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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地方试点技术经纪(经理)人备案制,将采用积分制考核

产业
湾区知识产权4年前
这个地方试点技术经纪(经理)人备案制,将采用积分制考核

这个地方试点技术经纪(经理)人备案制,将采用积分制考核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原标题:探索|这个地方试点技术经纪(经理)人备案制,将采用积分制考核


近日,南通市2020年度(首批)具备技术经纪人挂靠资格的技术转移机构及挂靠的技术经纪(经理)人备案名单出炉。本次备案的技术经纪(经理)人均持有江苏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或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东部中心)或江苏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江苏省经纪人协会或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生产力促进中心颁发的培训证书中的一种或多种,接受过技术转移基础知识、技术转移相关政策以及服务规范、技术转移过程中知识产权、商业分析、法律风险防控等内容的培训,并接受积分制考核。


为确保《南通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补助实施细则》(通科发〔2020〕124号)的相关支持政策落实落地,经单位申报、资料审核和网上公示等环节,南通市2020年度(首批)具备技术经纪人挂靠资格的技术转移机构及挂靠的技术经纪(经理)人备案名单近日出炉。南通高新技术创业中心有限公司、南通大学技术转移中心和37名技术经纪(经理)人名列其中。


技术转移机构是以促进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目的,为促成他人技术交易而从事居间、经纪或者代理活动并取得合理佣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


技术经纪(经理)人是为促成他人技术交易而以个人名义从事居间、经纪或者代理活动并取得合理佣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科技副总、科技镇长团成员等。


本次备案的技术经纪(经理)人均持有江苏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或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东部中心)或江苏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江苏省经纪人协会或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生产力促进中心颁发的培训证书中的一种或多种,接受过技术转移基础知识、技术转移相关政策以及服务规范、技术转移过程中知识产权、商业分析、法律风险防控等内容的培训,并接受积分制考核。



附:


2020年度(首批)南通市技术转移机构及技术经纪(经理)人备案公示


根据《关于开展全市2020年度技术转移机构及技术经纪(经理)人备案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我局对申请技术转移机构及技术经纪(经理)人备案的申报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核,拟对2020年度(首批)2家具备技术经纪人挂靠资格的技术转移机构及挂靠的37名技术经纪(经理)人进行备案,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3月8日至3月14日。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在书面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注明有效联系电话和联系人;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在书面材料上签署(不能打印)真实姓名并注明有效联系电话。匿名异议和超出公示期限的异议不予受理。


地址:南通市崇川路58号南通产研院1号楼307室

邮政编码:226019

联系电话:0513-55018862


附件:1. 2020年度南通市技术转移机构备案名单

2. 2020年度南通市技术经纪(经理)人备案名单


南通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3月8日

附件1:

这个地方试点技术经纪(经理)人备案制,将采用积分制考核


附件2:


这个地方试点技术经纪(经理)人备案制,将采用积分制考核

这个地方试点技术经纪(经理)人备案制,将采用积分制考核

这个地方试点技术经纪(经理)人备案制,将采用积分制考核


附:


南通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奖补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进一步加速创新要 素集聚和推动我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 进全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73号)、《江苏省技术转移奖补资金实施细则(试行)》(苏财教〔2018〕152号)、《关于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通政发〔2018〕50号)、《关于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通政发〔2019]10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技术转移及其相关活动。南通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吸纳科技成果的企业补助、输出科技成果的单位补助、技术经纪(经理)人补助、技术转移机构补助。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技术转移输出方和技术转移吸纳方是指市内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独立法人单位;


本细则所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是指经省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备案,负责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机构;


本细则所称技术转移机构是指在南通市内注册,以促进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目的,为促成他人技术交易而从事居间、经纪或者代理活动并取得合理佣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技术转移机构须列入南通市科技服务业统计名录并按《国家科技服务业统计分类》要求填报数据。


本细则所称技术经纪(经理)人是指为促成他人技术交易而以个人名义从事居间、经纪或者代理活动并取得合理佣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科技副总、科技镇长团成员等。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技术合同是指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 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63号),在江苏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进行登记审核,并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


本细则所称技术合同成交额是指当事人之间所签订技术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总金额。


本细则所称技术交易额是指从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成交额中扣除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后的金额。


本细则所称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财务实际到账的技术交易金额。


第五条 对科技成果吸纳方补助。


企业通过产学研合作途径从高校院所获取科技成果与技术进行转移转化和应用的项目,经市、区科技部门备案、认定后,按实际技术交易额的50%给予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补助。


企业向非关联方企业购买国内、外领先技术的,经市、区科技部门备案、认定后,按实际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单个项目最高20万元补助,每家企业单一年度累计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


第六条 对科技成果输出方补助。


鼓励本地高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转移转化,对输出科技成果和技术到市内企业(关联企业除外)的,按照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奖励,每个技术输出方每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与省级奖励不重复享受。


第七条 对技术经纪(经理)人奖励。


对开展技术转移活动、促成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技术经纪(经理)人,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1%给予奖补,同一合同只奖补一位技术经纪(经理)人。


鼓励科技镇长团成员、各类技术人员兼职依法从事技术转移活动,备案挂靠后,享受技术经纪(经理)人政策(公务员除外)。


第八条 对技术转移机构奖励。


支持技术转移中介机构开展技术交易服务。各类技术转移机构为我市企事业单位引进转化成果的,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2%给予奖补,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万元。关联企业间技术转移 活动除外。


鼓励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社区等创新创业载体拓展和优化技术转移转化功能,对其促成的技术转移转化视同技术转移机构给予奖励。


对经科技部门备案承担技术经纪(经理)人挂靠的技术转移机构,每增加挂靠一名且该经纪(经理)人当年度完成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达100万元以上的,给予2万元补助,每年最高给予20万元。负责挂靠人员的业务学习交流和奖补申报发放。


第九条 鼓励引进建设技术转移服务机构。


对科技部门按协议招引的技术转移服务企业,按照三个年度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分别不低于300万、400万、500万元的考 核任务,给予每年20万元的运行补贴。


第十条 对承担江苏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南通分中心职责,从事技术产权交易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单位,给予经费保障。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负责全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奖补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申报主体根据年度申报通知提出申请,由所在区科技、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推荐,市科技局组织形式审查、专家咨询等环节,公示无异议后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企业引进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采取事后补助方式,原则上在项目合同执行结束方可申请补助。对技术交易额在50。万元以上的重大产学研合作成果转移转化项目,项目备案后可先拨付不超过已支付额的50%、需补助经费的30%;项目执行结束,且无经济、法律纠纷,一次性拨付剩余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及个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申报资格, 记入诚信档案。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IPRdaily综合江苏南通市科技局、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这个地方试点技术经纪(经理)人备案制,将采用积分制考核(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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