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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专利无效审查中的“稻草人”制度,你了解吗?
“稻草人”是专利无效案件审查中经常听到的一个名词。
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由这一规定可知,无效请求人并没有特定化,比如只能是与专利侵权纠纷相关的利害关系人。这就使得意欲提出无效请求之人,可以通过他人代为提出无效请求,而不是必须自己亲自提出。
反映在无效宣告请求案件中的申请人,就是某个看不出真正关联的人,这就是所谓的“稻草人”。
这种策略通常被用在企业尚未与对方发生直接的专利侵权纠纷时,此时双方的冲突还没有公开化、表面化。企业往往并不想让对方知悉其在攻击对方的专利权,从而避免引起对手和公众知悉双方的正面冲突。
在实际案件中,关于“稻草人”的合理与否也一直存在争议,赞同的观点认为,“稻草人”的存在有利于清除专利垃圾,合理划定专利权范围,保护公共利益;反对的观点则认为,“稻草人”可能引发虚假诉讼,隐匿了幕后操盘人,导致专利权人维护专利权稳定性的成本升高,不利于鼓励创新。
今天,小编就结合北京知产法院审理的两个具体案例,介绍下这个被称之为“稻草人”的制度,在个案中如何发挥出专利法第四十五条应有之意,并分别从无效请求人和专利权利人两个角度,对相关法律风险进行提示。
01、别整“虚”的,小心法院跟你来“真”的!
案情简介
针对A公司的发明专利权,某专利代理公司代表自然人路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了宣告该专利无效的决定。
A公司不服诉至北京知产法院,认为该专利无效宣告根本就不是路某本人提出的,被诉决定存在重大程序错误,应予撤销。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路某本人也表示他对该案完全不知情。
法院认定
法院经审查认为,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即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法律赋予上述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请求宣告专利无效的法律资格。该请求权的内在实质即体现为其真实意愿,不受干扰、独立行使的意思自治精神。
因此,任何无效宣告请求的请求人应当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且意思表示真实,即本人具有请求宣告他人专利无效的真实意愿。
本案中,路某本人没有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涉案无效宣告请求,代理公司的代理行为是虚假的,因此其以路某名义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行为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据此,北京知产法院认为被诉决定违反法定程序,依法撤销。
判决金句
“为维护无效宣告请求程序和诉讼程序的严肃性,真正发挥好无效宣告请求程序去伪存真和诉讼程序定纷止争的价值目标,本院不能容许任何人制造虚假无效宣告请求和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更不能容许任何人将无效宣告请求程序和诉讼程序作为恶意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工具。”
普法环节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无效请求人可以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法律并未限定其必须是“利害关系人”,因此,真正的利害关系人通过他人提出无效请求,以避免与专利权人产生公开正面冲突,存在法律上的操作空间,加上无效请求审查中对无效请求人的主体资格也仅做形式审查,因此制度上存有可行性。
实践中,所谓的“稻草人”一般不亲自参与无效程序,而是由专利代理机构代劳,而且,根据客户保密规定,代理机构也会对无效请求幕后的发起人保密。
但是,有的案件中出现了“稻草人”名义被冒用所产生的虚假诉讼。“稻草人”必须是本人真实意愿、真正愿意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代理公司不能未经本人许可擅自使用其身份而提起虚假无效宣告请求,这种行为将导致重大违反程序的后果,很有可能会导致全部无效宣告程序丧失法律效力,相应的代理人也可能受到法律追责。
因此,取得所谓“稻草人”的合法授权是提起无效请求的前提,否则就会像案例一中无效请求人的幕后操盘侠一样,落得“偷鸡不成蚀把米”的下场。
02、怀疑身份?要拿出真凭实据
基本案情
自然人王某持有某实用新型专利权,自然人宋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该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宣告无效。
王某不服,诉至北京知产法院,认为宋某的身份在发起无效请求时是被冒用的,并宣称本案系虚假诉讼。
法院认定
法院经审查认定,首先,宋某提交了一份公证书,用于证明其身份及委托手续的真实性。王某指出,本案的起诉立案时间为2018年2月26日,而该公证书出具于2018年3月28日,晚于起诉时间。
对此法院接受了宋某的抗辩,认为因宋某在本案诉讼中属于应诉一方,其根据对方的指控去补充提交了公证书,该公证书出具的时间晚于起诉日期是正常、合理的,故对该公证书的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均予以认可。
其次,王某提出了宋某身份被冒用的主张并提交了其与宣称为第三人本人的通话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的打印件,但是,该聊天记录的对方本人并未出庭作证,也没有其它证据作证该人系宋某本人,因此仅从形式上,无法判断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法院对该证据不予认定。
再次,北京知产法院在开庭后进一步给予了原告10个工作日内进一步收集相应证据并提交的举证期限,但原告未按要求提交新证据。
综上,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判断,原告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系虚假诉讼。据此,北京知产法院驳回了原告关于虚假诉讼的主张。
判决金句
“专利无效宣告制度的制度目的在于纠正错误授权,无效宣告案件表面上是无效宣告请求人与专利权人之间的纠纷,但其实质上审查的是专利权作为垄断权的对世效力,因此该制度是具有公共利益属性的行政确权程序,有助于为社会提供权利基础稳定、保护范围清晰的专利权,为私权和公权之间划定合理边界。
基于上述认识,只要专利权的授予存在不当,那么,瑕疵权利的存在本身,就是对公众行为的不合理限制。”
普法环节
任何人均可以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只要其具有法律行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实。专利权人如果怀疑对方身份虚假,还应当拿出真实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
保险起见,专利权人想要挽回被无效的专利,不仅要结合证据规定,完善证据链条和形式,力图证明案件确属虚假诉讼,还要结合被诉决定所针对的无效攻击点,有针对性地发起法律反击,在起诉状和庭审意见中见真章。
归根到底,专利权制度的目的是在于保护和激励创新,专利权人想要维权成功,必须要有经得起考验的过硬的专利质量。虚假诉讼不可取,公平正义不缺席。
来源:知产北京
作者:朱蕾 审一庭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专利无效审查中的“稻草人”制度,你了解吗?(击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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