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东府〔2014〕57号),我局制定了《东莞市专利代理机构信用约束管理制度》,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知识产权局 2014年7月23日
东莞市专利代理机构信用约束 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市场监督向信用监管转变,构建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后续监管体系,根据市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东府〔2014〕57号),结合我局对专利代理机构的监管职能,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 在未依法取得专利服务的执业资质或者资格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专利服务的属于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包含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较重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
第二章 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
第三条 专利代理机构具有轻微违法行为,可以通过整改予以纠正的,载入专利代理机构异常名录。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一)在未依法取得专利服务的执业资质或者资格的情况下,开展专利服务业务在10件(次)以下; (二)在未依法取得专利服务的执业资质或者资格的情况下,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下的。 第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对载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知识产权局陈述申辩。 第六条 已恢复合法经营的专利代理机构,市知识产权局将其从异常名录中移出,恢复其正常记载。 第七条 载入异常名录的期限为三年。
第三章 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八条 具有一般、较重、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专利代理机构将被列入“黑名单”: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一)在未依法取得专利服务的执业资质或者资格的情况下,开展专利服务业务在10件(次)以上100件(次)以下的; (二)在未依法取得专利服务的执业资质或者资格的情况下,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较重违法行为: (一)在未依法取得专利服务的执业资质或者资格的情况下,开展专利服务业务在100件(次)以上200件(次)以下的; (二)在未依法取得专利服务的执业资质或者资格的情况下,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一)在未依法取得专利服务的执业资质或者资格的情况下,开展专利服务业务在200件(次)以上的; (二)在未依法取得专利服务的执业资质或者资格的情况下,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的。 第十二条 载入“黑名单”的期限为三年。
第四章 信用分类监管制度
第十三条 对专利代理机构信用监管等级的划分原则上统一划分为A、B、C三个等级,分别表示守信专利代理机构监管、警示专利代理机构监管、失信专利代理机构监管三类。“守信专利代理机构”是指正常经营的专利代理机构;“警示专利代理机构”是指监管期间内发生投诉但违法情节轻微的专利代理机构;“失信专利代理机构”是指进入黑名单的专利代理机构。 第十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代理机构的经营状况可随时对专利代理机构信用监管等级的评定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市知识产权局的分类监管记录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经营行为记录,对外公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
来源:东莞知识产权局 整理:iprdaily 周海峰 网站:http://www.iprdail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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