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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三罚,最高法知产法庭开出今年首张“罚单”(附判决书)

行业
阿耐4年前
一案三罚,最高法知产法庭开出今年首张“罚单”(附判决书)

一案三罚,最高法知产法庭开出今年首张“罚单”(附判决书)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原标题:一案三罚 最高法知产法庭开出今年首张“罚单”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开出了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的首张“罚单”,对一起专利民事侵权案件中阻碍法院勘验以及故意逾期举证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一并作出三项处罚,合计罚款20万元,并督促当事人即时履行完毕。


一案三罚,最高法知产法庭开出今年首张“罚单”(附判决书)

图:庭审照片


深圳市新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辉公司)与东莞屹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屹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屹成公司起诉主张新辉公司制造、销售的绕线机设备侵害其专利权,要求新辉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为查清案件事实,一审法官到被诉侵权设备存放处进行现场勘验。然而,新辉公司法定代表人拒绝提供设备开机密码,还专门指示工作人员将密码远程作废,并在法院工作人员准备采取其他替代方式开机时,该公司人员继续阻挠,最终造成一审法院未能勘查到新辉公司所生产绕线机的技术方案。一审法院还明确要求新辉公司就其绕线机的运行情况和相关技术特征承担举证责任,新辉公司亦拒绝提交。一审法院在此基础上认定新辉公司所生产绕线机的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判决新辉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屹成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新辉公司收到对其不利的判决后,为展示被诉侵权设备的技术特征,在二审诉讼过程中提交了被诉侵权设备的运行视频作为新证据,屹成公司对此视频内容亦表示认可。最高人民法院据此重新就案件事实作出了认定,并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


新辉公司在一审中阻挠法院通过勘验查明事实,又在二审中才提交其原本就已持有的、涉及案件基本事实且一审法院明确要求提交的重要证据,属于故意逾期举证,也没有给出合理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二款,已就该两种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规定有罚款等处罚措施。最高人民法院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就新辉公司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对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分别处以10万元和5万元的罚款,并就新辉公司故意逾期举证的行为,对该公司处以5万元的罚款,严厉制裁不遵守诉讼诚信原则、滥用诉讼权利、扰乱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


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二审进行了公开宣判,并当庭宣读和送达了罚款决定。新辉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均表示已经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尊重法院的判决和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缴纳了罚款。


诚实信用是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也贯穿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的全过程。专利民事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涉及大量技术比对工作,现场勘验则是人民法院查明技术事实、作出正确认定的重要手段。激励创新,保护发明创造,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职能作用,既需要人民法院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也离不开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支持和配合。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权利人提出主张、被诉侵权人进行反驳,均应当依法全面、正确、诚实地提供证据,并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案件审理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中以罚款方式对当事人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以及故意逾期举证的行为明确作出否定性评价,是推动构建激励引导当事人积极主动举证的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制度,共同加强知识产权诉讼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质效的重要举措,体现了人民法院服务高质量发展、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坚定决心。



附: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决定书


(2021)最高法知司惩1号


被罚款人:深圳市新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罚款人:黄某,住湖南省。


本院在审理(2020)最高法知民终862号上诉人深圳市新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辉公司)与被上诉人东莞屹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屹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查明新辉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黄某存在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新辉公司还存在故意逾期举证的行为。

  

(2020)最高法知民终862号案一审诉讼过程中,在法院工作人员现场勘验被诉侵权设备时,新辉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指示技术人员远程作废勘验对象的运行密码;随后,新辉公司其他工作人员又拒绝法院工作人员采取手动等其他替代方式来运转设备以供勘验,造成一审法院未能勘验到被诉侵权设备的实际运行情况和相关技术特征。同时,在一审法院明确要求新辉公司就被诉侵权设备的运行情况和技术特征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况下,新辉公司拒绝履行上述举证义务,一审法院在此基础上依法支持专利权人屹成公司提出的被诉侵权设备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主张,判令新辉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新辉公司收到对其不利的一审判决后,向本院提起上诉,为展示被诉侵权设备的技术特征,在二审诉讼过程中提交了设备运转视频,屹成公司亦认可该视频的真实性,本院据此重新认定案件事实,并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要求当事人提交有关证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提交虚假证据、毁灭证据或者实施其他致使证据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对方当事人就该证据所涉证明事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实施前款所列行为,构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处理。本案中,新辉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黄某阻碍法院工作人员现场勘验被诉侵权设备的行为构成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同时新辉公司逾期提交证据材料的行为属于无正当理由故意逾期举证,均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扰乱了正常诉讼秩序,依法应予制裁。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就(2020)最高法知民终862号案件中的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对深圳市新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罚款10万元,限于2021年3月23日前缴纳。

  

二、就(2020)最高法知民终862号案件中的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对深圳市新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罚款5万元,限于2021年3月23日前缴纳。

  

三、就(2020)最高法知民终862号案件中的故意逾期举证行为,对深圳市新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罚款5万元,限于2021年3月23日前缴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一案三罚,最高法知产法庭开出今年首张“罚单”(附判决书)(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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