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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4•26现在发布 | 2020深圳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及典型案例发布
目 录
一、深圳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0年)
前言
1、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服务保障特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2、持续推进审判机制改革,打造保护知识产权标杆城市
3、着力加强营商环境优化,助力先行示范区和大湾区建设
4、参与知识产权国际治理,加快提升中国司法国际影响力
结语
二、十大典型案例
三、五大创新案例
一、深圳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0年)
前 言
2020年,是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也是深圳建设先行示范区的开局之年。深圳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及《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以“打造保护知识产权标杆城市”为目标引领,严格履行知识产权审判职责,持续深化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机制创新,全面开展新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改革试点工作,大力加强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致力服务推动高质量发展,聚力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为建设深圳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和粤港澳大湾区提供坚实司法服务和保障。
1、 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服务保障特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0年,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深圳法院以审判为中心,大力发挥职能作用,公正高效廉洁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依法保护各类创新成果,有力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审判工作取得显著进展,为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深圳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总体情况
2020年,深圳法院共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69661件,同比增长63.3%;审结69602件,同比增长69.74%。
其中,新收一审、二审和其他案件分别为62850件、6806件、5件,同比分别增长81.42%、-15.03%、25%;新收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分别为69218件、439件、4件,同比分别增长64.12%、-8.54%、100%。
审结一审、二审和其他案件分别为63208件、6389件、5件,同比分别增长90.1%、-17.56%、25%;审结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分别为69170件、429件、3件,同比分别增长和70.68%、-8.92%、-40%。
总体来看,深圳法院受理的各类知识产权案件中,一审案件和民事案件数量均大幅增长,二审案件和刑事案件数量小幅减少,民事审判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主渠道作用进一步凸显。2020年,深圳法院新收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62514件,同比增长82.47%;审结62873件,同比增长91.2%。
新收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中,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不正当竞争、其他案件数量分别为53563件、3126件、4862件、317件、646件,同比分别增长97.64%、-22.51%、98.53%、-2.76%、84.57%。新收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共计4869件,同比增长98.01%。
深圳法院新收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涉著作权的批量维权案件和专业技术性较强案件呈爆发式增长,权利人的创新积极性和维权热情均大幅提升。
(二)深圳知识产权法庭案件情况
深圳知识产权法庭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7699件,同比增长179%。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5612件,同比增长112.5%。
新收案件中,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分别7593件、103件、3件,同比分别增长199.88%、10.76%、50%;知识产权一审、二审、其他案件分别为4634件、3064件、1件,一审、二审案件同比分别增长101.48%、543.7%。
审结的各类知识产权案件中,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分别5517件、92件、3件,同比分别增长117.89%、-12.38%、-25%;知识产权一审、二审、其他案件分别为3517件、2094件、1件,一审、二审案件同比分别增长59.14%、385.85%。
调撤案件2893件,调撤率为52%,同比增长-4.8个百分点;发改案件188件,发改率为8.98%,同比下降5.38个百分点。
一审案件平均结案周期196.79天,同比缩短57.75天,其中一审快审案件均在4个月内审结;二审案件平均结案周期77.6天,同比缩短85.79天,其中速裁案件平均审理周期为46.82天。
(三)审理重大典型案件情况
2020年,深圳法院成功审理了一大批疑难复杂和具有社会影响的典型案件,通过司法裁判明确法律标准、指引创新行为、维护竞争秩序,彰显了司法的公信和权威,取得良好社会效果。审结腾讯公司诉盈讯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是全国首例认定人工智能生成文章构成作品的生效案件,被评为2020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案件。在中兴诉康文森案中发出禁执令,率先在涉国际平行诉讼案件中灵活运用行为保全制度维护司法主权。在OPPO诉夏普株式会社案中,首次确立中国法院对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费率的管辖权。审结腾讯公司诉微时空公司不正当竞争案,是使用深圳特色证据妨碍排除规则审理的第一案。审结大疆公司诉飞米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创新采用“先行判决+临时禁令”方式加大力度制止侵权行为。审结“通路云系统”“萝卜客智能营销软件”“酷蜗智能营销宝群控系统/程硕聚合群控系统”“侠客群控系统”“宝信挂机平台”案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数案,有力打击群控、虚假刷量等网络黑产行为,净化互联网空间竞争秩序。
2、持续推进审判机制改革,打造保护知识产权标杆城市
2020年8月,中央印发“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和首批授权事项清单,赋予深圳实施综合改革试点的新使命、新任务。深圳法院紧扣试点任务,成立推进深圳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建“新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改革”专班,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多项清单改革任务及其他重要改革工作取得重大进展。
惩罚性赔偿适用规则加快落地。深圳中院率先制定全国首个《关于知识产权民事侵权纠纷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惩罚性赔偿的具体适用情形、基数确定规则和倍数确立依据等,细化了惩罚性赔偿的具体操作规则,推进惩罚性赔偿落地。工作指引出台以来,深圳法院判决了维沃公司诉优品通公司等“vivo”商标侵权案、沛纳海公司诉网铭公司商标侵权案等一批案件,合计赔偿金额已超亿元。福田法院积极开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专题调研,进一步从理论上对惩罚性赔偿进行系统制度分析和总结,完成《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省重点调研课题,并获全国知识产权优秀调研成果一等奖。
深圳特色证据妨碍排除规则首次应用。深圳法院以现有诉讼制度和证据制度为基础,探索建立具有深圳司法特色的证据披露、证据妨碍排除和优势证据规则,切实解决知识产权案件举证难问题。在腾讯公司诉微时空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首次在涉互联网知识产权案件中明确界定证据妨碍排除的适用条件,为证据妨碍排除的司法适用提供“特区”范本。在拓邦公司诉雅乐思公司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中,在查明被告侵权数量时适用举证妨碍规则,最终判决100万赔偿数额。
先行判决和诉讼禁令等保护措施积极推进。率先打出“先行判决+诉讼禁令”组合拳,在大疆公司诉飞米公司等中国外观专利金奖“云台相机”专利侵权纠纷中,在查明专利侵权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停止侵权的先行判决,同时在一审判决尚未生效而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情形下发出诉中临时禁令,及时制止对高价值专利的侵权行为,是全国首例采取“先行判决+诉讼禁令”的专利诉讼。在“侠客群控系统”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被诉群控系统以技术手段同时批量控制几十台甚至上百台手机用于虚假刷量等不正当行为,深圳知识产权法庭果断作出诉中禁令及时制止这一新型网络黑产行为,该案裁定书荣获全国优秀裁判文书三等奖。
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不断优化。向社会公开招录多名具有理工类专业背景的法官助理作为技术调查官,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广东中心达成技术咨询服务协议,面向社会公开选聘技术咨询委员成立技术咨询专家库,覆盖从易到难不同层次的技术事实查明需求,形成由专家辅助人、鉴定机构、技术调查官、专家陪审员、审协技术咨询服务、知识产权专家库等组成的多位一体技术咨询途径,构建与深圳科技创新水平相匹配的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2020年8月以来,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共计在58件案件中采用技术调查官辅助技术事实的查明,在18宗案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广东审查中心出具咨询意见。在索尔维公司诉中研公司“聚醚醚酮分子材料”发明专利侵权案中,中研公司即将在科创板上市,深圳知识产权法庭采用“技术调查官+技术咨询服务+专家库”,高效准确查明涉案疑难技术事实,作出中研公司不构成专利侵权的技术认定。
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改革持续深入。深圳法院于2010年9月正式启动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体制改革,是全国范围内最早在两级法院全面、统一、彻底实施“三合一”的城市。2010年“三合一”改革以来,深圳两级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诉讼案件272285件,审结234658件,出台相关文件10份。形成《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非法经营数额认定的问答》,统一不同情形下的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标准,结合民事案件认定新型证据的成熟经验,根据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细化电商平台销售记录、微信/QQ聊天记录、刷单等证据在刑事案件中的认定规则。罗湖法院与检察院、法学会、打假办共同举办“知识产权保护专题联席会议”,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保护程序的衔接。龙华法院与检察院、公安局、相关行政执法单位举办“商标类刑事案件办案实务”研讨会,统一公检法对相关刑事证据和事实的认定标准。
3、着力加强营商环境优化,助力先行示范区和大湾区建设
保护知识产权是塑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一环,是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建设好深圳先行示范区和粤港澳大湾区的重要途径。深圳法院立足对知识产权“最严格保护”,着力从保护效率、力度、范围全面提升保护水平,重视对不同市场主体的平等保护和重点领域的特别保护,努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为深圳先行示范区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
立足“最严格保护”,积极建言献策。2020年3月《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修改工作启动,深圳法院成立专班工作小组,形成多份调研报告报送立法机关供决策参考,高质量完成相关条款起草工作,被立法机关充分采纳,修改后的《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增设“司法保护”专章,规定证据妨碍、惩罚性赔偿等条款,并对人民法院配备技术调查官作出专门规定。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出台《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切实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意见》,从九个方面提出具体意见,服务保障复工复产和保护高新技术。福田法院向深圳市版权协会发出司法建议书,对加强委托鉴定制度建设、规范鉴定程序和文书制作作出司法建议。
完善“快保护”,不断创新工作机制。深圳知识产权法庭进一步完善“速裁+快审+精审”三梯次审判工作模式,依托“简单二审案件由速裁团队模块化审理、外观设计和部分实用新型专利案件由快审团队集约化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精审团队精细化审理”工作机制,深入推进知识产权纠纷化解繁简分流体制改革。将部分实用新型案件纳入快审,科学合理地完善分案标准;出台《知识产权快审案件送达指南》《知识产权快审案件证据保全、财产保全工作指引》,建立符合法律规定和快审案件审判规律的程序指引;公布第二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示范案例》,引导当事人合理预判诉讼结果,促进纠纷妥善快速化解;形成《专利批量诉讼的司法应对——以深圳法院专利案件审判数据为样本》调查研究,成立推进源头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时有效应对批量维权案件的爆发式增长。2020年,速裁团队结案1577件,人均结案630件,平均审理周期缩短至40.82天;快审团队结案2215,人均结案369.17件,平均审理周期缩短至148.88天,妥当审结一批涉风扇、手机支架、多功能文具盒、一体式自拍杆等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大规模批量维权案件。
着力“强保护”,加大民事保护力度和加强惩治犯罪行为。以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为引导,进一步加大民事损害赔偿力度,提高侵权违法成本代价;办理一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侵权假冒犯罪案件,惩治和震慑知识产权犯罪。全年依照法定赔偿额顶格判决案件7件,全额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判决16件。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429件,依法惩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591人,审结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分别为230件、164件、17件、14件、4件。审理黄某瑜、王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是全国首宗涉5G技术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案件。
落实“平等保护”,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依法保护民营企业自主创新成果,推动营造民营企业创新良好法治环境。在卫邦公司诉李某等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中,认定讼争发明专利权属归卫邦公司所有,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自主创新成果;在姚某等侵犯著作权罪案件中,对民营企业前员工非法盗取公司软件源代码开发同类型软件的行为予以有力打击和惩处,严格保护民营企业的知识产权,两案被评为广东省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典型案例。通过调研、走访、书面指引等多种方式与大、中、小、微创新企业进行交流,共进行《民法典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等7个不同项目的法律宣讲,帮助企业增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能力和侵权防范意识。针对中小微民营企业举证能力不强的情况,积极运用相关措施加强事实查明,全年发出律师调查令59份,作出证据保全19次,依职权调查取证29次。
推进“大保护”,加强与行政机关的协同合作。加强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的协同推进,协调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的程序衔接和裁判标准统一。龙华法院与市场监管局龙华监管局举办“知识产权民事侵权行为的证据认定问题以及行政调解与民事诉讼的对接”座谈会,就证据认定标准统一和诉调对接程序交换意见;与深圳市文化市场行业协会举办“涉KTV类音乐著作权侵权纠纷治理”座谈会,就规范KTV市场行为和落实诉源治理交换意见;与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签订《关于建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长效工作机制合作备忘录》,共同构建诉调对接、联席会议、专家支持、学术调研、宣传培训等方面的长效合作机制。
强化“新保护”,规范互联网空间治理。充分关注互联网领域新型知识产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及时为互联网企业提供规范指引,保护互联网领域新型创新成果,营造互联网领域公平竞争环境。审理全国首例认定人工智能生成的文章构成作品生效案件,全国首例认定开发、运营虚假微信截图生成软件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案件。审理一批涉群控、虚假刷量行为不正当竞争案件,对新型网络黑产行为进行有力规制。审理微源码公司诉腾讯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是全国首例针对用户交互式综合平台提起的垄断诉讼,该案判决书被评为全国知识产权优秀裁判文书特等奖。
提升“智慧保护”,推动法院信息化建设上新台阶。依托电子卷宗平台、E键送达平台和移动微法院,推行无纸化立案、电子送达、网上开庭、智能语音转换、一键生成程序性文书、电子归档、上诉案件一键移送电子卷宗,进一步实现两级法院全流程网上办案和办案系统互联互通。全年共线上邮寄送达12369单,电子送达510次,电子归档1753件。持续开展3D扫描技术改革固证存证示证技术,化解知识产权案件物证保管和展示不便问题。今年2月,钧易公司与荷包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顺利在线开庭审理,敲响了深圳中院远程视频开庭“第一槌”,拉开了智慧法院服务疫情期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不停摆的序幕。
4、参与知识产权国际治理,加快提升中国司法国际影响力
深圳法院深刻认识国际竞争新变化,适应开放型发展战略新需要,积极参与、推动乃至引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和规则制定,依法维护知识产权领域国家安全,积极扩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际影响力。
加强涉外案件审判,打造知识产权保护“优选地”。2020年,共审结涉外案件845件、涉港澳台知识产权案件837件。坚持平等保护理念,立足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为境内外主体提供平等知识产权保护,充分保障外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审理意大利陆逊梯卡集团诉艾思默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日本旭化成株式会社诉旭冉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等,依法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审理被告人王某飞侵犯著作权罪案,详细查明王某飞侵犯美国希赛恩博公司著作权的行为,最终对其处以三年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41万元罚金。判决一批有国际影响力的案件,增进了境外当事人对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和争端解决能力的信任。先后审理芬兰超级细胞公司诉美国幻想传说公司、日本聚逸株式会社等一批当事人均在境外的案件,深圳逐渐成为知识产权争议解决优选地。引入港籍陪审员参与涉港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加强同粤港澳调解联盟、知识产权仲裁中心等域内外专业机构合作,展示开放包容态度与平等保护决心。
妥善处理国际平行诉讼,依法维护国家司法主权。积极研究国际平行诉讼中禁诉令的适用问题,相关成果得到中央批示。强化标准必要专利的案件管辖,灵活运用行为保全制度破解域外法院的长臂管辖,态度鲜明地捍卫司法主权和国家利益。在OPPO公司诉夏普株式会社等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案中,依法作出全国首宗关于中国法院具有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费率管辖权的裁定。在该案中遵循国际礼让原则作出禁诉令,禁止被申请人在域外提起新的诉讼或禁令。审理中兴通讯与卢森堡康文森无线许可公司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案,作出禁执令,并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一揽子和解。
结 语
知识产权审判担负着保护知识产权、激励自主创新的重要使命。2021年,站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点,深圳法院将紧抓粤港澳大湾区、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和综合改革试点重大历史机遇,围绕打造保护知识产权标杆城市这一重要目标,不断坚持改革创新,努力提供最高效、最严格、最规范、最具国际视野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深圳建设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创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城市范例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十大典型案例 (附裁判文书)
1、姜建辉等犯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裁判要旨:将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整理、改进、加工后形成的新信息,符合“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亦应认定为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属于商业秘密保护对象。
被诉侵权人无论直接、完全使用权利人技术秘密,或者对技术秘密进行部分修改、改进后使用,均属于使用权利人技术秘密行为。专利的“创造性”不同于专利的“新颖性”,更不同于商业秘密的“非公知性”;对于专利技术信息而言,判断该专利技术信息在被公开前是否具有“非公知性”应以商业秘密“非公知性”标准进行判断,而非简单套用专利的“创造性”或“新颖性”判断标准。
推荐理由:本案涉及的技术秘密多、证据多、争议焦点多,是深圳法院2010年推行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以来,最具挑战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本案对如何看待多项公开技术组合的技术方案的非公知性、专利创造性与商业秘密非公知性的联系与区别、部分使用技术秘密情况下的损失计算等诸多争议法律问题予以深入回应,将商业秘密民事审判积累的专业经验根据刑事审判标准予以运用和借鉴,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三合一”专业化审判在构建高质量、高水平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中的制度优势。
(2018)粤03刑终2568号
刑事裁定书
2、广州钧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荷包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互联网+模式新型业态下区分类似商品或服务,不能仅以其载体作为确定商品(服务)类别的依据,认定手机app软件所属商品或服务类别时,应根据该APP的功能、用途、消费群体和服务目的等,综合考虑商品或服务的实质性特点,做出更符合行业实际的判断。
依托互联网平台提供的金融理财服务APP,服务载体虽然表现为计算机程序,但计算机程序只是实现服务的工具,其提供理财服务的功能、针对的消费群体未发生实质性变化,法院确定商品或服务类别,应根据其提供服务的实质特点,认定为金融服务。
推荐理由:在发展迅速的互联网经济下,传统行业开始借助移动互联和通讯工具等开发应用程序,形成不同于传统行业依赖的运营模式,尤其是互联网+的经济模式下,更多的行业将业务延伸到互联网平台,依托互联网平台开发和整合业务。而现行多数判决仍机械根据《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的分类,将所有为适应互联网平台环境APP为客户提供的商品(服务)在性质上认定为计算机软件,导致大量将商品(服务)延伸到互联网平台的行业因此种区分方式被认定侵权,一定程度上妨碍了互联网+经济业态的发展。
这种区分方式,忽略了互联网平台APP仅仅是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载体,未能反映出依托APP提供的商品(服务)的目的、功能、内容等不同其他商品(服务)的本质特征。APP作为提供商品(服务)的载体,不同于传统上将计算机软件作为销售对象直接将软件作为商品出售,因此本案提出区分互联网+下新型业态的商品或服务类别时,不能仅以其载体作为区分商品(服务)类别的依据,应根据所涉商品(服务)自身目的、功能、内容等,综合考虑商品或服务的实质性特点,做出更符合行业实际的判断。本案的判决将有利于互联网+经济的有序运行,促进各行业利用互联网模式发展经济。
(2019)粤03民终31635号
民事判决书
3、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平安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涉及跨类保护,权利人可以选择知名度更高、禁用权更强的商标行使权利,驰名商标认定因此成为必要;通用词汇通过长期的宣传、使用,能够获得后天的显著性,对于“通用词汇”性质的商标的“合理使用”仅限于对词汇第一含义也即字面固有含义的使用,对“通用词汇”第二含义的利用,实际系攀附他人驰名商标良好声誉,属于侵权行为。
推荐理由:本案涉及驰名商标司法保护中的诸多理论问题。1、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驰名商标“因需认定”原则,在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平安)已经获得第43类包括餐厅、饭店类别的第6974805号“平安”商标注册的情况下,是否还有必要对第6974784号“平安”在保险、金融、资本投资类别是否驰名进行认定;在保险、金融、资本投资类别驰名,对商标的跨类保护能否扩大至餐厅、饭店类别;2、“平安”系普通而非臆造词汇,如何准确界定当事人对通用词汇的“合理使用”与侵权的界限,也即深圳平安国际大酒店(简称平安国际大酒店)对“平安”的使用是对“平安”第一含义,词汇本身的字面含义-“平平安安”的使用,还是对“平安”第二含义,“平安”所代表的可靠、可信赖与优质的保险、银行、资本投资服务,攀附“平安”作为驰名商标的良好声誉?本案判决对上述争议问题均有详细分析与论述,并综合考虑平安国际大酒店恶意、持续侵权等各项因素判令平安国际大酒店赔偿中国平安经济损失200万元。
(2017)粤03民初1624号
民事判决书
4、索尔维特殊聚合物美国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如果产品权利要求,引用制备方法的权利要求作为主题名称,根据两者之间存在对应关系,在人民法院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被引用的专利制备方法与产品的构造、组分、性能等一样,均起到限定作用。
推荐理由:为落实《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首批授权事项清单》以及《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中关于设立技术调查官的要求,深圳知识产权法庭自今年设立专职技术调查官以来,在发明、商业秘密等技术复杂案件的审理中,引入“技术调查官+专家库+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协作中心”提供技术专业支持,鼓励双方当事人提交“专家意见”,建立多元技术查明机制,快速解决技术争议焦点,摆脱了因司法鉴定周期长导致案件审理周期长的困境。本案的原告为美国公司,被告为吉林省一家PEEK树脂合成能力超过千吨级的企业,正面临着科创板IPO,而在今年初因“疫情”导致前期诉讼进程延迟的情况下,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凭借多元技术查明机制,提高知识产权审判效率,及时认定了被告生产制备PEEK(聚醚醚酮)的生产方式没有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保障了我国高分子材料上游产业,充分证明了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已成为知识产权诉讼“优选地”。
(2019)粤03民初3675号
民事判决书
5、安格洛联营公司诉宝爱贸易(青岛)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全然服饰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在注册商标的权利状态不稳定的情况下对合法来源进行审查,除了常规审查标准之外,还应当综合分析销售商对商标权利状态的预判能力、在商标权利状态反复过程中的行为是否具有合理性、在商标权利确定后的应对措施。
商标侵权赔偿数额的认定应当兼顾“填平原则”和 “公平原则”,既要鼓励和支持商标权人的维权活动,对侵权人起到警告和打击作用,也要摒弃对商标注册效力的过度迷信,重视实际使用标识形成的合法利益,使得商标保护力度与商标使用情况相匹配。
推荐理由:本案再次证明了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是确定注册商标效力的终局标准,并确定了在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情况下,人民法院对合法来源抗辩中销售商主观要件的特殊审查标准。本案积极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妥善处理注册商标实际使用与民事责任承担的关系,使民事责任的承担有利于鼓励商标使用,激活商标资源,防止利用注册商标不正当地投机取巧。
(2018)粤民初761号
民事判决书
6、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深圳市优品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惩罚性赔偿的实质为:赔偿数额>实际损失(侵权获利)。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权利人请求相应惩罚性赔偿,根据“个案适用、因需适用”原则,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尽力寻求最优解。充分运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证据规则,必要时适用“书证提出命令、证据妨害制度”等特殊规则,引导当事人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提供证据,根本破解认定侵权获利的侵权商品销量、侵权时间、利润等计算依据的“举证难”问题。严格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正确处理带有惩罚性因素的赔偿与倍数罚则的关系,坚持实现诉求>引导举证>落实惩罚的价值导向,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保障权利人合法合理诉求实现的最大化。
推荐理由:为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中“强化民事司法保护,研究制定符合知识产权案件规律的诉讼规范”的重要精神,落实《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首批授权事项清单》、《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中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要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知识产权民事侵权纠纷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指导意见》,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归纳明确“恶意情形”,将“情节严重”视作确定惩罚性赔偿金倍数的依据,赔偿数额充分反映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本案系深圳首例适用商标权惩罚性赔偿的生效案例。一审法院适用倍数罚则,二审法院在计算侵权获利时引入惩罚性因素,均对商标权惩罚性赔偿的具体适用进行大胆探索。创设商标权惩罚性赔偿“个案适用、因需适用”原则,充分运用一般证据规则,在选择侵权获利计算依据确定赔偿数额时,充分遵循实现诉求>引导举证>落实惩罚的价值导向,为提高赔偿数额计算的科学性、合理性,创设出一整套可复制的审判经验。本案生效后,已被《人民法院报》、《知识产权报》等各级媒体,最高院等各级人民法院官微广泛宣传;本案案例《落实商标权惩罚性赔偿 探索符合案件规律的审判经验》获《中华商标》“落实习近平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主题聚焦头版发表,取得政治、法律、社会效果三效合一的良好效果。
(2019)粤0304民初3587号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3民终16190号
民事判决书
7、华风雅图(深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刘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判断合成图片是否形成新的作品及其作品类型时,应分析涉案图片的具体内容、创作过程、合成方式、表现形式等,结合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概念和类型的规定进行审查判断。图片的合成方式和创作过程应体现一定程度的智力创作性。如果图片的合成方式和创作过程无法体现作者个性化的选择与判断,则合成图片无法形成新的作品。
推荐理由:1.该案提出数字合成图片的作品类型认定的裁判思路,数千宗系列案得以妥善处理,起到良好的指引和示范作用。原告针对涉案系列图片在深圳市提起逾2000宗诉讼,一审法院对涉案图片应属于何种类型作品的问题,出现了美术作品、汇编作品、演绎作品、摄影作品的四种不同判决,裁判标准不统一的问题造成当事人及社会公众的困惑。二审法院在分析涉案图片的具体内容、创作过程、合成方式、表现形式的基础上,结合著作权法关于作品概念和类型的规定进行审查,提出此类案件的审查思路,同时对四种不同的类型作品的构成要件进行释法说理,起到良好的指引和示范作用。
2.该案系批量维权案件,一审判赔数额每幅200至4000元,相差较大,被告多为网店店主,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产生误解,社会矛盾有所加剧。二审根据涉案作品的类型、创新程度、被诉侵权图片的价值及销售数量、被告经营规模等,合理确定赔偿数额,使权利人的整体获赔偿与其知识产权的价值相匹配,促进权利人的维权回归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初衷。
(2020)粤03民终10642-10657号
民事判决书
8、阿里巴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腾讯音乐娱乐(深圳)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智能视听屏与相应软件配网运行可以播放录音制品,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录音制品,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如该行为未获相关录音制品合法权利人的授权许可,则构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智能视听屏的生产者、销售者与软件的开发者、运营者及音乐服务提供者等主体基于共同合作的目的,在共同意思联络的基础上,通过不同分工共同提供录音制品的,符合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他人以分工合作的方式共同提供作品的情形。上述主体若共同直接侵犯了合法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
推荐理由: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各类智能电子产品应运而生,这其中智能音箱的普及程度较高,受众广泛。通过人机语音交互方式播放音乐,是智能音箱最主要的功能之一。随后兴起的智能视听屏产品亦承续了这一重要功能,可以根据用户的语音命令,使用户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音乐作品,这无疑需要依法取得相关音乐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本系列案属于合作情形下认定智能视听屏生产者与软件服务提供者构成共同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例,涉案录音制品及专辑较多、涉案主体的行为认定及责任承担等争议点突出、各方当事人的行业地位等因素使得本系列案在类案审判中具有一定代表性。本系列案中,智能视听屏向用户提供的音乐作品内容系通过配套软件技术手段实现连接播放,是市场上相当数量的智能音箱类产品提供音乐作品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相关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提供作品行为存在一定的争议,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也往往以未实施直接提供作品行为,或以“避风港原则”为由规避责任。但事实上,相关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客观上为大量侵权作品传播提供了便利条件并使其迅速传播,给合法权利人的利益带来更大的危害并直接或者间接从侵权作品传播行为中受益。本系列案依照法律规定将涉案智能视听屏产品和软件服务提供者的行为认定为通过分工合作方式共同提供作品,将各主体的共同侵权行为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行为性质的认定,追究智能视听屏产品和软件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为类似案件在审理时提供裁判思路与参考,同时彰显知识产权保护决心,促使智能电子产品行业主体积极调整业务模式,强化数字音乐正版化共识,进一步推动智能视听屏等智能电子产品行业良性发展。
(2020)粤0391民初6371-6400、6402号
民事判决书
9、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唐轩电子有限公司、陈钦奕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在先注册商标与在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或类似,在先注册商标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在后注册商标的授权许可使用人擅自改变其授权注册商标的表现形式,使其与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从而导致消费者对二者之间商品的来源或经营关系产生混淆,该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在后注册商标授权许可人的此种行为明显具有搭便车和攀附在先注册商标知名度并造成混淆的主观故意,应依法受到严厉的打击。
推荐理由: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攀附知名商标的搭便车行为日益增长,各种较为隐蔽的投机取巧方式也不断涌现。本案的典型之处在于同一种商品存在先后注册的“”与“”注册商标,且被告经授权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存在一定的相似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将被诉侵权行为分为两类,对被告规范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告知原告通过行政途径解决,而对被告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依法予以受理。该案在商标侵权比对时的考量因素以及对被告侵权主观故意的认定对该类型案件的审理具有指导意义。本案全额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诉请的判决,亦充分体现了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市场价值以及加大对故意侵害知识产权行为打击力度的司法政策。该案在2020年“4.26知识产权宣传周”公开开庭审理后并当庭宣判,对侵害知名商标的行为形成有力震慑,在社会引起广泛关注。
(2019)粤0309民初14026号
民事判决书
10、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深圳市艾思默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授权经销商未遵循权利人的正规进货流程,购进与正当进货方式不同、价格也较低的工厂“售后服务单”进行销售,在权利人鉴定不属于其授权产品的情形下,经销商的“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构成商标侵权。
“刷单”属不诚信经营行为,对销售商提供的“刷单”证据应当严格审核,只有在交易记录、付款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足以形成闭环链条且可以相互印证的情况下,方可对该部分销售数量予以剔除。
推荐理由:授权经销商真假混卖的行为增加了消费者辨别真伪的难度,亦损害了品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刷单”作为灰色产业一环,损害了平台的交易统计机制和信用评级机制,属不诚信经营行为。本案通过对授权经销商真假混卖侵权的认定和“刷单”数据的严格审核,引导市场主体规范经营,营造守法、诚信的营商环境,同时也体现了司法对涉外品牌权利人的保护力度。
(2018)粤0304民初34027号
民事判决书
三、五大创新案例(附裁判文书)
1、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与康文森无线许可有限公司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案
裁判要旨:标准必要专利纠纷产生平行诉讼,我国法院审理的标准必要专利费率之诉立案在先,域外法院审理的标准必要专利禁令之诉立案在后,如域外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一方申请执行域外法院的一审禁令判决,将可能导致我国民事诉讼的一方当事人面临要么被迫退出域外市场,要么被迫接受另一方提出的明显不合理高价费率的结果。我国法院根据当事人提出的行为保全申请,在考量申请执行域外法院判决对我国法院判决的影响、行为保全是否确有必要、保护的利益是否大于损害的利益、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遵守国际礼让等因素基础上,对另一方当事人采取行为保全措施。
推荐理由:本案为广东省首例标准必要专利禁诉令(禁执令)典型案例。中兴在我院诉康文森在先,康文森在德国法院起诉中兴在后,德国法院一审判决给予中兴禁令。中兴面临要么推出德国市场,要么接受康文森高额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的不利结果。根据中兴提出的行为保全申请,我院对康文森采取行为保全(禁执令)措施,康文森未向德国杜塞尔多夫法院申请执行针对中兴的禁令判决,并积极与中兴进行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公平、合理、无歧视的FRAND许可协议,并履行协议。2020年11月2日,中兴向本院申请撤诉,双方纠纷得以顺利解决。本案禁诉令(禁执令)的颁发,不仅依法有效保护了中兴作为我国出海高新技术企业的合法权益,也为今后进一步探索完善我国的禁诉令制度提供了有益经验素材。
(2018)粤03民初335号之一
民事裁定书
2、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等与夏普株式会等公司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案
裁判要旨:在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案件中,对于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应充分考虑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的特性,确定管辖法院时不能简单按侵权纠纷来处理,而应结合其非典型合同纠纷的特性加以综合考虑,根据“更便利法院原则”,阐明管辖依据。
推荐理由: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在众多关键产业已经形成专利及市场双占优的局面,但长期以来,我国核心高科技企业一直面临着专利权人在国外发起的专利诉讼,国外专利权人刻意寻求外国法院的先占管辖,在市场份额极低的外国法院来寻求对整个市场费率的裁决,从而排除市场份额占比高的中国法院管辖,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司法主权和关键产业在全球竞争中的战略优势。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知识产权是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也是国际争端的焦点,要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讲好中国知识产权故事,推进我国知识产权有关法律规定域外适用”。本案是中国法院第一次明确对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费率享有管辖权,对中国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跟随者”转变为“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引导者”具有重要的推动意义
(2020)粤03民初689号
民事裁定书
3、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判断人工智能生成的文章是否具有独创性,首先应当从是否独立创作及外在表现上是否与已有作品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或具备最低程度的创造性进行分析判断;其次应当从涉案文章的生成过程来分析是否体现了创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判断及技巧等因素。
在具体认定相关人员的行为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行为时应当考虑该行为是否属于一种智力活动以及该行为与作品的特定表现形式之间是否具有直接的联系。
推荐理由:本案为全国首例认定人工智能生成的文章构成作品的生效案件,被业内称为“中国AI作品第一案”,该案在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独创性判断步骤和如何分析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创作过程等方面做出了探索和创新,对于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指导意义。将具备独创性的人工智能生成物认定为作品并通过著作权保护符合著作权法激励创作的立法宗旨,有利于激励人们主动利用人工智能进行创作,也有益于人工智能产业的良性发展。
案件判决后,《人民法院报》、《法制日报》等多家媒体对该案进行了正面报道,获得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使得业界和大众对人工智能和人的关系以及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加深了认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2020年5月,入选“2019年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2020年12月,入选“2020年度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中国分会十大版权热点案件”,该案的案例分析亦获得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度优秀案例分析二等奖。2020年1月,该案入选“2020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案件”、“2020年度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
(2019)粤0305民初14010号
民事判决书
4、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飞米科技有限公司、九天纵横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在专利侵权事实已经清楚而侵权损害赔偿事实需要继续审理进一步查明的情形下,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作出停止侵权的先行判决,同时依当事人的申请颁发临时禁令,适用“先行判决+临时禁令”专利裁判方式。
推荐理由:该案是全国首例在专利案件中实施“先行判决+临时禁令”的裁判方式,在一审先行判决尚未生效而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情形下,同时适用临时禁令制度,发挥临时禁令可以立即申请强制执行的震慑效果,及时有效保护高质量专利利益,是解决专利维权“赢了诉讼、输了市场”难题,构建最严专利权司法保护新机制,探索符合专利案件审判规律的专利裁判方式的创新举措。
(2020)粤03民初1668号
民事判决书
5、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深圳微时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互联网环境下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证据妨碍排除的适用条件
裁判要旨:适用证据妨碍排除规则作出不利证据推定,前提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其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且已举证证明或者根据一般生活经验,足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控制了与待证事实相关的证据;其控制的证据应与案件待查事实关联,且法院已经明确告知其负有举证责任,控制证据方已知晓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仍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交证据构成证明妨碍。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证据内容不利于证据控制人。
对构成证明妨碍的当事人适用证据妨碍排除规则,可以推定其控制的证据内容不利于该当事人。在认定侵权人的侵权获利金额或者赔偿数额时,应当参考不利证据推定结果,结合权利人的主张和相应证据后裁量确定赔偿数额。
推荐理由:2020年10月1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提出打造知识产权标杆城市,开展新型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其中明确提出探索建立证据妨碍排除规则。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就举证方案制度和证据披露制度有了明确规定。在审判实践中落实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部署、实现最高法院诉讼证据规则的实操性落地,本案是深圳知识产权法庭适用证据妨碍排除规则审结的第一案,通过分析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证明妨碍”的构成认定标准、不利证据推定的适用逻辑、证据妨碍排除产生的责任后果,较为系统地描摹了运用证据妨碍排除规则审理涉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破除“举证难”问题的裁判思路,平衡了权利人与侵权人的举证能力,对举证责任进行了合理分配,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本案对利用账号托管方式以谋利方式对公众账号的生产运营者提供的内容进行刷量生成虚假流量数据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界定,认定虚假数据流量损害了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其他内容生产运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利,虚假数据流量降低服务平台的评价体系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违反了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2019)粤03民初594号
民事判决书
来源:知产力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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