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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原标题:关键词说2021两会 · 知识产权(一)
IPRdaily消息: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也是“十四五”开局之年。近日,全国两会拉开帷幕。本文将两会时期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提案议案进行了汇总,包括全国人大代表部分议案、建议、全国政协委员部分提案、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部分提案三大方面内容,本篇为“全国人大代表部分议案、建议”,供大家参考阅读。
全国人大代表部分议案、建议
黄建平:持续建言知识产权保护 为企业创新发展护航
多年来,黄建平一直不遗余力地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2014年,他提交了《关于严厉打击“傍名牌” 促进企业自主创新转型升级》的代表建议,2018年,他提交了《关于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中加强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呼吁政府加快推动建立双边及多边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中国品牌走出国门保驾护航;2020年,他提交了《多途径遏制知识产权重复侵权为实体经济营造更好的创新环境》,呼吁要通过降低知识产权犯罪刑事立案门槛、制定重复侵权行为从重处罚制度等方式,严惩知识产权犯罪。
“今年我准备提交的建议主要针对知识产权失信被执行人,也就是俗称的知识产权‘老赖’,希望有关部门继续加强对知识产权‘老赖’的治理。”黄建平说。
在这件预交的建议中,黄建平分析了知识产权“老赖”难于治理的原因。同时,他还针对知识产权“老赖”通过“钻空子”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和知识产权案件执行难度大、知识产权案件中财产保全效率有待提升等现实问题,呼吁要健全现行的法律法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对知识产权“老赖”惩戒力度。
黄建平提到,当前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更加重视研发和创新,创新能力持续提升,效果也越来越显著。但创新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如何更好地保护企业的创新成果,让企业有动力、有热情去持续创新发展,这就必须要全面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正因深谙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对企业创新发展的重要意义,近年来,黄建平从战略高度推动所在企业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工作,通过发挥行业龙头的示范作用,在全社会积极营造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氛围。同时,他结合代表履职,多次就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发声。让他感到振奋的是,在他和其他全国人大代表的共同推动下,我国知识产权工作正不断迈上新的台阶,也为我国企业创新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环境。
黄建平表示,前不久国家有关部门书面回复他去年所提建议办理情况的信件中介绍了去年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情况。从相关数据、措施可以看出,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在不断增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也在持续提升。(来源:央广网)
王东新:建议出台商业秘密保护法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而现有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条文散见于十多部法律中。
全国两会前夕,全国人大代表、中色(宁夏)东方集团副总经理、稀有金属特种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副主任王东新建议从国家层面出台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文件,强化细化商业秘密的保护,依法打击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推动相关企业在合作中依法健康发展,避免不正当竞争和无序发展。(来源:中国新闻网)
李丰:进一步加大对侵权者的惩罚力度,保护激励创新发展
李丰表示:据了解,近年来上海法院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也下了大力气,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审理了一批大要案,如仿冒“乐高”、“戴森”、欧莱雅公司商标等案件,让侵犯知识产权者付出了沉重代价。但整体而言,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成本依然相对较低,对于被侵权企业或个人,维权成本较高,维权途径也比较复杂,希望法院能够进一步加大对侵权者的惩罚力度,保护激励创新发展。与此同时,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稀缺也导致企业在维护自己的权利方面有不少阻碍,希望司法机关能够更多地走进企业一线,对企业进行知识产权的宣讲普法以及培训,提升一线从业人员的知识产权工作水平。
另一方面,今年民法典的施行给法院工作带来了很多挑战。民法典关乎老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希望法院能够继续加大对民法典的宣传,推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章伟民:形成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共同推动会展行业健康发展
众所周知,会展持续时间较短,一般为三到五天。但参展商、采购商流动性却很大,因此,一旦发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将面临取证、管辖等诸多困难。
作为展会的组织方,已经通过出台制度规范、咨询相关行政部门等方式加大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但这显然是不够的。近年来,上海法院依法公正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反响。还是希望,法院在加强审判工作的同时,能够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进一步前置,具体到会展业,一是可以开展常态化的普法宣传,为展会的组织方、参展商等创造交流学习的机会,提高他们的知识产权素养;二是挑选重要的大型会展,现场设点,提供诉讼咨询、取证指导等服务,提高后续涉诉案件的审理效率。
在做展会的过程中,曾经遇到过展样品失窃的情况,由于该展样品价值不高,没有达到公安的立案标准,最终没能够立案侦查。但是展样品是有专利的,一旦被人盗窃仿制,将会造成权利人严重的损失,因此,希望公检法等相关部门能够联合起来,形成知识产权的全链条保护,共同推动会展行业健康发展。(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王士岭:化解知产纠纷,推动商城发展
近年来,随着临沂商城经济的飞速发展,广大商户对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呼声也越来越高。王士岭表示:“兰山区法院面对繁重的知识产权审理任务,成立商城法官工作室,通过诉调对接机制,探索了一条知识产权案件高效率、高质量审理的新渠道,是接地气、办实事的成功经验。”
王士岭建议,人民法院应充分借助信息化、大数据等科技手段,主动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大局,丰富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内涵和形式,进一步加强诉前调解与法庭审判的场所对接、人员对接、管理对接、效力对接的“四个对接”,为优化营商环境保驾护航。(来源:人民法院报)
何福胜: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为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保驾护航
知识产权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是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以司法手段保护知识产权,不仅事关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更事关我国经济社会文化的繁荣发展。近几年,北京法院不断强化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以此加强对合法智力成果和商业经营权益的保护。对此何福胜有两方面感受:
一方面,北京法院加强全类别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充分发挥司法主导作用,服务北京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保护科技创新成果,加强对高新技术和前沿领域技术成果的司法保护。保护文化创意成果,妥善审理与文化创意产业相关的著作权案件,充分打击了以创新之名,行侵权之实的行为。保护商标权,审理了一系列涉“老字号”商标权案件,惩治不正当竞争行为。另一方面,北京法院加大制裁力度,破解了侵权成本低的难题。坚持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的市场价值导向,使赔偿数额与知识产权的类型、创新程度及其市场价值相适应,切实保障被侵权人能获得充分赔偿。
知识产权保护任重道远,人民法院应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切实以知识产权审判为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保驾护航。
在此,何福胜提出三点建议:
一是积极构建知识产权保护大格局。始终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置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谋划和推进,找准审判工作促进科技创新、文化创新的着力点,促进文化传播,维护竞争秩序,为创新主体提供明确稳定可预期的发展前景,让创新创业者坚定信心,提升社会创新活力。
二是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坚持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的市场价值导向,实现以补偿为主、以惩罚为辅的双重效果,保障权利人恢复到无侵权行为时应有的市场利益状态。依法适用民法典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加大对故意、重复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制裁力度。
三是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素质能力建设。持续加强知识产权法官的队伍建设,不断培养出更多业务精通的专家型法官和业务骨干。为人才成长搭建平台,营造钻研业务、致力审判的良好氛围。加大对年轻法官、法官助理的培养力度,使其尽快成长为审判中坚力量。(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方中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对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创新创业热情、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各地知识产权案件数量不断增长,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日益增多,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是专利保护,实际效果与创新主体的期待仍存在较大差距。
方中华认为,当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知识产权诉讼周期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及时保护。由于知识产权诉讼对于主审法官的业务能力要求较高,主审法官不仅需要精通法律法规,还需要了解相应的理工科背景。而面对日益增长的知识产权案件,知产领域审判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许多案件已在挤压审理周期一再延长。
二是侵权成本低,实际损失得不到有效赔偿。尽管新修订的专利法新增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故意侵犯专利权,人民法院可以判处惩罚性赔偿。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认定故意侵犯违法行为过于僵化,仅适用于同一专利被同一人多次侵权。此外,被侵权人实际损失和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往往难以准确计算,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较小,远无法弥补专利权人损失。
三是取证难,证据保全难以得到实施。面对数以千计的案件,无法及时跨区域保全证据,造成大量权利人丧失维权的基础。
为此方中华建议,一是增强知识产权审判力量,在一些知识产权保护需求较大地区的基层法院设置知识产权审判庭,配备并培养知识产权专业法官,同时向高校定向选调知识产权法方向的法官助理重点培养,强化知产审判力量。二是加大证据保全支持力度,着力解决好知识产权案件举证难和事实认定难问题。三是对于重复侵权、恶意侵权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从严处罚,合理加大赔偿力度。(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尹同跃:加大芯片产业链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全国人大代表、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尹同跃建议,通过强化产业生态融合,以突破车载芯片“卡脖子”技术。要制定国产车载芯片技术路线发展纲要,明确车载芯片国产化率发展目标,加大芯片产业链建设、重点扶持及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来源:新华网)
赵超:强化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
赵超表示,目前我国的大多数中小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仍面临一些困境。
一是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依然不足,尤其是企业的主要经营管理者还没有从根本上认识到发展和保护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重要性。
二是知识产权保护能力不够;
三是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弱;
四是中小企业法律意识不强。
五是知识产权的运营能力及成果较弱,很多中小企业根本不了解知识产权的运营重要性以及不知道如何运营,不清楚知识产权只有充分运营起来才能真正发挥它作为市场经济竞争的工具,以及实现其高级生产要素的作用。
赵超建议,一是加大对知识产权维权的支持力度,同时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和违法的惩罚力度;
二是增强全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帮助企业提高知识产权意识,辅导科技型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规划和布局。
三是各级相关政府出台一些有力的保护措施,对积极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的企业或社会团体进行适当的激励,以提升社会经济主体的敏感性以及积极性;引导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加强诚信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四是提升各级相关政府和专业组织的主动服务意识,设立各级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解答企业及相关主体的日常知识产权问题;针对企业现状制定知识产权规划,指导企业在被侵权或者被控侵权时迅速应对,为知识产权活动的主体单位带来关怀和技术帮助。
五是精简知识产权案件中相关行政和司法审判流程。六是对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等新的侵权形式要立法完善。(来源:新华财经)
王利平:建议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企业创新力
王利平提交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进一步激发企业创新力的建议》的议案中建议,打造更加高效立体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系,并加快建设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法治体系,在新发展格局下为企业高质量发展扫清障碍。
王利平在议案中提出了三点建议。
首先是打造更加高效立体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系。其次,是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配备专业人才,提升服务能力。最重要的是要加快建设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法治体系。(来源:华夏时报)
董明珠:建议国家建立新技术新产品国家标准的专项快速通道
中国制造企业自主创新力度不断加大,新技术、新产品不断涌现,但往往会遇到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来评价新产品的问题,且按常规流程制定新的国家标准周期较长,阻碍了创新型制造企业将自主创新成果快速转化和投放市场。因此,建议国家针对此类企业建立新技术新产品国家标准的专项快速通道:①对于市场急需、消费者需求关联大的新技术新产品,建议在现有标准制定流程中增加快速通道,简化新技术新产品的标准制修订流程,缩短发布周期。②同时,依据快速通道制定的标准,国家相关认证认可机构要建立快速开展评价认定的机制,促进新技术新产品的快速推广,满足社会和市场需求,解决消费者迫切关心的问题。(来源:新浪财经-自媒体综合)
袁志敏:建议建立重点涉外知识产权案的行业沟通研讨机制
近年来,随着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加快,在国外遭遇知识产权风险也陡然增大,如何加强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全国人大代表、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市工商联主席袁志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建议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重点涉外案件的行业沟通研讨机制。
袁志敏说,应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的司法援助,尤其发挥驻外使领馆在保护国内企业涉外知识产权方面的作用。同时,要保障国内企业在知识产权申请、无效、侵权诉讼中的公平待遇,针对国外进入我国的重要专利申请,或业内重大专利纠纷涉及到的专利无效案,建议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定期沟通渠道,与行业协会、产业联盟或相关重点企业开展研讨,帮助国家知识产权局多角度判断行业态势。(来源:羊城晚报)
陈保华:关于加快建立健全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体系的建议
在陈保华看来,我国的仿制药业大而不强,其主要根源在于,我国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建设严重滞后,存在不合理、不完备,制约仿制药企业挑战专利抢首仿的动力,进而制约我国仿制药产业发展和仿制药替代。因此,必须要深化相关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健全我国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体系。
针对我国专利链接制度建设现状、特别是存在的不足,陈保华建议:
1、加快修订健全《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建议按照建立专利链接制度要求,把拟建立的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功能,整合到现有的《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新增药品涉及的专利和独占期等相关数据和信息,收录的化学药品专利,增加直接指向药品的晶型等专利,使《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成为我国专利链接制度中的中国版的《橙皮书》,为首仿日的确定和专利挑战提供依据。
2、完善“专利期补偿”制度。建议借鉴美欧的例外豁免条款,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建议(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调整,设置我国的“生产和贮存”条款,规定在专利补偿期限内,国内生产受保护专利药的活性药物成分或者包含该成分的仿制药,出口到没有专利保护或者专利已到期的其他国家;或者国内专利延长时间到期前的6个月内,出于提前做好进入市场准备而在本国生产的,均可视为不构成侵权。
3、完善首仿药“市场独占期”制度。建议借鉴加大拿“损害赔偿”规定,作出我国的“损害赔偿”规定:如果专利药企业决定启动我国设定的9个月的遏制期但最终未胜诉,即仿制药挑战成功,则首仿药申请人可以向法院起诉,有权要求原研药企业赔偿因遏制期导致的延迟上市损失。以此作为对仿制药企业挑战专利抢首仿的补偿,激发仿制药企业创新积极性。
4、建立“简化新药申请”制度。我国现行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提出了“建立药品加快上市注册制度”,但是规定的“申请适用突破性治疗药物、附条件批准、优先审评审批及特别审批程序”的对象要求很高,不适用仿制药申请。建议从建立专利链接制度角度进行修改完善,明确将仿制药(包括已在国外挑战专利成功而在国内申请注册的仿制药)纳入“加快上市注册制度”,并且要明确规定,申请仿制药上市时,只需要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证明与参比制剂具有生物等效性,而无需提交其他数据。或者,新增单列一条,规定建立针对仿制药的“简化新药申请”制度。
5、明确规定“首仿日”和“首仿者”范围。目前,由于对新药的专利数据保护期未作明确和全面公开,因此我国尚未规定“首仿日”,专利挑战的窗口期不明确。建议在抓紧做好规定新药专利保护期并公开的基础上,建立我国的“首仿日”(N-1)制度,并借鉴美韩做法,规定在“首仿日”的开窗期内,所有递交“加快上市注册”申请或“简化新药申请”(以电子递交时间为具体时间点)并获通过的,均视为“首仿者”,同等享受“首仿药”的相关权利。
6、建立专利链接有关机制,保障专利链接制度的落实。要通过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真正形成仿制药的上市申请审批与相应的药品专利有效性审核的程序链接机制、国家药品管理局与专利局的职能链接机制,克服程序、职能分离的现状,形成合力,实现既维护专利药研发企业的合法权益,又鼓励仿制药企业开展专利挑战抢首仿,进一步促进我国整个制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7、发挥使用环节的“拉动”和监管环节的“保障”促进作用。建议借鉴美欧等经验,要在仿制药使用替代方面同步发力,制定出台仿制药替代的有关政策、或法规法律,确保专利链接制定实施,以巨大的市场利益强力拉动仿制药企业开展专利挑战抢首仿。同时,要加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确保生产企业严把仿制药品质量和疗效关,确保仿制药替代的真正落实,促进我国制药产业整体高质量发展。(来源:财联社)
周燕芳:加快知识产权保险制度建设
2021年是贯彻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推进计划的关键年份,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专利执行险、专利被侵权损失险等保险业务,以及建立海外维权专家顾问机制,有效推动我国权利人合法权益在海外依法得到同等保护,是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步骤。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太保寿险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周燕芳表示,知识产权保险机制作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一项重要经济保障措施,其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改善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局面、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方面可以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
具体来看,首先,知识产权保险可以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符合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初衷。其次,知识产权保险可以承担权利人维权成本,解决知识产权维权难问题。第三,知识产权保险产品体系完备,全方位保障各类知识产权及其相关环节。最后,知识产权保险风险防范可覆盖海外,助力中国企业走出去。
周燕芳认为,我国知识产权数量与质量不协调、区域发展不平衡、保护还不够严格等问题依然突出。侵权易发多发,维权仍面临举证难、成本高、赔偿低等问题,影响创新创业热情。另外,管理体制机制还不够完善,国际交流合作深度与广度还有待进一步拓展。
周燕芳建议,要加快建立知识产权保险机制,启动知识产权保险试点推动工作,探索保险助力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的新模式。
一是制定相关政策,推动机制落地。由于知识产权保险在我国属于新生事物,起步较晚,企业认知度普遍较低,影响了知识产权保险的推广应用。因此,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出台针对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工作的管理办法,遵循“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原则,从制度上推进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工作。同时,结合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的现实需求,从专利执行保险、专利被侵权损失保险等涉及专利的相关保险率先进行试点。
二是出台保障措施,培养投保习惯。鉴于目前绝大多数企业通过保险保障其权益的意识还普遍较低,在当前经济形势下,绝大多数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经营压力也不断增大。为了有效发挥知识产权保险作用,提高企业的投保意愿,在试点工作开办初期,可以由政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投保企业给予保费补贴,多方协同推进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工作。
三是选取保险公司开展模式试点。由于知识产权保险所承保的标的为企业的各类专利、版权和商标等,其本身就是极其敏感的信息,也有可能涉及企业的商业安全甚至是国家安全。所以开办该项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具备坚实可靠的资质,以确保试点工作安全、有效运行。(来源:金融时报-中国金融新闻网)
胡成中:建立知识产权侵权人黑名单制度
在2021年两会前夕,全国人大代表、德力西集团董事局主席胡成中带来了三个建议,内容涉及打击侵犯企业知识产权、保障群体劳动权益和生物识别信息保护。
去年两会期间,胡成中在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时,两次建议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制假售假等涉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两高办公厅先后专门致信,给予积极回应。今年,胡成中对建议内容再次作了深化补充,形成《关于进一步加大打击侵犯企业知识产权行为力度的建议》。
胡成中认为,近年来,我国政府协调各方力量共同打击侵权假冒行为,提升了知识产权质量效益,优化了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但与此同时,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等手段制售假冒产品、傍名牌、抢注他人注册商标等侵权现象仍时有发生,企业维权打假的难度依然很大。
为此胡成中建议,一是要加强主管机关与企业的双向沟通,重点解决跨区打假等老大难问题,二是建立侵权人“黑名单”制度,三是统一案值计算标准、降低入刑门槛,四是净化生态、遏制企业“傍名牌”等恶意行为。
胡成中表示,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只有显著提高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才能震慑违法侵权行为,不断提升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激励企业创新、打造国民品牌。
对于近年来社会上有滥用趋势的强制“刷脸”现象,胡成中也深表关切。他认为,生物识别信息具有唯一性、不可变更性,随着社会整体信息化程度越来越高,公民生物识别信息一旦泄露,则意味着自家大门永远向陌生人敞开,后果不堪设想。
为此,胡成中建议,一是要明确必要性原则,在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替代的情况下不得采集生物识别信息;二是归口管理,在公安或者网信系统增设专门的数据保护部门;三是设置必要门槛,杜绝任何企业都可以染指公民生物识别信息的现状,乃至参照身份证管理,原始数据统一由国家掌控。(来源:财联社)
邱光和:建议加强线上知识产权保护,打击产业链侵权
过去一年,邱光和在调研中发现,随着互联网、电商的蓬勃发展,针对品牌的侵权行为也走向线上,变得越来越隐蔽,导致维权出现了很多新情况。
一些电商平台的侵权成为新常态。制假、售假者全面渗透各类网络平台,以网络平台作为售假、侵权的主阵地。根据对某品牌的被侵权情况调研,品牌被侵权的情况事实上已经广泛出现在每一个网络平台,各大网络平台均存在不同程度的侵权售假行为。
其次,产业链侵权的现象成为主流。邱光和拿服装行业举例说,“一件假货背后的加工窝点、包装、吊牌、洗唛、PP袋以及手提塑料袋等各个模块和环节都非常齐全,且货品、吊牌、水洗唛等各个环节均已分开,实现了人货分离,类似早些年当场查获大批量库存侵权货品的现状已逐步减少。产业链侵权成为主流,也使针对侵权售假的打击效果被严重削弱。”
再次,品牌维权成本较高。品牌维权的主体是品牌方,目前很多侵权行为是通过网络进行的,通常此类案件的跨区域、跨省份作案的特征比较明显,由于各省地市政府部门的工作效率、重视程度、投入力量等均不一样,部分省地市还存在一定的地方保护主义,这就使得品牌方的维权成本居高不下。据调查,很多品牌公司维权方面的投入,是单纯的投入,不能取得。
此外,网络平台对品牌侵权的打击不够积极。现在很多企业每年都必须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与品牌侵权行为作斗争,但是一旦涉及到网络平台的介入,案件的侦办就变得非常困难。有品牌方反映,即使他们发现平台上有侵权行为,但是在向线上平台调取证据、数据的过程中,就会面临着非常复杂的手续和繁琐的过程。
针对上述问题,邱光和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一是健全线上维权机制。强化平台的侵权监管责任,对于一些侵权大案、要案,数据和金额达到一定规模以上的,比如1000万/年,要平台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二是建议对品牌侵权行为进行全链条和源头打击。对于明知故犯,长期参与产业链制假、售假行为的市场主体,要一并追究连带责任。
三是建议在品牌侵权类案件中,实施某种类型的经济补偿机制。比如,如果侵权方与品牌权益方能够达成一定程度谅解的经济索赔。可在法院审判过程中为权益方联系侵权方,出具一定程序的经济补偿方案,抵消权益方的部分维权成本。
四是建议完善线上的诉讼证据规则、证据披露以及证据妨碍排除规则。监管部门要出台相应的制度和规则,督促平台方简化针对品牌侵权行为的调查取证程序,便利品牌方、权益方在网络平台上的维权行为。(来源:财联社)
苏荣欢:提升知识产权运营服务能力,建立多部门协同机制
今年全国两会,苏荣欢拟提出《关于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运营服务能力,推动科技成果高质量转移转化,促进中国制造高质量发展的建议》《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养的建议》《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检察综合保护的建议》。
苏荣欢认为,中国知识产权运营现存问题表现在社会资本参与度低、现有交易运营平台不够活跃等多个方面。譬如,知识产权重数量轻质量、重申请轻实施。苏荣欢指出,高校和科研院所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偏低,缺乏优质高效的内外部知识产权管理团队,长期以来相关部门的考核标准导向更倾向于“量产”,且科研人员申请专利的动力主要来自评职称的需求,而非专利技术可能存在的市场利益。又如,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体系繁多,缺乏国家标准层面的指引。再如,具备金融、法律、产业等综合素质要求的专业运营人才团队缺失。
针对知识产权发展“痛点”,苏荣欢提出了建立科学完善的评估评价机制、加强专业运营人才队伍建设、推动知识产权与金融结合、建立知识产权运营多部门联动与协同机制等九点建议。
挖掘和培育高价值知识产权,他认为关键在于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建立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以产业技术发展的核心问题为焦点,有目的地组织进行研发和专利布局。同时提升高校及科研院所的知识产权管理水平,设立专职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在建立评估评价机制方面,他建议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与高校、科研院所、企业、金融机构、风投机构等汇总各方之需求和认知,建立一个包含定性分析、定量分析的评估标准。同时在地方政府设立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专家智库委员会。
为推动知识产权与金融结合,他提议推动一批优秀的知识产权运营公司与金融公司结合,协同提升对实体经济的服务能力,奖励并引导各类知识产权与金融结合的创新服务、产品,并培养一批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公司走上资本市场。
苏荣欢表示,知识产权运营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科技部(科技成果)、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化运行)、中科院和教育部(研发成果)、金融机构(银行、券商)等多部门职能工作,“为推动知识产权的成果转化,让知识产权运营起来,需要各部门在政策层面形成协同机制,减少各自为政甚至相互抵触。”
苏荣欢还建议,等时机成熟,在全国检察机关推进知识产权检察统一履职工作,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检察机构。(来源:广州日报)
杨莹:强化农业知识产权保护责任及法律服务
随着农业科技的发展,植物新品种不断出现,许多植物新品种进入市场后,因育种技术易被他人掌握,使得他人无偿繁育该新品种,造成育种人无法得到应有的回报,打击了企业和育种专家的积极性,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科技创新的脚步。
今年,她计划带着“关于强化农业知识产权保护责任及法律服务的建议”上会,希望从法律层面推动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守护好“致富花”。(来源:海南日报)
龚定荣:大力推动地理标志农产品产业化发展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中共潜江市委副书记、市长龚定荣围绕“大力推动地理标志农产品产业化发展”提出建议。
龚定荣表示,当前,推动地理标志农产品产业化发展中存在产业开发重视不够、产业链延伸不够,产业体系不健全等问题,制约了地标农产品产业化发展的深度。
“建议做好政策引导支持,出台国家地理标志农产品产业化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发展路径、扶持政策和保障措施,引导鼓励支持地标农产品产业化发展。同时,重点选取一批基础好、带动好、效益好、潜力大的地标农产品开展示范建设,并对产业化项目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龚定荣说。
龚定荣建议,完善建立地标农产品“原种保护、良种繁育、生态种养、品质控制、标准化生产、精深加工、市场营销”为一体的全产业链体系。重点加大地标农产品龙头企业和专业组织的培育扶持力度,做大精深加工产业,提升产品附加值,延伸产业价值链。通过地标农产品的延伸开发,带动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和销售、餐饮、休闲、旅游等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升综合效益。
他还建议,完善地标农产品生产、研发、加工、销售等环节的配套服务,加大对地标农产品标准化种养基地和标准化工业园区的支持力度,加快建立行业标准、信息服务、技术支撑、创新研发、检验检测、电商销售、人才培养等立体化服务体系,提高地标农产品标准化、规范化发展水平。(来源:人民网)
赵萍:新能源领域科技创新不可“天马行空”
“自主科技创新是中国新能源产业发展的关键支撑,但科技创新不可‘天马行空’,需符合市场和科学技术规律,实用性才是检验创新技术的最高标准。”近日,全国人大代表、东方电气风电有限公司研发中心主任工程师赵萍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创新体制机制和创新文化需不断发展。
新能源的开发利用在中国实现碳中和的进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赵萍表示,经过20多年的快速发展,中国新能源产业规模已在全球范围内位列前茅。在国家对科技创新的大力支持下,各类创新成果层出不穷。“技术创新的根本目的是推动行业健康、持续发展,但部分新技术的实用性还有待进一步检验。”
赵萍认为,顺利转化落地并在行业中推广应用,创新技术的价值才能得以体现。而有效的技术创新也是中国新能源产业“走出去”的关键所在。在风电领域深耕15年的赵萍告诉记者,“走出去”助力中国新能源企业实现更好发展的同时,也促使企业在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提高把关标准,有助于为“中国造”技术和产品赢得良好口碑,从而开拓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在赵萍看来,目前中国新能源产业技术与市场的结合程度仍待提升。她说,新技术成熟需要时间,但飞速发展的市场并不会“等待”。虽然市场的需求能推动技术创新,但仍存在原创技术跟不上市场更新速度、新技术还未成熟便被取代等情况。“不利于中国原创科技的‘健康成长’。”(来源:中新网)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关键词说2021两会 · 知识产权(一)(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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