。
2018年7月13日嘉诚公司与福建三建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将混凝土单价每立方米全面上涨45元。并随后自8月开始向污水处理工程按上述价格供应混凝土。2019年4月1日,福建三建和嘉诚公司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就同标号混凝土在先前价格基础上,再次全面每立方米上涨25元。2019年8月9日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陕市监反垄断处字[2019]4号处罚决定认定:嘉诚公司和其他9家混凝土企业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
2019年9月底,嘉诚公司对福建三建的混凝土供应结束。2019年10月3日,经双方组织结算,对混凝土交易数量和价款进行了确定。随后嘉诚公司向福建三建主张欠付混凝土货款时,福建三建通过公开渠道得知嘉诚公司因实施垄断行为被行政机关处罚的事实,遂以此为由拒绝支付混凝土价款。嘉诚公司为主张混凝土价款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福建三建向嘉诚公司一次性付清欠付货款6022923.25元,并承担自2019年11月1日起按欠款额2%月息计算违约金至货款清结之日止;2.福建三建向嘉诚公司支付委托律师代理费354760元。福建三建提起反诉,请求判令:1.嘉诚公司向福建三建赔偿垄断行为造成的损失2329372.5元;2.嘉诚公司向福建三建赔偿因断供造成的窝工损失2464400元;3.嘉诚公司向福建三建赔偿因混凝土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1034480元及罚金750000元;4.嘉诚公司向福建三建支付律师代理费270000元。
【审判结果】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福建三建向嘉诚公司支付合同款6022923.2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数额:自2019年11月3日起至福建三建付清全部欠付合同款之日止,按欠款额2%月息计算);嘉诚公司向福建三建支付损害赔偿金1433610元。
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3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新城区艾舍设计工作室、张猛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具有独创性特征,并可以复制传播的视频课程,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更改名称后,通过互联网销售的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为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提供帮助的,构成帮助侵权,应与侵权人一起承担民事责任。
【案情介绍】
汪文洋主讲的《Corona超写实室内渲染表现CR渲染灯光材质效果图》课程及陈立东作为主讲人的《软件基础命令讲解初级入门-室内设计3dmax效果图3dmax建模3d模型》,经录制为视频后,发布于“腾讯课堂”平台。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经合法授权,获得上述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网络传播权。西安市新城区艾舍设计工作室(以下简称:艾舍工作室)成立于2018年12月19日,经营者为“知享网”(网址www.zhix5.com)主办人张猛。登陆“知享网”,用手机“扫描支付西安市新城区艾舍设计工作室”的收款码付费后,网站提示链接至百度网盘,按照网站提供的提取码,可以下载视频《ID7416-Corona写实室内外渲染直播录制(一)》、《ID7429-零基础3Dmax入门课程》。腾讯公司认为艾舍工作室、张猛未经授权许可,通过其经营的“知享网”向公众提供了案涉作品,构成侵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艾舍工作室、张猛: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知享网平台上删除案涉作品;2.赔偿腾讯公司损失3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43140元。
【审判结果】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被告赔偿腾讯公司损失(含合理开支)3万元。
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4
广州新静界消音材料有限公司与汉中体育馆、汉中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侵犯专利权人专利技术的产品,构成对权利人专利权的侵害,应承担民事责任;侵权产品的使用者不知道是侵权产品而使用,且已支付该产品的合理对价的,可以不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
【案情介绍】
广州新静界消音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静界公司)是ZL201320430940.5号“一种板条及条缝吸音板”实用新型专利权人。2019年5月6日汉中体育馆将十四运会场馆提升改造项目发包给汉中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源公司)具体负责施工。新静界公司认为东源公司在汉中体育馆铝条缝吸音墙装饰工程项目施工中,未经许可非法实施其专利,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汉中体育馆、东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使用侵犯其“一种板条及条缝吸音板”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全部半成品、正在使用和库存的产品;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50万元。
【审判结果】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东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东源公司赔偿新静界公司损失30万元。
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5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清大东方消防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发行他人作品的行为,构成对著作权人的侵犯,应承担民事责任;培训机构收取培训费后,以其向学员提供的培训用书属于赠与行为,不能成为其不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
【案情介绍】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出版社)与中国消防协会签订的版权许可备忘录约定:出版社自2019年7月19日起,依法享有《消防设施操作员(基础知识)》《消防设施操作员(初级)》《消防设施操作员(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高级)》《消防设施操作员(技师高级技师)》五册图书的专有出版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期限四年;对上述授权,出版社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进行维权。出版社认为西安市清大东方消防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培训学校)向其培训学员提供的《消防设施操作员(基础知识)》侵犯其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培训学校:停止侵权,刊登道歉声明;支付赔偿金9万元及合理开支1万元。
【审判结果】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培训学校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培训学校赔偿出版社损失(含合理费用)20000元。
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6
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物生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义乌市爱之语化妆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判断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商品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考虑的因素有原告的商品包装、装潢是否构成有一定影响,即该商品在中国境内是否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该商品的包装、装潢是否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被诉侵权商品的包装、装潢是否与原告的商品包装、装潢构成相同或近似;相同或近似是否引起他人误认与原告或原告的商品存在特定联系。
【案情介绍】
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奈儿公司)是嘉柏丽尔•香奈儿女士于1910年在法国巴黎创立的著名的奢侈品公司。经过一百年的不断发展,香奈儿公司旗下的香水产品品牌众多,是众多时尚界及演艺界明星的奢华首选。2001年香奈儿公司正式进入中国,香奈儿(中国)贸易有限公司在上海成立。香奈儿公司1921年推出“香奈儿5号”香水,设计出香奈儿(CHANEL)经典香水瓶,该香水瓶设计特点为矩形透明瓶身、钻石形切割侧面呈现八边形的瓶盖、瓶身肩部呈弧形设计,瓶身中间为白底标签黑色文字,瓶颈处有香奈儿公司驰名商标“ ”、白色标签上标注了“CHANEL”商标以及所对应的系列商品商标“N°5”/ “N°19” /“COCO”。香奈儿公司研制及推出 “香奈儿5号”香水之后,多款香水外包装一直使用香奈儿独具风格的外包装盒,其瓶身主体颜色为白色,包装盒边部勾勒黑色线条,“CHANEL”与“N°5”/ “N°19”的标志以黑色的字体标注于包装盒正面白色背景之上,黑白对比的包装盒清新、简洁。其简约自然风格的包装设计与个性化有机结合,不同于其他品牌香水包装,更易于抓住消费者的眼球,具有较高的可识别性,特点鲜明。香奈儿公司坚守全球奢侈品顶端路线,自进入中国市场以来,其产品因优雅,简洁的风格深受中国消费者的欢迎和喜爱。香奈儿公司通过在中国大陆持续、大量、广泛的销售和宣传推广旗下香水商品,其经典香水瓶及外包装盒已经在行业中和消费者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与香奈儿公司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该包装装潢已经达到“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的保护条件。香奈儿公司发现西安物生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生物公司)在京东网站平台上开设的店铺中(本零旗舰店https://item.jd.com/57895310977.html),销售的香水的包装装潢与香奈儿公司经典香水瓶高度近似。案涉侵权香水商品生产商为“义乌市爱之语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之语公司)”。香奈儿公司认为,物生物公司、爱之语公司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生产、销售与香奈儿公司经典瓶型香水包装装潢高度一致的香水商品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物生物公司、爱之语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含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审判结果】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物生物公司、爱之语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与香奈儿五号香水近似包装、装潢的商品;爱之语公司赔偿香奈儿公司损失及合理开支60万元。
一审宣判后,爱之语公司不服,上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目前案件正在二审审理中。
7
田辉明不服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行为案
【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对专利侵权纠纷予以查处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查处程序、法律认定标准进行执法活动;违反《专利行政执法证据规则》规定,将未质证的证据作为定案根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撤销行政裁决,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案情介绍】
2011年8月26日田辉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高纯度石英砂提纯酸洗装置”发明专利。2012年11月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高纯度石英砂提纯酸洗装置”专利权,专利权人田辉明,专利号ZL201110247061.4。2018年10月15日,汉中聚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能公司)就其石英砂深加工项目编制形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2020年5月21日田辉明以聚能公司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向汉中市市场监管局请求立案查处。2020年9月18日汉中市市场监管局作出汉市监知法处字[2020]1号《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认为聚能公司的石英砂酸洗提纯装置技术特征没有落入田辉明案涉专利权保护范围,认定侵权行为不成立,驳回田辉明的处理请求。
裁决书作出后,田辉明不服,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汉中市市场监管局作出的汉市监知法处字[2020]1号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判令汉中市市场监管局在判决生效后的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裁决。
【审判结果】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汉市监知法处字[2020]1号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田辉明主张汉中聚能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其发明专利权的请求重新作出决定。
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8
西安奇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芜湖橘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计算机软件的研发是一个长期、连续的过程,不同版本的软件虽然各自独立推出,但其存在明显的内在联系,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将提供具有迭代关系的、不同版本的同一软件源代码的主体,认定为该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未经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许可,销售源代码相同软件的行为,构成对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犯。
【案情介绍】
西安奇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趣公司)开发一款名为“成语答题赚”的计算机软件,该软件搭载于微擎系统,是微擎系统平台上的扩展应用软件,属于益智答题类小程序。奇趣公司在网上发现芜湖橘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橘西公司)低价出售的“成语答题赚”开源码,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委托公证机关对橘西公司在网上非法销售内容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书》显示橘西公司在“资源邦”网站以100元的价格向外出售“成语答题赚”的软件。奇趣公司认为橘西公司将其“成语答题赚”软件破解后进行低价售卖牟取暴利,请求法院判决橘西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4万元。橘西公司认为奇趣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对“成语答题赚”的计算机软件享有著作权,不同意奇趣公司的诉讼请求。
【审判结果】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橘西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奇趣公司损失(含合理维权支出)40000元。
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9
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佛慈制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主营业务高度重合的不同市场生产经营主体,在业务领域和地理位置上,有能够发生接触的客观条件,在考虑各自名号区分度、使用场景、名称构成等相关因素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后来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具有攀附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名称字号及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情介绍】
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佛慈公司)成立于1929年,原为“上海佛慈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1956年迁厂至兰州更名为“兰州佛慈制药厂”,1996年4月21日,兰州佛慈制药厂注册第832016号“佛慈”注册商标。2000年6月28日,兰州佛慈制药厂经国有化改制成立兰州佛慈公司。2001年1月14日,第832016号“佛慈”注册商标注册人变更为兰州佛慈公司。兰州佛慈公司经过多年经营,分别荣获国家首批“中华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等荣誉称号。2006年西安佛慈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佛慈公司)成立。2011年兰州佛慈公司曾因公司命名事宜与西安佛慈公司沟通,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20年,兰州佛慈公司发现西安佛慈公司仍在网上以该名称销售其生产的药品制剂,致使广大消费者误以为西安佛慈公司所生产药品与兰州佛慈公司之间存在特定联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西安佛慈公司:停止侵害“佛慈”中华老字号和“佛慈”驰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将“佛慈”字样用于其产品包装;更改其企业名称,并在全国发行的报刊上发表声明,消除影响;赔偿侵权赔偿金91元(自原告1929年成立至今2020年每年1元的赔偿金)及兰州佛慈公司为维权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审判结果】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西安佛慈公司变更其企业名称,不得在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产品包装和说明中使用“佛慈”或其他容易导致与兰州佛慈公司相混淆的字样;西安佛慈公司于企业名称变更后十五日内在《中国市场监管报》上刊登企业名称变更声明,刊登前须将登报内容底稿提交法院审核;西安佛慈公司向兰州佛慈公司支付损害赔偿金91元;西安佛慈公司向兰州佛慈公司支付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777.7元;驳回兰州佛慈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10
张墨一与陕西新月知微电子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个人通过微博首次发表的作品,可以作为确定著作权人的依据;桌游产品的人物造型设置、卡牌内容等与权利人作品内容相同或基本相同,或者体现了相同的构思,可以认定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案情介绍】
张墨一是国际知名的插画家,绘本画师,影视游戏美术概念设计师。张墨一以水浒人物为灵感,先后创作了地异星-白面郎君-郑天寿、地丑星-石将军-石勇、天寿星-混江龙-李俊、地退星-翻江蜃-童猛、地文星-圣手书生-萧让、地巧星-玉臂将-金大坚、地明星-铁笛仙-马麟七幅人物美术作品。张墨一认为陕西新月知微电子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新月公司)制作并通过网店销售的《肉身坐佛像8人谋杀之谜原创正版惊悚古风剧本杀推理桌游》中,在构成游戏主要内容的角色、架构、占比、观感、参与度、互动度、体验度上,侵犯了张墨一享有完整知识产权的上述七项数字美术作品,请求法院判令:陕西新月公司立即停止侵权、书面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00万元,维权损失5万元。
【审判结果】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陕西新月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张墨一损失包含合理维权费用8万元。
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西部法制报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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