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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标智绘大讲堂第24讲: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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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标智绘大讲堂第24讲: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地标智绘大讲堂第24讲: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IPRdaily立场#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地标智绘

原标题:反法标法 并行并存 | 地标智绘大讲堂第24讲: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张伟君主讲)


2021年2月28日晚7点30分,由北京农智地理标志研究院主办,北京地理标志产业协会合办的地标智绘大讲堂第24讲正式开讲。本次大讲堂邀请到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张伟君老师。张伟君老师系首批全国“百名高层次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人选(2007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专家库成员(2011年)、首批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2012年)。今天的大讲堂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模块。


地标智绘大讲堂第24讲: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一、地理标志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质


张老师从地理标志的构成要件入手为大家介绍地理标志的基本含义。张老师说地理标志的实质是具有商业声誉的、识别产地来源的商业标识,类似于驰名的未注册商标。张老师还通过“上海手表”“青岛啤酒”“西湖龙井”等具体案例为大家讲解了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地理标志不同于地名商标,也不是“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这仅仅类似于注册商标提示符®的功能。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我国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的地位


张老师为大家介绍了我国保护地理标志的两套体系,一个是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监控的法律体系;一个是制止仿冒地理标志行为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可以有两个路径——非注册保护和注册保护。非注册保护层面如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4项“伪造产地”及第8条产地的“虚假宣传”都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禁止,另外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16条对地理标志(GI)的保护也没有要求其事先获得注册。注册保护层面而言,依据1994年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以及2002年《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条,可以把地理标志注册为商标而享有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可以发现的是,在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下,既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可以通过商标法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两套体系途径方法不一、法律效果不同,不应相互排斥、可以平行并存。


三、“商标法优先适用”论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地理标志的影响


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商标法优先适用论”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产生了影响。张老师对比讲解了原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和第9条以及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和第8条删除了“假冒注册商标”“伪造产地”和“产地的虚假宣传”。商标法是否可以完全替代《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未注册地理标志保护,需要进一步进行思考。


四、我国法院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地理标志的司法实践及其评价


张老师通过法国香槟酒行业委员会诉圣焱意美公司侵犯地理标志以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为大家介绍了相关权利主张及法律依据的问题。该案中,圣焱意美公司销售的“七星红葡萄气泡香槟”汽水饮料产品上突出标有“香槟”以及“CHAMPAGNE”等字样。本案存在的困境是,在提起诉讼之时,香槟酒还没有注册成为中国的地理标志产品,同时也没有注册集体商标或者是证明商标。法院认为,地理标志是否已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在我国取得商标注册,不应成为其在我国受到法律保护的必要条件。在“香槟(Champagne)”已能在我国实际起到标示商品特定产区来源作用的情况下,其作为汽酒商品上的地理标志,理应在我国受到法律保护。法院虽然支持原告依据《商标法》第16条的规定禁止被告使用“香槟”地理标志,但是没能支持原告据此主张损害赔偿。张老师对问题展开了详细的讲解。


地标智绘大讲堂第24讲: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然后张老师通过波尔多葡萄酒行业联合委员会诉蓬莱云雀酒庄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进行了进一步介绍了法律适用的尴尬问题。该案中,波尔多联合会享有第10474883号“BORDEAUX波尔多”注册商标专用权,涉案行为中的涉案葡萄酒背面标示“波尔多法定产区” 字样、旗舰店在网页宣传中写到“……其产品以法国原酒国内灌装和原瓶原装波尔多酒庄葡萄酒为主,…原产地直供品质保证”等,对于此种情形,很难构成商标法16条“商标”中含有地理标志的情形,因此原告只能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提出主张。张老师通过一审二审的法律适用对之进行了深入分析。


地标智绘大讲堂第24讲: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张老师还通过德国“Warstein”啤酒产地纠纷案为大家介绍了相关问题。


最后张老师建议,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两个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是平行并存的,一般优先选择商标法没有必要重复评判,但依然不排除反不正当竞争法救济。反不正当竞争法依然有其特殊功能:对未注册的地理标志侵权,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张损害赔偿;对并非属于“商标中含有地理标志”的侵权行为,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主张。我国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删除的相关规定,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是不利的,期待将来的法律修改能够对之予以弥补。

大讲堂结束后,对于各学员提出的诸如地理标志保护法律适用协调、注册地理标志商标保护优势何在等问题,张伟君教授进行了进一步的回应。整个大讲堂进行了将近两个小时,引起了广泛学员的持续关注和热烈讨论。本次授课吸引了来自知识产权行政司法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数百学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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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地标智绘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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