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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原标题:关键词说2021两会 · 知识产权(二)
IPRdaily消息: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也是“十四五”开局之年。近日,全国两会拉开帷幕。本文将两会时期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提案议案进行了汇总,包括全国人大代表部分议案、建议、全国政协委员部分提案、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部分提案三大方面内容,本篇为“全国政协委员部分提案”,供大家参考阅读。
全国政协委员部分提案
李云才:应突破解决种源“卡脖子”技术
去年,李云才提出“建立国家和省级种质资源库”,建议打破种子垄断、技术垄断、资本垄断和市场价格垄断。今年,他继续为种业建言,带着《关于突破种源“卡脖子”技术打好种业翻身仗的提案》赴会,建议把种业作为中国农业安全和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编制种业发展规划和振兴行动计划,突出解决种源“卡脖子”技术,补短板强弱项。
虽然中国主要农作物中大部分种子为自产,但西红柿、玉米、马铃薯、黄瓜等种子部分依赖进口。李云才举例说,如畜禽种质资源长期依赖“洋种子”,商品猪种质资源多从欧美等地引进,引进后选育没有跟上,生猪产业陷入“引种—退化—引种”的种源循环。
“建议实施优质生猪核心种源自主选育工程,建成瘦肉型猪商业化育种体系和基因组选择参考群。”李云才说,要形成国家核心育种场选育母系猪、专业联合育种平台公司选育父系猪和开展育种数据服务的商业化联合育种机制,育成高繁殖系、高产肉系瘦肉型猪新品系,生产性能达到国际先进,实现瘦肉型猪核心种源自给并部分外销。
“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中国种业发展还存在品种同质化现象严重、产业集中度低、种质资源保护利用不够等瓶颈。”李云才广泛调研,召集专家召开调研座谈会。他建议,重点鼓励重大专项原始创新,按照种源“卡脖子”技术分项分题实行“揭榜式”技术攻关,鼓励深度合作,打造种业“航母”。(来源:中新社)
曾毓群:加强锂电池行业知识产权保护
从宁德时代处获悉,全国政协委员、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曾毓群将在今年全国“两会”提交的《关于加强对锂电池知识产权保护的提案》中建议加强对锂电池知识产权的保护。
曾毓群认为当前锂电池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时有发生,企业维权较为困难。一是取证难,维权成本高;二是维权周期长,无法匹配锂电池产品更新换代的特点;三是商业秘密维权困难。
对此,曾毓群建议从三方面加强锂电池行业知识产权保护,一是深化证据保全制度规则,降低举证阶段的难度和维权成本;二是建立知识产权特别审理程序等提高审理效率,缩短审理周期;三是建议加快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出台,切实服务于企业维权需求,解决企业维权困境。(来源:新京报)
黄立:知识产权特别是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亟需加强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工商联副主席、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黄立此次带来了一份《关于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促进市场主体公平有序竞争的提案》。
“我们国家经过40多年的改革开放,现在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下一个阶段的发展,我认为我们必须要走高质量发展的道路。一方面,高质量发展核心要靠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和商业利益保护就尤为重要。另一方面,中国改革开放也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改革开放的大门不仅要进一步放开,而且会开得更大,因此加强对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保护,不仅是我们高质量发展的内部需求,也是我们深化改革开放的外部需求,所以我特别关注知识产权保护这个问题。”黄立说道。
“知识产权是创新型科技企业最重要的资产,是社会生产力持续创新的基础。与专利的公开换保护特性不同,商业秘密因其区别于公知的‘秘密’特性,已成为企业生存的核心利益和竞争的秘密武器。然而,正是商业秘密的价值性,引发商业秘密泄露侵权案件频发,企业对此维权却困难重重。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特别是商业秘密的保护,促进创新,促进产业的升级换代,促进企业的发展,亟需各方共同努力解决。”提案指出。
黄立指出,高科技企业经常有一些员工,掌握了公司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就被其他企业高薪挖走。别的企业看中的不是他的技术水平,而是他从上家企业获取的商业秘密。还有一些员工,就是通过频繁的跳槽,窃取公司商业秘密卖给下一家企业牟利。“科研成果泄露、外贸客户飞单、同行卧底泄窃密、离职员工泄密”等现象在企业普遍存在,甚至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如果这种行为蔓延下去,将打击企业创新的积极性,最终恶化营商环境。
他提到,窃取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往往极具隐蔽性且取证工作非常困难。员工利用工作便利拷贝数据、复印图纸、摘抄商业计划书,甚至是偷看一眼价格或者重要客户信息,这些行为很难被发现,但其泄露的信息却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企业想要取证证明自己被侵害是非常困难的:一方面,企业没有侦查权限,甚至连适度的调查也会被员工作为企业违法的依据诉诸劳动仲裁。另一方面,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要求起诉方提供相应证据,公安机关立案标准更高,立案很难成功。相关部门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大多停留在表面,打击力度不够、效果不明显,也缺少具有具体操作性的商业秘密保护法规。
“总的来说,企业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保护是比较困难的。”黄立认为。
因此,他提出以下四条建议:
一是进一步完善以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保护为核心的法律法规和运行机制。
一方面,建议加快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科学界定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商业秘密持有人可以采取的保护手段、适当减轻被侵权人的举证责任、加大处罚力度、解决侵权证据取证难问题。另一方面,建议相关部门对劳动者缴纳社保情况进行有条件的开放查询。如用人单位在相关部门报备后,可以查询签订有竞业限制协议的劳动者离职后一定期限的社保缴纳和劳动关系情况。
二是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专项行动。
应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监管执法力度,加大对跨区域、跨行业侵犯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案件的处理。开展跨部门联合专项行动、提高执法人员实战能力、实施精准保护等措施。相关部门应设立常设协调机构处理企业类似案件的投诉、报案、立案等工作。鼓励行业协会建立区域性、行业性知识产权保护自律长效机制。
三是加大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企业和劳动者的处罚力度。
应增加对劳动者违反廉洁、诚信义务的监管。建立劳动者诚信档案,对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和用人单位明知劳动者存在还未履行完竞业限制协议,仍招聘劳动者等违法失信行为纳入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平台系统。用人单位聘用签有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的,应对其侵犯原用人单位权益的事件承担相应责任。
四是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力度。
相关部门要利用“知识产权宣传周”等活动载体,电视、广播电台、新媒体、发放宣传单、举办知识竞赛、开展以案释法讲座等多种方式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力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有专门部门常态化协助被侵权企业做好取证工作的教育、宣传,帮助高科技企业合理合法管理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提高大众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尊重创新的良好氛围。
“作为高科技企业的一员,我在此呼吁大家关注企业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通过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营造出一个公平、健康和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黄立说道。
黄立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需要各方共同努力,从企业自身来讲,要重视自身技术的专利权、著作权等申请工作,采取必要的措施和手段防止核心技术和重要商业秘密泄露,加强对员工及利益相关方的教育培训及宣导。
“企业只有不断技术创新才能在竞争中赢得机会,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必须把掌握核心技术摆在创新发展全局的首位,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创新通常需要长时间的坚守,是需要付出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才有可能实现并取得成果的,因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必须重视技术创新,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加强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是重中之重。”他强调。(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巩富文:扎紧知识产权保护的“篱笆墙”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住陕全国政协委员巩富文在多个场合都谈到过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今年全国两会,在他带上会的多个提案中,就有《从国家战略层面重视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他看来,创新的“星星之火”能否燃成“燎原之势”,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扎紧知识产权保护的“篱笆墙”。
为此,巩富文建议,做好“十四五”时期顶层设计,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知识产权治理体系,推动加强关键领域自主知识产权创造和储备。“加强刑事、民事、行政各领域司法保护,真正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让创造活力竞相迸发、创新才智充分涌流。在此基础上,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 (来源:群众新闻)
景柱:成立知识产权投资银行,优化科技创新转化机制
今年他确定了三个提案方向,分别是成立知识产权投资银行优化科技创新转化机制、变“西电东输”为“西数东输”和防范“炒买炒卖”金融不良债权。
成立知识产权投资银行,优化科技创新转化机制: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的拥有量,特别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与质量,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科技水平、经济实力、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指标之一。
但我国当前在知识产权的发掘、利用和保护方面仍然面临很多困难,特别是以核心技术、专利等为主要资产的创新型企业,在初创阶段几乎都会面临融资难、产业化难等多种困境。同时,我国目前在创新价值的判断、挖掘和培育等环节也比较薄弱,很多创新成果只能停留在论文、专利等纸面阶段,无法转化为技术优势和产品优势,更不能产生经济效益,这种情况急需解决。
2020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定调2021年经济工作,明确了八项重点任务,第一项就是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要充分发挥国家作为重大科技创新组织者的作用,坚持战略性需求导向,确定科技创新方向和重点,着力解决制约国家发展和安全的重大难题。
“一些发达国家的创新体制非常成熟,有一整套有利于创新转化为市场竞争优势的机制。”景柱举例,在天使投资、风险投资、股票市场、收购市场等环节,这些发达国家已经构建了系统完整的闭环竞争优势。而大量的天使投资人群体,更是完成了创新价值判断、前期培育并承担了初创经济风险。加之这些国家知识产权、税收等相关法律体系相对完善,创新驱动发展也更成功,从而促进经济发展。
“目前,我国已具备了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申报体系和法律法规体系。”景柱说,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知识产权的审批,相当于对有关知识产权的创新价值完成了初步评判。在此背景下,他建议成立知识产权投资银行,持续优化科技创新转化机制,让创新成果更好地落地。(来源:澎湃新闻)
余留芬:打击侵权假冒不能只是“罚酒三杯”
“中小企业对打击侵权假冒付出了巨大成本,但对仿冒团伙往往只是‘罚酒三杯’,判罚金额相比他们的收益小的可怜。”说起打假及保护知识产权的难度,全国政协委员、盘州市淤泥乡岩博村党委书记余留芬说,因为制售假违法犯罪成本低,目前执法部门查处的仿冒团伙中,几乎都是在工商部门罚款了事,无一被刑拘或被判刑,应加大打击侵权假冒者,保护中小企业知识产权。
余留芬说,目前,自主品牌和中小企业由于体量和资本有限,在打击侵权仿冒、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缺乏专业的人才和技术,采取的还是联合工商等执法部门人力盯梢的传统方式,需要派出大量工作人员蹲守、追踪,不仅浪费大量的人力,还需投入大量的财力,因此很难掌握和追踪仿冒团伙制假售假根源。
“打假也是一种供给侧改革,将假货驱逐,实现供给侧升级,打假同时也要鼓励创新,引导中小企业走上正途,实现良性循环。”余留芬建议政府在政策上保护创新,捍卫正品,增强国民品牌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她提出,营造一个良好的营商环境,扶持中小企业良性发展;提高侵权假冒的犯罪成本,降低维权和执法成本;推广应用创新的打假新技术新模式,打假共治系统各方合力打假。
她建议,执法部门应加强对线上线下违法犯罪行为的监管,加强对制售假问题的打击力度,对假货问题采取从严治理的策略,升级社会诚信体系,建立企业诚信经营机制,对制售假行为处以诚信缺失并永久存档记录,将制假被起诉者申请列入失信人名单。她说,“对制售假的企业罚款,于他而言只是罚酒三杯、杯水车薪,对方根本不在乎,但如果将制售假企业负责人上纳入黑名单,像抓酒驾治老赖一样加大惩处力度,限制他坐飞机高铁甚至火车,他就很难受了,这才能真正让制售假者痛,才能对制售假者起到有力的震慑和限制。”
此外,政府有关部门应建立假货线索举报制度,对于提供重大制售假线索的举报人给予表彰或奖,提高全民参与打假的积极性。呼吁执法、司法部门“像治理酒驾一样治理假货”,对于假货违法犯罪行为加大惩治力度,线上线下监管联动,从严治理,让制售假者倾家荡产,无法再犯。同时,积极应用互联网企业创立的新兴打假新技术新模式,联动执法机关、品牌权利人联合打假,共建打假共治系统,不仅可以降低品牌权利人企业维权成本,也节省执法机关执法资源。(来源:澎湃新闻)
周汉民:研究互联网平台系统性垄断,推动《反垄断法》修订
“作为在疫情冲击之下唯一实现正增长的主要经济体,我国平台经济走在了全球前列,由此,反垄断监管也要提升能级,为经济发展积蓄基本力量。”周汉民在这份提案中指出,加强监管和反垄断对规范市场行为非常重要,平台无序扩张会造成系统性垄断风险、数据安全风险、社会治理风险等严重后果。
为此,提案提出了三个方面的具体建议:
第一,注重法治先行,推动《反垄断法》的修订。
从保护中小企业、个体消费者和鼓励创新的角度出发,重视对互联网平台公司的系统性垄断研究,推动《反垄断法》的修订,重点增加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监管内容,提高平台头部企业垄断行业的处罚力度,并随着反垄断执法经验的积累,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
同时,要对一些引起广泛关注的典型案例开展反垄断调查,引导良性竞争。建立互联网创新和行业监测研究体系,对互联网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情况和风险进行监测、跟踪和评估,对于可能导致垄断的行为,进行预判和风险提示。
第二,加强数据治理,加大公益数据保护力度。
在大数据权属确定及行为规制、调整个人信息保护、大数据的运用及数据规制方面,完善相关制度。为防数据滥用,必要时制定专门法规,可对数字资产进行征税。对于公共数据,网络平台有义务向政府开放共享数据,满足政府监管、公共服务等公益性数据需求。
第三,净化网络信息,凝聚共识凝聚人心。
将互联网治理工作纳入到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中。弘扬正能量,让民众享有知情权;对互联网平台引导舆论、自媒体散布谣言、非法公关网站控评等行为,明确监管主体和处置权限。(来源:澎湃新闻)
彭静:建议对洗稿现象完善举报奖励机制和投诉处置机制
她建议,《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将“洗稿”明确列为侵犯版权的法定情形,同时规定“洗稿”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适时出台查处“洗稿”行为的专门性规定;完善“洗稿”行为的举报奖励机制和投诉处置机制,加大对“洗稿”行为和相关主体的惩治措施。
洗稿现象为何屡禁不止?彭静认为,法律对原创者著作权保护不完善。一是《著作权法》在“洗稿”行为的侵权认定上困难重重,使得“洗稿”者利用了“思想与表达分离”的保护原则。此外,网络运营平台对作品审理不力也是一个原因。
彭静建议,《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将“洗稿”明确列为侵犯版权的法定情形,同时规定“洗稿” 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具体而言,立法部门完善作品独创性的认定方法,增加“洗稿”的条文规定,确保“洗稿”行为有法可依。
此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总结我国执法和司法经验的基础上,适时出台查处“洗稿”行为的专门性规定,明确查处“洗稿”行为的责任部门、查处方式、具体程序以及救济方式等。同时,必要时组建专家委员会对“洗稿”行为进行认定,并加强社会公众对洗稿行为的规范监督,以确保查处的程序正当和结果公正。
由于“洗稿”行为具有随时性、隐匿性等特点。彭静在提案中表示,应在加强职能部门监管和助力原创者维权的基础上,强化互联网行业对“洗稿”行为的自律性监管,强化宣传“洗稿”行为的违法行为,完善“洗稿”行为的举报奖励机制和投诉处置机制,加大对“洗稿”行为和相关主体的惩治措施,做到对“洗稿”行为的及时发现和有效处置。
此外,提升知识产权案件办理专业性,加强知识产权法院和知识产权法庭建设,统一“洗稿”行为的裁判标准。(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赵雯: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
多年来,全国政协常委,九三学社中央副主席赵雯始终关注知识产权领域。今年,她又提交了两份相关提案,其中一份就“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提出建言:
赵雯表示:自己长期关注知识产权领域的问题,深感我国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能力和水平,与我国国际地位存在着明显的差距。而深度参与WIPO框架下的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是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应有之义,是更好服务对外开放大局的必然选择。
我国在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过程中,由外交部、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分别负责相关工作,国家层面缺少权威机构进行顶层设计,难以沟通信息、统筹谋划、形成合力、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应尽快改变涉外知识产权工作责任主体分散的局面,加强顶层设计、明确责任部门,统一领导、统一谋划、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
WIPO仲裁与调解上海中心(以下简称上海中心)是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首家机构,对于营造国际一流的法治营商环境、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具有重要意义。建议全力支持并推动相关民事主体将涉外知识产权争议委托上海中心仲裁,并支持长三角或更广地区的法院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委托上海中心调解,完善我国国际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WIPO成员国大会、外交大会等在成员国中具有广泛影响力,承办此类高规格会议是提升国际影响、推动完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推动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制向更加公正合理方向发展的重要机遇。
另外,WIPO高层管理团队中,中国籍管理人员结构单一,中高层脱节,后继乏人。国内选拔、培养、储备知识产权国际人才的机制也未建立。建议尽快完善、落实“旋转门”人才政策;将知识产权设置为一级学科,尽早制定国家近期、中期、远期知识产权高端人才培养规划,完善培养机制。推动知识产权局与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共建国际化专业化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通过贯通式培养、定向培养、联合培养等模式,培养更多既懂知识产权和管理,又懂国际法律和国际管理的复合型人才。
对于知识产权工作对外发布缺少统一平台,建议还应搭建一站式、国际性、专业化知识产权数据库与信息平台,统一对外发布涉外知识产权信息,拓宽知识产权对外宣传渠道。对接WIPO中国法律数据库,以中英双语、多语种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案例,讲好中国知识产权故事,树立中国依法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形象。(来源:联合时报)
韩沂: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改进外部环境。建议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建立国家主导的技术评估公司,对知识产权进行统一权威评估,并建立全国统一的知识产权交易、质押和处置平台。建议财政贴补和政策性担保在银行科技贷款逾期90天后即在其承担额度内先行代偿,降低银行科技贷款不良率,提高其展业积极性。
完善风险补偿与奖励政策。建议财政部门建立对科技信贷、科技保险的奖励与风险补偿政策,对银行科技金融业务的首贷、信用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提高奖励与风险补偿比例。对银行单笔1000万元以下普惠型科技企业贷款,不良率1%~5%以下政府风险补偿可承担70%,不良率5%~10%政府承担50%,不良率10%~15%政府承担30%,不良率超过15%和低于1%的财政不予以补偿。对保险公司包括首台套、专利险、产品研发险、关键设备研发险等科技保险进行财政补贴。(来源:中国金融杂志)
阎晶明:呼吁加强影视行业著作权保护
“近年来,编剧与影视公司矛盾频发,说明影视行业的著作权保护还是存在不少亟待完善的地方。”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作家协会副主席阎晶明表示,首先是要加强保护编剧合法权益,其次是要加强对抄袭剽窃不正之风的抵制。
在阎晶明看来,编剧的合法权益主要有两点亟需加强保护。
一是编剧署名权得不到保障。“署名权是作者表明身份的权利,是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者享有的最基本的人身权利之一,然而影视作品在宣发时很少提及编剧,影视作品成片中编剧署名也被弱化,往往被写在十分不起眼的地方,更有甚者,一些制片方以‘总编剧’‘联合编剧’‘副编剧’的名号,为没有参加编剧工作的人署编剧名,严重侵害编剧的署名权。”阎晶明表示,剧本是影视作品的核心与灵魂,创作剧本的编剧应得到更多的重视与尊重,将其姓名完整显著地标注在影视作品上是对编剧辛勤付出的肯定,也是编剧理应享有的权利。
二是稿酬拖欠严重且存在盗用剧本的现象。“许多编剧都有被制作方拖欠稿酬的经历,大部分编剧都被要求先提供剧本再付费,但是部分制作方在拿到剧本后以各种理由搪塞推脱,拒不支付稿酬,更有甚者,一些影视公司为了不支付稿酬,拿到剧本后一边对编剧表示剧本不满意不会签约,一边另找他人对剧本改头换面,剽窃其中的核心内容,编剧不但得不到应有的报酬,其著作权也受到了侵犯。”阎晶明表示,特别是编剧作为文字工作者,往往对法律问题不甚了解,甚至忽略,在签合同的时注意不到不利条款甚至没有与对方签订正式合同,导致后期维权困难。
因此,他建议主管部门加强对影视行业的监管力度,进一步明确署名规则和稿酬支付规则;加强对涉著作权纠纷影视作品的发行管控力度,引入监督惩罚机制,对于多次故意侵权的公司采取列入黑名单、罚款、取消其发行资质等措施,切实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对抄袭剽窃不正之风的抵制也需加强。“如今在影视行业中抄袭、融梗现象频发,而原创作者维权艰难,即使耗费巨大的时间和金钱成本最终胜诉,侵权者也往往拒不道歉,且赔偿金额较之侵权者获得的巨大收益也是九牛一毛。这不仅打击了原创作者的积极性,也产生了消极的社会影响和社会导向,不利于文化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阎晶明说。
2020年12月,近300名知名影视从业者和网络作家联名呼吁抵制抄袭剽窃,引发社会强烈关注。对此阎晶明表示,此次抵制抄袭事件说明全社会尊重版权、尊重原创的意识大大增强,也反映了业界和民众对于净化版权环境、抵制不正之风的诉求愈发强烈。
因此他建议主管部门加强对影视行业抄袭剽窃的打击和抵制,净化版权环境,营造风清气正的业界风气,从而鼓励广大作家能够创作更多有筋骨、有道德、有温度的文艺作品,为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陈海佳: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在本身作为科技工作者的陈海佳看来,目前我国的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已经取得了不错的成效,但同时也遭遇了新的问题,还需要有更多来自政策法规的支持。“政府的基金要更多的偏向于科研企业的融资活动。就是让企业通过前期的投入,(生产)知识产权之后就可以获得资金的流入了。”
陈海佳表示,希望政府能够引加大对传统产业科技转型的金融支持,鼓励银行为转型升级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主动授信。“不要附带一些关于经营性的指标,因为拿生物医药来讲,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资金上的投入,就需要政府来重点的关注和支持。”
陈海佳建议,广州在生物医药和干细胞研究等领域,要更加注重产学研相结合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制。“为了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干细胞产业的高质量发展,这个领域需要进一步加强产学研方面的合作。特别是对港澳人才的引进,也要结合起来。这样既有利于干细胞产业的发展,也有利于粤港澳大湾区的深度融合。”(来源:广州广播电视台新闻资讯广播)
郑晓龙:文化领域的剽窃、抄袭,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我看来,对文艺作品的剽窃、抄袭,就跟偷东西是一样的。”全国政协委员、导演郑晓龙当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这样谈及近来备受关注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他认为,保护知识产权应从点滴做起,剽窃抄袭文艺作品的行为则应严厉处理。
今年郑晓龙提交全国政协大会的提案就与此议题有关。他强调,文化领域的剽窃、抄袭,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业内应侧重从细节入手,保护原创者权益。
郑晓龙注意到,一些电视台、放映厅播放影视作品时“掐头去尾”。“他们为了增加广告时间,会把片头、片尾剪短甚至直接拿掉,造成介绍主创人员的字幕一闪而过,甚至直接消失。这其实是不尊重创作者署名权的表现。”
他在提案中提出,业内应更重视影视作品的署名权。“我觉得尊重知识产权要从一点一滴做起,在这些问题上要认真。管理部门是否可以作出具体要求,更好地保障影视作品创作者的署名权。”
“我们讲保护知识产权就要落实到具体的问题上,不应该只是笼统地说‘重视知识产权’。其中,首先就是要尊重创作者的署名权。”在郑晓龙看来,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仅有利于保护原创者的创作积极性,还可进一步培养公众的创新意识。
郑晓龙还发现,一些影视作品存在“整场戏‘山寨’其他作品”的情况。“有的导演从其他作品扒过来一些片段,有的作品一整场戏可能只是换了演员,剧情结构、调度都直接从其他作品移植过来。”
“这些做法对创新没有益处,”他告诉记者,“剽窃、抄袭这类行为一旦形成风气,就可能让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愈发失去创新的精神。我们应该形成一种共识,即所谓‘山寨’不是一件可引以为荣的事情。”
郑晓龙坦言,对于此类问题,应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在影视作品中的剽窃、抄袭现象,一经发现就应该受到法律制裁,而且应严厉处理。”(来源:@国是直通车)
冀永强:科研创新不能“一条赛道” 呼唤“悬赏制”
“创新的力量蕴藏在全社会之中,创新的资源理应向全社会开放。”全国政协委员,民盟中央常委、宁夏区委会主委冀永强近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应积极鼓励探索“科研悬赏制”,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创新的积极性,有效提升中国科研活动的创新质量。
冀永强提到的“科研悬赏制”,是指政府、企业列出急需解决的科研难题及相关悬赏标准,然后向全社会公开征集解决方法。
与“申报制”模式相比,“科研悬赏制”更加开放、灵活,“‘科研悬赏制’虽不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但其在创新创业活动中呈现出的强大生命力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冀永强说。
冀永强认为,“科研悬赏制”具有“零门槛”的优势。“现行的科研‘门槛’过高,一些富有创新能力的研究人员因资格资历限制而与科研无缘。”冀永强表示,“科研悬赏制”可以破除资格资历限制,有利于激发全社会的创新热情。
在冀永强看来,“科研悬赏制”还具有“零束缚”“零距离”的特点。“创新需要打破陈规、跳出框框。”冀永强表示,“科研悬赏制”注重目标管理,可减少科研项目管理中不必要的干预;同时,“科研悬赏制”解决的是具体难题,这种从提出问题、解决问题到实践应用的“一条龙”模式可让创新活动与生产实践“无缝衔接”,能有效提升科研创新成果的质量和应用效益。
“‘科研悬赏制’虽不能取代现行的科研资助模式,但科研创新不能只有‘一条赛道’,应开辟‘多条赛道’。”冀永强建议,应积极鼓励探索悬赏制科研模式,聚焦“短平快”应用型难题的突破,冲破“专业壁垒”、促进社会融合创新。
如今,悬赏制科研在企业中已广泛应用,但作为一种国家科研资助模式,目前尚无相关的政策制度支持。冀永强为此建议,应尽快出台推进悬赏制科研的政策措施,明确悬赏方向范围、项目征集机制、悬赏定价机制、经费支持渠道以及知识产权归属等问题。
“悬赏制科研项目源自生产实践活动中的‘难题’,这是推动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合作的天然基础。”冀永强说,应推动政府科研管理机构与企事业单位加强合作,围绕企业关键技术难题、行业共性技术、公益科技等难题,建立“悬赏制科研”合作机制,引导科技创新与国家需求、行业需求、企业需求的有机统一。(来源:中新社)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关键词说2021两会 · 知识产权(二)(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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