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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率先推行知识产权侵权人“黑名单”制度,7家企业和7名个人上榜!

产业
湾区知识产权4年前
浙江率先推行知识产权侵权人“黑名单”制度,7家企业和7名个人上榜!

浙江率先推行知识产权侵权人“黑名单”制度,7家企业和7名个人上榜!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原标题:浙江温州率先推行知识产权侵权人“黑名单”制度


温州中院召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中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陈有为向社会公开发布《关于推进对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相关主体实施信用惩戒的工作指引(试行)》,知识产权庭庭长王俊公布2021年第1期《温州法院知识产权严重侵权名单》。七家企业及七名个人在生产、销售过程中,因不正当竞争、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或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犯罪行为而被温州法院纳入“黑名单”。


3月30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了《关于推进对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相关主体实施信用惩戒的工作指引(试行)》。根据该工作指引,7家企业、7名个人在生产、销售过程中,因不正当竞争、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或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犯罪行为,被纳入2021年第1期《温州法院知识产权严重侵权名单》。


温州中院常务副院长陈有为介绍,温州知识产权领域恶意侵权、严重侵权、重复侵权等现象时有发生,为有效震慑知识产权严重侵权行为,有必要在不违反现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知识产权严重侵权行为主体进行信用惩戒,以提高知识产权严重侵权行为的信用代价。为此,温州法院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建立推进对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相关主体实施信用惩戒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并适时编制、发布知识产权严重侵权“黑名单”。


本次公布的《工作指引》是温州法院又一重大制度创新——在全国市县两级法院率先推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人“黑名单”制度。


这个《工作指引》究竟是什么?


《工作指引》共有六个部分组成,分别为“总体要求”“工作形式”“侵权名单的编制”“侵权名单的移出”“推进信用惩戒具体举措”和“附件”。同时,还明确了知识产权信用惩戒工作推进需要坚持的四个原则,即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原则;认定标准、适用程序以及措施种类的统一原则;个案处置与警示教育效应相结合原则;法院主导协同推进的原则,逐步推动形成对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相关主体实施联合信用惩戒的整体合力,营造市场主体不敢侵犯知识产权和破坏正当竞争秩序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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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指引》明确进入侵权名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类型及侵权事实以温州全市两级法院或经上级法院审结并生效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及刑事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及裁判结果为依据,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类型:


一是侵权人因商标、著作权或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被单案判赔50万元以上的,但审理该案的合议庭认为侵权人有不宜编入侵权名单的情形的除外。


二是侵权人曾被生效裁判、行政决定认定构成侵权,又故意继续实施或者变相重复实施新的同类侵权行为的。


三是侵权人因涉嫌侵权与权利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并向权利人作出不再侵权的承诺后,又故意继续实施或者变相重复实施新的同类侵权行为的。


四是侵权人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的。


五是侵权人因对他人注册商标有异议且经商标授权确权程序未能获得支持,仍故意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

六是侵权人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七是侵权人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药品等民生安全领域侵权商品或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上述侵权商品的。


八是侵权人销售明知是假冒与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有关的物资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九是侵权人存在向电商平台提交伪造变造的权利证明、提交虚假侵权比对的鉴定意见、专家意见、明知权利状态不稳定仍发出通知、明知通知错误仍不及时撤回或者更正、反复提交错误通知等恶意行为的。


十是侵权人存在向电商平台提供伪造或无效的权利证明、授权证明、提供包含虚假信息或者具有明显误导性内容的声明、对已附有认定侵权生效裁判或者行政处理决定的通知仍发出声明以及明知声明内容错误仍不及时撤回或者更正等恶意行为的。


十一是被全市两级法院审结并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构成犯罪的侵犯相关知识产权的行为。


十二是侵权人有拒不履行行为保全裁定、拒不执行文书提交令、伪造、变造、毁灭证据、恶意诉讼或不自动履行涉知识产权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等行为的。


十三是被全市两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认定的涉知识产权虚假诉讼行为。


十四是有必要编入侵权名单的其他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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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入侵权名单的两种方式。一是依职权编入。全市两级法院可以根据各自掌握的知识产权严重侵权行为信息依职权,经过严格的审核、讨论程序后将相关主体编入侵权名单。二是依申请编入。被侵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相关权益人也可以在温州两级法院作出涉知识产权严重侵权的判决生效后2个月内向相关法院提出将侵权主体编入侵权名单的申请。


2.编入侵权名单的救济途径。相关主体对其被编入侵权名单有异议的,可提出复核。法院将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复核。异议成立的,及时将相关主体移出侵权名单;异议不成立的,书面回复申请人。


3.侵权名单移出的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主动移出,具有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将相关主体移出侵权名单并予以公布:一是据以编入侵权名单的生效判决被再审改判且原编入侵权名单的事由或侵权行为被否定的;二是自被编入侵权名单之日起满3年的。第二种方式是依申请移出,具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相关主体可以申请移出侵权名单:一是据以编入侵权名单的生效判决被再审改判且原编入侵权名单的事由或侵权行为被否定的;二是相关主体被编入侵权名单满1年未出现因知识产权侵权被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构成侵权并被判令承担赔偿责任或因知识产权侵权被行政处罚、刑事惩罚的情形的;三是相关主体被编入侵权名单后能积极主动履行赔偿义务,消除不良影响,并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相关权益人同意的。


4.侵权名单编制管理的职责分工。一是侵权名单启动、异议复核、移出的职责分工。以基层法院作出的一审生效判决为依据的,侵权名单的启动、异议复核、移出工作由该基层法院负责;以温州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以及温州中院二审、再审改判生效判决或浙江高院二审、再审改判生效判决为依据的,侵权名单的启动、异议复核、移出工作由温州中院负责。二是侵权名单编制管理的具体职责分工。温州中院负责侵权名单的统一编制、管理,基层法院不再另行编制各自辖区范围内的侵权名单。基层法院指定专人负责搜集、整理拟编入侵权名单的相关侵权主体的信息,并于每月固定时间上报温州中院。温州中院负责及时编制、更新侵权名单,并通知权利人及相关严重侵权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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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名单的内容均来源于生效的裁判文书,而裁判文书属于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公开的审判执行信息。在制定《工作指引》并编制和发布侵权名单时严格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在确定侵权名单内容时充分考虑了依法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情形,并将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需要删除的自然人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以及法人、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信息排除在外或作相应的隐性处理。


1.发布侵权名单。在侵权名单编制和更新后,温州中院将及时通过两级法院的“两微一端”、知识产权保护联席会议等平台统一向社会公布,并于每年“4.26知产宣传周”通过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2.向诉讼当事人送达。全市法院在受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后,会将《关于开展推进对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相关主体实施信用惩戒工作的告知书》及最近更新的侵权名单作为诉讼材料向案件当事人送达。


3.通报相关组织或单位。根据被编入侵权名单主体的具体情况及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将适当选择将侵权名单通报给相关主体所在的党组织、人大、政协相关工作部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市监局、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等,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向有关单位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加大日常监管和查处力度。


4.作为之后侵权认定的考量因素。在对被编入侵权名单的相关主体及其直系亲属或由他们实际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之后涉及的知识产权严重侵权行为进行判定时,侵权名单及所涉事实可以作为重复侵权、故意侵权成立以及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的考量因素之一。


5.大力推进联合信用惩戒。我将依托温州市知识产权保护联席会议平台,积极推动、主动对接市信用办、公安、检察、司法、市监、人行、文广新旅、税务等职能部门,将严重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和相关主体纳入《温州市信用信息目录》和《温州市信用联合奖惩对象清单和措施清单》,合力推动构建包括知识产权信用惩戒在内的具有温州市域特色的信用监管体系。


温州法院知识产权严重侵权名单

(202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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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天平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浙江率先推行知识产权侵权人“黑名单”制度,7家企业和7名个人上榜!(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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