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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就《产学研合作协议知识产权相关条款制定指引(征求意见稿)》及其使用指南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IPRdaily消息: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就《产学研合作协议知识产权相关条款制定指引(征求意见稿)》及其使用指南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通知指出,基于产学研合作中知识产权处置的不同情况,进一步规范和指导协议相关知识产权条款的制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起草了《产学研合作协议知识产权相关条款制定指引(征求意见稿)》及其使用指南(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就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于2020年12月31日前,围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完善提出具体意见。
《产学研合作协议知识产权相关条款制定指引》及其使用指南解读
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运用促进司就《产学研合作协议知识产权相关条款制定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及其使用指南公开征求意见,现就《指引》及其使用指南解读如下。
问:《指引》及其使用指南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当前,我国高校院所专利转化运用水平相对较低,据《2019年中国专利调查报告》统计,高校院所有效专利实施率、产业化率均明显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产学研合作是目前高校院所专利转化运用的重要模式,但普遍存在合同约定不明的隐患,产学研合作中知识产权纠纷案例屡见不鲜。法院裁判文书公开数据统计显示,近十年涉及高校的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有二百余件属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1],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背景资料提供、成果验收、保密、专利转让、职务发明奖励等重要条款约定不明。例如,北京某大学曾因双方提供技术资料约定不明,导致最终承担返还项目经费并赔偿违约金的责任[2]。北京某大学曾因商业秘密约定不明与合作企业发生纠纷[3]。天津某大学、湖北某大学等高校均曾因职务发明奖励、报酬约定不明陷入纠纷[4]。在前期调研座谈中,部分高校院所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反映,进入诉讼程序的纠纷仅为冰山一角,大多数纠纷通过双方协商解决或者直接导致合作项目终止,由此可见,产学研合作协议对知识产权事宜约定不清,是导致高校院所知识产权转移转化难的重要原因之一。
产生上述现象有多种原因:一是高校院所和企业普遍知识产权风险规避意识较为淡薄,对合同重视程度不够,除少数产学研合作经验丰富的高校院所和大型企业及一些涉外项目,我国大部分高校院所和企业在产学研合作中订立的技术开发、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等合同格式较为简单,条款不够严谨,对潜在知识产权风险预估不足;二是产学研双方在合作谈判时更重视维系关系而轻视权利义务,对产学研合作的交易属性认识不够,签订协议前没有通过谈判明确知识产权归属等核心内容;三是多数高校院所缺乏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的专业队伍,知识产权运营经验欠缺、能力不足,缺乏合同起草能力,部分高校院所自制的产学研合作协议范本存在内容简单、实操性不强等问题。
因此,有必要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基于知识产权不同处置情况,制定全面细致、实用性较强的产学研合作协议知识产权相关条款制定指引,并配套制定使用指南。一方面,可以引导产学研合作双方从项目启动之初明晰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置方式,从而提高合作效率,降低法律风险,避免合同纠纷;另一方面,有利于提高高校院所与企业合作的法律意识、交易意识和谈判意识,规范引导知识产权交易过程。
问:《指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指引》根据产学研合作的通常情形,共分为三种: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归高校方、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归企业方、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双方共有或各自拥有,分别采用不同的知识产权处置模块,并进一步细分为7个指引。
除该知识产权归属和使用等核心模块外,三种情形下协议的其他内容模块基本相同,包括合作内容、项目管理、经费管理、技术指导、保密责任、争议解决等十几个模块,并重点对其中可能存在的知识产权风险进行了约定。《指引》作为原则性的指导,产学研各方在签订协议时可结合实际情况灵活使用,除直接使用协议部分条款外,还可以将知识产权、保密等模块嵌入高校院所和企业原有协议范本使用。
需要说明的是,针对实践中大多数国内产学研合作约定知识产权归企业独有或双方共有,较少归高校院所持有的现象,因此,在第一种知识产权归高校方的情形下,借鉴英美等发达国家经验,提供合作企业有权在一定期限内磋商转让或许可的模式。这种模式有利于加快专利技术商业化进程,使高校获得更高的知识产权价值收益,提升其转化。
此外,在我国鼓励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背景下,针对涉及职务发明的认定、奖励、收益等纠纷频发现状,以及我国产学研合作中常有学生参与的特色,设置职务发明奖励、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学生管理、数据管理、保密等特色条款,以提高学生管理和权益保障意识,做好知识产权交易保密措施,提升科研人员知识产权转化积极性。
问:《指引》使用指南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使用指南主要针对实践中产学研合作双方不了解知识产权处置谈判流程、谈判环节缺失、谈判效率低下等问题,分步说明合作谈判各个环节,并逐个环节提示需重点考虑的因素,引导产学研合作双方着重考虑技术开发中的知识产权处置问题,通过谈判明确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所有权、使用权归属,便于双方根据谈判结果选择合适的指引。
此外,还逐条指导协议条款的约定,重点提示各模块条款下存在的法律风险点,提升指引实用性,便于法律意识和专业能力弱的高校院所及中小企业理解使用。
问: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指引》及其使用指南征求意见后下一步的计划是什么?
答:一是充分吸纳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对《指引》及其使用指南提出的修改意见。二是完善《指引》及其使用指南有关内容后,正式公开发布,并依托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开发更为便利化的线上协议填写和生成系统。三是利用多种渠道面向有关高校院所、中小企业宣传推广《指引》,组织专题培训或开发专门课程,切实降低产学研合作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风险。四是《指引》使用过程中,同步收集使用各方的反馈意见,根据实际需求开发简化版、涉外版、中小企业版等不同版本。
[1]数据来源:北大法宝;检索范围:2010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涉高校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最终检索日期:2020年5月6日.
[2]参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二中民终字第06148号民事判决书.
[3]参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书.
[4]参见: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1民初84号民事判决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鄂民三终字第00109号.
关于就《产学研合作协议知识产权相关条款制定指引(征求意见稿)》及其使用指南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有关决策部署,基于产学研合作中知识产权处置的不同情况,进一步规范和指导协议相关知识产权条款的制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起草了《产学研合作协议知识产权相关条款制定指引(征求意见稿)》及其使用指南(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就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于2020年12月31日前,选择以下方式的一种,围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完善提出具体意见:
1.电子邮件:ipyunying@126.com
2.传真:010—62086561
3.信函: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运营体系建设处 邮编100088
提出意见时请注明“协议制定指引意见”。
附件:1.《产学研合作协议知识产权相关条款制定指引(征求意见稿)》.doc
2.《产学研合作协议知识产权相关条款制定指引使用指南(征求意见稿)》.doc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
2020年12月14日
(点击文末阅读原文下载附件)
附件1:《产学研合作协议知识产权相关条款制定指引(征求意见稿)》
附件2:《产学研合作协议知识产权相关条款制定指引使用指南(征求意见稿)》
一、总体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企业与高校或科研院所之间,为促进技术成果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签订协议的不同情形。各指引适用情形如下表所示:
表1:指引适用情形
(二)制定原则
本指引在符合我国法律及国际条约、国际惯例规定的前提下,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合理、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本指引仅具有原则性的指引作用,企业与高校或科研院所在签订协议时可结合自身情况灵活使用。
(三)指引选择
按照产学研合作一般磋商谈判情况,可分为三个过程:
第一步:磋商背景知识产权及使用
在此过程中,双方应明确背景知识产权清单及其使用范围。
第二步:谈判技术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及使用
在此过程中,双方应重点考虑项目目的(学术研究、商业化或其他);项目经费来源及其规模;项目技术方案制定方;背景知识产权来源;研发条件(实验室、研究设备等)来源;合作双方国别等。
根据不同归属情况(归高校或科研院所单独所有、归企业单独所有、归双方共有或各自拥有部分)、不同使用情况(是否授予企业排他/独占许可)以及是否允许学术发表情况选择合适的指引或协议条款。
第三步:磋商后续改进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及使用
在此过程中,高校考虑是否给予企业优先许可或受让权,企业考虑是否就其与高校长期合作。
上述流程结束后,双方依据磋商谈判结果选择合适的指引或协议条款签订协议。
二、各具体条款的使用说明
(一)关于“鉴于条款”的说明
本条用以说明合作双方的背景、立约意愿和目的。其中合同目的对完善约定不明的具体条款、判定是否构成根本违约等具有重要意义。所以建议双方在“合作内容”条款下对合同目的单独约定,并尽可能作出具体化、特定化的约定。
(二)关于“定义和解释”的说明
本指引中提到的定义和解释是最基本的条款,定义的明确有利于避免发生纠纷,协议双方应该根据所签订具体协议进行增减。
(三)关于“合作内容”的说明
本条包括合作目的、技术方案、项目计划、技术资料的提供与返还、项目负责人、项目期间。其中技术方案是校企合作的核心内容,也是核心风险点。“技术方案”项下目标、内容、要求、方法和路线的表述应当具体,建议包括具体指标功能等描述,否则可能直接影响协议履行;技术成果的内容应予以明确;双方应在附件1《项目计划》中明确各自提供的背景知识产权清单,以及进度、人员、验收等协议未尽事项;应在“技术资料的提供与返还”项下明确各自为完成本项目研发提供的技术资料清单;协议双方对于项目期间的约定应当明确,需全面考虑沟通期、测试期、期限合理延长等问题,避免违约风险。本指引仅简单列明需具备的条款,协议双方应根据项目情况,对每一项作出详细约定,或另行签订详细明确的《技术方案》作为附件2。
(四)关于“项目管理”的说明
本条包括项目进度管理、技术成果管理、员工管理、学生管理和数据管理。由于高校或科研院所承担研究生的培养任务,在与企业进行合作研发的时常有学生参与项目,所以“学生管理”是协议双方应当注意的条款。协议双方应当明确对学生的管理责任,明确学生因参与项目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和风险承担,并在保障学生学术发表权的同时,加强对学生在履约、保密等方面的管理。
(五)关于“技术指导”的说明
为实现产业化目的,高校或科研院所可能需要向企业提供免费或有偿的技术指导或培训服务。本条下协议双方需要对技术指导目标、内容、形式、费用、人员和场所等作出明确,双方也可经协商后就该部分内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协议组成部分。
(六)关于“项目验收”的说明
协议双方应依据项目进度安排,在本条下协商确定项目验收条件、标准及办法。其中验收标准是双方产生纠纷的核心点。在双方确定验收标准时,应当基于合同目的,设立客观的可操作测定的验收条款,包括验收指标、验收方式、验收程序等。
(七)关于“技术成果交付”的说明
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形式及数量约定不明易导致纠纷发生,协议双方应明确技术成果交付的形式及数量、时间和地点。
(八)关于“项目经费支付及管理”的说明
本条是项目经费支付及管理的规定。支付方面,协议双方可协商选择一次性、分期或提成等经费支付方式,并根据项目进度的重要节点确定经费支付节点。管理方面,协议双方可根据项目规模协商确定是否制定项目预算。一般由高校或科研院所方管理经费,企业方有审查经费使用的权利。
(九)关于“知识产权归属和使用”的说明
本条是高校或科研院所方与企业方合作中知识产权问题的关键内容,权属约定不明有可能导致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协议双方应根据拟开展项目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项目目的、经费来源及规模、项目技术内容、方案、路线制定方、背景知识产权来源、研发人员来源、协议双方国别等重要因素,协商确定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及其使用。本条下主要包括背景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技术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技术成果知识产权的改进和权利不侵权担保事项四部分内容。
(十)关于“学术发表”的说明
协议双方应在本条下对各自的学术发表权作出约定。学术发表权是高校或科研院所及其学生参与项目的重要权益,企业应当注重保障高校或科研院所及其学生的学术发表权,高校或科研院所及其学生应当注意学术发表内容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时的保密义务。
(十一)关于“保密”的说明
本条包括保密的一般内容。协议双方有其他特殊保密需求或特殊约定的,可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协议组成部分。协议双方应当注重在该条下明确保密信息的范围、保密人员及保密义务,并在协议下“违约责任”部分或单独签订的《保密协议》中对违反保密义务的责任承担作出明确约定。此外,双方应与知悉保密信息的关联企业员工或学生单独签订保密协议,保密协议的实质内容与本协议内容相似。
(十二)关于“违约责任”的说明
违约为协议纠纷的常规风险,协议双方应协商明确具体地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以规避风险。建议协议双方在违约责任条款中约定违约金或损失的具体计算方式,以及在合同履行中途终止的情况下半成品的费用结算问题等。
(十三)关于“风险承担”的说明
本条是关于项目研发风险的约定。项目研发可能存在不可预期的技术风险,协议双方应当事先明确技术风险的认定标准及风险承担方式,避免纠纷的发生。
(十四)关于“不可抗力”的说明
本条是关于协议履行过程中不可抗力的约定。尽管不可抗力是国际上通行的法律术语,但对不可抗力的范围界定不同会导致协议双方在合作中可能面临的免责范围的不同。协议双方应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不可抗力的范围及不可抗力发生后的合同履行等问题。
(十五)关于“协议生效、变更与终止”的说明
本条是关于协议生效、变更与终止的相关原则性约定。协议双方对协议作出的任何变更和修改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约定与协议具有同等效力,以避免因补充协议约定不明引发的纠纷。
(十六)关于“争议解决”的说明
本条是关于协议争议解决的约定,本条下协议双方应注意对管辖法院的约定。
(十七)其他说明
1.当事人使用本指引时,可根据合作双方协商情况,对相应条款进行增减。本指引未尽事项,可由当事人附页另行约定,作为协议的组成部分。
2.本指引如涉及外国主体,协议双方应当考虑法律适用、税费、合同语言效力、保密等条款的订立。本指引如涉及技术进出口问题,应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国知局:《产学研合作协议知识产权相关条款制定指引(征求意见稿)》及其使用指南公开征求意见!(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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