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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郑梦远 阿里云诉讼负责人
原标题:聊天群的信息安全与管理
信息沟通的效率不断被提高。结绳记事、甲骨文、竹简、造纸、印刷、广播、电话、Email,人们不断升级着通讯工具。今天,聊天群是最重要的沟通渠道之一。家庭群、工作群、家长群、车友群等各种群组,不一而足。聊天群带来方便的时候,也会带来烦恼。
如果有人在聊天群发表了诋毁他人的言论怎么办?谁来管理聊天群内的信息发布?如何将聊天群构建成文明有序的清朗网络群空间?
2020年底,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在钉钉群内发生的商业诋毁纠纷中,对上述问题的解决指引了方向。本文作者作为案件的代理人,结合本案对聊天群的信息安全与管理,进行初步分析。
案情回顾:
钉钉是阿里巴巴集团开发的一款数字化移动办公、沟通与协同的平台软件(简称“钉钉”),以“让工作和学习更简单“为理念,已经被广泛应用于企事业单位日常工作以及学校教育教学中。原告奔奔公司和被告灵策公司员工因为业务关系同在多个钉钉群中,灵策公司在群中发布了诋毁奔奔公司的消息,对奔奔公司的商誉和发展潜在用户造成不利影响。奔奔公司故将灵策公司诉上法庭要求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要求钉钉作为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删除灵策公司发布的消息。
裁判观点提供的指引:
一、保障用户的通信安全,是聊天软件的基础责任
聊天软件提供的基础服务,是即时通讯、群体在线交流等信息服务,也就是俗称的聊天。功能上,每个产品都旨提供良好的体验,比如色彩、表情库、提醒音等。法律上,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依法取得增值电信许可证,依法保障用户通信安全,包括保障用户通信自由、保护用户通信秘密等。
根据现行法律,聊天软件原则上不能人为对聊天内容进行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非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用户自然也不希望自己的聊天记录被服务平台窥视。
客观上,聊天群的信息是海量的,内容也是纷繁复杂的。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也没有能力去甄别、判断聊天内容的具体性质。尤其对于本案所涉的民事类侵权,聊天软件无法知晓背后复杂的商业恩怨和事实情况,无从判断其是否侵权,必须由法院等国家机关来作出定性。
所以,聊天软件应恪守“不触碰聊天内容”这条原则。
二、群主应履行聊天群的管理责任
聊天群中的内容,虽然系群组内成员之间向不特定公众公开展示的信息,其依然有一定的传播面,绝对不是法外之地,需要进行实时内容的管理。
我国法律法规,任命了一个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那就是群主。
根据《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的管理责任,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
群主一般是聊天群的组织者或者是活跃的管理者,俗称拉群。群主一般与群成员有社会上会、行业上、身份上的某种关联性,并且能够随时看到群聊的内容,也对聊天整体的背景有具体的理解,能够对单个的聊天信息的性质做出某种程度判断,这个也是法律法规将其列为管理责任人的合理理由。
三、聊天软件应该做什么
当然,这并不是说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就可以当甩手掌柜了,聊天软件也需要为法律规则的落地,做出应有和必要的实现群主履行群组管理责任所必要的工具/服务。法律法规规定了群主责任制,聊天软件也要用自己的技术能力,来保障群主能够履行自己的管理责任。
首先,聊天软件要为因为群主提供必要功能的授权。群主想要履行对聊天群的管理责任,自然需要不同于一般群成员的一些功能,聊天软件需要为其开通这些必要的功能权限。根据《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为群组建立者、管理者进行群组管理提供必要功能权限;
其次,聊天软件要对违法违规的群、群主采取管理措施。群主怠于履行管理义务是,聊天软件则需要对其采取一定的威慑措施。根据《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互联网群组群组建立者、管理者等使用者,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暂停发布、关闭群组、降低信用等级、暂停管理权限、取消建群资格等管理措施。
聊天软件在提供用户在线交流信息的网络空间的基础服务管理上,应充分尊重和保护用户的隐私和通信安全,不触碰用户数据和聊天内容。在功能设置上,要能对群主提供必要功能授权并能群或群主采取管理措施。
正如言论自由存在边界,在保护通信秘密和管理责任上,聊天工具也有边界。本案的边界较为清晰,对于在聊天群组中,发言人、群主、聊天软件如何能够各司其事,为行业的健康发展和言论的控制保护上,划定较好的边界。
附判决书全文
安徽奔奔科技有限公司与昆明灵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钉钉(中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安徽奔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良,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明灵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顺,浙江迪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晓莹,浙江迪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钉钉(中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航,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梦远。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永强,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奔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奔奔公司)诉被告昆明灵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策公司)、钉钉(中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钉钉公司)商业诋毁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0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奔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良,被告灵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顺,被告钉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梦远、沈永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奔奔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灵策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的侵权行为,消除诋毁原告商业信誉的言论,并在“钉钉"群内刊登致歉公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2、被告钉钉公司立即删除在“钉钉"平台的多个群内针对原告的不当言论;3、被告灵策公司赔偿原告因其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为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4、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灵策公司均是作为办公设备的经销、服务单位,且通过网络销售经营相关产品,原告与被告灵策公司的登记经营范围相同,实际销售产品也相同或相关;被告钉钉公司是为企业建立沟通交流群的平台建设单位。
政采云有限公司由浙江省财政厅与阿里巴巴集团共同筹建成立,专注服务于政府采购各类用户,为政府采购交易和管理电子化提供整体解决方案。致力于打造政府采购云服务生态圈。“政采云"(×××.cn)是政府采购云计算服务平台的简称。平台是全国首个经财政部批准、按云计算架构搭建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试点项目。以互联网为基础,充分运用云计算和大数据技术,以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和管理为重点,涉及政府采购全流程、各领域、多用户,集政府采购网上交易、网上监管和网上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云服务平台。
政采云平台功能主要包括网上超市采购、在线询价采购(反向竞价)、协议+批量采购、服务定点采购等电子卖场系统及传统与现代相结合的项目采购(电子招投标)系统,涵盖浙江政府采购网、采购专家管理、供应商管理、中介代理机构管理、商品库管理、诚信预警、大数据分析及报表统计等采购业务及财政监管模块。
原告与被告灵策公司均为为入驻政采云平台的产品供应商提供增值服务的机构,两者之间存在着直接的竞争关系。
被告钉钉公司的钉钉是阿里巴巴集团专为中国企业打造的免费沟通和协同的多端平台,提供PC版、Web版和手机版,支持手机和电脑间文件互传。钉钉因中国企业而生,帮助中国企业通过系统化的解决方案(微应用),全方位提升中国企业沟通和协同效率。钉钉推出了所有用户新建团队OR企业功能,任意一个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论你是企业内的部门、企业内的兴趣团队、企业内的虚拟项目组等,甚至是社团、班级及其他社会组织等,都可以快速创建团队,并且享受大量免费权益。
被告灵策公司(经办人:灵策(政采云授权服务商)-小明,电话137××××1255)加入到在被告钉钉公司上所创建的群(分别是:曲靖市政采云供应……群号:23165611,群成员217人;怒江州政采云供应商群,群号:21998915,群成员:206人;云南省省极网超供应商……二群23304608,群号:21925045,群成员:1000人)。上述群内的注册用户活跃度极高,在群内所发消息迅速被各商家所知悉,所涉群内参与主体均是政府采购事宜相关的企业及相关人员。
被告灵策公司利用钉钉平台信息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传播影响大的特点,在上述三个平台恶意对原告进行商业诋毁,被告灵策公司在上述群内发布了消息:近期接到多起投诉,有单位或个人冒充政采云名义,通过群内添加好友方式,以提供培训、代办等为诱饵,向各供应商收取各类费用。目前已知的有以下几家公司:安徽奔奔、禾凯科技、OK无忧、采招圈、触角科技、小鱼儿政采请大家提高警惕,以防自身权益受损。
被告灵策公司发布的上述言论,完全没有事实依据、纯粹是属于捏造、编造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上述信息在群内传播后,原告接洽的客户均对原告表现出了无端的不信任,在原告业务员与客户进行电话沟通、邮件发送后,好多不再对原告予以回复,对原告正常的业务推广、接洽造成了巨大的阻碍,使原告在不特定群体内造成了社会声誉的下降。而且这些接洽的客户,由于不明其中缘由,故不再与原告签订相关的服务合同,导致原告合法权益受损。
原告得知因被告灵策公司在上述群内的虚假信息、错误言论,严重误导了行业内的企业对原告的正确认识出现错误判断,导致目前公司受损。原告曾于2019年12月24日通过律师分别向二被告发了律师函,要求被告钉钉公司立即删除在群内的虚假信息和错误言论,以免进一步扩大对原告的不良影响;要求被告灵策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在群内澄清对原告的错误言论、公开道歉,否则原告将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然而,二被告在收到原告的律师函后,并未重视此事,也未依法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导致群内、行业内对原告行为的错误认识仍然继续扩散,进一步影响原告的日常经营。
由于原告正常提示、催告均无效的情况下,基于被告灵策公司所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灵策公司答辩称:一、根据政采云官方网站公示的商务合作方显示,灵策公司为政采云的合作方,原告并非政采云的合作机构。原告在诉状中陈述原告与被告灵策公司均为为入驻政采云平台的产品供应商提供增值服务的机构,该陈述明显与事实不符。二、根据灵策公司掌握的相关证据显示,原告以政采云合作机构名义开展培训及招揽客户,其行为属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
被告钉钉公司答辩称:一、钉钉作为即时通信工具,依法严格对用户隐私保密,不触碰用户聊天内容。
本案所涉纠纷中,钉钉提供的服务是基础的即时通信功能,包含1M聊天功能和群聊天功能。钉钉群的成员具有特定性,是因某种关系或目的组群,其聊天的内容仅群内成员可见,群内聊天记录属于特定人群隐私。聊天内容系由用户产生,属于用户个人信息的隐私范畴。钉钉只是为用户之间的通信提供中立的通信平台,不对即时通信内容进行编辑、修改或者改变其接收对象。同时,依据《网络安全法》、《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规定,钉钉也不能随意查询、收集、使用或处理用户的即时通信内容。
二、钉钉不具备判断聊天内容侵权的能力,不具有审查、删除义务。
性质上,原告所主张的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构成要件包含竞争关系、主观故意、客观与事实不符、行为损害因果关系等。钉钉作为即使通讯工具的提供者,明显无法对上述内容的真实客观性进行实质性审查,也无法对其进行法律定性。这些均需要司法权威部的审查和定性。
数量上,钉钉的用户已经超过3亿,其产生的聊天信息更是海量的。客观上,钉钉不具备对全部聊天内容进行实质审查的可能性。
法律上,也没有要求钉钉作为即时通讯工具提供者,对涉嫌一般侵权聊天信息内容进行实质审查。因而,钉钉无法也无须仅凭原告单方陈述进行是否侵权的审查,更谈不上删除或进行其他处理措施。
三、钉钉在功能设置上无法删除具体聊天内容。
钉钉作为即时通信工具,依法保护用户的隐私。所以,在功能设置上钉钉无法直接触碰具体的聊天信息、删除具体的聊天信息,钉钉仅能够对群进行整体的解散。
需要说明的是,钉钉群的群主作为群的管理者,可以删除群内的具体聊天信息;聊天信息的发布者,可以在发出后24小时内撤回。
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全部的诉请。
原告奔奔公司、被告灵策公司、钉钉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抗辩理由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质证。原告奔奔公司提交的证据5原告云南区域销售收入明细盖章件,系原告自制件,缺乏其他证据印证,且二被告对其均有异议,本院不予确认;原告提交的其余证据,二被告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依据其书面记载认定本案相关事实。被告灵策公司提交的证据1微信朋友圈状态及图片打印件、王健名片打印件,原告奔奔公司对微信朋友圈状态及图片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该朋友圈发布时间是2020年4月,晚于涉案公证侵权信息发布时间,且照片系王健转发他人照片,照片内容是当地教育局组织的教育系统内单位培训内容,并非奔奔公司组织,也不存在奔奔公司冒用政采云名义对外宣传、招揽生意的情形;对名片真实性有异议,但认可王健之前系浙江触角科技有限公司员工,目前系奔奔公司员工;本院对王健的身份及微信朋友圈信息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该朋友圈并未显示具体发布时间,且仅凭该朋友圈内容无法证明原告存在以政采云合作商名义组织政采云采购培训的待证事实,对其待证事实本院不予确认;证据2的微信聊天记录系打印件,无法查验原始记录,且原告对其真实性有异议,本院不予确认;证据2的钉钉聊天记录打印件,原告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该聊天记录内容并未体现原告存在以政采云第三方服务方名义对外招揽客户的待证事实,对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确认;证据3的政采云官网信息打印件,原告及被告钉钉公司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证据4的《政采云平台商家服务推广合作协议》、授权书原件,符合证据采信规则,本院予以确认,证据4的《政采云代理商合作合同》、《政采云培训合作伙伴合作协议》系复印件,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本院不予确认。被告钉钉公司提交的证据,原告及被告灵策公司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奔奔公司成立于2018年5月7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软硬件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咨询;数据处理;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安防监控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施工及维护;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会务咨询;会务策划;教育咨询(除培训);电子产品、文化用品(不含行政许可的项目)、照相器材、计算机硬件及外围设备、化妆品及卫生用品、体育用品、纺织品、服装、水果、蔬菜、工艺礼品、汽车和摩托车配件、通讯设备等商品的销售;代理、发布广告。
灵策公司成立于2016年1月18日,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应用及技术咨询;计算机及配件的销售;计算机图文设计;网页设计。
政采云平台系政采云有限公司主办、运营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包括政府采购云平台(域名为zcygov.cn)、政采云企业购(域名为zhengcaiyun.cn)网站及客户端。政采云有限公司授权灵策公司为其合作伙伴,负责政采云平台在云南省区域的推广服务事宜,包括会员服务、商家增值培训、广告营销、品牌旗舰店/专卖店,授权期限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
钉钉公司依法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种类(服务项目)及覆盖范围包括:在先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仅限经营类电子商务)、不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类的互联网金融业务、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含信息搜索查询服务和信息保护和加工处理服务。钉钉网站(域名:dingtalk.com)和APP由钉钉公司注册运营。
2019年12月19日,奔奔公司授权代理人王健向云南省昆明市真元公证处公证员出示了其持有的手机,查看本机信息后,打开钉钉,点击查看我的名片-我的信息,显示:王健,浙江触角科技有限公司云南渠道业务主管,进入群名称为“云南省省级网超供应商一群(已满请申请二群23304608)"(钉钉群号:21925045)的群聊,显示群成员1000人,其中群会员“何升克(远志)"于11月29日发表信息:近期,我司接到多起举报反应在云南省有单位及个人冒名政采云平台,以提供政采云平台业务培训、指导或承诺入围平台相关业务、提供商品上传服务等名义(如网上超市内部数据库,未支付费用商品不得上架),通过群发短信、建立微信或QQ群等手段,向准备或已使用政采云平台的云南省供应商收取各类费用。对此,政采云郑重声明:1.我司作为“政采云平台"的建设和运营方,以及“政采云"品牌持有方,从未强制收取供应商费用,供应商发布商品无需支付上架费用,仅在昆明授权昆明灵策科技有限公司、红河州授权九行文化有限公司作为昆明及红河本地供应商服务合作伙伴提供服务及支持。2.已使用或准备使用该等第三方服务的供应商应加强警惕,以免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否则损失自负。如发现有公司以政采云平台或政府采购中心等名义向各供应商提供平台运营服务的,请及时向我司或当地采购中心举报反映。3.对侵害我司及政采云平台权益的任何第三方,我司将保留通过司法途径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群成员“灵策(政采云授权服务商)-小明"于12月13日发布信息:近期接到多起投诉,有单位或个人冒充政采云名义,通过群内添加好友方式,以提供培训、代办等为诱饵,向各供应商收取各类费用。目前已知的有以下几家公司:安徽奔奔、禾凯科技、OK无忧、采招圈、触角科技、小鱼儿政采请大家提高警惕,以防自身权益受损!王健又查看了“曲靖市政采云供应商群"(群号:23165611,群成员204人)及“怒江州政采云供应商群"(群号:21998915,群成员206人)的群信息,显示12月13日,上述群成员“灵策(政采云授权服务商)-小明"、“小明"也均发布了上述同日相同信息。
2019年12月19日,奔奔公司授权代理人张岩岩向云南省昆明市真元公证处公证员出示了其持有的手机,查看本机信息后,打开钉钉,进入与用户名为“小明"的聊天记录界面及该联系人信息,对外名片信息显示企业/组织为灵策公司。
2019年12月31日,公证处针对上述过程出具了(2019)云昆真元证字第15060号、15059号公证书。
2019年12月25日,奔奔公司委托代理人分别向灵策公司和钉钉公司寄送律师函,告知灵策公司其在涉案三个钉钉群内发表的涉案言论,毫无事实根据,是对奔奔公司的诋毁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为避免对奔奔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进一步扩大,希望灵策公司在收到律师函后立即删除上述歪曲事实的言论,在本群内公开发布灵策公司对奔奔公司的道歉声明。告知钉钉公司在收到律师函后,立即删除上述歪曲事实的言论。钉钉公司在收到律师函后电话联系奔奔公司律师,告知其钉钉公司无权查看群聊天内容,奔奔公司律师表示不需要书面回函,但认为钉钉公司作为平台运营者,有义务删除信息,减少对奔奔公司的损害。
另查明,奔奔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云南蓝网科技有限公司曾于2019年签订《“中国声谷"数据分析智能决策供应链协同创新平台即(OK无忧)服务商交易系统技术服务协议》一份,约定甲方就其自营平台(“中国声谷"数据分析智能决策供应链协同创新平台即(OK无忧)服务商交易系统)为乙方提供技术服务,服务内容中包括政采云A某某系统接口功能、网站首页、注册登录页、商品&购物车&结算页页面设计及会员中心、商品管理、品牌、订单管理等后台功能设置等,其中政采云A某某系统接口功能具体包括商城支持与政府采购平台系统无缝对接,商品设置对接分类,商家商品可按分类指定上传、修改、更新商品、查询、修改、更新库存,商家对政府采购平台订单的查询、获取等功能。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确认涉案被控侵权信息仍未删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奔奔公司主张灵策公司在三个钉钉群内发布的“近期接到多起投诉,有单位或个人冒充政采云名义,通过群内添加好友方式,以提供培训、代办等为诱饵,向各供应商收取各类费用。目前已知的有以下几家公司:安徽奔奔、禾凯科技、OK无忧、采招圈、触角科技、小鱼儿政采请大家提高警惕,以防自身权益受损!"的信息是虚假信息,误导了行业内的相关企业,损害了奔奔公司的商业信誉,构成不正当竞争。结合本院认定事实,奔奔公司注册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软硬件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应用软件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及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等,灵策公司注册经营范围同样包含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应用及技术咨询,奔奔公司有为商家提供政采云A某某系统接口功能、页面设计、商品、品牌管理等服务,灵策公司经政采云有限公司授权负责政采云平台在云南省区域的会员服务、商家增值培训、广告营销、品牌旗舰店/专卖店等推广服务事宜,因此,二者的部分经营范围、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存在重合,存在竞争关系。灵策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奔奔公司确实存在“冒充政采云名义以提供培训、代办等为诱饵向各供应商收取各类费用"的情形,涉案三个钉钉群中群成员“灵策(政采云授权服务商)-小明"、“小明"发布的涉案信息应属虚假信息,该些信息发布在包含奔奔公司潜在技术服务对象的政采云供应商群内,势必会对奔奔公司的商誉及业务造成影响,损害奔奔公司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虽然灵策公司不认可发布涉案侵权信息的“小明"系其员工并否认事前知晓涉案信息发布事宜,但发布者的群内名称及对外名片信息均显示灵策公司企业名称,且灵策公司认可“小明"经其授权负责灵策公司整个政采云项目的运营,故“灵策(政采云授权服务商)-小明"、“小明"以灵策公司员工名义发布有关政采云平台事宜信息,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灵策公司承担。综上,灵策公司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损害奔奔公司商业信誉构成不正当竞争,其应当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奔奔公司主张灵策公司停止侵权即删除侵权信息的诉请,鉴于涉案信息已经超过发布者可以自主撤回删除的时间,灵策公司客观上无法履行删除义务,且判决其赔礼道歉亦能够达到消除影响的目的,故对于奔奔公司要求灵策公司停止侵权删除侵权信息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奔奔公司明确主张法定赔偿,本院将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侵权影响范围、持续时间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
奔奔公司同时主张钉钉公司收到律师函后没有采取必要措施、履行删除义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造成奔奔公司损失扩大,构成帮助侵权,应承担删除涉案侵权信息的法律责任。本院认为,“钉钉"系为用户提供即时通讯、群体在线交流等信息服务的软件平台,钉钉公司通过“钉钉"提供信息服务业务,依法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有关规定保障用户通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电信用户依法使用电信的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钉钉用户之间及特定群组内群员之间的聊天信息并非向不特定公众公开展示的信息,其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依法受法律保护,非因上述规定,钉钉公司无权查看用户之间的通信及群聊信息。同时,涉案信息发布在特定群组之内,属于《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规范的互联网群组信息,根据该规定第九条和第十一条规定,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为群组建立者、管理者进行群组管理提供必要功能权限;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互联网群组、群组建立者、管理者等使用者,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暂停发布、关闭群组、降低信用等级、暂停管理权限、取消建群资格等管理措施。可见,钉钉公司作为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负有的是对互联网群组建立者和管理者的必要功能授权义务以及对违法违规的互联网群组、群组建立者、管理者等使用者的处置、管理责任,其对于群组成员的网络行为规范和信息发布并不负有审查管理和对应删除义务。综上,涉案侵权信息发布在钉钉群内,属于特定群组成员之间的互联网群组信息,非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需要,钉钉公司无权主动审查,也不具有对应删除义务,奔奔公司以钉钉公司在收到其通知后未履行删除义务,构成帮助侵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昆明灵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钉钉群号为21925045、23165611、21998915的三个钉钉群内向原告安徽奔奔科技有限公司赔礼道歉(内容需事先经本院审核,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根据原告安徽奔奔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将本判决的主要内容在相关媒体上刊登,所需费用由被告昆明灵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二、被告昆明灵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安徽奔奔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30000元;
三、驳回原告安徽奔奔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安徽奔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827元,被告昆明灵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4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沈宇珍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洑婵娟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郑梦远 阿里云诉讼负责人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在聊天群中发生商业诋毁纠纷怎么办?(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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