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诉讼科技实施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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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家庭KTV可以随意使用他人歌曲吗?
家庭KTV的日渐普及,使人们可以在家“嗨歌”放松身心,也可以在家人、朋友聚会时一展歌喉。但家庭KTV可以随便使用他人歌曲吗?答案是否定的。
海淀法院针对安徽一二一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一二一公司)诉被告北京易达信开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达信开公司)、被告北京空宇数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空宇数联公司)、被告北京雷客天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客公司)侵害录音制作者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三被告在未经安徽一二一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联合开发并经营销售的设备上擅自向用户提供使用安徽一二一公司享有权利的录音制品的行为,共同侵害到安徽一二一公司的录音制作者权,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00元。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案情简介
安徽一二一公司诉称,其经授权享有大张伟演唱的《大年三十》专辑中《倍儿爽》《美德说》《百变摇》《唱什么都红不了》(以下简称涉案录音制品)在大陆地区的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权利,并有转授权和维权权利。三被告联合开发并经营销售了“麦乐迪高端家庭KTV系统”设备,安徽一二一公司发现三被告通过该设备内置的原始歌曲及通过信息网络下载新增歌曲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了上述录音制品的在线收听服务。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安徽一二一公司的复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并给安徽一二一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易达信开公司、空宇数联公司共同辩称,二公司并无侵权的故意,在接到本案诉讼材料后已经停止销售。涉案设备的销量较少,在天猫、京东平台总销量不到100台,且涉案设备为单机设备,只能在小型场所使用,原告诉请的赔偿金额过高。
雷客公司辩称,其并非涉案“麦乐迪高端家庭KTV系统”设备的生产、销售商,其与另外两家公司也并无合约关系。本案证据无法证明其实施了侵害安徽一二一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此外,涉案设备提供的是歌曲的MV,与安徽一二一公司主张的音频为不同作品,且两作品在伴奏长度、音源和乐器弹出的声音等方面有较大差别。即使法庭认定本案与其有关,其亦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三被告均请求驳回安徽一二一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证据显示涉案“麦乐迪点唱机”可以提供涉案音像制品的播放,其中《倍儿爽》《美德说》《百变摇》《唱什么都红不了》四首歌曲均可直接播放。该设备外包装上载明制造商为雷客公司,推广商为易达信开公司,易达信开公司、空宇数联公司虽辩称其仅销售了涉案设备,未将涉案录音制品置于该设备中,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同时涉案设备开机画面中显示有“雷客系统”的标识,在“用K吧点歌”的功能中扫码可以看到雷客公司提供的部分功能,且涉案设备外包装上也明确标注了涉案设备系由雷客公司制造。在此情况下,雷客公司否认其系涉案设备的生产商,其辩称难以令人信服。雷客公司系涉案设备的生产商,其自认涉案设备从开机画面到点歌的过程使用的是雷客公司的原始系统,点歌系统和歌曲应当进行适配,其对系统运营过程中指向的歌曲库,或者下载的资源负有审核义务,但其并未涉案歌曲来源及如何与系统适配问题作出合理解释,易达信开公司、空宇数联公司系涉案录音制品的销售商,三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在涉案设备中擅自使用原告享有权利的录音制品,三被告未提供涉案录音制品的合法来源,亦未对涉案侵权行为作出合理解释,三被告还通过向用户销售涉案设备进行获利,该行为已经侵害到原告的录音制作者权,依法应当共同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法官点评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当下多数KTV点歌系统所用曲库都是可联网进行更新下载的。此过程中,点歌系统及设备的开发、销售及运营方都应提高版权意识,在使用任何歌曲时都应获得权利人授权许可。同时,考虑到词曲作品和录音制品可能存在多次转授权的情况,使用方应注意授权链条的清晰和完整程度,否则则即会有被诉并败诉之虞。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注:原文链接:家庭KTV可以随意使用他人歌曲吗?(标题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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